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有瓶子的盛水等作用,何处有色相,彼处也应有瓶等,这显然不能成立若瓶色异体,应成二者有两种不同的体,那么瓶子无色相,瓶子的色相单独存在非瓶之处;这种情况肯定不可能存在,因为人们可以现见瓶子都有颜色形状。然后,若瓶子与色是有自性的异体,依于瓶体而有色相或依于色相有瓶体就象说某人身上有一件衣服,或说某块布中裹有人的身体一样。这两种都不可能成立,以为二者若自性异体,相依而存,那么不观待色相与应当缘取瓶体,不观待瓶体也应缘取其色相,就象盘中有 ,二者都可单独缘取此颂推论观察方法,是“七相 因”中的四种,以观察某法若有实体,那么它的所依能依,二者是否一体或异体,能依所依二者是否可以成立异体相依;若这些关系都不成立,其实体一即无由成立。任何一种色法,人们都会以其有形色相状可缘取,而执它有实体存在。若能以如上色相 体是一是异等方法观察,这类迷乱分别而起的实执,即不难断除。以色法若实有,必然要有成立理由,一而一经观察,真正成立实有的依据不可得到。
癸二、(广释)分二:一、破他部:二破内部。
子一、分二:一破能相:二破所相。
丑一、分二:一破实总是异体的所依;二破德是异体的所依。
寅一、(破实总是异体的所依):
若见二相异,谓离瓶有同,
非尔是则同,何不异于瓶。
如果见有性与瓶,总别二相是异, 离瓶子实体有同(有情),但按理非是这样,否则同(有性)为何不异与瓶呢?
此处的破他部是指对胜论外道的破斥。胜论师以为;色与瓶虽然不是异体,但是其有性是异体,瓶是实质是一种别体,有性是总相,二者异体联系,所以说瓶是实有。中观师破曰:如果瓶的实质别体,与其有性总体,二者是异体,以此你们说在瓶之外有一个总相自性存在,这是不合道理的。如果总相有性以什么理由与瓶不相异呢?二者理应相异不一,而有性既然与瓶子本身无关,故无法以它成立瓶是实有。胜论外道于此,是想建立一种所谓的有性总相,来成立瓶子等法的别体为实有;但这种总相存在,不能是瓶等法的色,如上颂已破,故他们说有性是异于瓶子的法,而这种法与瓶子有联系,故能成立瓶子为实有等等。这种建立虽然挖空心思,然而总相别相既然相异,二者又能有什么关系;总相有性是异瓶自之物,如同马以外的牛,即使牛有存在,于马是存在毫无建立的帮助。
寅二、(破德是异体的所依靠)分二:一、正破;许异德不依德有相违。
卯一、(正破):
问曰:瓶有实体,因为有一个、二等德数异体所依故。
若一不名瓶,瓶应不名一,
此具非相等,由此亦非一。
如果一等德数不家谱做瓶,同样,瓶应不叫做一;此瓶屗所具德数并非相等,由此瓶亦不是一。
数论外许一切所知法可归纳为实质功德业、总体、别体、会合前种句义,实质法是功德所依,所谓功德法即具数量、苦乐等。依实质法具有所依的数量功德等。可以成立实质法实有。如果这样承认,那么就瓶子而言,瓶子与它所具的二、二等数量功德,是否为一体呢?谁都能知道,瓶子所具的德数一、二等,并不是瓶子,不能称为瓶子,如果一是瓶子,那么所有的一,如柱子所具的一、牦牛所具的一,都应成瓶子,所以瓶子实体与它所具的功德不只自性一体法,按里瓶不应是一,而依有一、二等功德来成瓶子具实体,也就无法成立。对方辩难曰:如果一不是与瓶子同等存在,那应成瓶子不能有一、二等功德,如是一个瓶子就永远不应找到。所以应许瓶具有一数故,瓶能成一,但一数不成为瓶。
答曰:世俗名言中,瓶子能具有一、二等德数,然而这些德数并非是瓶子,因为一并不能有瓶子,二者并非相等关系,因此可一成立瓶子也非是一,不能依一来成立瓶子实有。胜论派许一与瓶是异体,二者是能依所依关系,以所依存在即能依存在,然而在上述观察下,瓶具有一数,而一数并不能具有瓶,二者并非瓶等,故不能成立瓶即是一,以一存在瓶即有实体存在的立论。
卯二、(许异德不依德有相违):
如色遍于空,色实得大名;
敌论若非他,应申自宗义。
如果色能遍于实质,色实际上还是应得“大”的名称;敌论所说的若非他宗,即应申自宗教义驳斥敌论,(然汝怎么能以自宗来难内道呢?)
