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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與業報▪P4

  ..續本文上一頁殺生前與殺生後之一切身口意都包含其中。如斷衆生命之前所起的殺心(心業),惡口、譏罵(口業),鞭打折磨(身業);以及死後的心喜(心業),贊歎(口業),鞭屍、食肉(身業)等,都應該包含在“殺戒”當中。同樣地,盜淫妄等“本體”及“初”、“後”也是如此。這裏所說的“初、本體、後”,玄奘譯爲“加行、根本,後起”。

  有關十不善道之加行、根本、後起,于《大毗婆沙論》等也有詳細的敘述[6],在此僅舉殺、盜、淫爲例來說明,如《大毗婆沙論》卷113雲:今當顯示十不善道根本、加行、後起叁種差別。 彼斷生命叁種者:謂若屠羊者,彼先詣羊所,若買、若牽、若縛、若打,乃至命未斷。爾時所有不善身語業,是斷生命加行。若以殺心正斷他命,爾時所有不善身表,及此刹那無表,是斷生命根本。從是以後,即于是處,所有剝皮、斷截支肉、或賣、或食,所起不善身語表無表業,是斷生命後起。(大正27, 583b12-19)

  不與取叁種者:謂初起盜心,往彼彼處,圖謀伺察,攻牆斷結,取他財寶,乃至舉物未離本處,爾時所有不善身語業,是不與取加行。若以盜心,正取他物,舉離本處,爾時所有不善身表,及此刹那無表,是不與取根本。從是以後,或物主覺,乃至相系相害,則以殺生加行爲偷盜後起,若主不覺,分張受用,爾時所起不善身語表無表業,是不與取後起。 (大正27, 583b19-27)

  欲邪行叁種者:謂以欲火所燒逼故,若信、若書、若飲食、財寶以表愛相,彼或摩、或觸乃至未和合前,所有不善身語業,是欲邪行加行。若于爾時,彼此和合所起不善身表,及此刹那無表,是欲邪行根本。……從是以後,即依此事所有不善身語表無表業,是欲邪行後起。 (大正27, 583b27-c6)

  一)殺之加行、根本、後起

  有關“殺”的內容,大體如上面《大智度論》卷46所說,“殺戒”並不是只有“命根斷”而已,之前的“加行”,與之後的“後起”,殺人未遂等等,事實上都包含在這殺戒裏面。

  二)盜之加行、根本、後起

  “不與取”,就是偷盜的意思,人家沒有說要給你,而你卻自作主張的把它據爲己有。這也分爲“加行”、“根本”、“後起”叁種:

  加行:起盜心,走向彼處,先四處觀望、伺察、翻牆,乃至要將這個東西拿走而還沒離開它原來的地方,這些都叫加行。

  根本:偷東西離開本處的那一刹那,叫做根本。

  後起:偷完東西之後,萬一被物主發覺了,將物主綁起來乃至欲加以殺害,這些都是偷盜的後起也同時是“殺生”的“加行”,若物主命根斷,則是“殺生”的“根本”。如果沒被物主發現,將偷來的東西拿來自己使用或分給別人,這種身的表業,無表業,及語的表業無表業[7]都是偷盜的“後起”。 所以嚴格地說,並不是在犯“根本”的時候才叫犯戒,種種“加行”也算。

  叁)淫之加行、根本、後起

  “欲邪行”就是“邪淫”,在家戒法是“不邪淫”,出家戒法則是“不淫”。

  加行:起貪欲心,用書信、鮮花、飲食、財寶等以表達愛意,或摩觸身體等,這些都叫欲邪行之加行。

  根本:男女二根和合的一刹那,即是根本。

  後起:“欲邪行”之後的身口業等都是“後起”。 《大毗婆沙論》是說一切有部的論書,談加行、後起僅說到身業、口業;但大乘的《大智度論》則包括了身、口、意叁業。換言之,不是在二根和合的那一刹那,才叫犯邪淫,在之前的摩觸、嘴巴說的話,內心起的欲念等,都叫“欲邪行”。

  其他妄語、兩舌(搬弄是非)、惡口、绮語等,依此類推。由此可知,“十善道”是個綱領,並不限于文字上所列的十個項目而已,一切“加行”、“後起”也包含在這戒法裏面。就此意義而言,十善道是總相戒,包含了無量戒法,含攝了五戒、八齋戒甚至比丘戒等,菩薩要具足屍羅波羅蜜,應掌握這個原則,否則只持守十個戒條怎麼能說是具足圓滿一切的戒行呢?

  爲什麼要提到“加行”跟“後起”呢?因爲“加行”、“後起”,影響業報的輕重非常密切。舉個例子來說,佛陀時代有一個貧人,家中結了一些葡萄,他很想布施給僧衆,但很不巧,那時國王剛好先答應要供養僧衆一個月的飲食。貧人心想:國王已經預約了,這一個月就輪不到我了!他就一直等,等了一個月,好不容易遇到一位比丘出來了,他就跟那比丘說:“我已經等了一個月了,我每天都等著,什麼時候輪到我供養?”這位比丘跟他說:“你不是現在才布施而已,你已經布施一個月了。”[8]

  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加行”,在還沒有布施出來之前,內心已經醞釀多時,不是臨時起意而已。有的人待在家裏面,等有貧窮人來要飯才給;有的人是即使來乞討也不給的;有的人是貧窮人還沒上門來,他就想到外面有人饑寒受凍,主動要去救濟的。同樣是給飯,心念不同,態度、方式、慈悲心的程度都不同。所以“加行”很重要,對果報會産生相當大的影響。

