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是常法,無喜、憂、暗叁德,遍一切故無作用,非變異的作者。依彼神我的少分差別義,諸外道類形成了很多支派。
辰貳(彼破)分二:巳壹、無有如此之我,巳貳、離蘊無我。巳壹(無有如此之我)分二:午壹、總說能破之理,午貳、以理能破其它常我。
午壹、總說能破之理:
如石女兒不生故,彼所計我皆非有,
此亦非是我執依,不許世俗中有此。
彼諸外道所計之我皆非實有,如石女兒不生,此我亦並非是俱生我執的所依境,非但勝義中無,世俗中亦不許有此恒常實有之我。
午貳、以理能破其它常我:
由于彼彼諸論中,外道所計我差別,
自許不生因盡破,故彼差別皆非有。
由于數論等彼彼諸論典中,外道所計我之一切差別,以彼自許之不生因同于石女兒之喻,以此便能盡破彼等妄計之我的自性實有,由此彼諸差別亦皆非有。
巳貳、離蘊無我:
是故離蘊無異我,離蘊無我可取故,
不許爲世我執依,不了亦起我見故,
有生傍生經多劫,彼亦未見常不生,
然猶見彼有我執,故離五蘊全無我。
離開了自相續的五蘊之外無有異體之我,以離五蘊別無單獨之我可取。因而不許異蘊之我爲世間有情無始以來我執的所依境,以不了知外道所計之我亦不起彼行相的執著。有雖曆經幾多大劫亦未出離旁生的有情,因極愚癡亦未見外道所許常住不生之我,然猶見彼有我執,故離五蘊外全無異體之我。此亦攝墮地獄、餓鬼之趣。
卯貳(破許我蘊一體)分二:辰壹、敘計;辰貳、彼破。
辰壹、敘計:
由離諸蘊無我故,我見所緣唯是蘊,
有計我見依五蘊,有者唯計依一心。
由于離開諸蘊決定無有異體之我,故我見之所緣唯是五蘊。又有計執自身五蘊爲我見之所依,說此我執從五蘊而起。有者唯計在五蘊中唯一的心蘊爲我。
辰貳(彼破)分二:巳壹、總破;巳貳、破妄計與蘊有關系之其余我。巳壹(總破)分二:午壹、即蘊我見所緣不應理;午貳、釋經說緣蘊之義。午壹(即蘊我見所緣不應理)分二:未壹、總破;未貳、別破敵宗自許相違。
未壹、總破:
若謂五蘊即是我,由蘊多故我應多,
如果說自相續五蘊即是我,因蘊有多體,一補特伽羅之我亦應成多體,又計唯心爲我者,則由眼識等衆多差別或由刹那生滅有多識,故我亦應成諸多,有衆多過失。
未貳(別破敵宗自許相違)分叁:申壹、自宗相違;申貳、與教相違;申叁、與理相違。申壹(自宗相違)分二:酉壹、正破;酉貳、結尾。酉壹(正破)分四:戌壹、我執應成非倒之過;戌貳、應成斷我之過;戌叁、應成修涅槃法無義之過;戌肆、應成因果不應理之過。
戌壹、我執應成非倒之過:
其我複應成實物,我見緣物應非倒,
如果說我之所緣爲實有物,則我亦複應成實有物,故于我見及其所緣之物應成非倒之正見。
戌貳、應成斷我之過:
般涅槃時我定斷。
若許自相續五蘊爲我,阿羅漢入無余涅槃時,前蘊斷滅、後蘊不生,我亦決定應斷,豈不成了什麼都沒有的斷滅空?
戌叁、應成修涅槃法無義之過:
般涅槃前諸刹那。
又入涅槃前的諸刹那中,五蘊爲刹那生滅之法,我亦應一一刹那各別生滅。《中論》雲:“若五蘊是我,我應有生滅。”
戌肆(應成因果不應理之過)分二:亥壹、真實;亥貳、破答。亥壹(真實)分二:甲一、應成已作業耗盡之過;甲二、應成未作遇果之過。
甲一、應成已作業耗盡之過:
生滅無作故無果。
五蘊爲生滅無常之本性,非爲作者,我應亦非爲作者,因爲我已絕滅,無造者,亦無受者,故諸業空耗,決定無果。
甲二、應成未作遇果之過:
他所造業余受果,
如是應成他所造業、余者感受果報的過失。
亥貳、破答:
實一相續無過者,前已觀察說其失,
若認爲諸真實異體之法爲同一相續,故無過。此極不應理,前文“如依慈氏近密法”中以理論已作觀察,並說其過失。
酉貳、結尾:
故蘊與心皆非我,
故五蘊與心識皆非是我
申貳、與教相違:
世有邊等無記故,
若計五蘊與心爲我,則與聖教相違,因爲佛經中曾記載十四種不應授記之法。如世間有邊,世間無邊等。
申叁(與理相違)分二:酉壹、若蘊是我見之緣則證無我時無諸法之過;酉貳、有蘊不可破我見故不退貪等之過。酉壹(若蘊是我見之緣則證無我時無諸法之過)分二:戌壹、真實;戌貳、破答。
戌壹,真實:
若汝瑜伽見無我,爾時定見無諸法,
若如汝說,五蘊或心是我。則瑜伽師證見無我人時,與我一味的五蘊及其支分心識等諸法皆應證得空性而成爲無有。
戌貳、破答:
若謂爾時離常我,則汝心蘊非是我,
如果說證見無我時是離常住神我,見爲非有,則汝所說的內心及蘊皆非是我,失壞汝自宗。
酉貳、有蘊不可破我見故不退貪等之過:
汝宗瑜伽見無我,不達色等真實義,
緣色轉故生貪等,以未達彼本性故。