胜论外道认为功德可依于实质,然而各个功德相互间不能成为能依所依,而加以分析,这种立论不能成立,实际上你们所谓的功德仍然要依于功德。比如说瓶功德中的色法(即颜色、形状),你们许它能遍于实质,因此瓶的大小高低种种形象,即是色的大小高低等,这样色也应得“大”名,能成为其它大小等功德的依处。很明显推翻了汝宗的观点。对方难曰:这种说法不对,第二德不依德,是我们的宗义,所以大小等功德不依于色。答曰:曰如果你们的敌论,在问难时所用的不是汝宗外的他宗,而是用你们的宗义,那么你也应提出自宗的教义来回答。但是,对我们内道宗的破持,你等又怎么能用自宗来难我呢?正在推怔辩论某宗医是否可以成立时,不能引此宗义证成他自己的观点,而应以对方共许因明推理方法来论证,这是内外道共许的辩论原则。不管于何种辩论场合中,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不然无论你如何以引述自宗,敌方也可引用他的宗派,二者永无达成共识的机会。
丑二、(破所相):
问曰:他性异体的功德虽已破除,但所相——瓶子尚未破除,因此瓶是有自性。
非由于能相,能成其所相,
此中异数等,实性亦非有。
非是由于能相而能成立其所相实有;所以此中离于一、二德数等,实有自性的瓶体亦应非有。
能相是能表示或说确立某法的法相,所相是能相所表示的法,比如说,瓶的功德为能相,依这些功德所表示的瓶为所相。在上颂已破除了瓶的能相功德之实有性,而外道仍执瓶体自体实存,这实际上严重地违犯了因明推理规则。因为前面已破除了瓶的能相——一、二等异体的德数,并不能真正成立所相实有,“以一不名瓶,瓶不名一故”;能相既然不不成立,其所相瓶子也就不应再许有自性存在。要建立某种法,必须先建立其能相,离开能相则无有异体的所相,离所相也无有异体的能相可得,而你们许一、二等功德,是异于瓶体的法,依于这种能相,明显地不能成立所相瓶的存在。否则,应成一数即瓶体,瓶体即一数,等等有如上所说的种种太过。
子二、(破内部)分二:一、广破一聚实有;二、略破聚者虽多而所聚一体是有自性。
丑一分五:一、观察一异而破;二、破诸支分互相和合一聚是实有;三、示破一聚合实有之其他理由;四、破瓶从自因而实有生;五、破由观待自支分故瓶是实有生。
寅一、(观察一异而破):
离别相无瓶,故平体非一,
一一非瓶故,瓶体亦非多。
离开色等八微的别相外无有瓶,所以瓶体不是自性的独立一体;而八微的一一体都不是瓶体,所以瓶体也不是多个聚合体。内道中的经部论师认为,瓶等由色香味触地水火风八微合为一体,所有存在自性实体,而瓶体既由八种微尘和合而成,又怎么能成自性的一体呢?所谓的瓶子,只不过是人们在这些微尘的聚合体上,以分别安立的一种名言而已,在这个假名为瓶的聚合中,除了色等八微各各的别相外,并不存在一个名为瓶子的法。如果瓶子存在,必须要有成立它的能相,而观察之下,只有八微各自的法相,无有瓶子的相。
所以若不存自性一体的瓶子。瓶子不存在自性成立的独体,那是否可成立:瓶子由八微组成,以此而有多体呢?这也不成立。因为色香味触地水火风,各各有它们的别相,而无有瓶相,一个瓶体尚无法成立,故不能成立有多个瓶体。否则八微一一体都应成为瓶子,这种混淆名言的说法,当然是不能成立的。而且,由八微一一体都不是瓶,它们之间无论怎样聚合,也不能真正产生瓶体。就象在一粒沙尘上,不存在大米相,那无论怎样聚合多粒沙尘,也不可成为大米;而八微与瓶体也是同样,故于八微的聚合中,也不存在一个或多个瓶体。
寅二、(破诸支分互相和合)分二:一、正破;二、破彼所答。
卯一、(正破):
问曰:由八微互相和合即可成为一瓶,所以瓶是实有。
非无有触体,与有触体合,
故色等诸法,不可合为瓶。
瓶非是无有触体的色香味触,与有触体的地水火风和合而成一体;所以色等八微诸法,不可能和合成为实有的瓶。
前偈已破八微和合,如同多个尘粒捏在一起,便能成就实有瓶体的可能性。于是对方又提出八微聚合成瓶非是简单地会合,而是如同泥水相互和合,成为不分的一聚,聚合所以这种一聚可以成立瓶子有实体。八尘和合成一聚,这种所谓的和合能否成立,还需要观察。在色等八尘之中,色香味触四种是眼等根识所缘的境,无与形体,所以是无有触体之法;而地水火风四大,是有触体之法。这两种法一者有体,一者无体,故不可能有真正的相遇和合发生,犹如虚空兔角实际上不可能与手掌发生相触一般。既无法发生相触遇,八微之间也就不可能发生所谓的和合而成一聚,成为实有的瓶体。有关和合的概念,在现代化学物理学科中,尤可明显地了知,世俗中所谓的多种物质聚合而发生反应变成另一种物质,这个过程中,唯是原来的化学元素重新组合,人们在这种重新组合体上安立不同名称而已,实际上除那些同样的元素外,并无真正新的产生了某种实体,就象同样的泥土,依不同组合结构,人们称为瓶、盆、碗等不同名称一样。
卯二、(破彼所答):
问曰:触与非触虽然互不相触,但是有触与非触的和合,故瓶是实有。
色是瓶一分,故色体非瓶,
有分既为无,一分如何有。
色只是瓶的一分,所以色体非是瓶,…
《中观四百论广释——句义明镜论》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