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绮語以叁毒而圓滿。此四類之基分別是衆生、受用、名色以及名稱。
《俱舍論》安立法相的方法與因明有點不同。因明中安立的屬于真實法相,也即某法的特點只在這一法上存在,若于他法上存在,則有過遍 的過失,而《俱舍論》當中所安立的法相僅以大概方式安立。按照本論所說,不善業以叁根本中的某一者圓滿只是從主要角度來說,並非以其他兩種根本不善不能圓滿。
既然說不善業的加行均是通過叁根本産生的,那這些不善業是以何者究竟圓滿的呢?殺生、害心、粗語均是以嗔心圓滿的,《自釋》中說:“要無所顧,極粗惡心現在前時此叁成故。”邪淫、貪心、不予取以貪心圓滿,《自釋》說:“要有所顧,極染汙心現在前時此叁成故。”邪見以癡心圓滿,因爲只有以大愚癡才會出現前世後世不存在的邪見。其余的妄語、離間語、绮語叁者,以貪嗔癡叁毒中的任何一者皆可圓滿。
“基”也有對境之意,前面將十不善業分爲四類,那此四類的對境是什麼呢?第一類,殺生等一般情況下依靠衆生引發,但也有特殊情況,比如害心較嚴重時,也會對無情物生嗔恨心,比如鋼爐 燒不著,會對鋼爐生嗔心,然後對鋼爐說粗語,也有這種情況。第二類,邪淫等是將受用執爲我所,在這種心態下産生的。第叁類,邪見的對境爲名色,因爲如果承認名色,則一定會承認前世後世的觀點,若認爲後世的名色不存在所以善惡業不存在,這就屬于邪見。第四類,妄語等的對境是名稱,因爲說妄語等必須運用名稱等才可以圓滿,《俱舍論頌疏》中說:“謂行诳等,巧作言詞,故诳等叁必依名等。”
提前同時而死亡,因無正行生他身,
軍兵等爲同一事,一切人均如作者。
殺者若于被殺者之前死亡,或者二者同時死亡,則殺者不犯殺生正行,因其已轉爲他身之故。若軍兵等共同爲一事籌劃並實行,則所有人均獲得如同作者一樣的罪業。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殺生者雖已行殺,具有殺生的罪業,但卻未圓滿殺生正行。比如殺者以刀刺在被殺者的身體上,被殺衆生在第二刹那死亡,而殺者卻在第一刹那已經死亡,此時殺生者不犯殺業正行,或者二者同時死亡,殺者也不犯殺生正行。這是爲什麼呢?因爲殺者已經死亡並轉爲他身,此時所具足的身體並未造作殺生罪業,因此無有罪過。戒律中也如此承許,並無差別。
若在同一團體中,大家共同參與善惡之事,則此團體中所有的人都會獲得同等之功德罪業,大、小乘中均承認此觀點。因此欲加入某些團體時,一定要詳加觀察,千萬不要加入造罪業的團體,否則即使自己未做,也會染上同等罪過,或者,大家共同聚餐,則餐桌上所殺衆生的罪業由所有人承擔,但《自釋》中說:若其中一人發願即使遇到生命危險也不殺任何衆生,則此人無有罪過。若做善事也是同樣,比如五千人共同念誦《普賢行願品》,則其中每一人均獲得念誦五千遍《普賢行願品》的功德。
凡夫人無始以來所造罪業非常多,尤其今生當中,自己所造、唆使他人造,以及與他人共同造、隨喜他人所造罪業,這些都應誠心忏悔。造善業方面應積極參與,並對行持善法生起極大歡喜,如此行持極爲重要。
庚二(各自之法相)分叁:一、宣說四根本罪;二、宣說四名言;叁、宣說六支分。
辛一、宣說四根本罪:
殺生即是故意中,無誤殺害他衆生;
不予取以力暗竊,他財據爲己所有;
欲想前往非行處,所行邪淫有四種;
妄語即轉他想法,詞義明顯被了知。
殺生指故意無誤地殺害他等衆生;不予取是以暴力或趁人不備而暗中竊取他人財物並據爲己有;邪淫即心中想要前往非應行處,可分四種;妄語即欲轉變他人想法,且所說之義已明顯被他人了知。
在佛製罪與自性罪中均將殺盜淫妄稱爲四根本罪,那應如何對四根本罪下定義呢?
