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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四百论广释——句义明镜论▪P63

  ..续本文上一页实体如幻是极为希求的原因。

  辛一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壬一分二:一、正破;二、示其余理。

  癸一分五:一、破由根识现见瓶有自性相;二、示由此理例破其余;三、由见色门自相即成立其他一切有大过失;四、破唯色自相是现量境;五、示彼能立与所立相同。

  子一、(破由根识现见瓶有自性相):

  问曰:佛教法中说诸法皆无自性,对此我等不能接受,因为诸法若无自性,应该如兔子角一样不能现见,而实际中色瓶等事完全可以现见,所以一切法应该有自性。

  若见瓶色时,非能见一切,

  见真者谁说,瓶为可现见。

  若由眼识见瓶色的时候,非能见到瓶的一切支分,所以已见真性者谁会说,瓶是可以现见有自相之法呢?

  于诸法无自性的空性法义,一般不理解者首先会想到:我明明已现见外境诸法,这些怎么会是无有自性呢?然而这种想法只是没有观察,若加以分析,人们的根识实际上并不可能见到外境的自性相。此处以眼见瓶色为例分析,若说由眼识能现见瓶的自相,在世间不经观察的名言中,世人都可以这样马马虎虎地承认。然加以观察,所有瓶等外境法,其实都如《俱舍论》中所说那样,欲界中每种事物都由色香味触地水火风八种极微体组合而成。比如青色瓶,它有色香等八种组成部分,人们将这八种微尘的组合体,假名为瓶;而且以眼识观看时,只能现见其色尘部分,而其它七个部分都不是眼识的对境,故没有见到。如果你以眼识见到瓶的色尘,而说原原本本见到了瓶的自性相,以此可以成立瓶有自性相,这种说法智者谁也不会承认。因此,对诸法真相有所证悟者,并不会承认瓶等诸法有自性相可以现见。以人们根识见某种法时,粗略而言,只是见到了该法的一部分,如以眼识从正面见瓶的色,只见到了其前面的显色,而其侧面、后面等其它部分并未见到,故不能说真实见到了瓶的色、真实见到了瓶的自相。

  有些分辨师认为,我们以根识现见的法,是一种分别寻思所得法,也即将分别识许为现量,这种观点与正理、世间名言量都相违。世间人共许所见量的外境为现量,如明月朗朗为现量境,而不可能许心识为现量;从正理而言,心识是刹那坏灭无有停住之法,不能许为现量。此理在大疏中广有辨析,然而无有因明法相基础者,对此可能一时难理解头绪,故不繁言。

  子二、(示由此理例破其余):

  诸有胜慧人,随前所说义,

  于香味及触,一切类应遮。

  诸有殊胜智慧的人,随前颂所说的正义,对那些许香味及触可由根识现见而成立诸法有自性,这一切类的邪见均可遮除。

  按照上颂所说的正理,有智慧者可以遮除其余香味触而引生的对诸法有自性的实执。比如世人常常会想:“豆蔻花肯定会有实有存在,因为我可以闻到它的香气。”“瓶子肯定是实有的,因为我可以实实在在触摸其形体”等等。对这些由鼻识、身识见境,而执外境有自性相的误执,一一都可依前述正理遮破。因为瓶等对境法若实有自相存在,那么一个自相不可能有可见不可见的两部分,如是由鼻闻花香时,也应由鼻见到花的色、味、触,可是这在实际中根本就不可能成立。因此有智慧者应仔细辨别,人们在日常中的根识所见诸境,实际都只是一种粗大的印象。若对“我已见瓶色”之类的想法加以分析,人们根识其实并未见到对境的自相,只不过是没有观察时,人们迷乱地认为诸法真实成立,自己的眼耳鼻舌身皆可感受到其自相,这些感觉实际如同迷梦幻觉而已,并不能成立为真实量。《三昧王经》中云:“眼耳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若彼等为量,圣道复益谁。”凡夫的根识,皆非真实的量,不可依凡夫认为能有根识见境,而成立根境实有自性相。

  子三、(由见色自相成立见其他一切有大过失):

  问曰:瓶与其色非是异体,而是一体法,所以由于见色,即见瓶的一切部分。

  若由见色故,便言见一切,

  由不见余故,色应名不见。

  如果由眼识见到瓶色之故,便说见到了瓶的一切部分,那么由于不见其余香等部分故,瓶色也应该名为不见。

  如果许瓶与其色是一体,所以应该由眼见瓶色即见瓶的一切部分,这种承认有大过失。因为八种极微体和合而成的瓶子,若由眼识见其一部分色尘,即可名为已见瓶的所有部分;同等道理,由你的眼识见瓶色时,其余的香味触等部分并未现见,也即眼未见瓶香、瓶味等,由是也应成未见瓶色。因为你们许见瓶一部分即为见所有部分,如是也应许由不见瓶的一部分,而不见瓶的一切部分,眼识应成不能现见瓶色自相。若对方不接受这种过失,那么他们认为由见瓶的一部分即见瓶的整体,这种立论不能成立。如果见一即见一切,那么不见一即不见一切,二者推理方式完全相同,若对方接受前者,理应也接受后者,完全没有道理只许其中一个。

