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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探析▪P2

  ..续本文上一页一不可。若无对传统的继承,发扬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若只谈继承,而无发扬,便无法面对现实,适应时代的需要。现以五戒中的不偷盗戒为例加以说明。

  

  由不偷盗戒之定义可知,不偷盗戒是佛陀在王舍城制定的,起因是檀尼迦比丘盗未生怨王的木料,被未生怨王抓住后呵责说: “汝当合死!”在呵责檀尼迦比丘后,佛陀询问曾在朝廷任大臣的迦楼比丘,依据摩揭陀国的国法,偷盗多少将被处以极刑。迦楼比丘回答说: “满五磨洒”。[[23]]这在《四分律》中有明确记载。[[24]]佛陀因此便依照当时摩竭陀国的死刑标准而规定,比丘若偷盗价值五磨洒以上的财物,便失比丘身分。[[25]]

  

  由此可见,佛陀当初制定犯波罗夷罪判定之标准是依据当时摩揭陀国 “王法盗五磨洒合当死罪”这一法令。可《四分律》中把五磨洒译为五钱,这种翻译表现出译者佛陀耶舍及竺佛念并未准确反映佛陀制此戒的根本精神。因为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盗戒,五磨洒价值多少本身并不重要,后人花很大的精力去考证它的价值相当于中国古代的多少钱更是本末倒置。佛陀制此戒的依据是“犯王法”,这才是此戒的根本精神所在。了解这一精神后,判定今人是否犯戒就有了依据——只要某比丘盗用常住、社会或国家的财物数量违犯了现行的国家法律,就是犯了 “偷盗”,比丘的资格就自动失去;少于此数,可以在僧团中求忏悔,以便重新获得清净。如此,就赋予了不偷盗戒新的生命力,使本戒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有强大的生命力,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同理,我们只有准确地把握戒律的精神与特色,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戒律的现代化才有了理论依据。

  

  三、运行机制

  

  不少英国人认为,国会民主议事制度和英文,是他们对现代文明社会的最大贡献,并引以为骄傲。其实早在两千五百年前,佛陀建立僧团时,便创立了完备的民主议事制度。从这种意义上讲,佛陀才是世界上创立国会民主议事制度的第一人,建立起了一整套佛教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完善制度。今天我们谈戒律的现代化,遇到不少困难,就是缺少这套运行机制。现略讨论如下。

  

  (一)立法

  

  立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法律法规的行为。戒律的现代化,首先要解决的是立法的权威和机制。佛陀在世时,从未将自己凌驾于僧团之上,宣布教令,而是反覆强调,佛陀是僧团的一员。[[26]]僧团中事无大小,都是集众商议解决,[[27]]而不是由一位有权力的人士独裁。[[28]]譬如说,若某比丘的行为不如法,佛陀便叫阿难集众讨论。大众一起呵责不规范的行为,形成戒条。[[29]]佛灭之前,并没有指定他的接班人,而是强调以戒为师,以期在僧团中建立法治(而非人治)的精神。更重要的是,佛陀临终时不仅留下了小小戒可舍的遗嘱,[[30]]解释了修改小小戒的原因是令比丘安心办道,[[31]]而且说明了修改小小戒的权力不在个人,而在于僧团。[[32]]换而言之,我们不可以按照个人的好恶而随便修改任何戒条,因为佛陀明确规定,修改戒条的具体方法是由僧团民主表决。[[33]]如此佛陀明确把立法权交给了僧团。换而言之,僧团可因时因地制宜,有权对戒条作适度的修正。

  

  佛陀对小随小戒的教诫

  

  来源

  

  1. 遗嘱

  

  自今日始,听诸比丘,舍小小戒。

  

  《游行经》

  

  “吾般泥洹后,若欲除小小戒,听除

  

  《五分律》

  

  我当为诸比丘舍细微。”

  

  《摩诃僧祇律》

  

  “自今已去,为诸比丘舍杂碎戒。”

  

  《四分律》

  

  2. 原因

  

  我令苾刍半月半月说别解脱经,所有小随小戒,我于此中欲有放舍,令苾刍僧伽得安乐住故.”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

  

  3. 权位

  

  -僧团

  

  If the Order, înanda, after my parinirvŒöa, is willing, the lesser and minor rules of training may be abolished.

  

  Pali Vinaya[[34]]

  

  If they wish, the order may abolish the minor rules after my passing away.

