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有分(瓶)既然无有实体存在,那么一一支分怎么会有自性存在呢?
色香等八极微即使有和合,其和合体中也不能泯灭八微的一一别相,而成为无有八微的一种实体,这是经部自宗必须承认的,因为他们许八微是实有自性的法。而在八微的和合体中,其中色只是瓶子的一部分,以此不能承认色体是瓶子,否则应成八微中唯有色是瓶子的组成元素,而其它七种不时瓶子的因,所有存在色的地也应存在瓶子,等有众多过失。同样,其它如香味等,各个只是瓶子的一个支分,不是瓶子的整体,因而各各都不是瓶子,八微皆不是瓶子,那么它们的组合,也不可能使瓶子无因而有实体产生。实有的瓶子整体既然不存在,观待整体有分而存在的支分也就不可能实有存在,就象桌子如果没有,观待而有的桌面桌腿等分支,也不可能存在。所以,因瓶体非有自性存在,于其支分八微,也应知定非有自性。此处只是以瓶为例,实际中可依此观察整体与支分的理论,摧破对一切法的实执。
寅三、(示破一聚实有之其他理由)分二:一、瓶若实有则一切有色应成瓶;二、瓶的八微亦应成一。
卯一、(瓶若实有则一切有色应成瓶):
一切色等性,色等相无差,
唯一类是瓶,余非有何理。
在一切色法的体性上,色等性相无有差别,而只有一类是瓶,其余的不是,这有什么道理呢?
经部行人认为,色香等八微是实有无分的微尘,依彼等和合,可以生起实有的聚体,如宝瓶、柱子等法。这种观点若真的成立,那么一切色法的性相,应成无有丝毫差别。因为色等体性若成实有存在,则于一切色法上,不会有性相的变化,比如说瓶字上的八微与其它柱子,石块上的八微,其性相应完全相等,既然八微完全相同,那么有什么理将其中一种八微和合体称为实有的瓶子,而其它的柱子,土石等不是瓶子呢?若许瓶子实有,则应许一切八微所成的法是瓶子,以一切法的生因完全相等故。如果不敢如是承认,则色等八微能和合生起实有瓶的观点,也就同样不能承认。
卯二、(瓶的八微亦应成一):
若色异味等,不异于瓶等,
无彼等自无,如何不异色。
如果许色异于香味等,而不异于瓶等本体;如果无有异于色法的香味等法,瓶的自体既成无有,因此瓶如何不异于色呢?
许色等八微和合,可以生起实有的一聚体,还有一种过失是:瓶的八微也应成一体。因为瓶如何是实有的一体法,而八微与瓶是一体无分的法,如是应成八微在性相上毫无差别,完全是一体。
对方当然不敢破坏他们的自宗而作如是承认,以经部论师的观点,色香等各有实体的异体法,是眼鼻等不同根的所取境,而色与瓶无有相异。色如果与瓶无异,那么色即是瓶,而色中无有与它相异的香味等法;可是无有暂时等法,瓶子自体不应成立。因此,瓶子如何不异于色呢?假如只有色存在,而无有香味等其它法,瓶子很明显地无法成立,非是与色同存一体之法。从另一方面观察,瓶子具足色香等八微,若是与瓶子一体的法,也应同样具足八微,可是汝等许色与香味等异体,按理不应许色与具足香味等异体法的瓶子为一体。
寅四、(破瓶从自因实有而生):
瓶等既无因,体应不成果,
故若异色等,瓶等定为无。
瓶等诸法既然无有自性等因,瓶体不应成为有自性的果,所以异于色等八微之外,瓶等决定无有自性。
如上已分析,生起瓶的色等八微诸法,非是瓶自性一体,以此瓶等诸法,不存在自性的生因,也即非是从实有自因而生起。无有自性成立的生因,则瓶体也不能成立为有自性的果;如同幻象幻马现象,其生因非真实的象马,其本体也不成立真实性。所以瓶若与色等支分相异,而非自性一体,瓶体决定会无有自性。以瓶体是观待非自体的色等八微,和合而起的一种缘起现象,离于八微即无有异体的瓶。这一点各自可以依智慧分析,如果在非瓶的八种极微外,无有瓶的存在,依于非瓶的八微,才有瓶的现象,这种法的本质,与梦幻水月实无有任何差别,而不应许有自性。
寅五、(破由观待自支分理瓶从实有因而生):
问曰:瓶是观待自己的泥团等支分而生起的果,因此瓶子自因存在,瓶体实有自性。
若瓶由因生,因复从他成,
自体尚不成,如何能生他。
如果瓶子是由自因泥团而生起;而泥团复从其他因缘而成,因法自体尚不能真实存在,又如何能生其他实有的果呢?
