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绮语以三毒而圆满。此四类之基分别是众生、受用、名色以及名称。
《俱舍论》安立法相的方法与因明有点不同。因明中安立的属于真实法相,也即某法的特点只在这一法上存在,若于他法上存在,则有过遍 的过失,而《俱舍论》当中所安立的法相仅以大概方式安立。按照本论所说,不善业以三根本中的某一者圆满只是从主要角度来说,并非以其他两种根本不善不能圆满。
既然说不善业的加行均是通过三根本产生的,那这些不善业是以何者究竟圆满的呢?杀生、害心、粗语均是以嗔心圆满的,《自释》中说:“要无所顾,极粗恶心现在前时此三成故。”邪淫、贪心、不予取以贪心圆满,《自释》说:“要有所顾,极染污心现在前时此三成故。”邪见以痴心圆满,因为只有以大愚痴才会出现前世后世不存在的邪见。其余的妄语、离间语、绮语三者,以贪嗔痴三毒中的任何一者皆可圆满。
“基”也有对境之意,前面将十不善业分为四类,那此四类的对境是什么呢?第一类,杀生等一般情况下依靠众生引发,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害心较严重时,也会对无情物生嗔恨心,比如钢炉 烧不着,会对钢炉生嗔心,然后对钢炉说粗语,也有这种情况。第二类,邪淫等是将受用执为我所,在这种心态下产生的。第三类,邪见的对境为名色,因为如果承认名色,则一定会承认前世后世的观点,若认为后世的名色不存在所以善恶业不存在,这就属于邪见。第四类,妄语等的对境是名称,因为说妄语等必须运用名称等才可以圆满,《俱舍论颂疏》中说:“谓行诳等,巧作言词,故诳等三必依名等。”
提前同时而死亡,因无正行生他身,
军兵等为同一事,一切人均如作者。
杀者若于被杀者之前死亡,或者二者同时死亡,则杀者不犯杀生正行,因其已转为他身之故。若军兵等共同为一事筹划并实行,则所有人均获得如同作者一样的罪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杀生者虽已行杀,具有杀生的罪业,但却未圆满杀生正行。比如杀者以刀刺在被杀者的身体上,被杀众生在第二刹那死亡,而杀者却在第一刹那已经死亡,此时杀生者不犯杀业正行,或者二者同时死亡,杀者也不犯杀生正行。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杀者已经死亡并转为他身,此时所具足的身体并未造作杀生罪业,因此无有罪过。戒律中也如此承许,并无差别。
若在同一团体中,大家共同参与善恶之事,则此团体中所有的人都会获得同等之功德罪业,大、小乘中均承认此观点。因此欲加入某些团体时,一定要详加观察,千万不要加入造罪业的团体,否则即使自己未做,也会染上同等罪过,或者,大家共同聚餐,则餐桌上所杀众生的罪业由所有人承担,但《自释》中说:若其中一人发愿即使遇到生命危险也不杀任何众生,则此人无有罪过。若做善事也是同样,比如五千人共同念诵《普贤行愿品》,则其中每一人均获得念诵五千遍《普贤行愿品》的功德。
凡夫人无始以来所造罪业非常多,尤其今生当中,自己所造、唆使他人造,以及与他人共同造、随喜他人所造罪业,这些都应诚心忏悔。造善业方面应积极参与,并对行持善法生起极大欢喜,如此行持极为重要。
庚二(各自之法相)分三:一、宣说四根本罪;二、宣说四名言;三、宣说六支分。
辛一、宣说四根本罪:
杀生即是故意中,无误杀害他众生;
不予取以力暗窃,他财据为己所有;
欲想前往非行处,所行邪淫有四种;
妄语即转他想法,词义明显被了知。
杀生指故意无误地杀害他等众生;不予取是以暴力或趁人不备而暗中窃取他人财物并据为己有;邪淫即心中想要前往非应行处,可分四种;妄语即欲转变他人想法,且所说之义已明显被他人了知。
在佛制罪与自性罪中均将杀盗淫妄称为四根本罪,那应如何对四根本罪下定义呢?