如汝宗所許,則瑜伽師現見無我之時,應不通達色等真實義,唯見無有外道所計之常我,由緣色等有實執轉故,仍能引生貪等煩惱,以未通達色等蘊聚之本性故
午貳(釋經說緣蘊之義)分二:未壹、教義爲不許蘊是我;未貳、說假立之我。未壹(教義爲不許蘊是我)分二:申壹、教義許爲蘊是我之宗;申貳、彼破。
申壹、教義許爲蘊是我之宗:
若謂佛說蘊是我,故計諸蘊爲我者。
若認爲佛經中說五蘊是我,故許諸蘊爲我者,乃未解佛經密意。
申貳(彼破)分二:酉壹、教義爲否定之方而言;酉貳、若是肯定之方而言于敵宗無義。酉壹(教義爲否定之方而言)分二:戌壹、略說;戌貳、廣說。
戌壹、略說:
彼唯破除離蘊我,余經說色非我故。
爲遮破計離蘊之我爲我見所緣,亦觀待世俗谛而破外道,及爲無倒顯示世俗谛,佛陀乃作如是宣說。否則即與其余經中所說色等諸法非我相違。
戌貳、廣說:
由余經說色非我,受想諸行皆非我,
說識亦非是我故,經說非許蘊爲我。
由余經說色蘊非我,以此則其受蘊、想蘊及行蘊皆非是我,亦應說識蘊非爲我,故經教的密意並非承許諸蘊爲我。
酉貳(若是肯定之方而言于敵宗無義)分二:戌壹、若蘊是我則聚非是各別;戌貳、如是承許與自宗相違。
戌壹、若蘊是我則聚非是各別:
經說諸蘊是我時,是諸蘊聚非蘊體。
佛于經中說五蘊是我時,是指諸蘊的總聚爲我,並非指一一蘊體悉皆爲我。
戌貳(如是承許與自宗相違)分二:亥壹、如何相違之理;亥貳、破答。
亥壹、如何相違之理:
非依非調非證者,由彼無故亦非聚。
若如汝宗所許,彼蘊聚非是依怙、非可調伏、非是證者,由彼唯是蘊聚,無有實物故,亦非是我。而經中說我爲依怙、可調伏、爲證者,如是則有理證相違之過失。佛經雲:“我自爲依怙,亦自爲怨家,如作善作惡,我自爲證者。由善調伏我,智者得生天。”
亥貳(破答)分二:甲一、與教義無系相違;甲二、與理相違。甲一(與教義無系相違)分二:乙一、以喻義唯聚非我而破;乙二、彼破答。乙一(以喻義唯聚非我而破)分二:丙一、若聚是我則喻車支聚應成車;丙二、如是我亦觀待諸蘊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丙一、若聚是我則車支聚應成車:
爾時支聚應名車,以車與我相等故。
若許蘊聚爲我,將車的支分積聚一處亦應稱名爲車,以佛經中宣說車與我的總別之相爲相等的緣故。
丙二、如是我亦觀待諸蘊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經說依止諸蘊立,故唯蘊聚非是我。
佛經中說依止自相續五蘊才能成立假立我,故各蘊的體性及蘊聚均非是我。
乙二、彼破答:
若謂是形色乃有,汝應唯說色是我,
心等諸聚應非我,彼等非有形狀故。
若汝認爲需以形色成立爲我者,則應唯說色蘊是我,此外心等諸蘊之聚應非是我,因爲彼等非有顔色形狀故。
甲二(與理相違)分二:乙一、真實;乙二、答破。
乙一、真實:
取者取一不應理,業與作者亦應一。
由能取者是作者我,所取事名作業,即五蘊。若計我與蘊聚一體極不應理,否則作者與作業,亦應成一體。
乙二、答破:
若謂有業無作者,不然離作者無業。
若謂此中唯有所取蘊聚之所作業,全無能取蘊聚的作者。此則不然,因棄離了作者,決定無有作業之故。
未貳(說假立之我)分叁:申壹、經說依蘊之假多;申貳、如是俱生我執也不緣,諸法等共同或各別或集聚;申叁、明未破俱生我執之所緣境而許證無我之宗應成無關系。
申壹、經說依蘊之假我:
佛說依于地水火,風識空等六種界,
及依眼等六觸處,假名安立以爲我。
佛于《父子相會經》中說:“依于地水火風識空等六種界性,以及依眼耳鼻舌等六觸處,僅是假名安立,分別心以爲是我而已,此外不得少許堪忍的自體。”
申貳、如是俱生我執也不緣,諸法等共同或各別或集聚:
說依心心所立我,故非彼等即是我,
彼等積聚亦非我,故彼非是我執境。
說依于心與心所假立爲我,非但彼等任何一界不是我,彼等積聚亦非是我。是故彼等諸法皆非是我執心之所緣境。
申叁(明未破俱生我執之所緣境而許證無我之宗應成無關系)分二:酉壹、真實義;酉貳、比喻。
酉壹、真實義:
證無我時斷常我,不許此是我執依,
故雲了知無我義,永斷我執最希有。
汝計現證人無我時唯斷遍計常我,而不許此常我是俱生我執的所緣境,故雲:唯了知無此常我,便能永斷無始以來的俱生我執,可謂最希有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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