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中觀四百論廣釋——句義明鏡論▪P63

  ..續本文上一頁實體如幻是極爲希求的原因。

  辛一分二:一、總破;二、別破。

  壬一分二:一、正破;二、示其余理。

  癸一分五:一、破由根識現見瓶有自性相;二、示由此理例破其余;叁、由見色門自相即成立其他一切有大過失;四、破唯色自相是現量境;五、示彼能立與所立相同。

  子一、(破由根識現見瓶有自性相):

  問曰:佛教法中說諸法皆無自性,對此我等不能接受,因爲諸法若無自性,應該如兔子角一樣不能現見,而實際中色瓶等事完全可以現見,所以一切法應該有自性。

  若見瓶色時,非能見一切,

  見真者誰說,瓶爲可現見。

  若由眼識見瓶色的時候,非能見到瓶的一切支分,所以已見真性者誰會說,瓶是可以現見有自相之法呢?

  于諸法無自性的空性法義,一般不理解者首先會想到:我明明已現見外境諸法,這些怎麼會是無有自性呢?然而這種想法只是沒有觀察,若加以分析,人們的根識實際上並不可能見到外境的自性相。此處以眼見瓶色爲例分析,若說由眼識能現見瓶的自相,在世間不經觀察的名言中,世人都可以這樣馬馬虎虎地承認。然加以觀察,所有瓶等外境法,其實都如《俱舍論》中所說那樣,欲界中每種事物都由色香味觸地水火風八種極微體組合而成。比如青色瓶,它有色香等八種組成部分,人們將這八種微塵的組合體,假名爲瓶;而且以眼識觀看時,只能現見其色塵部分,而其它七個部分都不是眼識的對境,故沒有見到。如果你以眼識見到瓶的色塵,而說原原本本見到了瓶的自性相,以此可以成立瓶有自性相,這種說法智者誰也不會承認。因此,對諸法真相有所證悟者,並不會承認瓶等諸法有自性相可以現見。以人們根識見某種法時,粗略而言,只是見到了該法的一部分,如以眼識從正面見瓶的色,只見到了其前面的顯色,而其側面、後面等其它部分並未見到,故不能說真實見到了瓶的色、真實見到了瓶的自相。

  有些分辨師認爲,我們以根識現見的法,是一種分別尋思所得法,也即將分別識許爲現量,這種觀點與正理、世間名言量都相違。世間人共許所見量的外境爲現量,如明月朗朗爲現量境,而不可能許心識爲現量;從正理而言,心識是刹那壞滅無有停住之法,不能許爲現量。此理在大疏中廣有辨析,然而無有因明法相基礎者,對此可能一時難理解頭緒,故不繁言。

  子二、(示由此理例破其余):

  諸有勝慧人,隨前所說義,

  于香味及觸,一切類應遮。

  諸有殊勝智慧的人,隨前頌所說的正義,對那些許香味及觸可由根識現見而成立諸法有自性,這一切類的邪見均可遮除。

  按照上頌所說的正理,有智慧者可以遮除其余香味觸而引生的對諸法有自性的實執。比如世人常常會想:“豆蔻花肯定會有實有存在,因爲我可以聞到它的香氣。”“瓶子肯定是實有的,因爲我可以實實在在觸摸其形體”等等。對這些由鼻識、身識見境,而執外境有自性相的誤執,一一都可依前述正理遮破。因爲瓶等對境法若實有自相存在,那麼一個自相不可能有可見不可見的兩部分,如是由鼻聞花香時,也應由鼻見到花的色、味、觸,可是這在實際中根本就不可能成立。因此有智慧者應仔細辨別,人們在日常中的根識所見諸境,實際都只是一種粗大的印象。若對“我已見瓶色”之類的想法加以分析,人們根識其實並未見到對境的自相,只不過是沒有觀察時,人們迷亂地認爲諸法真實成立,自己的眼耳鼻舌身皆可感受到其自相,這些感覺實際如同迷夢幻覺而已,並不能成立爲真實量。《叁昧王經》中雲:“眼耳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若彼等爲量,聖道複益誰。”凡夫的根識,皆非真實的量,不可依凡夫認爲能有根識見境,而成立根境實有自性相。

  子叁、(由見色自相成立見其他一切有大過失):

  問曰:瓶與其色非是異體,而是一體法,所以由于見色,即見瓶的一切部分。

  若由見色故,便言見一切,

  由不見余故,色應名不見。

  如果由眼識見到瓶色之故,便說見到了瓶的一切部分,那麼由于不見其余香等部分故,瓶色也應該名爲不見。

  如果許瓶與其色是一體,所以應該由眼見瓶色即見瓶的一切部分,這種承認有大過失。因爲八種極微體和合而成的瓶子,若由眼識見其一部分色塵,即可名爲已見瓶的所有部分;同等道理,由你的眼識見瓶色時,其余的香味觸等部分並未現見,也即眼未見瓶香、瓶味等,由是也應成未見瓶色。因爲你們許見瓶一部分即爲見所有部分,如是也應許由不見瓶的一部分,而不見瓶的一切部分,眼識應成不能現見瓶色自相。若對方不接受這種過失,那麼他們認爲由見瓶的一部分即見瓶的整體,這種立論不能成立。如果見一即見一切,那麼不見一即不見一切,二者推理方式完全相同,若對方接受前者,理應也接受後者,完全沒有道理只許其中一個。

