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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萨戒律仪论(下)▪P18

  ..续本文上一页是常法,无喜、忧、暗三德,遍一切故无作用,非变异的作者。依彼神我的少分差别义,诸外道类形成了很多支派。

  辰贰(彼破)分二:巳壹、无有如此之我,巳贰、离蕴无我。巳壹(无有如此之我)分二:午壹、总说能破之理,午贰、以理能破其它常我。

  午壹、总说能破之理:

  如石女儿不生故,彼所计我皆非有,

  此亦非是我执依,不许世俗中有此。

  彼诸外道所计之我皆非实有,如石女儿不生,此我亦并非是俱生我执的所依境,非但胜义中无,世俗中亦不许有此恒常实有之我。

  午贰、以理能破其它常我:

  由于彼彼诸论中,外道所计我差别,

  自许不生因尽破,故彼差别皆非有。

  由于数论等彼彼诸论典中,外道所计我之一切差别,以彼自许之不生因同于石女儿之喻,以此便能尽破彼等妄计之我的自性实有,由此彼诸差别亦皆非有。

  巳贰、离蕴无我:

  是故离蕴无异我,离蕴无我可取故,

  不许为世我执依,不了亦起我见故,

  有生傍生经多劫,彼亦未见常不生,

  然犹见彼有我执,故离五蕴全无我。

  离开了自相续的五蕴之外无有异体之我,以离五蕴别无单独之我可取。因而不许异蕴之我为世间有情无始以来我执的所依境,以不了知外道所计之我亦不起彼行相的执著。有虽历经几多大劫亦未出离旁生的有情,因极愚痴亦未见外道所许常住不生之我,然犹见彼有我执,故离五蕴外全无异体之我。此亦摄堕地狱、饿鬼之趣。

  卯贰(破许我蕴一体)分二:辰壹、叙计;辰贰、彼破。

  辰壹、叙计:

  由离诸蕴无我故,我见所缘唯是蕴,

  有计我见依五蕴,有者唯计依一心。

  由于离开诸蕴决定无有异体之我,故我见之所缘唯是五蕴。又有计执自身五蕴为我见之所依,说此我执从五蕴而起。有者唯计在五蕴中唯一的心蕴为我。

  辰贰(彼破)分二:巳壹、总破;巳贰、破妄计与蕴有关系之其余我。巳壹(总破)分二:午壹、即蕴我见所缘不应理;午贰、释经说缘蕴之义。午壹(即蕴我见所缘不应理)分二:未壹、总破;未贰、别破敌宗自许相违。

  未壹、总破:

  若谓五蕴即是我,由蕴多故我应多,

  如果说自相续五蕴即是我,因蕴有多体,一补特伽罗之我亦应成多体,又计唯心为我者,则由眼识等众多差别或由刹那生灭有多识,故我亦应成诸多,有众多过失。

  未贰(别破敌宗自许相违)分三:申壹、自宗相违;申贰、与教相违;申叁、与理相违。申壹(自宗相违)分二:酉壹、正破;酉贰、结尾。酉壹(正破)分四:戌壹、我执应成非倒之过;戌贰、应成断我之过;戌叁、应成修涅槃法无义之过;戌肆、应成因果不应理之过。

  戌壹、我执应成非倒之过:

  其我复应成实物,我见缘物应非倒,

  如果说我之所缘为实有物,则我亦复应成实有物,故于我见及其所缘之物应成非倒之正见。

  戌贰、应成断我之过:

  般涅槃时我定断。

  若许自相续五蕴为我,阿罗汉入无余涅槃时,前蕴断灭、后蕴不生,我亦决定应断,岂不成了什么都没有的断灭空?

  戌叁、应成修涅槃法无义之过:

  般涅槃前诸刹那。

  又入涅槃前的诸刹那中,五蕴为刹那生灭之法,我亦应一一刹那各别生灭。《中论》云:“若五蕴是我,我应有生灭。”

  戌肆(应成因果不应理之过)分二:亥壹、真实;亥贰、破答。亥壹(真实)分二:甲一、应成已作业耗尽之过;甲二、应成未作遇果之过。

  甲一、应成已作业耗尽之过:

  生灭无作故无果。

  五蕴为生灭无常之本性,非为作者,我应亦非为作者,因为我已绝灭,无造者,亦无受者,故诸业空耗,决定无果。

  甲二、应成未作遇果之过:

  他所造业余受果,

  如是应成他所造业、余者感受果报的过失。

  亥贰、破答:

  实一相续无过者,前已观察说其失,

  若认为诸真实异体之法为同一相续,故无过。此极不应理,前文“如依慈氏近密法”中以理论已作观察,并说其过失。

  酉贰、结尾:

  故蕴与心皆非我,

  故五蕴与心识皆非是我

  申贰、与教相违:

  世有边等无记故,

  若计五蕴与心为我,则与圣教相违,因为佛经中曾记载十四种不应授记之法。如世间有边,世间无边等。

  申叁(与理相违)分二:酉壹、若蕴是我见之缘则证无我时无诸法之过;酉贰、有蕴不可破我见故不退贪等之过。酉壹(若蕴是我见之缘则证无我时无诸法之过)分二:戌壹、真实;戌贰、破答。

  戌壹,真实:

  若汝瑜伽见无我,尔时定见无诸法,

  若如汝说,五蕴或心是我。则瑜伽师证见无我人时,与我一味的五蕴及其支分心识等诸法皆应证得空性而成为无有。

  戌贰、破答:

  若谓尔时离常我,则汝心蕴非是我,

  如果说证见无我时是离常住神我,见为非有,则汝所说的内心及蕴皆非是我,失坏汝自宗。

  酉贰、有蕴不可破我见故不退贪等之过:

  汝宗瑜伽见无我,不达色等真实义,

  缘色转故生贪等,以未达彼本性故。

  如汝宗所许,则瑜伽师现见无我之时,应不通达色等真实义,唯见无有外道所计之常我,由缘色等有实执转故,仍能引生贪等烦恼,以未通达色等蕴聚之本性故

  午贰(释经说缘蕴之义)分二:未壹、教义为不许蕴是我;未贰、说假立之我。未壹(教义为不许蕴是我)分二:申壹、教义许为蕴是我之宗;申贰、彼破。

  申壹、教义许为蕴是我之宗:

  若谓佛说蕴是我,故计诸蕴为我者。

  若认为佛经中说五蕴是我,故许诸蕴为我者,乃未解佛经密意。

  申贰(彼破)分二:酉壹、教义为否定之方而言;酉贰、若是肯定之方而言于敌宗无义。酉壹(教义为否定之方而言)分二:戌壹、略说;戌贰、广说。

  戌壹、略说:

  彼唯破除离蕴我,余经说色非我故。

  为遮破计离蕴之我为我见所缘,亦观待世俗谛而破外道,及为无倒显示世俗谛,佛陀乃作如是宣说。否则即与其余经中所说色等诸法非我相违。

  戌贰、广说:

  由余经说色非我,受想诸行皆非我,

  说识亦非是我故,经说非许蕴为我。

  由余经说色蕴非我,以此则其受蕴、想蕴及行蕴皆非是我,亦应说识蕴非为我,故经教的密意并非承许诸蕴为我。

  酉贰(若是肯定之方而言于敌宗无义)分二:戌壹、若蕴是我则聚非是各别;戌贰、如是承许与自宗相违。

  戌壹、若蕴是我则聚非是各别:

  经说诸蕴是我时,是诸蕴聚非蕴体。

  佛于经中说五蕴是我时,是指诸蕴的总聚为我,并非指一一蕴体悉皆为我。

  戌贰(如是承许与自宗相违)分二:亥壹、如何相违之理;亥贰、破答。

  亥壹、如何相违之理:

  非依非调非证者,由彼无故亦非聚。

  若如汝宗所许,彼蕴聚非是依怙、非可调伏、非是证者,由彼唯是蕴聚,无有实物故,亦非是我。而经中说我为依怙、可调伏、为证者,如是则有理证相违之过失。佛经云:“我自为依怙,亦自为怨家,如作善作恶,我自为证者。由善调伏我,智者得生天。”

  亥贰(破答)分二:甲一、与教义无系相违;甲二、与理相违。甲一(与教义无系相违)分二:乙一、以喻义唯聚非我而破;乙二、彼破答。乙一(以喻义唯聚非我而破)分二:丙一、若聚是我则喻车支聚应成车;丙二、如是我亦观待诸蕴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丙一、若聚是我则车支聚应成车:

  尔时支聚应名车,以车与我相等故。

  若许蕴聚为我,将车的支分积聚一处亦应称名为车,以佛经中宣说车与我的总别之相为相等的缘故。

  丙二、如是我亦观待诸蕴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经说依止诸蕴立,故唯蕴聚非是我。

  佛经中说依止自相续五蕴才能成立假立我,故各蕴的体性及蕴聚均非是我。

  乙二、彼破答:

  若谓是形色乃有,汝应唯说色是我,

  心等诸聚应非我,彼等非有形状故。

  若汝认为需以形色成立为我者,则应唯说色蕴是我,此外心等诸蕴之聚应非是我,因为彼等非有颜色形状故。

  甲二(与理相违)分二:乙一、真实;乙二、答破。

  乙一、真实:

  取者取一不应理,业与作者亦应一。

  由能取者是作者我,所取事名作业,即五蕴。若计我与蕴聚一体极不应理,否则作者与作业,亦应成一体。

  乙二、答破:

  若谓有业无作者,不然离作者无业。

  若谓此中唯有所取蕴聚之所作业,全无能取蕴聚的作者。此则不然,因弃离了作者,决定无有作业之故。

  未贰(说假立之我)分三:申壹、经说依蕴之假多;申贰、如是俱生我执也不缘,诸法等共同或各别或集聚;申叁、明未破俱生我执之所缘境而许证无我之宗应成无关系。

  申壹、经说依蕴之假我:

  佛说依于地水火,风识空等六种界,

  及依眼等六触处,假名安立以为我。

  佛于《父子相会经》中说:“依于地水火风识空等六种界性,以及依眼耳鼻舌等六触处,仅是假名安立,分别心以为是我而已,此外不得少许堪忍的自体。”

  申贰、如是俱生我执也不缘,诸法等共同或各别或集聚:

  说依心心所立我,故非彼等即是我,

  彼等积聚亦非我,故彼非是我执境。

  说依于心与心所假立为我,非但彼等任何一界不是我,彼等积聚亦非是我。是故彼等诸法皆非是我执心之所缘境。

  申叁(明未破俱生我执之所缘境而许证无我之宗应成无关系)分二:酉壹、真实义;酉贰、比喻。

  酉壹、真实义:

  证无我时断常我,不许此是我执依,

  故云了知无我义,永断我执最希有。

  汝计现证人无我时唯断遍计常我,而不许此常我是俱生我执的所缘境,故云:唯了知无此常我,便能永断无始以来的俱生我执,可谓最希有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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