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聚是輕品罪。如是應知,由自性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叁品差別。
(二)由毀犯者:
謂無知故及放逸故,所犯衆罪是下品罪。煩惱盛故,所犯衆罪是中品罪。由輕慢故,所犯衆罪是上品罪。如是應知由毀犯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叁品差別。
(叁)由意樂者:
謂由下品貪嗔癡纏所犯衆罪是下品罪;若由中品是中品罪;若由上品是上品罪。如是應知,由意樂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叁品差別。
(四)由事故者:
謂雖現行相似意樂,而由其事非一類故。應知所犯成下中上叁品差別。如以嗔纏于傍生趣所有衆生故思殺害,生隕墜罪。即以如是相似嗔纏,或于其人或人形
狀非父非母故思殺害,生他勝罪,非無間罪。即以如是相似嗔纏于人父母故思殺害,生他勝罪及無間罪。如是應知,由事別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叁品差別。
(五)由積集者:
謂如有一,或犯一罪,不能如法速疾悔除,或二或叁乃至或五,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下品罪。從此已後,或犯十罪或犯二十或犯叁十乃至或犯可了數罪,不能如法速疾悔除,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中品罪。若所犯罪其數無量不可了知,我今毀犯如是量罪,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上品罪。(大正30,870b7-c9) 《瑜伽師地論》說:決定所犯的罪是下品罪、中品罪、還是上品罪,有五種因緣:一由自性故;二由毀犯故;叁由意樂故;四由事故;五由積集故。以下分別解說。
(一)第一種因緣:“由自性故”
此中“自性”有兩種說法:
A、第一說:
1、上品罪:“他勝罪聚”,又稱爲“波羅夷”,這是最重的罪,如故意犯殺、盜、淫,或故意大妄語:沒有得禅定 ,故意說已得禅定;沒有證果故意說有證果。類似這些,都是很重的罪,這叫做上品罪。
2、中品罪:“衆余罪聚”,又譯爲“僧殘”,“衆”就是“僧”,“余”就是“殘”,這是出家戒法中的第二重罪。
3、下品罪:“所余罪聚”,即是他勝罪聚(波羅夷)和衆余罪聚(僧殘)以外的罪。例如:小妄語、殺畜生,或是其他的罪。
B、第二說: 1、上品罪:“他勝罪聚”、“衆余罪聚”。這即是出家戒法中的第一重罪及第二重罪。
2、中品罪:“隕墜”、“別悔”。這是出家戒中“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之類的罪法。 如佛陀規定出家衆只能擁有一個缽,但是有的人太貪心了,一下子搜集好幾個缽,就屬于這一類。
3、下品罪:“惡作罪聚”。如衣冠不整,行住坐臥沒有威儀等等,這是下品。 由于戒法的不同,因而罪之輕重有別,這叫做“由自性故”,所犯成下中上叁品差別。
(二)第二種因緣:由毀犯故
1、上品罪: 輕慢、嫌恨心,即是輕視嫌恨衆生。菩薩本應以慈悲心接引衆生,但衆生輕慢、嫌恨,這等于是舍棄衆生,嚴重違背菩薩的精神,所以這是屬于上品。
2、中品罪: 煩惱盛。雖然沒對衆生産生輕慢、嫌恨,但是自己煩惱熾盛,惱亂衆生,讓衆生起煩惱,這是中品。
3、下品罪: 無知、放逸。也就是沒有智慧,或因懶惰、懈怠而産生的過失。 也就是說同樣做了某種行爲,但是毀犯的心念不同,罪報輕重也就不一樣。
(叁)第叁種因緣:由意樂
1、上品罪:上品貪、嗔、癡煩惱
2、中品罪:中品貪、嗔、癡煩惱
3、下品罪:下品貪、嗔、癡煩惱
例如同樣是嗔的煩惱,但有上品嗔、中品嗔、下品嗔之別。上品的嗔,嗔恨心很強,持續很久,沒完沒了,甚至帶到下輩子去,等有機會就想要報仇,這種嗔念很強很久,罪報就更重了。中品的嗔,嗔恨心沒有像上品那麼猛烈、持久,但人家跟他忏悔,他還是不太理人。下品的嗔,嗔恨心才起,過不久就消了。
(四)第四種因緣:“由事故”
1、上品罪: 如以嗔恨心故意殺父母、師長、聖人,他勝罪(波羅夷)及無間罪。
2、中品罪: 如以嗔恨心故意殺父母、師長、聖人以外之人,他勝罪(波羅夷)。
3、下品罪: 如以嗔恨心故意殺畜生,隕墜罪(波逸提)。 同樣的煩惱,但因爲惱害的對象不同,罪之輕重也隨之不同。
(五)第五種因緣:由積集故
1、上品罪:所犯罪其數無量。
2、中品罪:中分積集乃止。(如偷盜了幾次之後才停止)
3、下品罪:少犯即止。
“積集”就是我們所犯的量累積有多少。有人想:我既然偷了,一不作、二不休;或者想:反正殺了人要被砍頭,多殺幾個也無妨,這些都是邪見!他只看到這輩子殺人會被處死刑,事實上不但下輩子會墮入惡道,還會影響多生累世的命運,卻是他沒有考慮到的。
舉個例子,像衣服稍微弄髒了,趕快清洗一下很快就幹淨了;若弄得很髒,又拖了很久才洗,就不容易洗幹淨了。曾經有兩個人比懶,一個說:“我准備兩個禮拜穿的襪子,正面穿完,反面翻過來再穿。”另一個說:“這沒什麼!我把衣服一浸,等我想到的時候已經幹了!”想想看,浸泡洗衣粉的衣服幹了以後變成什麼樣子?還能再穿嗎?髒了一點點的東西很容易清掉,多了就不容易了。馬上清洗,跟氧化以後再清除,費力多少又不同了。
《中阿含經》卷32(133經):長苦行尼揵問曰:“瞿昙!此叁業如是相似,施設何業爲最重,令不行惡業,不作惡業。爲身業?口業?爲意業耶?”世尊又複答曰:“苦行!此叁業如是相似,我施設意業爲最重,令不行惡業,不作惡業。身業.口業則不然也。”(大正1,628b24-29)
“居士!于意雲何?若使有人持利刀來,彼作是說:我于此那難陀內一切衆生,于一日中斫剉斬截.剝裂削割,作一肉聚,作一肉積。居士!于意雲何?彼人甯能于此那難陀內一切衆生,于一日中斫剉斬截.剝裂削割,作一肉聚,作一肉積耶?”