  子四、(破唯色自相是现量境):

  问曰:瓶子的整体虽然不是眼识的现量境,但是由现见瓶的部分色,依此类推即可现量成立瓶有自性。

  即唯于瓶色,亦非现见性;

  以彼有彼分,此分中分故。

  只就瓶色而言,亦不可现见它有自性,因为瓶色有彼分、此分和中分,(是依众多支分和合而假名瓶色故。)

  但就瓶的色部分,其实也不能为眼识现量见到,而成立瓶色有自相存在。疑问瓶色,也是由众多色尘组合而成,比如一个青色瓶,有你眼识所见正面的此分显色,瓶背后不见的彼分,还有处于可见与不可见中间部分的中分,继续分析每一分,实际也由众多的细微部分组成,最后乃至可以分析至无分微尘。在如实众多微尘和合而成假名为瓶的色之中,你所见的只不过是极小的一部分,并为未见到瓶色的整体。同样,嗅香、尝味、触形等也无不是如此,只是以根识感受到对境的一部分,而并不能现量了知对境的整体形像。而没有观察时,人们通过这种模糊而零碎的感觉,认为自己现量见到了诸法的自相,这是一种迷乱执著,实际上是并不成立。虽然于世俗名言中,人们也许根识见境为现量,而这些现量唯是假相,于实义中稍加观察,实无有任何现量可得。

  子五、(示彼能立与所立相同):

  极微分有无,应审谛思察,

  引不成为证,义终不可成。

  极微是否有方分,应该详细思维观察其真实相,所以引极微不能成立瓶有自性的证据,所立的瓶是现量境之义始终不可能成立。

  有些人认为,瓶子等法一定会有根识现量缘执的自性相,相因为不管如何分析,瓶子等法依然会实有存在其最细微的组成部分——即极微或无分微尘。由极微实有故,瓶子也实有不虚,故眼等根识一定可以现量见到。对这种能立——极微,若加以观察,实际中也不可能成立。因为所谓的极微,它究竟有无方分?若有前后等方分,则不能称之为极微。依靠这样有方分的微尘和合而假名为瓶子,也不能成立瓶子真实有自相,因它的无有任何方分,则成完全无有,如是瓶子的本性也成无有,既然无有,又如何成立瓶子有自性相,可以成为根识的现量见境呢?所以想用极微作能立因,而成立瓶为现量境的所立,若对极微是否有方分加以观察,其能立、所立二者均不成立。

  癸二、(示其余理):

  一切成分色,复成为有分,

  故言说文字,此中亦非有。

  一切根识所取境在观察之下,都观待其有分(整体)而成为支分色(支分),此支分色观待其更细的支分而为有支分;所以诸法唯是言说文字安立的假相,此中也无有任何实体可得。

  有情根识所取的境相,其实唯是一种假相,而无真实自性成立之体。因为根识所取的任何一种法,比如说眼识见瓶色,所见的瓶色观待瓶子的整体,只是支分色,也即只见到了瓶子的少部分支体,并未见瓶子整体,而这部分所见的支体色,观待其更细的支分,又是有支分(整体),也即眼识所见的可以说是某种有支分法,而不是支分色。但是在名言中,有分与支分是相互观待而成的法,若有分整体成立,支分才可以成立;支分成立,有分整体才可成立,而而通过上述观察,于所见境中并无真实成的有分和支分,故所见境非有真实自性存在,不可能真实成立根识能现量缘取对境的自相。所以,一切法但有语言文字所假立的相,而实际中并不存在本体。虽然借助语言文字名称,人们可可以说有种种不同的所取根境,而这些根境皆是观待安立的分色或有分,而无有自性成立的实体,于实相中毫无存在,有智者应于深入思, 虑,若若能了知自, 己根识所取诸境,唯有文言名称而无实体无始生死苦因——执诸法实有的恶习顶可得以根除。

  壬二、(别破)分二:一、破境有自性由根所取;二、破意识取境有自性。

  癸一分二:一、破所见实有;二、破所闻实有。

  子一分二:一、破境实有;二、破有境实有。

  丑一分二:一、破内部;二、破外部。

  寅一分三:一、观察显色形色一异而破;二、观察四大而破;三、明彼所许有危害。

  卯一、(观察显色形色一异而破):

  问曰:由显色形色所显示的瓶子自相,是眼识所能现见,所以瓶子应该是现量境。

  离显色有形,云何取形色,

  即显取显色,何故不由身。

  如果离开显色另有形色,那么眼识为什么能取形色呢?如果形色即是显色,那么取显色何故不是由身识呢?

  所谓显色,是指红黄蓝黑等物体外表显露的颜色,形色是指物体的形状,如长短方圆等,这二种色是根境法色相。有些人认为眼识能现见对境法的显色形色,故完全可以成立瓶子等所取境的色自相成立,可以成立现量境,针对这类观点,此处以观察显色与形色是异体或一体而破。如果如果离开瓶子的显色,另有长短方圆的形色异体存在,那么在眼识取显色时,应成不能同时缘取其形色,因为二者异体,显色中无有形色,如同马上无有牛,不应该同时为眼识现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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