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大疏》中对此回答道:“虽说自己所生的痛苦不会伤及他众的身体,但实际上这样的痛苦也就是自己的痛苦,因为自己有我执而无法忍受彼苦之故。同样的道理,尽管他人的痛苦不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然而,如果将他执为我,那么他的痛苦也就是我的痛苦,因为他以我执而难以堪忍彼苦之故。”实际上是说,应当生起了知将他执为我则他的痛苦与自己的痛苦也就无有差别这一智慧。
子二(理当生起)分二:一、安立因;二、成立周遍。
丑一(安立因)分二:一、对境苦乐相同;二、有境意愿相同。
寅一、对境苦乐相同:
吾应除他苦,他苦如自苦,
吾当利乐他,有情如吾身。
其他众生的痛苦,我理当遣除,是痛苦之故,如同我的痛苦一般;其他众生,我理当饶益,是众生故,如同我的身体一般。
寅二、有境意愿相同:
自与他双方,求乐既相同,
自他何差殊?何故求独乐?
自与他双方,恶苦既相同,
自他何差殊?何故唯自护?
任何时候自己与他众都同样希求快乐,自己与他众又有什么差别呢?为何不顾他众而只热衷于独自一人安乐呢?同理,任何时候,自己与他众都同样不愿痛苦,自己与他众又有什么差别呢?为何不顾他众而只爱护自己呢?这里是从希求相同的角度而言的,因此在取舍上没有差别。《大疏》中将此二偈颂安立前推理的能遍而讲解的。
丑二(成立周遍)分二:一、真实宣说成立周遍;二、断罪之答辩。
寅一(真实宣说成立周遍)分二:一、一异无实故互不护持之过;二、故当断除我执。
卯一(一异无实故互不护持之过)分二:一、时间相异之苦不护之过;二、对境相异之苦不护之过。
一、时间相异之苦不护之过:
谓彼不伤吾,故不护他苦,
后苦不害今,何故汝防护?
若谓当受苦,此诚邪思维,
亡者他体故,生者亦复然。
如果说:我的痛苦对自己有害,因此我当保护,他众遭受的痛苦对我无害,所以不保护他。
那么,未来的恶趣痛苦也没有损害到今生,你为何要保护呢?因为它明明对今生无害之故。
如果对方认为:那一痛苦虽然对今生无害,但我后来要感受,因此要防护。
这种将今生后世之蕴执为一体的分别念纯属是颠倒的,因为死亡以后今生显然也就成了他体,今生相对后世是他体,因而乃至前后刹那之间都可同样依此类推。
二、对境相异之苦不护之过:
若谓自身苦,应由自防护,
足苦非手苦,何故手护足?
如果说:任何时候,自身的痛苦应当由自己来保护,而不是由他者来保护。
既然如此,脚的痛苦,为何要用手来保护呢?因为它不是手的缘故。
卯二、故当断除我执:
若谓此非理,执我故如此,
执自他非理,唯当极力断。
如果说:虽然这种做法不合理,但由于我执串习而有今生护后世、以手护足的心态才这么做的。
有些注释中对此回答说:实际上,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众,不应理的地方都要尽心尽力予以断除。
寅二、断罪之答辩:
相续与蕴聚,假名如军鬘,
本无受苦者,谁复感彼苦?
既无受苦者,诸苦无分别。
如果说,虽然手、足,前、后世同是异体,但自己的前后世是同一相续,手足等是同一蕴聚,彼此保护的其他众生并非如此,因而不保护他们。
所谓的一相续实际上就像许多颗珠子穿在一起称一串念珠一样,所谓的一蕴聚也只不过像许多士兵聚集一起叫军队等一样虚妄,没有独立成实的本性。
再者,如若认为这些对境、时间虽然是异体,但能感受的人是一个,因此加以保护。既然受苦者不存在,那么谁在主宰这一痛苦呢?感受痛苦者无有,自他一切均无有差别,因而区分自他防不防护显然是不应理的。
癸三(摄义)分二:一、真实宣说摄义;二、遣除争论。
子一、真实宣说摄义:
苦故即当除,何需强区分?
不应有此诤,何需除他苦?
欲除悉应除,否则自如他。
因为是痛苦,故而他众的痛苦也需要遣除,只消除自己的痛苦而不解除他苦这般强制区分有何用呢?只愿意遣除自己痛苦的对方不应该争论说:痛苦与痛苦者都不存在,因而为何要遣除一切众生的痛苦?如果要解除自己的痛苦,那么理所应当解脱一切痛苦,原因是若不解除他众的痛苦,则自己的痛苦也如其他众生的痛苦一样不应解除。安乐也可依此类推。
子二、遣除争论:
悲心引众苦,何苦强催生?
若愍众生苦,自苦云何增?
如果有人问:以悲心将其他众生的所有痛苦作为我所,如此一来,不是具有许多痛苦了吗?为何要策励激发这种痛苦呢?