杀生是指故意无误杀害他者。杀生的第一个条件是故意杀,外道认为,不论有意无意,只要杀害众生即为有罪。《俱舍论》当中认为,无意中杀害众生属于作而未积之罪,如脚下踩死的小虫,虽然依靠自己的身体使小虫丧命,但因自己无有杀害之心,故于相续中未积累此种习气,无有罪过。但是明知小虫很多却仍然去往彼处,则有罪过,因此佛制夏季应安居就是这个原因。第二个条件是无误认定所杀的对境,如本欲杀害张三,反而错杀了李四,这不会犯杀生正行;戒律中说,若对所杀对境产生怀疑,如“管他是谁,反正把他杀了吧”,此时即犯杀生正行。第三个条件是杀害他众,这已间接说明自杀是不犯正行的,但有加行恶作罪。
不予取指故意无误中以暴力或趁人不备暗中窃取,未被发觉而据为己有。戒律中还讲到诸如不交押金、车船费等均属于不予取。那偷盗佛塔中的物品是否属于不予取呢?有些论师说,因佛塔等无有执著,故盗取三宝财物不会犯盗戒。另有论师说,若有看守,则以看守人作为对境而犯盗戒。戒律中也说若有看守会犯盗戒。
若故意无误而想去往非应行处行淫则成为邪淫,其从基、时间、对境、处所的角度分为四种。
妄语指故意无误改变他人的想法,并且所说话语的意义对方已真正明白。戒律中讲到,言说妄语的对境应具足五种名相,即除己之外的他者、知言解义、精神正常、非石女、非两性。
既然杀生属于身业,妄语属于语业,那杀生是否必须由身体来造,而妄语必须由语言来造呢?有些论师认为,杀生不一定要由身体来造,比如某些仙人通过心里作意观想,整个城市会起火,以此而杀害了很多众生,这属于以心造的杀业;在诵戒时,若明知自己罪业未清净,而不向亲教师呈白并默不作声,这就属于意妄语。世亲论师则认为,意妄语与意杀生不合理,因为如此一来,则有欲界中未依有表色而产生无表色的过失。欲贤论师对此问题这样回答:仙人以观想能力伤害众生并非仅仅由意识操作,其身体也具足有表色,如跏趺坐等,这也属于杀生之因;诵戒时默不作声也属于一种语言,属于有表色的一种形态,所以,此二者均与有表色有关,并非单纯的意识所造。
辛二、宣说四名言:
眼耳意识三觉知,次第说见闻知觉。
眼识、耳识、意识与鼻舌身三识,依次说为见、闻、知、觉。
平时经常会说到“见、闻、知、觉”,它们分别是指什么呢?这四者分别是以眼识、耳识、意识、鼻舌身三识所了知。为何将鼻舌身三识所证者说为觉呢?《自释》中说:“香味触三无记性故如死无觉。”鼻舌身三者不如眼、耳、意敏锐,均属无记状态,因此称其为觉。经部宗则认为,以五根现量所证知之五境为见,从他人处听闻之六境为闻,以自心比度推理之六境名为觉,以意现量证知即为知,其中,前五境均有见闻觉知四种名言,第六境——法只具足除见以外的三名言。
圣者与凡夫分别具足八种名言,如见闻知觉说为未见闻知觉,未见闻知觉而说为见闻知觉,此即凡夫八名言;圣者因已断除妄语,故见闻知觉四者分别说为见闻知觉,而未见闻知觉即说为未见闻知觉,此即圣者八名言。
辛三、宣说六支分:
离间即为分他者,染污性心之词语,
粗语则指刺耳语,所有染污皆绮语,
他许除此染污性,如妄歌戏与恶论。
离间语是为了分, , 裂他人关系而言说的染污语,粗语指刺耳的语言,所有染污性的语言均为绮语。有其他论师认为,除妄语、粗语、离间语以外,所有染污性的语言均为绮语,如以谄诳心说的妄语、表演歌舞戏剧、言说恶论。
故意无误地以染污心说分裂他人关系之语言,不论他们的关系是否破裂,所说之语的含义对方已经明白即属于离间语。粗语是指故意无误地宣说不悦耳之言词,对方也已理解所说之义。绮语指所有与贪嗔痴相关的染污性话语。其他论师认为绮语的范围非常广,应该包括所有染污性的语言,如比丘以邪命说妄语、由贪心唱歌、为令他人欢喜而表演或者讲故事、贪执外道的论典并进行念诵,这些都属于绮语。
尤其值得注意是念诵恶论,有些经论中说:若见解稳固的智者,则可以在三分之一的时间里看外道书籍,以便制伏他众,若属于初学者则一律不能读阅外道典籍。在格鲁派的一些寺院里,即使佛教内部其他宗派的书籍也不允许翻阅。实际上,若见解已经稳固、具足智慧,阅读其他宗派的书籍应该可以,但对愚者或初学者来说,这方面则应严格禁止。
贪心颠倒图他财,害心即于众生嗔,
视善不善不存在,即是所谓之邪见。
贪心是指对他人财物非理贪执,并穷尽心力、想方设法欲据为己有,此处贪心从财物角度而言,若对其他有情产生非理颠倒贪执也属贪心。害心是指对有情产生嗔恚并想做伤害有情之事。邪见是指认为前后世不存在、善恶业不存在。
庚三、业道之词义:
意三唯一乃是道,身语七种亦为业。
意之三种属于道但不是业,身语七种则既是道也是业。
为什么将十种善业、十种不善业称为业道呢?有部宗认为,贪心、害心、邪见(或痴心)三种的本体并不是业,而是趋入业、思之道,属于烦恼,由于是业之道故名为业道;身语七业则是业也是道。
经部宗对此有不同观点,他说不仅身语七种属于业道,而且意的三种也既是业也是道。他们为何如此承许呢?因为意是趋入善恶趣之业道,如做善事趋入善趣,造恶业则堕入恶趣;它们之间有互相引导的作用,如依靠嗔心带来贪心,或者依靠痴心带来贪心,因此说意之三业既是业也是道。
己四、断善根与恢复方式:
唯以邪见断善根,所断欲界俱生善,
诽谤因果而断绝,所有均是次第断。
唯以邪见可以断除欲界的俱生善根,邪见当中也主要是指诽谤因果,其断除方式是以次第性来断。
十不善业中,真正能断善根的是无有业果的邪见,若善根断除,则所有别解脱戒、菩萨戒和密乘戒全部失毁,正如墙已经倒塌则墙上的花纹必定不会存在一样。那所断的是什么善根呢?只断欲界众生相续中的善根,因为色界与无色界无有邪见。但在有些论典中说:若有人生起前后世、业因果不存在的邪见,并且造杀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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