..续本文上一页的特有术语: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等,也就成立。而「非法非毗尼」等成语,仍流行下来,而被用为第五部,及四部以外的罪名。『根有律』有「越法」罪(27);『僧祇律』有「越毗尼」罪(28)。『律二十二明了论』的「过毗尼」(29),就是「越毗尼」的别译。越法、越毗尼,是对法与毗尼有所违犯,不合法与毗尼的规定。这是进入律治时代,从非法非毗尼而演化来的术语。应当学而不这么学,『僧祇律』名为「越学法」(30)。这本都是通泛的名称;在前四部的专门术语成立后,被用为第五部──学法的罪名。突吉罗译义为恶作,也是一样。应该这么学 ──这样作,这样说,如不合规定,就名为恶作。恶作也被用为第五部,并四部以外的一切罪名,与『僧祇律』的「越毗尼」一样。第五部名学法,是各部「戒经」所同的。而违犯的罪名,各派的用语不一。正由于学法是古老传来的,本没有制定罪名;等到判决罪名,部派开始分化,所以也不能统一了。
注【20-001】优波离Upa^li诵毗尼,苦于杂碎难持,见『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 [P142]
注【20-002】『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注【20-003】『摩诃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
注【20-004】『摩诃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四上)。
注【20-005】『摩诃僧祇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注【20-006】『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注【20-007】『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 (大正二三‧五一五下)。
注【20-008】『铜鍱律』「大品」「布萨犍度」(南传三‧一九九)。『十诵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九中)。『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上)。『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20-009】『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注【20-010】『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名为「四说」,缺五说中第二说(大正二二‧四五0中)。
注【20-011】『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注【20-012】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四六──二八八)。
注【20-013】『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
注【20-014】『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有「初部四波罗市迦法」(大正二四‧五三一下)。卷三有「第二部十三僧 [P143] 伽伐尸沙法」(大正二四‧五四0中)。卷五有「第三部三十泥萨祇波逸底迦法」(大正二四‧五五一上)。卷十四有「第四部四波罗底提舍尼法」(大正二四‧六0四中)。又「第五部众学法」(大正二四‧六0五下)。各本不同,或没有「第一部」等部数,但可见五部与「戒经」的组织有关。
注【20-015】『摩诃僧祇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注【20-016】『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注【20-017】『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二上)。
注【20-018】『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三)。『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注【20-019】『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三七七──三七八)。『杂阿含经』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二下)。
注【20-020】『鼻奈耶』卷一(大正二四‧八五一中)。
注【20-021】『鼻奈耶』卷一0(大正二四‧八九五上)。
注【20-022】『佛说苾刍五法经』(大正二四‧九五五下)。
注【20-023】传为过去佛与净居天的仪式,如『十诵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三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五0(大正二三‧九0一中)。『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二上)。
注【20-024】『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
注【20-025】『杂阿含经』卷二八(大正二‧二0二下)。 [P144]
注【20-026】『增支部』「十集」(南传二二下‧二二五)。『杂阿含经』卷三七(大正二‧二七五下)。
注【20-027】『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八(大正二三‧六六四上)等。
注【20-028】『摩诃僧祇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三七八下)等。
注【20-029】『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20-030】『摩诃僧祇律』卷二一、二二(大正二二‧三九九下──四一二上)。
第二项 八部的次第完成
「波罗提木叉经」Pra^timoks!a-su^tra──「戒经」的原始类集,集为五部,但不能确知学处s/iks!a^pada共有多少。成立「戒经」,布萨pos!adha说戒以来,学处还在不断的制立,这是不容怀疑的。从原始类集,到佛灭时,「戒经」已有学处的增多,或部类的分立,及传诵与意见的不同了。说到学处的增多,如提婆达多Devadatta的叛教事件,是以别众布萨为形式上的脱离。现存「戒经」的僧伽婆尸沙法sam!gha^vas/es!a^,有「破僧违谏学处」、「随顺破僧违谏学处」,都因此而制立,为佛七十余岁的事。又如波逸提法pa^tayantika ,有「诈言不知学处」、「轻呵戒学处」,都是制立于布萨说戒以后的。类集为五部,成立说波罗提木叉(说戒)以后,学处是还在不断增多中的。 [P145]
部类方面,初为五部,波逸提是总为一部的。古代的经济生活,极为简单。比丘bhiks!u 们的日用物质,不外乎衣、钵、卧具、药食。比丘们过着「少欲知足」、「易养易满」的独身生活。可是佛法开展了,信众越多,供养也越厚。对于资生的物品,比丘们也有求多、求精的现象。对于这,不能不多方限制。凡是超过水准的,不合规定的物品,都应该舍去(其实是「净施」,大都交还本人,只是经一番公开,受一番呵责)。物品应舍去而罪应悔,名为尼萨耆波逸提 Nih!sargika^-pa^tayantika──「舍堕」,与一般的波逸提不同。这一类学处多了,波逸提就自然形成二类:「舍堕」、「单堕」,但还是统称为波逸提的。从种种迹象看来,佛的晚年,僧品庞杂的情形,日见严重,制立的学处,也就越多。如『杂阿含经』卷三二(大正二‧二二六中)说:
「何因何缘,世尊先为声闻少制戒时,多有比丘心乐(修证)习学?今多为声闻制戒,而诸比丘少乐习学」(1)?
佛法在发展中,出家众的增多,过于迅速,自不免庞杂不纯。为此而倾向「律治」,制立更多的学处。但在形迹上,似乎制立的学处更多,反不如初期的专精修证。其实,如不多制学处,情形将更为严重。
佛的游化,虽限于恒河Gan%ga^一带,但地区不能说不广。交通不便,语言不一,又没有 [P146] 文字记录可以传达远方。以说波罗提木叉──说戒来说,如有新制立的学处,怎样传达到各地区,而能使远地的比丘接受?怎样使新成立的学处,各方都能纳入「戒经」的同一部分?这显然是很不容易的!现存「戒经」波逸提法,有「遮传教学处」,就是不承认新立学处的宣告。在当时,几年前的学处,还没有能在各区普遍统一,而新的学处又有了多少,这是不可免的现象。这该是佛灭以后,最迫切需要处理的问题。而且,佛法中有重法与重律思想的对立。如王舍城Ra^jagr!ha 结集中,阿难A^nanda传达佛的遗命:「小(随)小戒可舍」(2)。现存「戒经」波逸提法,有「轻呵戒学处」,正是针对「何用说此小随小戒」的。如「戒经」早有「轻呵戒学处」,那末阿难所传佛命,「小小戒可舍」,是前言后语自相矛盾了。这实是重法的阿难所传,与重律的优波离Upa^li所传,互有出入。在王舍结集中,阿难所传的被否决了;优波离所传的,被集入「戒经」波逸提中。现存的律部,都是以优波离所传为正宗的。从传说的王舍结集的事缘而论,「戒经」的结集论定,实为有关教制的迫切大事。大迦叶Maha^ka^s/yapa说:「自今已去,应共立制:若佛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却,应随佛所制而学」(3):这是当时结集「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结论。
王舍城五百结集,为律家所传,佛教界所公认。从佛教发展的情况而论,应有历史的事实为根据;虽然在传说中,不免杂入多少后起的成分。当…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三章 波罗提木叉经》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