作答:如果想到众生的地狱等痛苦,那么观待它而生悲悯,怎么会增多痛苦呢?绝不会增多。
一苦若能除,众多他人苦,
为利自他故,慈者乐彼苦。
妙花月虽知,国王有害意,
然为尽众苦,不惜殉自命。
即便是稍有痛苦,但慈悲者的一个痛苦能换来其他众生不受更多的痛苦,那么为了自己与他众,仁慈的菩萨必会欣然承受这一痛苦。例如,妙花月菩萨明知国王的害心,但没有去解除自己的痛苦而是毅然决然前往危险之处,依此而消除了许多众生的痛苦。《三摩地王经》中记载:善逝宝莲月现圣王教法末期,有一名为妙花月比丘与七千菩萨一同居于名为普贤林苑中。他以神通观察,结果发现若前去勇施国王珍宝皇宫说法,则数多含生将获得善趣与解脱,若未说法,则不得善趣与解脱。虽然明知国王会杀害自己,但他仍旧去往该处,于七日内不食,夜间转绕具善逝指甲之佛塔,白日前往宫中讲经说法,将数多那由他众生安置菩提,最终自己被国王所杀。事后国王也追悔莫及,将其遗骨作为灵塔供养。
壬二、功德:
如是修自心,则乐灭他苦,
恶狱亦乐往,如鹅趣莲池。
如此在相续中串修自他平等之人乐于息灭他众的痛苦,因此一经发现有息苦的方法,便会像天鹅喜爱莲花池一般趣入,纵然是无间地狱,也会前往。
有情若解脱,心喜如大海,
此喜宁不足?云何唯自度?
若问:解脱是大乐,因此我想自我解脱,而利他的快乐并不是大乐,为何要欣然趣入呢?
作答:如果能令一切有情从痛苦中解脱,那么这种喜乐如同无边大海一般,难道以如此的喜乐还不满足吗?只求独自解脱与之相比实在无有乐味,单是希求自我解脱有什么用呢?有些注释中也明示说:远离味道的安乐有何用呢?依靠利他的安乐,解脱也会顺便获得。如云:“现行众生利,善逝自然得,由他转汝德,略说彼诗人。”
故虽谋他利,然无骄矜气,
一心乐利他,不望得善报。
因此,虽然菩萨行持利他之事,但无有自以为是、执为稀奇的心态,菩萨一心一意热衷于利他,而并不图异熟果报。
辛三、摄义:
微如言不逊,吾亦慎防护,
如是于众生,当习悲护心。
对于自身,纵然是微不足道出口不逊的区区小事,我也加以防护,同样,对于他众也应修习这种爱护心与悲悯心。
如亲精卵聚,本非吾自身,
串习故执取,精卵聚为我。
如是于他身,何不执为我?
如果认为:无法做到这样。《大疏》中驳斥说:就像以串习之力而将父母精卵聚合本不存在我的物质执为我一样,如果经过串修,为何不能对他众的身体执为我呢?完全能够执为我。
庚二(自他相换)分二:一、略说;二、广说。
辛一、略说:
自身换他身,是故亦无难,
自身过患多,他身功德广,
知已当修习,爱他弃我执。
如此一来,自身相换他身也无有困难,《大疏》中将这两句颂词摄于自他平等的范畴内,而此处是按照善天尊者的观点在自他相换中讲解。因此,了知自己或爱重自己的过患以及他众或爱重他众的如海功德后应当修习抛弃我执,而珍爱取受他众之苦。
辛二(广说)分二:一、宣说法相;二、宣说事宜。
壬一(宣说法相)分五:一、代受他苦;二、舍弃自己;三、自他为主之功过;四、自他不相换之过患;五、摄义。
癸一(代受他苦)分三:一、代受他苦应理;二、退失不应理;三、摄义。
子一(代受他苦应理)分四:一、理当代受;二、能够代受;三、彼之功德;四、教诫代受。
丑一、理当代受:
众人皆认许,手足是身肢,
如是何不许,有情众生分?
如果认为将许多不同的众生执为一我是不合理的。其实这是合理的,就像本是身体支分的手等许多肢体承许为一身一样,有情是一切众生的分支,因此为何不将他们许为众生一体而一取一舍呢?道理相同之故。
丑二、能够代受:
于此无我躯,串习成我所,
如是于他身,何不生我觉?
若想:道理虽然相同,但生不起来这样的心。既然由于长久串习,对本来无我的这个身体也能执为我而产生是我的概念,如是对他众的身体串习为何不能生起是我的念头呢?
丑三、彼之功德:
故虽谋他利,然无骄矜气,
如人自喂食,未曾盼回报。
如果对其他众生起我的概念,那么虽然行持利他之事,也不会产生自以为是、洋洋自得的傲气,就像自己吃食物不会希求回报一样也不会有图报之心。
丑四、教诫代受:
微如言不逊,吾亦慎防护,
如是于众生,当习悲护心。
从道理与功用方面来说他众均具有功德,纵然是微乎其微如出言不当的事,我也要小心翼翼慎重防护,同样,对于他众也要这样来修爱护心与慈悲心。《释论》中说:悲心与护心重复,因而此处应该是说要修习慈护心。
怙主观世音,为除众怖畏,
涌现大悲心,加持自圣号。
由于极度串习慈悲心,怙主观世音菩萨以大悲心甚至为了消除众生小至在轮回中害怕的恐惧感,也是加持自己的名号,使得仅仅听闻到此名号,便能得到庇护。《华严经》中云:“忆念三次我之名号者,愿彼于轮回中无有恐怖感。”
子二、退失不应理:
闻名昔丧胆,因久习近故,
失彼竟寡欢,知难应莫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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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释·善说海 第八品 静虑》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