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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四百论广释——句义明镜论▪P64

  ..续本文上一页实际中,人们的眼识取境时,却会同时缘取其显色形色,如眼根正常者都可同时见前面这根红色的圆柱子、营色的方瓶等。以此显然推翻了显色形色异体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形色与显色一体,是自性成立的一体法,也即自性成立的所取境之色自相,那么人们在以身识辨别瓶的形色时,身识为什么不能了知瓶子的显色呢?形色可以由身体触觉了达,达如果形色显色自性一体,那么盲人也应见显色,黑暗之中人们也可以通过触摸了知物体的颜色,......这类推论当然谁也不会承认,也显然与事实相违,因而显色与形色也非一体。二者既非异体,也非一体,那又如何成立二者是所取境的色自相,是眼识的现量境呢?如果显形二色实有存在,必然存在一体或异体的关系,而观察之下,一体异关系都不成立,以此有智者应知,自根识所见之色自相也唯是如同梦中景一般。

  卯二、(观察四大种而破):

  问曰:色处是实有,因为因色——四大种实有故。

  如离于色外,不见于色因,

  若如是二体,何故眼不取。

  如果离开色法以外,并不能见到地等四大种色因;若色法实有则果色与因色二体也应实相存在,以什么原因眼识不能现见二者呢?

  若对方提出,以四大种实有存在鼓,色境应自相存在。因为四大种是因色,因色既然存在,其果色也就实有不虚,应该为眼识现量缘取等等。对这种立论,可以观察,在色法以外,并不可以见到到地水火风的四大种因色,所谓的因色只是依果色而假名安立的法,其体性不异。如果按对方所许,因色实有,果色也是实有,如是在一个色法上存在两种实体,这是不合理的。而且因色与果色如实有,那人们在见色法时,又为什么不能现见二者各自的自相呢?比如说,当你见柱子时,除果色柱子外,并不可能见到另外有四大种因色的存在。而四大种因色若实有,应该是能见到的法,能见的法没有见到,显然可以成立它并不存在。所以,对方若以大种因色实有的观点,成立眼识所取色境是实有,应成眼识应当能取大种因色和果色,而实际中眼识不能取大种因色,故因色实有的立论不成,如是色境实实际有的观点也无法成立。

  卯三、(明彼所许有危害):

  见地名为坚,是身根所取,

  以是唯触中,乃可说名地。

  现见地大名为坚性,是身根所取境;因此只有在触觉范围中,才可以说名为地。

  上上偈所言的他宗观点,许实实际有色因四大种存在,因而色处实有,这种承认尚有另外的一种大过失。因为六尘中的色处,是眼识的对境法,而地等大种是身识触觉的对境,如是不同的两种法,又如何成立为因果法呢?又怎么会是同体存在呢?比如地大,它是一种坚性,是有请身根触觉所取认之境,而且只有在身根触觉范围中,才可认识离名为地大,其余根识对它无有缘取确认的功能。所以,地等四大种与六尘中的色处有很大区别,一为身识所取境,一为眼识所取境。如果依敌宗所许,地大等因色与色处果色,二者皆是实有,那么二者之间则不成立因果关系,因为二者各有实,各自性相秉然不同;如是彼等所许果色也有无因的过失。而且对方许二者同体存在于色法之中,能为眼识所取,如是应成大种因色能为眼识所取,这种观点的谬误显然易见。

  寅二、(破他部):

  由所见生故,此瓶无少德,

  故如所见生,其有性非有。

  如果是由所见而生,这种瓶子则无有有少分功德,所以就象所见瓶从所见而生,而非真瓶,其瓶的实有自性不能成立。

  此处是破斥胜论外道所许的观点。胜论师认为:人们在见瓶子时,瓶子的自体并不能见到,但是瓶子也不是非所见的物体,因为瓶子具有一个所见身,即有一个所见的总相,这个总相能够现见,所以瓶子可以成为现量所见。这种立论极不合理,因为根识所见的瓶子是瓶子的所见总相,相而非瓶子自体。那么你们现量所见的瓶子,并非瓶子自体,如是瓶子的存在也就没有什么作用,因为其自体不可见,而且而且你们见瓶,也没有什么功德,因所见并非真正的瓶子,不能成立是真正的现量见瓶。用另一种方法观察,你们的所见和瓶子是一体还是异体呢?若许一体,见到所见时,即见到了瓶子的自体,与你们远先所许的“瓶子自体所见”想违。若许异体,那你们见瓶子时,只能见所见,瓶子自体如何与你们见不见瓶无有关系。而你们以见到与瓶异体的所见,来成立瓶有自相可以现量见到,这是无有道理的推论,因你们见到的不是真实的瓶自相,而是另一种所见总相,是一种非瓶自体的假相。所以,无论怎样努力,建立瓶有自性相,都会如同胜论外道所许。“所见瓶相从瓶的所见总相而生起”一样,其自性不可成立,而只是一种非实有的假相。是一种名言假立的幻相。

  丑二、(破有境实有)分五:一、破眼能见色有自性;二、破识是作者;三、破眼是作者;四、云应观待眼为能见;五、破三缘和合是能见色者。

  寅一、(破眼能见色有自性):

