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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僧中授具足戒的“遮难”问题(真体法师)▪P2

  ..续本文上一页比丘亦可呵,彼愚痴故,波逸提。

   对于这种受戒而又没有得戒的人,有智慧精通律藏的法师应该告诉他,这样不得戒,应年满以后再来受戒。

   关于比丘尼的情况,《十诵律》说:比丘尼如法舍戒后,如果重新再受戒,不得戒,也称为贼住难。

  4、破内外道

   破内外道,又称坏二道,指原本为外道 后来入佛道,没过多久又舍戒还复外道,现在又舍外道而欲入佛道。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说:“彼此通坏,志性无定”。 《四分律》中佛说可以度外道出家,但是有个前提,就是必须在僧中为他受沙弥戒,经过四个月的考查。如果他的志性柔和,信心坚固,才可以为他受具足戒。《行事钞》中有一问答:

   问:信邪来久,何故先与沙弥戒耶?答:信此投归,若不以十戒调柔,违相不显,又彰佛法深妙,渐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简。

   有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这种人既然信邪外道已经很久了,那为什么还要先为他受沙弥戒呢?理由有二点:第一,此人到底是否真心来投佛出家,如果不以十戒来调柔他的身心,那么他与佛法相违背的一些行为现象就显现不出来。第二,先为他受沙弥十戒,可以彰显佛法的深妙,戒法的授受有次第,不同于外道混为一谈。

  5、黄门

   按照中国的传统,五方配以五行,中方属土为黄色。天子居中,其宫门用雌黄 涂染,所以称宫门为黄门,此宫门多为阉人守护,因此后世又以黄门比喻阉人。然而古代有黄门侍郎的官职,却不是阉人。秦汉的时候,郎官给事于(就是办事于)宫门之类的,称黄门侍郎,或简称黄门郎,黄门侍郎的职责是充任皇帝的侍从,传达诏命。自东汉设为专官以后,历代都沿用。随着皇帝个人的不断集权,逐渐参与机密,官位不高却非常重要。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说:

   黄是中方之色,昔刑其势,号曰阉人。以卫中禁之门,故曰也。

   古代有宫刑,被割掉男根的人称为阉人。周密《齐东野余·黄门》:“世有男子虽娶妇而终身无嗣育者,谓之天阉,世俗命之曰黄门。”在佛教中,将没有生育能力的男子称为黄门。律中将黄门分为五种,称为五种不男,(一)生不能男,指天生不能行淫的人。(二) 犍不能男,指生已腐烂,或因虫啖等而截去男根的人。 (三)妒不能男,指见他人行淫而产生嫉妒心后男根才能生起来。(四)变不能男,指欲行淫时,忽然失去男根的人。(五) 半月不能男,指半月能淫,半月不能淫的人。《摩诃僧祇律》卷二十三有“六种不男” 之说,即生、捺破、割却、因他、妒、半月六种。其中,捺破不男,指妻妾同时生子,因两女彼此相互嫉妒,所以将对方幼子的男根捺破。割却不男,指王公大臣取人割却男根,准备作为阉吏役使。因他不男,指因被他人触摸,身根勃然而起。佛陀规定了:

   是六种不能男,不应与出家。若度出家受具足者,越毘尼罪。

   《行事钞》云:

   此不男者,虽秉人类,形微志弱,无任道器,反增欲染,虽进学业,终无登趣,故曰也。

   佛教不允许黄门出家受戒,是因为恐怕这种人因自己的形体不健全(没有丈夫的形相)而导致悲观失望,志气不坚固(没有刚勇的个性),不能成为弘扬教法的根器,反而增加欲染,不能精进修学佛法。当然,这是就通常而言,在历史上也有个别特殊的事例。如律中说“大操大志者”,西汉太使公——司马迁便是传诵千古的一例。他是中国历史上伟大的史学家,因直言进谏而遭宫刑,却因此更加发愤著书,创作了名震古今中外的史学臣著《史记》,为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流下了一笔珍贵的文化遗产。对于前人这种坚忍不拔的毅力是值得后人学习的。当今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文明时代,从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道德伦理来看待“黄门”问题,我们不能歧视这样的人。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说:

   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应灭摈。文云:若犍者,都截却也。今时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分》应得。彼文云:若截头及半得小罪,都截,灭摈。《四分》云:若被怨家、恶兽、业报落等,应同比丘法。若自截者,灭摈。不明分齐。《五分》云:时有比丘,为欲火所烧不能堪忍。乃至佛诃责言:汝愚痴人,应截不截,不应截而截。告诸比丘,若都截者灭摈,犹留卵者,依篇忏之。准此以明。则未受具已截者,终无明教。必须准前勘取,依余部为受。

   根据律典记载,佛在世时曾有比丘把自己的男根截去。这种情形,若依《四分律》讲,此人应灭摈。这里说的犍,是指全部截掉而言,如果只是截去少分,而心性没有改,志向远大,依《五分律》所说,应该得戒。如果截头或一半,得突吉罗罪,应忏悔。如果都截,则应灭摈。《四分律》说:如果被怨家所截或恶兽所啖,或是业报所至自己脱落等,应还共比丘法,不应灭摈。如果是自己截去的,就应该灭摈,不论多少。《五分律》讲:有比丘被欲火所烧,忍受疼痛而自截男根。佛诃责言:大愚痴人,应该截去的(欲心)不截去,不应该截去的(男根)却截去了。由此因缘告诸比丘,若都截掉的应该灭摈,还留下卵的,应该依篇聚忏悔。对于还未受具戒就截去的情况,《四分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依《五分律》所说截去多少的程度来判定。以下是五逆罪。

