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有分(瓶)既然無有實體存在,那麼一一支分怎麼會有自性存在呢?
色香等八極微即使有和合,其和合體中也不能泯滅八微的一一別相,而成爲無有八微的一種實體,這是經部自宗必須承認的,因爲他們許八微是實有自性的法。而在八微的和合體中,其中色只是瓶子的一部分,以此不能承認色體是瓶子,否則應成八微中唯有色是瓶子的組成元素,而其它七種不時瓶子的因,所有存在色的地也應存在瓶子,等有衆多過失。同樣,其它如香味等,各個只是瓶子的一個支分,不是瓶子的整體,因而各各都不是瓶子,八微皆不是瓶子,那麼它們的組合,也不可能使瓶子無因而有實體産生。實有的瓶子整體既然不存在,觀待整體有分而存在的支分也就不可能實有存在,就象桌子如果沒有,觀待而有的桌面桌腿等分支,也不可能存在。所以,因瓶體非有自性存在,于其支分八微,也應知定非有自性。此處只是以瓶爲例,實際中可依此觀察整體與支分的理論,摧破對一切法的實執。
寅叁、(示破一聚實有之其他理由)分二:一、瓶若實有則一切有色應成瓶;二、瓶的八微亦應成一。
卯一、(瓶若實有則一切有色應成瓶):
一切色等性,色等相無差,
唯一類是瓶,余非有何理。
在一切色法的體性上,色等性相無有差別,而只有一類是瓶,其余的不是,這有什麼道理呢?
經部行人認爲,色香等八微是實有無分的微塵,依彼等和合,可以生起實有的聚體,如寶瓶、柱子等法。這種觀點若真的成立,那麼一切色法的性相,應成無有絲毫差別。因爲色等體性若成實有存在,則于一切色法上,不會有性相的變化,比如說瓶字上的八微與其它柱子,石塊上的八微,其性相應完全相等,既然八微完全相同,那麼有什麼理將其中一種八微和合體稱爲實有的瓶子,而其它的柱子,土石等不是瓶子呢?若許瓶子實有,則應許一切八微所成的法是瓶子,以一切法的生因完全相等故。如果不敢如是承認,則色等八微能和合生起實有瓶的觀點,也就同樣不能承認。
卯二、(瓶的八微亦應成一):
若色異味等,不異于瓶等,
無彼等自無,如何不異色。
如果許色異于香味等,而不異于瓶等本體;如果無有異于色法的香味等法,瓶的自體既成無有,因此瓶如何不異于色呢?
許色等八微和合,可以生起實有的一聚體,還有一種過失是:瓶的八微也應成一體。因爲瓶如何是實有的一體法,而八微與瓶是一體無分的法,如是應成八微在性相上毫無差別,完全是一體。
對方當然不敢破壞他們的自宗而作如是承認,以經部論師的觀點,色香等各有實體的異體法,是眼鼻等不同根的所取境,而色與瓶無有相異。色如果與瓶無異,那麼色即是瓶,而色中無有與它相異的香味等法;可是無有暫時等法,瓶子自體不應成立。因此,瓶子如何不異于色呢?假如只有色存在,而無有香味等其它法,瓶子很明顯地無法成立,非是與色同存一體之法。從另一方面觀察,瓶子具足色香等八微,若是與瓶子一體的法,也應同樣具足八微,可是汝等許色與香味等異體,按理不應許色與具足香味等異體法的瓶子爲一體。
寅四、(破瓶從自因實有而生):
瓶等既無因,體應不成果,
故若異色等,瓶等定爲無。
瓶等諸法既然無有自性等因,瓶體不應成爲有自性的果,所以異于色等八微之外,瓶等決定無有自性。
如上已分析,生起瓶的色等八微諸法,非是瓶自性一體,以此瓶等諸法,不存在自性的生因,也即非是從實有自因而生起。無有自性成立的生因,則瓶體也不能成立爲有自性的果;如同幻象幻馬現象,其生因非真實的象馬,其本體也不成立真實性。所以瓶若與色等支分相異,而非自性一體,瓶體決定會無有自性。以瓶體是觀待非自體的色等八微,和合而起的一種緣起現象,離于八微即無有異體的瓶。這一點各自可以依智慧分析,如果在非瓶的八種極微外,無有瓶的存在,依于非瓶的八微,才有瓶的現象,這種法的本質,與夢幻水月實無有任何差別,而不應許有自性。
寅五、(破由觀待自支分理瓶從實有因而生):
問曰:瓶是觀待自己的泥團等支分而生起的果,因此瓶子自因存在,瓶體實有自性。
若瓶由因生,因複從他成,
自體尚不成,如何能生他。
如果瓶子是由自因泥團而生起;而泥團複從其他因緣而成,因法自體尚不能真實存在,又如何能生其他實有的果呢?