  

  南传长阿含经[[35]]

  

  吾灭度后,应集众僧舍微细戒

  

  《毗尼母经》

  

  4. 方法

  

  我般涅槃后,若僧一心和合,筹量放舍微细戒

  

  《十诵律》

  

  当然,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由于时间的变化、区域之不同、文化背景之差异、众生根性之千差万别、宗教戒规之特殊性以及佛教古以来便没有一个绝对权位的统一教会组织,这些因素使得佛教现代化的进程变得极其错综复杂。因此僧团在行使立法权力之前,尚有很多问题需要作深入的探讨。譬如说,就立法权而言,天主教的教徒认为,他们的教会法来自上帝,教皇拥有至高无尚的权威,而罗马教延具有绝对的权力,有权对教内事务进行裁决。而佛陀自创教那天开始,基于一个人的解脱取决于自身对真理觉悟程度的认知,并未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具有最高权威的佛教教会,而是鼓励游化各地的比丘建立起不同的地方僧团,相对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这种情况一直延续至今。现在我们讨论僧团有权立法,首先必须界定僧团的定义。

  

  在佛教传统中,由于我们没有一个全世界统一的教会组织,统一立法的构想暂时很难实现,但我们可以仿效佛陀的做法,在不同的地区(如某一个城市)建立起不同的地方僧团,然后鼓励各地方僧团参照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和地方法规之间的关系进行操作,即尽管各地方都有其特殊情况,但不可以随便修改宪法,而是以宪法为依据,制订出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来,以便对各行各业各地区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样,佛教各大传承所依据的不同戒本是佛教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宜随便作出修改。各地方僧团可以以传统戒本为依据,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几十条切实可行的地方性僧团戒规来,要求本地区的所有僧团成员首先要守好这些戒规。然后再提出更高的要求,尽量去行持戒本中的戒条。如此,戒律的现代化很快就可以进入实地操作阶段。

  

  (二)执法

  

  执法是指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次序,从而保持国家正常运行的行为。佛陀在世时,就为僧团建立起了完备的执法系统──僧伽布萨大会,共有五个要点:1、佛陀规定弟子每半个月必须举行一次“布萨”;2、在一定区域(界,Sima)内的所有比丘,包括常住众和新挂单者,都有义务出席布萨大会,从而使得这样的聚会成为名符其实的全体僧伽大会;3、如因病而不能参加,必须委托同住的比丘向大众表明:对布萨大会的一切决定,将无条件接受;4、推举一位长老诵戒,每读一条戒,长老即问大众有没有人犯戒。有则回答,无则沉默,如是诵三次。这种制度对犯戒的人来说是一种警戒,他必须在大众面前发露,求忏悔,忏悔得清净;对未犯戒的人来说是一种提醒和教育;如果有人明明是犯了戒而不肯发露,就需要依靠大众的力量来举他的罪,接受僧团的制裁,期满后又可成为清净之人;5、清净的僧团一起讨论决定僧伽中的相关事务。

  

  由以上分析可知,僧伽布萨大会成了僧团真正的执法机构。在僧团大会上,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力,人人是能治者,人人是所治者。在戒律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有必要恢复僧伽布萨大会的运作,强化其功能,以使佛教的执法有保障。

  

  (三)司法

  

  佛教虽然是一个宗教,但为了更有效地实践弘法利生的理念,便建立起了自己的组织──僧团,制订了一整套教团法──戒律。为了确保僧团的健康发展,佛陀建立起了完备的司法程序──审查与裁决。譬如说,若有比丘犯了十三僧残中的任何一戒,就必须接受僧团的审查与裁决,主要有四道程序:1、治覆藏情过。犯戒而不肯主动承认,就犯了覆藏罪,将会受到“别住法”的处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掩盖自己错误的天数。别住静思期间,犯错误的人必须单独居住,他被夺去僧团成员应享有的三十五种权利。平时大众不会和他交谈,在僧众聚会时他也无权发表任何意见;他必须默默地做苦力,照顾清净比丘;无论是有客人访问本寺或自己外出办事,都必须表白自己是行别住比丘的身份。假使在行别住期间,违反了上述任何一事,就把已行的别住天数取消,从头开始,接受处罚。2、治覆藏罪。若犯错误的比丘无法确定何时犯的僧残戒,掩盖自己错误的天数无法计算时,那么“别住”的期限应以受大戒那天算起。3、治众残情过。“别住”比丘若能如法接受处罚,仅剩下最后六天时,看到犯错误的比丘将会改过自新,忏悔得清净,重新做人,大众无限欢喜,应给予犯错误的比丘赞许和鼓励,名为行意喜行。若比丘犯了僧残罪,能立即发露忏悔,没有隐藏所犯之罪过,无须经过前两个程序,而是直接进入第三个程序──行意喜行,接受六天的“别住法”处罚。4、治众残罪。“别住法”处罚完毕后,应在二十位清净比丘面前举行出罪羯磨,重新成为清净比丘,恢复他的一切权力。[[36]]

  

  由此可见,佛教本有一套完备的司法程序,使错误的行为得到纠正,确保清净比丘修行,僧团得以维持并延续至今,承担起弘法利生的责任。可惜在强调法治社会的今天,由于僧团尚未建立起自己的司法程序,大多数情况下靠长老的威德来治理僧团,更多情况下必须依赖僧团的每一位成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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