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聚是轻品罪。如是应知,由自性故,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别。
(二)由毁犯者:
谓无知故及放逸故,所犯众罪是下品罪。烦恼盛故,所犯众罪是中品罪。由轻慢故,所犯众罪是上品罪。如是应知由毁犯故,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别。
(三)由意乐者:
谓由下品贪嗔痴缠所犯众罪是下品罪;若由中品是中品罪;若由上品是上品罪。如是应知,由意乐故,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别。
(四)由事故者:
谓虽现行相似意乐,而由其事非一类故。应知所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别。如以嗔缠于傍生趣所有众生故思杀害,生陨坠罪。即以如是相似嗔缠,或于其人或人形
状非父非母故思杀害,生他胜罪,非无间罪。即以如是相似嗔缠于人父母故思杀害,生他胜罪及无间罪。如是应知,由事别故,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别。
(五)由积集者:
谓如有一,或犯一罪,不能如法速疾悔除,或二或三乃至或五,如是应知,由积集故,成下品罪。从此已后,或犯十罪或犯二十或犯三十乃至或犯可了数罪,不能如法速疾悔除,如是应知,由积集故,成中品罪。若所犯罪其数无量不可了知,我今毁犯如是量罪,如是应知,由积集故,成上品罪。(大正30,870b7-c9) 《瑜伽师地论》说:决定所犯的罪是下品罪、中品罪、还是上品罪,有五种因缘:一由自性故;二由毁犯故;三由意乐故;四由事故;五由积集故。以下分别解说。
(一)第一种因缘:“由自性故”
此中“自性”有两种说法:
A、第一说:
1、上品罪:“他胜罪聚”,又称为“波罗夷”,这是最重的罪,如故意犯杀、盗、淫,或故意大妄语:没有得禅定 ,故意说已得禅定;没有证果故意说有证果。类似这些,都是很重的罪,这叫做上品罪。
2、中品罪:“众余罪聚”,又译为“僧残”,“众”就是“僧”,“余”就是“残”,这是出家戒法中的第二重罪。
3、下品罪:“所余罪聚”,即是他胜罪聚(波罗夷)和众余罪聚(僧残)以外的罪。例如:小妄语、杀畜生,或是其他的罪。
B、第二说: 1、上品罪:“他胜罪聚”、“众余罪聚”。这即是出家戒法中的第一重罪及第二重罪。
2、中品罪:“陨坠”、“别悔”。这是出家戒中“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之类的罪法。 如佛陀规定出家众只能拥有一个钵,但是有的人太贪心了,一下子搜集好几个钵,就属于这一类。
3、下品罪:“恶作罪聚”。如衣冠不整,行住坐卧没有威仪等等,这是下品。 由于戒法的不同,因而罪之轻重有别,这叫做“由自性故”,所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别。
(二)第二种因缘:由毁犯故
1、上品罪: 轻慢、嫌恨心,即是轻视嫌恨众生。菩萨本应以慈悲心接引众生,但众生轻慢、嫌恨,这等于是舍弃众生,严重违背菩萨的精神,所以这是属于上品。
2、中品罪: 烦恼盛。虽然没对众生产生轻慢、嫌恨,但是自己烦恼炽盛,恼乱众生,让众生起烦恼,这是中品。
3、下品罪: 无知、放逸。也就是没有智慧,或因懒惰、懈怠而产生的过失。 也就是说同样做了某种行为,但是毁犯的心念不同,罪报轻重也就不一样。
(三)第三种因缘:由意乐
1、上品罪:上品贪、嗔、痴烦恼
2、中品罪:中品贪、嗔、痴烦恼
3、下品罪:下品贪、嗔、痴烦恼
例如同样是嗔的烦恼,但有上品嗔、中品嗔、下品嗔之别。上品的嗔,嗔恨心很强,持续很久,没完没了,甚至带到下辈子去,等有机会就想要报仇,这种嗔念很强很久,罪报就更重了。中品的嗔,嗔恨心没有像上品那么猛烈、持久,但人家跟他忏悔,他还是不太理人。下品的嗔,嗔恨心才起,过不久就消了。
(四)第四种因缘:“由事故”
1、上品罪: 如以嗔恨心故意杀父母、师长、圣人,他胜罪(波罗夷)及无间罪。
2、中品罪: 如以嗔恨心故意杀父母、师长、圣人以外之人,他胜罪(波罗夷)。
3、下品罪: 如以嗔恨心故意杀畜生,陨坠罪(波逸提)。 同样的烦恼,但因为恼害的对象不同,罪之轻重也随之不同。
(五)第五种因缘:由积集故
1、上品罪:所犯罪其数无量。
2、中品罪:中分积集乃止。(如偷盗了几次之后才停止)
3、下品罪:少犯即止。
“积集”就是我们所犯的量累积有多少。有人想:我既然偷了,一不作、二不休;或者想:反正杀了人要被砍头,多杀几个也无妨,这些都是邪见!他只看到这辈子杀人会被处死刑,事实上不但下辈子会堕入恶道,还会影响多生累世的命运,却是他没有考虑到的。
举个例子,像衣服稍微弄脏了,赶快清洗一下很快就干净了;若弄得很脏,又拖了很久才洗,就不容易洗干净了。曾经有两个人比懒,一个说:“我准备两个礼拜穿的袜子,正面穿完,反面翻过来再穿。”另一个说:“这没什么!我把衣服一浸,等我想到的时候已经干了!”想想看,浸泡洗衣粉的衣服干了以后变成什么样子?还能再穿吗?脏了一点点的东西很容易清掉,多了就不容易了。马上清洗,跟氧化以后再清除,费力多少又不同了。
《中阿含经》卷32(133经):长苦行尼揵问曰:“瞿昙!此三业如是相似,施设何业为最重,令不行恶业,不作恶业。为身业?口业?为意业耶?”世尊又复答曰:“苦行!此三业如是相似,我施设意业为最重,令不行恶业,不作恶业。身业.口业则不然也。”(大正1,628b24-29)
“居士!于意云何?若使有人持利刀来,彼作是说:我于此那难陀内一切众生,于一日中斫剉斩截.剥裂削割,作一肉聚,作一肉积。居士!于意云何?彼人宁能于此那难陀内一切众生,于一日中斫剉斩截.剥裂削割,作一肉聚,作一肉积耶?”
