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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僧中授具足戒的“遮難”問題(真體法師)▪P3

  ..續本文上一頁爲龍不能得禅定道果。龍在五種情況下不離龍身,迦樓羅乃至釋提桓因亦不得出家。在這裏只說了非人是鬼神變化而來的,其實也通天道、阿修羅道、鬼道、地獄道四趣。

  12、畜生難

   指畜生變現爲人身來受戒,律中記載有個名叫善見的龍王因厭患龍身,變化爲外道來出家受戒,因熟睡後現出本形。因此佛製定:

   畜生者,于我法中無所長益。若未出家,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者,當滅擯。

   此處以龍來受戒爲緣起,其余諸畜生也是同樣被遮止的。道宣律師說:以上非人和畜生二趣,若以本來面目來到僧團中,那麼僧團還可以認識他,恐怕他是變現而來,所以才要問難。非人及畜生都是報身微劣,不能承受比丘道法。若碰到道德修養極深或社會地位極高的人,來求受戒法,若問他:“你是畜生嗎?”他聽到這樣的話可能會感到很奇怪,甚至生氣,所以應該從容委婉地問,以達到本意,不致使聽者難堪。

  13、二形者

   二形指同時具有男女二根(男女生殖器)的人,不同于黃門。學受比丘戒,作住持佛法的道器,必須志節清卓,性格堅定,才能弘道利生。二根形兼男女二境,必定志向懦弱,性不堅定,所以判爲障難。《善見律》中將二根分爲叁種情形:

   二根有叁種:一者自受胎,能令他受胎;二者自受胎,不能令他受胎;叁者不能自受胎,能令他受胎。此叁種人悉不得出家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應滅擯。

   第一種情形,能自己受胎複能令他受胎,就是有女性的卵子和子宮,又有男性的根和精子;第二種情形,只能自己受胎不能令他受胎,就是女性的器官和功能較爲突出;第叁種情形,只能令他受胎,就是說男性的器官和功能較爲突出。這叁種人都不得出家受具足戒,若已經受了戒的應滅擯。律中規定如果是二形來受戒,雖然已經受戒也應滅擯。若是原先受戒而後來變成二形的,失戒。更何況起初帶著二根來受戒,那是堅決不允許的。

   以上十叁重難若按叁障來分類:黃門愛欲多,以煩惱障收,並且不能男又屬報障所攝;邊罪、汙尼、賊住、破內外道、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破僧九條屬于業障所攝;非人、畜生、二形叁者屬于報障所攝。如圖所示:

   煩惱障 ----黃門

   邊罪

   汙尼

   賊住

   破內外道

   業障 殺父

   叁障 殺母

   殺阿羅漢

   出佛身血

   破僧

   黃門

   非人

   報障

   畜生

   二形

   以上十叁難緣大致如此。受戒前必須遮止的問題還很多,《四分律》中列出了十六條,如下所述。

   (二)十六輕遮的內容

   輕遮有十六種,向受戒者詢問時,于十六遮中,合衣、缽爲一,合父、母爲一,合五病爲一,而成十遮。即:

  1、稱自己名

  2、稱和尚名

  3、年滿二十否

   以上叁條,若不自己稱名,不稱和尚名字,年不滿二十歲,只要占其中一條定不得戒,因較重要所以列在諸遮之前。《四分律》中佛說:

   有叁種人,名爲不得受具足戒。不自稱字;不肯稱和尚名;教乞戒而不乞;是爲叁種人不得受具足戒。

   雖然定不得受戒,但是只要告訴他稱自己的名字就行了。稱和尚名是爲了防止無師自出家的情況。和尚譯爲力生,叁乘道力,五分法身,都須仗和尚威力而生,依止和尚學習出世間的法則。求受戒法,若無和尚,戒體無從發生,因此受戒時不但要稱和尚名,認取和尚慈相,若不記得名字相貌,受戒不得戒。並且按古來的規矩,受戒以後,凡遇節臘,結製解製,更當懷香禮拜得戒和尚,若遇路途遙遠,不得親承侍奉,應焚香禮拜,遙空稱名致敬。

   若年不滿二十歲的,受戒定不得戒。若在不知道自己年未滿二十歲的情況下,已受具足戒的,可以用數胎法來計算自己的真實年齡。《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叁雲:

   若有人近圓時,年實未滿,而作滿想。後有親屬報雲不滿,應數胎月閏月,若滿者,斯名善受。若不滿者,退爲求寂,應更與受近圓;若不爾者同前賊住。若有人年滿十九,作二十心,而受近圓,後經一年親屬來見,報雲不滿,或自憶知不滿,或年十八而受近圓,後經二歲,同前憶知。斯等皆名善受。正教難逢,是開聽故。

   如果通過數胎,年齡仍未滿二十歲的,就應當退爲沙彌,待年齡滿後再來受戒,若不這樣,便算是賊住。若有人年滿十九歲,自己不知道自己真實年齡,以爲已滿二十歲,後來知道自己並未滿二十;或有十八歲就受戒的,經過兩年後,才知道自己真實年齡。以上兩種情況,是允許受戒的,因爲正教難逢,所以開許。中國佛學院傳印法師在《四分戒本述義》中,解釋波逸提第六十五“與年不滿戒”時這樣說到:

   《戒本疏》舉例說,若有沙彌系臘月叁十日出生,虛歲二十,正月初一日受具足戒。其實他只有十八歲零兩天。若加以胎期九個月----這是按一般常人說,若羅雲處胎六年,生死苦比丘(脅尊者)在胎六十年,亦有五月在胎便誕育者,不可依准。大分道俗典文,九月在胎。九個月中有四個大月,按小月計,則爲九個月零四天。再加以包含胎期在內十八年九個月零六天間的閏月,通常爲五年二閏,則可得八個月。再將僧中半月半月說戒,皆按小黑月十四計算,是即,每年中說戒共有二十四次。小黑月十四天,年有六次,白月及大黑月十五天,年有十八次。今則權巧方便,將此十八次皆作十四天計算,則每年可省出十八天。十年可省出一百八十天。其人若十八歲,則省出叁百叁十四天,爲十一個月零四天。

   如果胎期九個月零四天,閏月數八個月,半月說戒依黑月計算爲十一個月零四天,此沙彌實歲數十八歲零兩天。一共合計:此沙彌二十歲滿足尚多余四個月又十天。

   今世“十八歲成人”之說,已被普遍公認,由此數胎、數閏,可知其根據。世人至此,已具備承事活動的能力。出家受具,亦自應順理成章。

  4、衣、缽具足

   因恐怕有賊住之人借他人衣缽來受戒法,所以有此二問。衣、缽是恒河數諸佛聖賢的標志,應當須珍敬愛護。因此衣缽必須自己有,若借他人衣缽或是沒有的,不成受戒。如果是向別人借來的衣缽,應依價值給錢。《五分律》說可以勸說物主施舍給受戒人。但沒有講得不得戒的問題。《薩婆多論》中設一問答:

   問曰:若無衣缽必得受戒者,何故必須衣缽?答曰:一、爲威儀故;二、爲生前人信敬笃心故,如獵師著袈裟,鹿以服善故,則無怖心;叁、以表異相故,內德既異,外相亦異。

   無衣缽也應當得戒,但是既然如此,爲什麼必須要衣缽具足呢?其理由有叁:第一、爲了具足出家人的威儀;第二、爲使在家人生起信心,如過去曾有獵人身穿袈裟打獵,鹿因見到穿著袈裟的人而不生恐懼;第叁、爲了顯示僧衆與世俗的外表有別,內德也不同。以上是按照《薩婆多論》的觀點,而《四分律》卻是“沒有衣缽不可以受戒。”兩部律文不同,其實這是部別不同的緣故。

  5、父、母聽

   未得到父母應允而私自出家,會招致其父母的悲惱和對佛教的譏嫌,故有此問。爲人子女,得父母養育哺乳,曆盡千辛萬苦,才將其撫養成堂堂七尺男兒。若欲出家學道,于情于理,應當得到父母恩准,才能離開,如若不然,不得受戒。佛陀規定:

   父母于子多所饒益,養育乳哺冀其長大,世人所觀。而諸比丘,父母不聽辄便度之。自今已去,父母不聽,不得度令出家,若度,當如法治。

   父母不允許出家的,《善見律》說:如果到了其他國家去出家,不須問父母。又說:若父母允許出家,後來還俗的,若欲再出家,應當請示父母,父母不允許不得出家。《僧祇律》說:若是親生兒子,父母不許出家的,則此國、他國都不能度。如果是自來兒、養兒,在他國可以受戒。《十誦律》說:養兒若出家,應問所養母。

  6、負債人

   即詢問有無負債。印度有在家負債,出家即不再索的風氣,因而收負債人出家,招受了世人的譏嫌。《四分律》中記載:曾經有逃避債主而出家的,後來到外面乞食,被債主捉住,債主生嗔恚心說:“沙門釋子盡是負債人”。因此佛製定負債人不得出家。道宣律師說:欠債不還的,各部律都只說不應出家,按理若償還,應該是可以出家的。

  7、奴

   指奴仆。若受雇于人,要出家的,應得到雇主的同意。佛世時因比丘度奴出家,遭到奴隸主們的譏嫌。印度當時是奴隸製社會,奴隸的人身自由權屬于奴隸主所有,逃來出家的奴仆,自然不應與受戒。奴隸主自己放送的,則開許度出家成受戒。這是根據當時社會形勢所定的,今後根本無奴,我們通過學習可以窺見佛世方軌的合理。奴的種類依《僧祇律》中說有五種:

   家生、買得、抄得、他與、自來。家生者,家中婢妾生;買得者,雇錢買得;抄得者,抄鄰國得;他與者,他人與;自來者,自來作奴。

   其中,自家奴仆生的、用錢買來的、打仗贏得的俘虜這叁種,在此國或他國都不得度。別人給的、自己跑來的奴仆,在其他國家可以度。若奴的主人不放,不應讓他出家,若已出家的,不應驅出界外。若與出家受具足戒的,得越毘尼罪。《善見律》講,若奴主說:“奴有道心的可以放他出家,若沒有道心的,還複爲奴身”。若是這樣說的,不得度出家。有的奴主發心放奴仆去出家,依《出家功德經》所說,放奴婢出家,能得無量福德。《四分律》中沒有講放的事,只是講了自己來出家可度不可度。《五百問事輕重經》中說:如果知道是佛的奴仆而度出家的,犯重罪。如果原先不知道,後來知道而不遣還的,也犯重罪。僧奴和佛奴也是一樣的。

  8、官人

   指任公職的人。佛世時因度波斯匿王的勇將出家,王失去勇將而生譏怨,故製。律中所言官人如今天的公務員,若要出家,必須得到所在的機構或單位的同意,審慎考查是否影響國家建設、人民利益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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