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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叁章 波羅提木叉經▪P7

  ..續本文上一頁的特有術語:波羅夷、僧伽婆屍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等,也就成立。而「非法非毗尼」等成語,仍流行下來,而被用爲第五部,及四部以外的罪名。『根有律』有「越法」罪(27);『僧祇律』有「越毗尼」罪(28)。『律二十二明了論』的「過毗尼」(29),就是「越毗尼」的別譯。越法、越毗尼,是對法與毗尼有所違犯,不合法與毗尼的規定。這是進入律治時代,從非法非毗尼而演化來的術語。應當學而不這麼學,『僧祇律』名爲「越學法」(30)。這本都是通泛的名稱;在前四部的專門術語成立後,被用爲第五部──學法的罪名。突吉羅譯義爲惡作,也是一樣。應該這麼學 ──這樣作,這樣說,如不合規定,就名爲惡作。惡作也被用爲第五部,並四部以外的一切罪名,與『僧祇律』的「越毗尼」一樣。第五部名學法,是各部「戒經」所同的。而違犯的罪名,各派的用語不一。正由于學法是古老傳來的,本沒有製定罪名;等到判決罪名,部派開始分化,所以也不能統一了。

  

  

  注【20-001】優波離Upa^li誦毗尼,苦于雜碎難持,見『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 [P142]

  注【20-002】『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注【20-003】『摩诃僧祇律』卷叁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

  注【20-004】『摩诃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四上)。

  注【20-005】『摩诃僧祇律』卷二0(大正二二‧叁八六中)。

  注【20-006】『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叁‧四一二中)。

  注【20-007】『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叁‧五六八上)。『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 (大正二叁‧五一五下)。

  注【20-008】『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叁‧一九九)。『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叁‧一五九中)。『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四分律』卷叁六(大正二二‧八二叁中)。『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叁‧五九五上)。『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20-009】『毗尼母經』卷叁(大正二四‧八一四中)。『四分律』卷叁六(大正二二‧八二叁中)。

  注【20-010】『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名爲「四說」,缺五說中第二說(大正二二‧四五0中)。

  注【20-011】『四分律』卷叁六(大正二二‧八二叁中)。

  注【20-012】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四六──二八八)。

  注【20-013】『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

  注【20-014】『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有「初部四波羅市迦法」(大正二四‧五叁一下)。卷叁有「第二部十叁僧 [P143] 伽伐屍沙法」(大正二四‧五四0中)。卷五有「第叁部叁十泥薩祇波逸底迦法」(大正二四‧五五一上)。卷十四有「第四部四波羅底提舍尼法」(大正二四‧六0四中)。又「第五部衆學法」(大正二四‧六0五下)。各本不同,或沒有「第一部」等部數,但可見五部與「戒經」的組織有關。

  注【20-015】『摩诃僧祇律』卷二0(大正二二.叁八六中)。

  注【20-016】『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叁‧四一二中)。

  注【20-017】『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叁‧五六二上)。

  注【20-018】『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叁)。『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注【20-019】『增支部』「叁集」(南傳一七‧叁七七──叁七八)。『雜阿含經』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二下)。

  注【20-020】『鼻奈耶』卷一(大正二四‧八五一中)。

  注【20-021】『鼻奈耶』卷一0(大正二四‧八九五上)。

  注【20-022】『佛說苾刍五法經』(大正二四‧九五五下)。

  注【20-023】傳爲過去佛與淨居天的儀式,如『十誦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一叁叁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五0(大正二叁‧九0一中)。『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叁‧五六一下)。『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二上)。

  注【20-024】『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叁‧五六一下)。

  注【20-025】『雜阿含經』卷二八(大正二‧二0二下)。 [P144]

  注【20-026】『增支部』「十集」(南傳二二下‧二二五)。『雜阿含經』卷叁七(大正二‧二七五下)。

  注【20-027】『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八(大正二叁‧六六四上)等。

  注【20-028】『摩诃僧祇律』卷一九(大正二二‧叁七八下)等。

  注【20-029】『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20-030】『摩诃僧祇律』卷二一、二二(大正二二‧叁九九下──四一二上)。

  

  

  