殺生是指故意無誤殺害他者。殺生的第一個條件是故意殺,外道認爲,不論有意無意,只要殺害衆生即爲有罪。《俱舍論》當中認爲,無意中殺害衆生屬于作而未積之罪,如腳下踩死的小蟲,雖然依靠自己的身體使小蟲喪命,但因自己無有殺害之心,故于相續中未積累此種習氣,無有罪過。但是明知小蟲很多卻仍然去往彼處,則有罪過,因此佛製夏季應安居就是這個原因。第二個條件是無誤認定所殺的對境,如本欲殺害張叁,反而錯殺了李四,這不會犯殺生正行;戒律中說,若對所殺對境産生懷疑,如“管他是誰,反正把他殺了吧”,此時即犯殺生正行。第叁個條件是殺害他衆,這已間接說明自殺是不犯正行的,但有加行惡作罪。
不予取指故意無誤中以暴力或趁人不備暗中竊取,未被發覺而據爲己有。戒律中還講到諸如不交押金、車船費等均屬于不予取。那偷盜佛塔中的物品是否屬于不予取呢?有些論師說,因佛塔等無有執著,故盜取叁寶財物不會犯盜戒。另有論師說,若有看守,則以看守人作爲對境而犯盜戒。戒律中也說若有看守會犯盜戒。
若故意無誤而想去往非應行處行淫則成爲邪淫,其從基、時間、對境、處所的角度分爲四種。
妄語指故意無誤改變他人的想法,並且所說話語的意義對方已真正明白。戒律中講到,言說妄語的對境應具足五種名相,即除己之外的他者、知言解義、精神正常、非石女、非兩性。
既然殺生屬于身業,妄語屬于語業,那殺生是否必須由身體來造,而妄語必須由語言來造呢?有些論師認爲,殺生不一定要由身體來造,比如某些仙人通過心裏作意觀想,整個城市會起火,以此而殺害了很多衆生,這屬于以心造的殺業;在誦戒時,若明知自己罪業未清淨,而不向親教師呈白並默不作聲,這就屬于意妄語。世親論師則認爲,意妄語與意殺生不合理,因爲如此一來,則有欲界中未依有表色而産生無表色的過失。欲賢論師對此問題這樣回答:仙人以觀想能力傷害衆生並非僅僅由意識操作,其身體也具足有表色,如跏趺坐等,這也屬于殺生之因;誦戒時默不作聲也屬于一種語言,屬于有表色的一種形態,所以,此二者均與有表色有關,並非單純的意識所造。
辛二、宣說四名言:
眼耳意識叁覺知,次第說見聞知覺。
眼識、耳識、意識與鼻舌身叁識,依次說爲見、聞、知、覺。
平時經常會說到“見、聞、知、覺”,它們分別是指什麼呢?這四者分別是以眼識、耳識、意識、鼻舌身叁識所了知。爲何將鼻舌身叁識所證者說爲覺呢?《自釋》中說:“香味觸叁無記性故如死無覺。”鼻舌身叁者不如眼、耳、意敏銳,均屬無記狀態,因此稱其爲覺。經部宗則認爲,以五根現量所證知之五境爲見,從他人處聽聞之六境爲聞,以自心比度推理之六境名爲覺,以意現量證知即爲知,其中,前五境均有見聞覺知四種名言,第六境——法只具足除見以外的叁名言。
聖者與凡夫分別具足八種名言,如見聞知覺說爲未見聞知覺,未見聞知覺而說爲見聞知覺,此即凡夫八名言;聖者因已斷除妄語,故見聞知覺四者分別說爲見聞知覺,而未見聞知覺即說爲未見聞知覺,此即聖者八名言。
辛叁、宣說六支分:
離間即爲分他者,染汙性心之詞語,
粗語則指刺耳語,所有染汙皆绮語,
他許除此染汙性,如妄歌戲與惡論。
離間語是爲了分, , 裂他人關系而言說的染汙語,粗語指刺耳的語言,所有染汙性的語言均爲绮語。有其他論師認爲,除妄語、粗語、離間語以外,所有染汙性的語言均爲绮語,如以谄诳心說的妄語、表演歌舞戲劇、言說惡論。
故意無誤地以染汙心說分裂他人關系之語言,不論他們的關系是否破裂,所說之語的含義對方已經明白即屬于離間語。粗語是指故意無誤地宣說不悅耳之言詞,對方也已理解所說之義。绮語指所有與貪嗔癡相關的染汙性話語。其他論師認爲绮語的範圍非常廣,應該包括所有染汙性的語言,如比丘以邪命說妄語、由貪心唱歌、爲令他人歡喜而表演或者講故事、貪執外道的論典並進行念誦,這些都屬于绮語。
尤其值得注意是念誦惡論,有些經論中說:若見解穩固的智者,則可以在叁分之一的時間裏看外道書籍,以便製伏他衆,若屬于初學者則一律不能讀閱外道典籍。在格魯派的一些寺院裏,即使佛教內部其他宗派的書籍也不允許翻閱。實際上,若見解已經穩固、具足智慧,閱讀其他宗派的書籍應該可以,但對愚者或初學者來說,這方面則應嚴格禁止。
貪心顛倒圖他財,害心即于衆生嗔,
視善不善不存在,即是所謂之邪見。
貪心是指對他人財物非理貪執,並窮盡心力、想方設法欲據爲己有,此處貪心從財物角度而言,若對其他有情産生非理顛倒貪執也屬貪心。害心是指對有情産生嗔恚並想做傷害有情之事。邪見是指認爲前後世不存在、善惡業不存在。
庚叁、業道之詞義:
意叁唯一乃是道,身語七種亦爲業。
意之叁種屬于道但不是業,身語七種則既是道也是業。
爲什麼將十種善業、十種不善業稱爲業道呢?有部宗認爲,貪心、害心、邪見(或癡心)叁種的本體並不是業,而是趨入業、思之道,屬于煩惱,由于是業之道故名爲業道;身語七業則是業也是道。
經部宗對此有不同觀點,他說不僅身語七種屬于業道,而且意的叁種也既是業也是道。他們爲何如此承許呢?因爲意是趨入善惡趣之業道,如做善事趨入善趣,造惡業則墮入惡趣;它們之間有互相引導的作用,如依靠嗔心帶來貪心,或者依靠癡心帶來貪心,因此說意之叁業既是業也是道。
己四、斷善根與恢複方式:
唯以邪見斷善根,所斷欲界俱生善,
誹謗因果而斷絕,所有均是次第斷。
唯以邪見可以斷除欲界的俱生善根,邪見當中也主要是指誹謗因果,其斷除方式是以次第性來斷。
十不善業中,真正能斷善根的是無有業果的邪見,若善根斷除,則所有別解脫戒、菩薩戒和密乘戒全部失毀,正如牆已經倒塌則牆上的花紋必定不會存在一樣。那所斷的是什麼善根呢?只斷欲界衆生相續中的善根,因爲色界與無色界無有邪見。但在有些論典中說:若有人生起前後世、業因果不存在的邪見,並且造殺父母…
《俱舍論講記 下》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