瓶子雖是觀待自因泥團而生起,但也不能成立瓶子有實有的生因,故而瓶體有自性。因爲瓶的自因泥團,並非自性一體法,它也是由衆多陶土塵粒、水、加上陶師的加工而成,而土粒、水等也是由八微和合而成等等,稍加觀察,這些因法中任何一個也不會有自性實體成立,因爲彼等也必須觀待因緣和合才能存在。《回诤論》中說:“諸法因緣生,說彼名爲空,若彼因緣生,彼必無自性。”既然因法泥團無有自性,那實有自性的生果又怎麼會存在呢?或說泥團的自體尚不能真實成立,又怎麼能真實地生起實有的瓶子呢?凡是觀待因才有生起的法,皆非有自性的生,若是有自性的法,應成無因生或恒常無生,因爲它的氣生起不能觀待因;可是于世間,不觀待因而生的法,何時何處都不可能存在。
醜二、(略破聚者雖衆多而所聚一體是有自性):
問曰:瓶雖然是衆多支分合成的,但是支分能合爲一體,所以瓶有自性。
色等和合時,終不成香等,
古和合一體,應如瓶等無。
色香等支分和合時,色始終不會成爲香等其它支分,所以色香等和合而成爲一體,應如同瓶的實體一樣無有存在。
所謂的多體和合而成一體,是一種未經觀察下的名言法,不可能真實成立。比如說組成瓶子的色香等八微,它們之間不論怎樣和合,色塵也不可能舍棄其本性而成爲香塵的性質,與香成爲一體,其它微塵也是同樣,它們各自的能相不同,即使和合在一起,也不會舍離各自的體相,如火大不會舍其熱性,而成爲潮濕性的水大,二者也不會各舍本性,變成另外的一種法。所以,所謂的衆多支分和合成一體,永遠不可能真實成立,就象瓶子的本體一樣,無論怎樣觀察,也不能有自性存在,唯是爲虛幻現象所迷惑的有情,以愚癡分別才安立了種種名言,並執爲實有,此處以瓶爲例,而實際上,世間的萬事萬物也莫不如是。世人經常認爲,不同的因緣支分絕活後,可以成爲一體,生起實有的果,如氫元素(H)與氧元素(O)聚合燃燒,即可得到實有的水(H2O),而觀察之下,氫氧的性質並未變化,它們並未舍棄自體變成所謂的水。可是爲迷妄分別心所蒙蔽的有情,爲水的幻相所欺騙,不能了知水是觀待而起緣起假相,反而執氫氧元素的聚合能真實成爲一體,能成爲真實的水,能産生種種解渴、溺人等作用。因此,作爲有理智的人,不應爲假相所欺,而應透破種種現象,了達事物的真實面目,超越無明愚癡的束縛。
壬二、(破有聚實有)分四:一、如離色香等別無實聚一樣不觀待大種實無有大種所造;二、破大種實有;叁、破彼所答;四、破火極微膸實有火。
癸一、(如離色香等別無實聚一樣不觀待大種實無有大種所造):
如離于色等,瓶體實爲無,
色體也應然,離風等非有。
猶如離色香等微塵的聚合外,瓶體實爲無有;而色體也應同樣,離風等大種外無有存在。
以觀察分支別體與有支整體的方法,可以了知離與色香等分支,不存在實有的瓶子並不存在;同樣,一切有爲法皆是如此,比如我們的身體,除了手腳等一一支分外,所謂的身體並不存在,只是人們籠統地將衆多支分假立了身體的名稱,而實際並沒有單獨存在一種名爲身體的實體。不但瓶子等粗大的法無有實體,而瓶子的色提(即大種所造的色)也是同樣,若加以觀察,在色體中除了地水火風四大種外,並無一個另外存在的色體(對大種,下偈也將進行破析。)地水火風于人們所見的色體中,其實體各有其體相,始終無有合和産生新的實有一體法,而在有情粗糙的分別心識前,卻執著有成實的色體,有此而引生衆多的虛妄分別痛苦,若能依正理如是深入觀察,這些虛妄無義的苦執定會漸漸消退無余。
癸二、(破大種實有):
問曰:離與大種則無有色體等,然而大種不觀待任何它法,所以應許大種實有。
暖即使火性,非暖如何燒,
故薪體爲無,離此火非有。
暖就是火的本性,如果薪材燃料不時暖,有怎麼能燒呢?所以不觀待火則薪體無有,離此薪體,火亦非有存在。
諸法以支體整體觀察,至最後分析至地水火風四大種,有有人會認爲地水等大種非觀待任何支體而成,應該承認爲實有,這種觀點也不能成立。此如說火種中的火大,它有能燒的性質,暖熱是它的能相;而其余叁個大種,是或的所燒。如果大種自性成立,火應該恒常爲能燒,而不能成爲所燒;地水土應永遠是所燒,而無有變動。可是實際中並不如是,火燃燒柴時,新柴的本性是否爲暖性?若說是暖熱,暖熱即是火的能相,以此薪柴已具足火的法相,而非薪柴本身是所燒。如果說薪柴不時暖的,那又怎麼燃燒呢?柴如果不具暖熱,那它本身應遠不會燃燒,如果薪柴也不能成爲所燒,但是,薪柴若不時觀待火的所燒,即不能稱爲薪柴,否則應成石頭,水等不會燃燒的物體也是薪柴,也是所燒。因此,不觀待火不可能成立。能燒所燒若觀待成立即如上所作分析,二者並非有自性,而是可以有變化的緣起幻法。所燒薪柴與火接觸,無論具暖熱還是不具暖熱,不能成立有實體的所燒薪柴;而無所燒有實存在,能燒的火亦不能真實成立。
癸叁、(破彼所答):
問曰:薪是堅等體性,而不時暖性,但由火的燃燒使它成爲暖,所以薪是所燒,活是能燒。
余暖雜成故,如何不成火,
若余不成暖,不可說彼有。
其余薪…
《中觀四百論廣釋——句義明鏡論》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