  第二項 八部的次第完成

  「波羅提木叉經」Pra^timoks!a-su^tra──「戒經」的原始類集,集爲五部,但不能確知學處s/iks!a^pada共有多少。成立「戒經」,布薩pos!adha說戒以來,學處還在不斷的製立,這是不容懷疑的。從原始類集,到佛滅時,「戒經」已有學處的增多,或部類的分立,及傳誦與意見的不同了。說到學處的增多,如提婆達多Devadatta的叛教事件,是以別衆布薩爲形式上的脫離。現存「戒經」的僧伽婆屍沙法sam!gha^vas/es!a^,有「破僧違谏學處」、「隨順破僧違谏學處」,都因此而製立,爲佛七十余歲的事。又如波逸提法pa^tayantika ,有「詐言不知學處」、「輕呵戒學處」,都是製立于布薩說戒以後的。類集爲五部,成立說波羅提木叉(說戒)以後,學處是還在不斷增多中的。 [P145]

  

  部類方面,初爲五部,波逸提是總爲一部的。古代的經濟生活,極爲簡單。比丘bhiks!u 們的日用物質,不外乎衣、缽、臥具、藥食。比丘們過著「少欲知足」、「易養易滿」的獨身生活。可是佛法開展了,信衆越多,供養也越厚。對于資生的物品,比丘們也有求多、求精的現象。對于這,不能不多方限製。凡是超過水准的,不合規定的物品,都應該舍去(其實是「淨施」,大都交還本人,只是經一番公開,受一番呵責)。物品應舍去而罪應悔,名爲尼薩耆波逸提 Nih!sargika^-pa^tayantika──「舍墮」,與一般的波逸提不同。這一類學處多了,波逸提就自然形成二類:「舍墮」、「單墮」,但還是統稱爲波逸提的。從種種迹象看來,佛的晚年,僧品龐雜的情形,日見嚴重,製立的學處,也就越多。如『雜阿含經』卷叁二(大正二‧二二六中)說:

  

   「何因何緣,世尊先爲聲聞少製戒時,多有比丘心樂(修證)習學?今多爲聲聞製戒,而諸比丘少樂習學」(1)?

  

  佛法在發展中,出家衆的增多,過于迅速,自不免龐雜不純。爲此而傾向「律治」,製立更多的學處。但在形迹上,似乎製立的學處更多,反不如初期的專精修證。其實,如不多製學處,情形將更爲嚴重。

  

  佛的遊化,雖限于恒河Gan%ga^一帶,但地區不能說不廣。交通不便,語言不一,又沒有 [P146] 文字記錄可以傳達遠方。以說波羅提木叉──說戒來說,如有新製立的學處,怎樣傳達到各地區,而能使遠地的比丘接受?怎樣使新成立的學處,各方都能納入「戒經」的同一部分?這顯然是很不容易的!現存「戒經」波逸提法,有「遮傳教學處」,就是不承認新立學處的宣告。在當時,幾年前的學處,還沒有能在各區普遍統一,而新的學處又有了多少,這是不可免的現象。這該是佛滅以後,最迫切需要處理的問題。而且,佛法中有重法與重律思想的對立。如王舍城Ra^jagr!ha 結集中,阿難A^nanda傳達佛的遺命:「小(隨)小戒可舍」(2)。現存「戒經」波逸提法,有「輕呵戒學處」,正是針對「何用說此小隨小戒」的。如「戒經」早有「輕呵戒學處」,那末阿難所傳佛命,「小小戒可舍」,是前言後語自相矛盾了。這實是重法的阿難所傳,與重律的優波離Upa^li所傳,互有出入。在王舍結集中,阿難所傳的被否決了;優波離所傳的,被集入「戒經」波逸提中。現存的律部,都是以優波離所傳爲正宗的。從傳說的王舍結集的事緣而論,「戒經」的結集論定,實爲有關教製的迫切大事。大迦葉Maha^ka^s/yapa說:「自今已去,應共立製:若佛先所不製,今不應製。佛先所製,今不應卻,應隨佛所製而學」(3):這是當時結集「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結論。

  

  王舍城五百結集,爲律家所傳,佛教界所公認。從佛教發展的情況而論,應有曆史的事實爲根據;雖然在傳說中,不免雜入多少後起的成分。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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