  子四、(破唯色自相是現量境):

  問曰:瓶子的整體雖然不是眼識的現量境,但是由現見瓶的部分色,依此類推即可現量成立瓶有自性。

  即唯于瓶色,亦非現見性;

  以彼有彼分,此分中分故。

  只就瓶色而言,亦不可現見它有自性,因爲瓶色有彼分、此分和中分,(是依衆多支分和合而假名瓶色故。)

  但就瓶的色部分,其實也不能爲眼識現量見到,而成立瓶色有自相存在。疑問瓶色,也是由衆多色塵組合而成,比如一個青色瓶,有你眼識所見正面的此分顯色,瓶背後不見的彼分,還有處于可見與不可見中間部分的中分,繼續分析每一分,實際也由衆多的細微部分組成,最後乃至可以分析至無分微塵。在如實衆多微塵和合而成假名爲瓶的色之中,你所見的只不過是極小的一部分,並爲未見到瓶色的整體。同樣,嗅香、嘗味、觸形等也無不是如此,只是以根識感受到對境的一部分,而並不能現量了知對境的整體形像。而沒有觀察時,人們通過這種模糊而零碎的感覺,認爲自己現量見到了諸法的自相,這是一種迷亂執著,實際上是並不成立。雖然于世俗名言中,人們也許根識見境爲現量,而這些現量唯是假相,于實義中稍加觀察,實無有任何現量可得。

  子五、(示彼能立與所立相同):

  極微分有無,應審谛思察,

  引不成爲證,義終不可成。

  極微是否有方分,應該詳細思維觀察其真實相,所以引極微不能成立瓶有自性的證據,所立的瓶是現量境之義始終不可能成立。

  有些人認爲,瓶子等法一定會有根識現量緣執的自性相,相因爲不管如何分析,瓶子等法依然會實有存在其最細微的組成部分——即極微或無分微塵。由極微實有故,瓶子也實有不虛,故眼等根識一定可以現量見到。對這種能立——極微,若加以觀察,實際中也不可能成立。因爲所謂的極微,它究竟有無方分?若有前後等方分,則不能稱之爲極微。依靠這樣有方分的微塵和合而假名爲瓶子,也不能成立瓶子真實有自相,因它的無有任何方分,則成完全無有,如是瓶子的本性也成無有,既然無有,又如何成立瓶子有自性相,可以成爲根識的現量見境呢?所以想用極微作能立因,而成立瓶爲現量境的所立,若對極微是否有方分加以觀察,其能立、所立二者均不成立。

  癸二、(示其余理):

  一切成分色,複成爲有分,

  故言說文字,此中亦非有。

  一切根識所取境在觀察之下,都觀待其有分(整體)而成爲支分色(支分),此支分色觀待其更細的支分而爲有支分;所以諸法唯是言說文字安立的假相,此中也無有任何實體可得。

  有情根識所取的境相,其實唯是一種假相,而無真實自性成立之體。因爲根識所取的任何一種法,比如說眼識見瓶色,所見的瓶色觀待瓶子的整體,只是支分色,也即只見到了瓶子的少部分支體,並未見瓶子整體,而這部分所見的支體色,觀待其更細的支分,又是有支分(整體),也即眼識所見的可以說是某種有支分法,而不是支分色。但是在名言中,有分與支分是相互觀待而成的法,若有分整體成立,支分才可以成立;支分成立,有分整體才可成立,而而通過上述觀察,于所見境中並無真實成的有分和支分,故所見境非有真實自性存在,不可能真實成立根識能現量緣取對境的自相。所以,一切法但有語言文字所假立的相,而實際中並不存在本體。雖然借助語言文字名稱,人們可可以說有種種不同的所取根境,而這些根境皆是觀待安立的分色或有分,而無有自性成立的實體,于實相中毫無存在,有智者應于深入思, 慮,若若能了知自, 己根識所取諸境,唯有文言名稱而無實體無始生死苦因——執諸法實有的惡習頂可得以根除。

  壬二、(別破)分二:一、破境有自性由根所取;二、破意識取境有自性。

  癸一分二:一、破所見實有;二、破所聞實有。

  子一分二:一、破境實有;二、破有境實有。

  醜一分二:一、破內部;二、破外部。

  寅一分叁:一、觀察顯色形色一異而破;二、觀察四大而破;叁、明彼所許有危害。

  卯一、(觀察顯色形色一異而破):

  問曰:由顯色形色所顯示的瓶子自相,是眼識所能現見,所以瓶子應該是現量境。

  離顯色有形,雲何取形色,

  即顯取顯色,何故不由身。

  如果離開顯色另有形色,那麼眼識爲什麼能取形色呢?如果形色即是顯色,那麼取顯色何故不是由身識呢?

  所謂顯色,是指紅黃藍黑等物體外表顯露的顔色,形色是指物體的形狀,如長短方圓等,這二種色是根境法色相。有些人認爲眼識能現見對境法的顯色形色,故完全可以成立瓶子等所取境的色自相成立,可以成立現量境,針對這類觀點,此處以觀察顯色與形色是異體或一體而破。如果如果離開瓶子的顯色,另有長短方圓的形色異體存在,那麼在眼識取顯色時,應成不能同時緣取其形色,因爲二者異體,顯色中無有形色,如同馬上無有牛,不應該同時爲眼識現見。而…

《中觀四百論廣釋——句義明鏡論》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