  6、杀父。

  7、杀母。

   杀父杀母,此“杀”字确切的讲,应该为“弑”字,以下杀上如臣对君,子女对父母。杀父母的例子,在《四分律》卷三十五中有记载:有个外道杀了自己的母亲后,常怀忧愁,见到沙门释子多修善法,便欲从佛出家学道,以此来灭除自己的罪过。等他到了僧中,诸比丘问:“你是谁?”他回答说:“我是某甲外道,我故杀母……”。叙述了他杀自己母亲的起因和经过,诸比丘听后,将此事秉白佛陀,佛言:

   杀母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若未出家,不得与出家受具足戒,若与出家受具足戒,应灭摈。

   可见,佛说杀父、杀母名为戒障。至于杀父母为何判为重难?在《羯磨疏·诸戒受法篇》中,道宣律师有这样的解释:

   杀父母者,人非化生,业寄胎报,假彼遗阴,以成己体,育养恩深,理应反报,方兴逆害,祸深障重,故为重难。

   的确,父母是我们生长身体的根本,为人子女应当竭力孝养侍奉,以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如古人所说:“父母者乃子之所天,理当竭力孝顺不违其意。冬温夏清,昏定晨省,奉养无方,服劳靡间。聊尽人子之道,少酬生育之恩”。父母的养育之恩,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是永远也报不尽的。乌鸦反哺,羔羊跪乳,禽兽尚知报答父母养育恩。作为万物之灵的人,不但不知孝养其亲,而且反用恶心嗔心妄加弑害,这种泯灭人性的做法,与佛陀教法的根本是相违背的,为天地所不容,鬼神唾骂。《地藏经》云:“若有众生不孝父母,或至杀害,当堕无间地狱,千万亿劫求出无期”。 犯了这样的逆恶重罪,还欲来僧中求度出家,那是佛法所不能容许的。

   中国自古以孝治国,《诗经·蓼莪》一文中有生动形象的描述:“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蓄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由此可思之,父母养育我们的千辛万苦,杀身亦难报于万一。佛教是竭力提倡以孝为本的宗教,在《梵网经》中着重强调“孝名为戒,亦名制止”,提倡将天下一切众生当作父母来孝顺承事,更何况当生的父母呢?

  8、杀阿罗汉

   阿罗汉惑业已尽,德行圆满,为世间福田,随缘应供,能令众生种植福慧,世人应当恭敬供养。若人不起敬仰难遭之心,反而加以嗔恶弑害,同上杀父杀母一样,业重障深,都是属于五无间的罪过。因此佛言,杀阿罗汉名为戒障。

  9、破僧

   这里的破僧是指“破转*轮僧”,若破羯磨僧则不属于障难所摄。破羯磨僧是指同一界内两个僧团同时作法,犯中品偷兰遮罪;破转*轮僧是指立异师异说,另组教团。如佛在世时,提婆达多立邪五法 破如来四依、八正道,得上品偷兰遮罪。佛陀时代有提婆达多建立伪佛,当今时代也有类似的情况,有人邪见自称是佛陀的转世,教人称念他的名号,可以离苦得乐,其实这也属于“破*轮僧”的范畴。佛说破*轮僧名为戒障。

  10、出佛身血

   佛是三界导师,四生慈父,能令众生悟明自心,出离苦趣。若不知恩报德顶戴供养,而反加逆害,出佛身血,即使未达到目的,由恶心而成重难,其罪过应堕无间地狱。佛世时,提婆达多派人去刺杀佛陀未遂,后更生嗔恶心掷石害佛,迸出小石片伤佛足指,提婆达多因此堕阿鼻地狱一劫。曾经有耆婆为佛治病,因为好心的缘故,以针刺佛身上的小脓包,后得生梵天一劫。《摩诃僧祇律》云:邪五法破*轮僧、出佛身血,佛灭后无。然今值末世,若有人以嗔心恶心,烧毁损坏一切佛像及佛舍利、宝塔并诸大乘经典,都算是出佛身血的逆恶重罪,这样的人不允许出家受具足戒。

   以上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破*轮僧、出佛身血称为五无间罪,其中杀父、杀母违背恩田 ;杀阿罗汉有违福田;破*轮僧障他正道;出佛身血兼违恩福。

  11、非人难

   指天、龙、阿修罗等八部鬼神变化成人形来求受具足戒。《五分律》中记载因有修罗厌患老死,化作人形来僧中受戒,后往居士家应供,独自一人吃了五百份食物,招世人讥嫌,所以佛陀制有此难。另外还记载了天子、阿修罗子、犍闼婆子变化成人形来受戒的事迹。在《善见律》中有龙来求度出家,佛不允许,其原因是:

   不得度龙者,何以故?龙不得禅定道果故。龙有五事,不得离龙身。何者五?一者行淫时。若与龙共行淫,得复龙身,若与人共行淫,不得复龙身;二者受生不离龙身;三者脱皮时;四者眠;五者死时。是为五事,不得离龙身,迦楼罗乃至释提桓因,不得出家。

   可见,佛说不得度龙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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