優婆離居士答曰:“不也。所以者何?此那難陀內極大富樂,多有人民,是故彼人于此那難陀內一切衆生,必不能得于一日中斫剉斬截.剝裂削割,作一肉聚,作一肉積。瞿昙!彼人唐大煩勞。”
“居士!于意雲何?若有沙門.梵志來,有大如意足,有大威德,有大福佑,有大威神,心得自在,彼作是說:我以發一嗔念,令此一切那難陀內燒使成灰。居士!于意雲何?彼沙門.梵志甯能令此一切那難陀內燒成灰耶?” 優婆離居士答曰:“瞿昙!何但一那難陀,何但二.叁.四。瞿昙!彼沙門.梵志有大如意足,有大威德,有大福佑,有大威神,心得自在,若發一嗔念,能令一切國一切人民燒使成灰,況一那難陀耶!”(大正1,629c11- 630a1) [2]
《中阿含經》卷3(第15經)〈思經〉,大正1,437b:“若有故作業,我說彼必受其報。或現世受,或後世受若不故作業,我說此不必受報。”《中阿含經》卷3(第11經)〈鹽喻經〉,大正1,433a-434a。[4]
《阿毗達磨俱舍論》卷17,大正29,92b:“譬如畫師,先以一色圖其形狀後填衆彩。是故雖有同禀人身,而于其中有具支體諸根形量色力莊嚴。或有于前多缺減者,非唯業力能引滿生,一切不善,善有漏法有異熟故皆容引滿,以業勝故但標業名。然于其中業俱有者能引能滿,隨業勝故。若不與業爲俱有者,能滿非引,勢力劣故。”[5]
《雜阿含經》卷33(930經),大正2,237b-c:“如是我聞:一時,佛住迦毗羅衛國尼拘律園中。爾時、釋氏摩诃男,來詣佛所,稽首禮足,退坐一面。白佛言:“世尊!此迦毗羅衛國,安隱豐樂,人民熾盛。我每出入時,衆多羽從,狂象、狂人、狂乘,常與是俱。我自恐與此諸狂,俱生、俱死,忘于念佛、念法、念比丘僧。我自思惟:命終之時,當生何處”?佛告摩诃男:“莫恐,莫怖!命終之後,不生惡趣,終亦無惡。譬如大樹,順下,順注,順輸,若截根本,當墮何處”?摩诃男白佛:“隨彼順下,順注,順輸”。佛告摩诃男:“汝亦如是,若命終時,不生惡趣,終亦無惡。所以者何?汝已長夜修習念佛,念法,念僧。若命終時,此身若火燒,若棄冢間,風飄日曝,久成塵末,而心、意、識久遠長夜正信所薰,戒、施、聞、慧所薰,神識上升,向安樂處,未來生天”。時摩诃男聞佛所說,歡喜隨喜,作禮而去。”
九、加行、根本、後起
初期大乘經,如《大品般若經》、《華嚴經》等,都有談到六波羅蜜或十波羅蜜,其中的“屍羅波羅蜜”就是菩薩的戒行,而這些經中所談的菩薩戒都以“十善道”爲主。十善道就是:不殺、不盜、不邪淫(出家衆是不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绮語、不貪、不嗔、不邪見(正見)。
有人提出了問難:十善道僅有十個戒條,而“不飲酒”、“過午不食”、“不杖打衆生”這些戒條都沒包括在十善道中,如果只以這十善道作爲菩薩的屍羅波羅蜜,那不是嫌太少了嗎?如《大智度論》卷46雲:問曰:屍羅波羅蜜則總一切戒法,譬如大海總攝衆流,所謂不飲酒、不過中食、不杖加衆生等,是事十善中不攝,何以但說十善?(大正25.395 b18-21)
針對這個問題,《大智度論》回答如下: 答曰:佛總相說六波羅蜜,十善爲總相戒,別相有無量戒。不飲酒、不過中食,入不貪中;杖不加衆生等,入不嗔中;余道隨義相從。戒名身業、口業,七善道所攝。十善道及初、後:如發心欲殺,是時作方便,惡口,鞭打、系縛、斫刺,乃至垂死,皆屬于初;死後剝皮、食啖、割截、歡喜,皆名後;奪命是本體;此叁事和合,總名殺不善道。以是故知,說十善道,則攝一切戒。 (大正25.395b21-29)
“不飲酒”與“過午不食”雖未見于十善道之戒條中,但是卻含攝于“不貪”中;“杖不加衆生”則含攝于“不嗔”中;而且“殺戒”並不是限于“奪衆生命”那一刹那而已,…
《心念與業報》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