瓶子虽是观待自因泥团而生起,但也不能成立瓶子有实有的生因,故而瓶体有自性。因为瓶的自因泥团,并非自性一体法,它也是由众多陶土尘粒、水、加上陶师的加工而成,而土粒、水等也是由八微和合而成等等,稍加观察,这些因法中任何一个也不会有自性实体成立,因为彼等也必须观待因缘和合才能存在。《回诤论》中说:“诸法因缘生,说彼名为空,若彼因缘生,彼必无自性。”既然因法泥团无有自性,那实有自性的生果又怎么会存在呢?或说泥团的自体尚不能真实成立,又怎么能真实地生起实有的瓶子呢?凡是观待因才有生起的法,皆非有自性的生,若是有自性的法,应成无因生或恒常无生,因为它的气生起不能观待因;可是于世间,不观待因而生的法,何时何处都不可能存在。
丑二、(略破聚者虽众多而所聚一体是有自性):
问曰:瓶虽然是众多支分合成的,但是支分能合为一体,所以瓶有自性。
色等和合时,终不成香等,
古和合一体,应如瓶等无。
色香等支分和合时,色始终不会成为香等其它支分,所以色香等和合而成为一体,应如同瓶的实体一样无有存在。
所谓的多体和合而成一体,是一种未经观察下的名言法,不可能真实成立。比如说组成瓶子的色香等八微,它们之间不论怎样和合,色尘也不可能舍弃其本性而成为香尘的性质,与香成为一体,其它微尘也是同样,它们各自的能相不同,即使和合在一起,也不会舍离各自的体相,如火大不会舍其热性,而成为潮湿性的水大,二者也不会各舍本性,变成另外的一种法。所以,所谓的众多支分和合成一体,永远不可能真实成立,就象瓶子的本体一样,无论怎样观察,也不能有自性存在,唯是为虚幻现象所迷惑的有情,以愚痴分别才安立了种种名言,并执为实有,此处以瓶为例,而实际上,世间的万事万物也莫不如是。世人经常认为,不同的因缘支分绝活后,可以成为一体,生起实有的果,如氢元素(H)与氧元素(O)聚合燃烧,即可得到实有的水(H2O),而观察之下,氢氧的性质并未变化,它们并未舍弃自体变成所谓的水。可是为迷妄分别心所蒙蔽的有情,为水的幻相所欺骗,不能了知水是观待而起缘起假相,反而执氢氧元素的聚合能真实成为一体,能成为真实的水,能产生种种解渴、溺人等作用。因此,作为有理智的人,不应为假相所欺,而应透破种种现象,了达事物的真实面目,超越无明愚痴的束缚。
壬二、(破有聚实有)分四:一、如离色香等别无实聚一样不观待大种实无有大种所造;二、破大种实有;三、破彼所答;四、破火极微膸实有火。
癸一、(如离色香等别无实聚一样不观待大种实无有大种所造):
如离于色等,瓶体实为无,
色体也应然,离风等非有。
犹如离色香等微尘的聚合外,瓶体实为无有;而色体也应同样,离风等大种外无有存在。
以观察分支别体与有支整体的方法,可以了知离与色香等分支,不存在实有的瓶子并不存在;同样,一切有为法皆是如此,比如我们的身体,除了手脚等一一支分外,所谓的身体并不存在,只是人们笼统地将众多支分假立了身体的名称,而实际并没有单独存在一种名为身体的实体。不但瓶子等粗大的法无有实体,而瓶子的色提(即大种所造的色)也是同样,若加以观察,在色体中除了地水火风四大种外,并无一个另外存在的色体(对大种,下偈也将进行破析。)地水火风于人们所见的色体中,其实体各有其体相,始终无有合和产生新的实有一体法,而在有情粗糙的分别心识前,却执着有成实的色体,有此而引生众多的虚妄分别痛苦,若能依正理如是深入观察,这些虚妄无义的苦执定会渐渐消退无余。
癸二、(破大种实有):
问曰:离与大种则无有色体等,然而大种不观待任何它法,所以应许大种实有。
暖即使火性,非暖如何烧,
故薪体为无,离此火非有。
暖就是火的本性,如果薪材燃料不时暖,有怎么能烧呢?所以不观待火则薪体无有,离此薪体,火亦非有存在。
诸法以支体整体观察,至最后分析至地水火风四大种,有有人会认为地水等大种非观待任何支体而成,应该承认为实有,这种观点也不能成立。此如说火种中的火大,它有能烧的性质,暖热是它的能相;而其余三个大种,是或的所烧。如果大种自性成立,火应该恒常为能烧,而不能成为所烧;地水土应永远是所烧,而无有变动。可是实际中并不如是,火燃烧柴时,新柴的本性是否为暖性?若说是暖热,暖热即是火的能相,以此薪柴已具足火的法相,而非薪柴本身是所烧。如果说薪柴不时暖的,那又怎么燃烧呢?柴如果不具暖热,那它本身应远不会燃烧,如果薪柴也不能成为所烧,但是,薪柴若不时观待火的所烧,即不能称为薪柴,否则应成石头,水等不会燃烧的物体也是薪柴,也是所烧。因此,不观待火不可能成立。能烧所烧若观待成立即如上所作分析,二者并非有自性,而是可以有变化的缘起幻法。所烧薪柴与火接触,无论具暖热还是不具暖热,不能成立有实体的所烧薪柴;而无所烧有实存在,能烧的火亦不能真实成立。
癸三、(破彼所答):
问曰:薪是坚等体性,而不时暖性,但由火的燃烧使它成为暖,所以薪是所烧,活是能烧。
余暖杂成故,如何不成火,
若余不成暖,不可说彼有。
其余薪…
《中观四百论广释——句义明镜论》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