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为龙不能得禅定道果。龙在五种情况下不离龙身,迦楼罗乃至释提桓因亦不得出家。在这里只说了非人是鬼神变化而来的,其实也通天道、阿修罗道、鬼道、地狱道四趣。
12、畜生难
指畜生变现为人身来受戒,律中记载有个名叫善见的龙王因厌患龙身,变化为外道来出家受戒,因熟睡后现出本形。因此佛制定:
畜生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若未出家,不得与出家受具足戒;若已与出家受具足戒者,当灭摈。
此处以龙来受戒为缘起,其余诸畜生也是同样被遮止的。道宣律师说:以上非人和畜生二趣,若以本来面目来到僧团中,那么僧团还可以认识他,恐怕他是变现而来,所以才要问难。非人及畜生都是报身微劣,不能承受比丘道法。若碰到道德修养极深或社会地位极高的人,来求受戒法,若问他:“你是畜生吗?”他听到这样的话可能会感到很奇怪,甚至生气,所以应该从容委婉地问,以达到本意,不致使听者难堪。
13、二形者
二形指同时具有男女二根(男女生殖器)的人,不同于黄门。学受比丘戒,作住持佛法的道器,必须志节清卓,性格坚定,才能弘道利生。二根形兼男女二境,必定志向懦弱,性不坚定,所以判为障难。《善见律》中将二根分为三种情形:
二根有三种:一者自受胎,能令他受胎;二者自受胎,不能令他受胎;三者不能自受胎,能令他受胎。此三种人悉不得出家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应灭摈。
第一种情形,能自己受胎复能令他受胎,就是有女性的卵子和子宫,又有男性的根和精子;第二种情形,只能自己受胎不能令他受胎,就是女性的器官和功能较为突出;第三种情形,只能令他受胎,就是说男性的器官和功能较为突出。这三种人都不得出家受具足戒,若已经受了戒的应灭摈。律中规定如果是二形来受戒,虽然已经受戒也应灭摈。若是原先受戒而后来变成二形的,失戒。更何况起初带着二根来受戒,那是坚决不允许的。
以上十三重难若按三障来分类:黄门爱欲多,以烦恼障收,并且不能男又属报障所摄;边罪、污尼、贼住、破内外道、杀父、杀母、杀阿罗汉、出佛身血、破僧九条属于业障所摄;非人、畜生、二形三者属于报障所摄。如图所示:
烦恼障 ----黄门
边罪
污尼
贼住
破内外道
业障 杀父
三障 杀母
杀阿罗汉
出佛身血
破僧
黄门
非人
报障
畜生
二形
以上十三难缘大致如此。受戒前必须遮止的问题还很多,《四分律》中列出了十六条,如下所述。
(二)十六轻遮的内容
轻遮有十六种,向受戒者询问时,于十六遮中,合衣、钵为一,合父、母为一,合五病为一,而成十遮。即:
1、称自己名
2、称和尚名
3、年满二十否
以上三条,若不自己称名,不称和尚名字,年不满二十岁,只要占其中一条定不得戒,因较重要所以列在诸遮之前。《四分律》中佛说:
有三种人,名为不得受具足戒。不自称字;不肯称和尚名;教乞戒而不乞;是为三种人不得受具足戒。
虽然定不得受戒,但是只要告诉他称自己的名字就行了。称和尚名是为了防止无师自出家的情况。和尚译为力生,三乘道力,五分法身,都须仗和尚威力而生,依止和尚学习出世间的法则。求受戒法,若无和尚,戒体无从发生,因此受戒时不但要称和尚名,认取和尚慈相,若不记得名字相貌,受戒不得戒。并且按古来的规矩,受戒以后,凡遇节腊,结制解制,更当怀香礼拜得戒和尚,若遇路途遥远,不得亲承侍奉,应焚香礼拜,遥空称名致敬。
若年不满二十岁的,受戒定不得戒。若在不知道自己年未满二十岁的情况下,已受具足戒的,可以用数胎法来计算自己的真实年龄。《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十三云:
若有人近圆时,年实未满,而作满想。后有亲属报云不满,应数胎月闰月,若满者,斯名善受。若不满者,退为求寂,应更与受近圆;若不尔者同前贼住。若有人年满十九,作二十心,而受近圆,后经一年亲属来见,报云不满,或自忆知不满,或年十八而受近圆,后经二岁,同前忆知。斯等皆名善受。正教难逢,是开听故。
如果通过数胎,年龄仍未满二十岁的,就应当退为沙弥,待年龄满后再来受戒,若不这样,便算是贼住。若有人年满十九岁,自己不知道自己真实年龄,以为已满二十岁,后来知道自己并未满二十;或有十八岁就受戒的,经过两年后,才知道自己真实年龄。以上两种情况,是允许受戒的,因为正教难逢,所以开许。中国佛学院传印法师在《四分戒本述义》中,解释波逸提第六十五“与年不满戒”时这样说到:
《戒本疏》举例说,若有沙弥系腊月三十日出生,虚岁二十,正月初一日受具足戒。其实他只有十八岁零两天。若加以胎期九个月----这是按一般常人说,若罗云处胎六年,生死苦比丘(胁尊者)在胎六十年,亦有五月在胎便诞育者,不可依准。大分道俗典文,九月在胎。九个月中有四个大月,按小月计,则为九个月零四天。再加以包含胎期在内十八年九个月零六天间的闰月,通常为五年二闰,则可得八个月。再将僧中半月半月说戒,皆按小黑月十四计算,是即,每年中说戒共有二十四次。小黑月十四天,年有六次,白月及大黑月十五天,年有十八次。今则权巧方便,将此十八次皆作十四天计算,则每年可省出十八天。十年可省出一百八十天。其人若十八岁,则省出三百三十四天,为十一个月零四天。
如果胎期九个月零四天,闰月数八个月,半月说戒依黑月计算为十一个月零四天,此沙弥实岁数十八岁零两天。一共合计:此沙弥二十岁满足尚多余四个月又十天。
今世“十八岁成人”之说,已被普遍公认,由此数胎、数闰,可知其根据。世人至此,已具备承事活动的能力。出家受具,亦自应顺理成章。
4、衣、钵具足
因恐怕有贼住之人借他人衣钵来受戒法,所以有此二问。衣、钵是恒河数诸佛圣贤的标志,应当须珍敬爱护。因此衣钵必须自己有,若借他人衣钵或是没有的,不成受戒。如果是向别人借来的衣钵,应依价值给钱。《五分律》说可以劝说物主施舍给受戒人。但没有讲得不得戒的问题。《萨婆多论》中设一问答:
问曰:若无衣钵必得受戒者,何故必须衣钵?答曰:一、为威仪故;二、为生前人信敬笃心故,如猎师着袈裟,鹿以服善故,则无怖心;三、以表异相故,内德既异,外相亦异。
无衣钵也应当得戒,但是既然如此,为什么必须要衣钵具足呢?其理由有三:第一、为了具足出家人的威仪;第二、为使在家人生起信心,如过去曾有猎人身穿袈裟打猎,鹿因见到穿着袈裟的人而不生恐惧;第三、为了显示僧众与世俗的外表有别,内德也不同。以上是按照《萨婆多论》的观点,而《四分律》却是“没有衣钵不可以受戒。”两部律文不同,其实这是部别不同的缘故。
5、父、母听
未得到父母应允而私自出家,会招致其父母的悲恼和对佛教的讥嫌,故有此问。为人子女,得父母养育哺乳,历尽千辛万苦,才将其抚养成堂堂七尺男儿。若欲出家学道,于情于理,应当得到父母恩准,才能离开,如若不然,不得受戒。佛陀规定:
父母于子多所饶益,养育乳哺冀其长大,世人所观。而诸比丘,父母不听辄便度之。自今已去,父母不听,不得度令出家,若度,当如法治。
父母不允许出家的,《善见律》说:如果到了其他国家去出家,不须问父母。又说:若父母允许出家,后来还俗的,若欲再出家,应当请示父母,父母不允许不得出家。《僧祇律》说:若是亲生儿子,父母不许出家的,则此国、他国都不能度。如果是自来儿、养儿,在他国可以受戒。《十诵律》说:养儿若出家,应问所养母。
6、负债人
即询问有无负债。印度有在家负债,出家即不再索的风气,因而收负债人出家,招受了世人的讥嫌。《四分律》中记载:曾经有逃避债主而出家的,后来到外面乞食,被债主捉住,债主生嗔恚心说:“沙门释子尽是负债人”。因此佛制定负债人不得出家。道宣律师说:欠债不还的,各部律都只说不应出家,按理若偿还,应该是可以出家的。
7、奴
指奴仆。若受雇于人,要出家的,应得到雇主的同意。佛世时因比丘度奴出家,遭到奴隶主们的讥嫌。印度当时是奴隶制社会,奴隶的人身自由权属于奴隶主所有,逃来出家的奴仆,自然不应与受戒。奴隶主自己放送的,则开许度出家成受戒。这是根据当时社会形势所定的,今后根本无奴,我们通过学习可以窥见佛世方轨的合理。奴的种类依《僧祇律》中说有五种:
家生、买得、抄得、他与、自来。家生者,家中婢妾生;买得者,雇钱买得;抄得者,抄邻国得;他与者,他人与;自来者,自来作奴。
其中,自家奴仆生的、用钱买来的、打仗赢得的俘虏这三种,在此国或他国都不得度。别人给的、自己跑来的奴仆,在其他国家可以度。若奴的主人不放,不应让他出家,若已出家的,不应驱出界外。若与出家受具足戒的,得越毘尼罪。《善见律》讲,若奴主说:“奴有道心的可以放他出家,若没有道心的,还复为奴身”。若是这样说的,不得度出家。有的奴主发心放奴仆去出家,依《出家功德经》所说,放奴婢出家,能得无量福德。《四分律》中没有讲放的事,只是讲了自己来出家可度不可度。《五百问事轻重经》中说:如果知道是佛的奴仆而度出家的,犯重罪。如果原先不知道,后来知道而不遣还的,也犯重罪。僧奴和佛奴也是一样的。
8、官人
指任公职的人。佛世时因度波斯匿王的勇将出家,王失去勇将而生讥怨,故制。律中所言官人如今天的公务员,若要出家,必须得到所在的机构或单位的同意,审慎考查是否影响国家建设、人民利益而定…
《关于僧中授具足戒的“遮难”问题(真体法师)》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