优婆离居士答曰:“不也。所以者何?此那难陀内极大富乐,多有人民,是故彼人于此那难陀内一切众生,必不能得于一日中斫剉斩截.剥裂削割,作一肉聚,作一肉积。瞿昙!彼人唐大烦劳。”
“居士!于意云何?若有沙门.梵志来,有大如意足,有大威德,有大福佑,有大威神,心得自在,彼作是说:我以发一嗔念,令此一切那难陀内烧使成灰。居士!于意云何?彼沙门.梵志宁能令此一切那难陀内烧成灰耶?” 优婆离居士答曰:“瞿昙!何但一那难陀,何但二.三.四。瞿昙!彼沙门.梵志有大如意足,有大威德,有大福佑,有大威神,心得自在,若发一嗔念,能令一切国一切人民烧使成灰,况一那难陀耶!”(大正1,629c11- 630a1) [2]
《中阿含经》卷3(第15经)〈思经〉,大正1,437b:“若有故作业,我说彼必受其报。或现世受,或后世受若不故作业,我说此不必受报。”《中阿含经》卷3(第11经)〈盐喻经〉,大正1,433a-434a。[4]
《阿毗达磨俱舍论》卷17,大正29,92b:“譬如画师,先以一色图其形状后填众彩。是故虽有同禀人身,而于其中有具支体诸根形量色力庄严。或有于前多缺减者,非唯业力能引满生,一切不善,善有漏法有异熟故皆容引满,以业胜故但标业名。然于其中业俱有者能引能满,随业胜故。若不与业为俱有者,能满非引,势力劣故。”[5]
《杂阿含经》卷33(930经),大正2,237b-c:“如是我闻:一时,佛住迦毗罗卫国尼拘律园中。尔时、释氏摩诃男,来诣佛所,稽首礼足,退坐一面。白佛言:“世尊!此迦毗罗卫国,安隐丰乐,人民炽盛。我每出入时,众多羽从,狂象、狂人、狂乘,常与是俱。我自恐与此诸狂,俱生、俱死,忘于念佛、念法、念比丘僧。我自思惟:命终之时,当生何处”?佛告摩诃男:“莫恐,莫怖!命终之后,不生恶趣,终亦无恶。譬如大树,顺下,顺注,顺输,若截根本,当堕何处”?摩诃男白佛:“随彼顺下,顺注,顺输”。佛告摩诃男:“汝亦如是,若命终时,不生恶趣,终亦无恶。所以者何?汝已长夜修习念佛,念法,念僧。若命终时,此身若火烧,若弃冢间,风飘日曝,久成尘末,而心、意、识久远长夜正信所薰,戒、施、闻、慧所薰,神识上升,向安乐处,未来生天”。时摩诃男闻佛所说,欢喜随喜,作礼而去。”
九、加行、根本、后起
初期大乘经,如《大品般若经》、《华严经》等,都有谈到六波罗蜜或十波罗蜜,其中的“尸罗波罗蜜”就是菩萨的戒行,而这些经中所谈的菩萨戒都以“十善道”为主。十善道就是:不杀、不盗、不邪淫(出家众是不淫)、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不贪、不嗔、不邪见(正见)。
有人提出了问难:十善道仅有十个戒条,而“不饮酒”、“过午不食”、“不杖打众生”这些戒条都没包括在十善道中,如果只以这十善道作为菩萨的尸罗波罗蜜,那不是嫌太少了吗?如《大智度论》卷46云:问曰:尸罗波罗蜜则总一切戒法,譬如大海总摄众流,所谓不饮酒、不过中食、不杖加众生等,是事十善中不摄,何以但说十善?(大正25.395 b18-21)
针对这个问题,《大智度论》回答如下: 答曰:佛总相说六波罗蜜,十善为总相戒,别相有无量戒。不饮酒、不过中食,入不贪中;杖不加众生等,入不嗔中;余道随义相从。戒名身业、口业,七善道所摄。十善道及初、后:如发心欲杀,是时作方便,恶口,鞭打、系缚、斫刺,乃至垂死,皆属于初;死后剥皮、食啖、割截、欢喜,皆名后;夺命是本体;此三事和合,总名杀不善道。以是故知,说十善道,则摄一切戒。 (大正25.395b21-29)
“不饮酒”与“过午不食”虽未见于十善道之戒条中,但是却含摄于“不贪”中;“杖不加众生”则含摄于“不嗔”中;而且“杀戒”并不是限于“夺众生命”那一刹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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