  “後起”也是。我們做善事,人家不一定就會感激我們的。有時布施給人,人家還嫌太少!或許有人心裏會想:“給你就不錯了,你還這樣,以後不理你了!”有的人即使還繼續給,但帶了一點嫌恨心,態度也變得比較差了。如果是這樣的話,福德都會縮減的!因此,布施之後的“後起”也是非常重要,如何讓我們的發心不退轉,布施之後不後悔,反而起歡喜心,並讓它相續、增長,這就要靠大家各自用心了!總之,加行、根本、後起,任何一個階段都會影響我們業報的輕重。

  十、 影響業報的因素

  影響業報的因素很多,以下從幾個方面來說明。

  一)“故作業”或“不故作業”

  故意造的業,與不是故意造的業,差別很大。比如說蓋房子,爸爸站在底下丟磚塊給上面的兒子,兒子沒接好,掉下來,打死了爸爸,他不是故意的;這跟蓄意殺人,殺父親,那種逆罪的果報相差相當大。

  二)造業時之精神狀態

  造業時,是“正常清醒的精神狀態”,還是“精神錯亂的狀態”,業報是不一樣的。一般的法律也是如此,精神錯亂的話,刑罰較輕,有的甚至可以免刑,佛教也是如此。

  叁)發心、動機

  發心、動機,包含甚廣,包括“加行”之種種心念都是。例如布施,有無執著施者相、受者相、施物相?是無所求的布施?還是有所求? 比如有人布施東西給別人,一直要人家記得他的恩惠,這就是執著「施者相”。 又如見喜歡的人多布施一點;見不順眼的,少布施一些或完全不布施,這就是有“受者相”,有差別心。 又有人把舊電視機、破鞋子、舊衣櫥給人,這到底是真布施呢?或者是將垃圾送人?如果“施物相”不空的話,對自己貪愛或貴重的物品就很難施舍了!反之,如果我們能把最舍不得的東西施舍出去的話,其果報,比起清除垃圾的那種布施,當然是大得多!

  再者,不只是舍掉這個物品而已,在布施的同時,也能舍掉貪、嗔、癡等煩惱,這就不是凡夫的布施了,而是與二乘解脫道相應了!更進一步,不但救度衆生的身命而已,更以般若度化衆生的慧命,教他修行的方法,教他斷煩惱,教他行利他的事業,這就與大乘菩薩道相應了!

  以上是對善業來說,如果對惡業來講,是與上品貪、嗔、癡相應的發心,或者是與下品貪、嗔、癡相應的發心,那也是不同的。

  四) 手段、方法

  行善或造惡,手段、方法也是千差萬別。同樣是殺人,有人很快就讓他斃命,有的人卻用言語侮辱他、鞭打他,把他折磨得半死。由于手段、方法的不同,得到的果報也不一樣!

  同樣地,我們布施東西時,態度誠懇不誠懇?是親自動手作,或假手他人?救濟貧人時是和顔悅色?還是言語相譏,給人難堪?所得的果報是不同的。有些人自尊心很強,甯可餓死,也不願接受救濟。有的人越布施,憍慢心越大,比業績,如果別人作得比他好的話,怨恨心大增。諸如此類,我們在做慈善事業時應該特別注意。

  其實,我們可以作一種觀想:我布施給貧人,並不是上對下的關系,反而是他給我種福田的機會,應該感激他。所以並不是上對下,而是同體大悲的。不但有悲心,又將他視之如佛,恭恭敬敬的奉上物品,這樣,才不會隨隨便便,輕輕慢慢地把東西送出去就算了。

  像這樣,雖然布施同樣的東西,但隨著每個人心念的不同,以不同的方式、態度來布施,其果報的差異也是相當大的。

  五)事成或未成

  事情成功了或未達成目標,業報還是有些差異的。比如把人殺死了或殺人未遂等等,果報不同。又有的人雖然有善心,但遲遲無法付諸行動,這與實際走入群衆利益衆生,二者相比,果報當然也有差別。

  六)服務的對象,或侵害的對象

  服務的對象不同,或侵害的對象不同,其果報也不一樣。就像同樣的種子,種在貧瘠的石頭瓦礫中,與種在肥沃的土壤中,所結的果實是有差別的。如果以出家戒法來說,故意殺畜生是波逸提,是墮罪,若故意殺父母則是波羅夷罪,更是逆罪!

  這裏提出一個問題:菩薩布施時,應該先布施給誰?假設你有一份食物,但有兩個人同時出現在你面前,一個是得道的高僧,一個是孤苦無依的流浪漢,請問你要布施給誰呢?這往往因爲每個人的發心、想法不同,而各有不同的作法。有的人認爲要先布施給高僧,也有人認爲要先布施給流浪漢,也有人主張要分成兩份,或視當時的情況而定。那麼,到底要布施給誰才好呢?《大智度論》提出叁類不同的說法:

  分別心多者→先供養佛、菩薩…(田勝而心劣)。

  慈悲心多者→先施貧窮惡人……(田劣而心勝)。

  得實相,具般若方便者→隨因緣行布施,慈愍衆生又皆視之如佛。

  如《大智度論》卷87雲: 問曰:是菩薩布施時,先施何等人? 答曰:是菩薩雖因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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