  问曰:现见色等境有自性,因为有能缘色等境的眼与根。

  眼等皆大造,何眼见非余;

  故业果难思,牟尼真实说。

  眼等根都是大中所造,然而任何色处只有眼见而非其余耳等根所能见;所以生果难可思议,这是释迦牟尼佛的真实语。

  眼等诸根见色等对境,非是真实成立之法,不能说有自性。比如说,人们认为眼能见色是天经地义,自性成立之事,而稍加观察,为什么眼能见色,谁也不可能举出真实的理由。因为有情的眼耳等诸色根,都是由四大种和合造成,其组合成份并无差别,然而对于任何色处,却只有眼根识能见,其余相同的由四大种所成之耳身等根,却不能见。同样,四大所成之耳根只能缘声,鼻根只能缘香,......而对其余的境不能缘取。由此可知,眼见色等现象并非自性成立,而是众生不可思议的业力异熟果,造成了相同的四大所造根有不同作用假相。如果大种所造的眼见色自性成立,也即大种所造的根自性成立能见色,那应成耳鼻等也能见色,因为它们也同样是大种所造,对此显然是谁也不会承认。而眼为何只能见色,这是难思的因果,也是名言中的一种缘起现象,不能以理智观察。对这些难可思测的因果,本师释迦牟尼佛以真实语说过:“有情异熟那思议,世间一切从风生。”如同器世间依风而生成,众生的一切现象也由不可思议的异熟业果而形成。故不应将不可测知的眼见色等业果现象,误认为自性成立之法。

  寅二、(破识是作者):

  问曰:眼等有自性,因为有眼根的果识能见色。

  智缘未有故,智给在见先,

  居后智唐捐,同时见无用。

  眼识的缘尚未有故,眼识非在见境之先而有;若在见境之后眼识应成无义唐捐,若在见境同时眼识见的作用应成无用。

  有人认为,眼等诸根的果识能现见对境,一次又一次眼等理应实有存在。对此立论可以观察,果识(智)在眼根见境的过程中,是先于生起、其后生起、抑或同时生起?首先分析,眼识不可能在见色之前生起,因为若未见色,生眼识的所缘境不存在,眼识果不可能无因无无缘自己生起,比如若未见到瓶子,缘取瓶的眼识即不会生起。如果是先见色,而后生起眼识,不观察时,世人都这样承认,而观察之下,这这也不可能成立,因为生起眼识是为了见色,若先已见到了色,而后来生起的眼识即成无义唐捐,已没有什么必要了。如果在见色同时生起眼识,二者即成同时存在互不观待的法,无需眼识的功能,见色已另外成立的,如是生起眼识而见色的作业也就无有任何作用。同样,对鼻舌身等根识见境,也可作如是分析,结果就会发现,在真实中,根识并不能现见对境。而名言中世人常以为根识能见境,唯是迷乱假相而已。

  寅三(破眼是作者)分三:一、眼有见色的功能则有大过;二、见色后为见行法则无用;三、眼若不至境而能自性见色则眼应见一切境。

  卯一、(眼有见色的功能则有大过):

  眼若行至境,色远见应迟,

  何不亦分明,照极远近色。

  在见色时,眼根若要行至色境,那么对于远处的色境见时应当迟缓;而且,眼根为何不能同样分明地照见极远与极近的色境呢?

  世人一般都会认为,正常的眼根能见外境色法,这时候名言中工许的观点。然而对这些现象若深入观察,不难发现所谓的“眼能见色”,只是一种迷迷乱假相,在真实中并不能成立。如果眼能见色,而外界色境并不会移动至眼根内,那是否眼根去行动解除色境呢?如果是眼行至色境,比如我的眼睛看柱子,柱子不会自己移动到眼睛里,而是眼睛自己行动去解除了柱醉,如果是这样,外界色境离眼睛越远,即需要越长的时间才能为眼睛所见到。可是在现实中,人们看远近之物,并无如是的区别,就象我现在看经堂,一抬头整个经堂里的竞赛象就能同时照见,并无远近快慢之别。而且眼若是能行至境见色,则见则使时,不应有极近极远不能见的差别。极近的色如涂在眼根上的药,已与眼相触故,又为何不能见呢?极远的色,如超出了常人视力范围的远方景色,如果是眼能行至境见色,理应同样分明地照见,而不应有见不到或者不清楚的差别。所以,许眼能行至境而见色,也有众多太过。色不能行至眼根,眼根也不能行至色境,那世人所谓的眼能见色,又是如何成立的呢?现在人可能回说:噢,这毫无希奇,是色境的光影反射至眼球呢,所以眼能见到色境。这种想法更为迷乱,既然承认眼睛所见的是光线影子,那也应明白,眼睛所见的,并非外境色法的自体相,而是一种假相,是依于光影等因缘,人们的心识再判断想像出来的东西,对这样的想像物,绝不应许为外界真实的自相。若于这方面深入观察,则于有情的见闻觉知现象,皆可了知,唯是虚妄分别,无有任何真实性可言。

  卯二、(见色后为见行法则无用):

  若见色眼行,其行则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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