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一不可。若無對傳統的繼承,發揚便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若只談繼承,而無發揚,便無法面對現實,適應時代的需要。現以五戒中的不偷盜戒爲例加以說明。
由不偷盜戒之定義可知,不偷盜戒是佛陀在王舍城製定的,起因是檀尼迦比丘盜未生怨王的木料,被未生怨王抓住後呵責說: “汝當合死!”在呵責檀尼迦比丘後,佛陀詢問曾在朝廷任大臣的迦樓比丘,依據摩揭陀國的國法,偷盜多少將被處以極刑。迦樓比丘回答說: “滿五磨灑”。[[23]]這在《四分律》中有明確記載。[[24]]佛陀因此便依照當時摩竭陀國的死刑標准而規定,比丘若偷盜價值五磨灑以上的財物,便失比丘身分。[[25]]
由此可見,佛陀當初製定犯波羅夷罪判定之標准是依據當時摩揭陀國 “王法盜五磨灑合當死罪”這一法令。可《四分律》中把五磨灑譯爲五錢,這種翻譯表現出譯者佛陀耶舍及竺佛念並未准確反映佛陀製此戒的根本精神。因爲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盜戒,五磨灑價值多少本身並不重要,後人花很大的精力去考證它的價值相當于中國古代的多少錢更是本末倒置。佛陀製此戒的依據是“犯王法”,這才是此戒的根本精神所在。了解這一精神後,判定今人是否犯戒就有了依據——只要某比丘盜用常住、社會或國家的財物數量違犯了現行的國家法律,就是犯了 “偷盜”,比丘的資格就自動失去;少于此數,可以在僧團中求忏悔,以便重新獲得清淨。如此,就賦予了不偷盜戒新的生命力,使本戒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仍有強大的生命力,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同理,我們只有准確地把握戒律的精神與特色,使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戒律的現代化才有了理論依據。
叁、運行機製
不少英國人認爲,國會民主議事製度和英文,是他們對現代文明社會的最大貢獻,並引以爲驕傲。其實早在兩千五百年前,佛陀建立僧團時,便創立了完備的民主議事製度。從這種意義上講,佛陀才是世界上創立國會民主議事製度的第一人,建立起了一整套佛教的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完善製度。今天我們談戒律的現代化,遇到不少困難,就是缺少這套運行機製。現略討論如下。
(一)立法
立法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製定法律法規的行爲。戒律的現代化,首先要解決的是立法的權威和機製。佛陀在世時,從未將自己淩駕于僧團之上,宣布教令,而是反覆強調,佛陀是僧團的一員。[[26]]僧團中事無大小,都是集衆商議解決,[[27]]而不是由一位有權力的人士獨裁。[[28]]譬如說,若某比丘的行爲不如法,佛陀便叫阿難集衆討論。大衆一起呵責不規範的行爲,形成戒條。[[29]]佛滅之前,並沒有指定他的接班人,而是強調以戒爲師,以期在僧團中建立法治(而非人治)的精神。更重要的是,佛陀臨終時不僅留下了小小戒可舍的遺囑,[[30]]解釋了修改小小戒的原因是令比丘安心辦道,[[31]]而且說明了修改小小戒的權力不在個人,而在于僧團。[[32]]換而言之,我們不可以按照個人的好惡而隨便修改任何戒條,因爲佛陀明確規定,修改戒條的具體方法是由僧團民主表決。[[33]]如此佛陀明確把立法權交給了僧團。換而言之,僧團可因時因地製宜,有權對戒條作適度的修正。
佛陀對小隨小戒的教誡
來源
1. 遺囑
自今日始,聽諸比丘,舍小小戒。
《遊行經》
“吾般泥洹後,若欲除小小戒,聽除
《五分律》
我當爲諸比丘舍細微。”
《摩诃僧祇律》
“自今已去,爲諸比丘舍雜碎戒。”
《四分律》
2. 原因
我令苾刍半月半月說別解脫經,所有小隨小戒,我于此中欲有放舍,令苾刍僧伽得安樂住故.”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
3. 權位
-僧團
If the Order, înanda, after my parinirvŒöa, is willing, the lesser and minor rules of training may be abolished.
Pali Vinaya[[34]]
If they wish, the order may abolish the minor rules after my passing away.
南傳長阿含經[[35]]
吾滅度後,應集衆僧舍微細戒
《毗尼母經》
4. 方法
我般涅槃後,若僧一心和合,籌量放舍微細戒
《十誦律》
當然,我們必須清楚地意識到,由于時間的變化、區域之不同、文化背景之差異、衆生根性之千差萬別、宗教戒規之特殊性以及佛教古以來便沒有一個絕對權位的統一教會組織,這些因素使得佛教現代化的進程變得極其錯綜複雜。因此僧團在行使立法權力之前,尚有很多問題需要作深入的探討。譬如說,就立法權而言,天主教的教徒認爲,他們的教會法來自上帝,教皇擁有至高無尚的權威,而羅馬教延具有絕對的權力,有權對教內事務進行裁決。而佛陀自創教那天開始,基于一個人的解脫取決于自身對真理覺悟程度的認知,並未建立起一個統一的具有最高權威的佛教教會,而是鼓勵遊化各地的比丘建立起不同的地方僧團,相對獨立地行使自己的權力。這種情況一直延續至今。現在我們討論僧團有權立法,首先必須界定僧團的定義。
在佛教傳統中,由于我們沒有一個全世界統一的教會組織,統一立法的構想暫時很難實現,但我們可以仿效佛陀的做法,在不同的地區(如某一個城市)建立起不同的地方僧團,然後鼓勵各地方僧團參照一個國家的根本法──憲法和地方法規之間的關系進行操作,即盡管各地方都有其特殊情況,但不可以隨便修改憲法,而是以憲法爲依據,製訂出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來,以便對各行各業各地區進行有效的管理。同樣,佛教各大傳承所依據的不同戒本是佛教的根本大法,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宜隨便作出修改。各地方僧團可以以傳統戒本爲依據,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針對性地製定出幾十條切實可行的地方性僧團戒規來,要求本地區的所有僧團成員首先要守好這些戒規。然後再提出更高的要求,盡量去行持戒本中的戒條。如此,戒律的現代化很快就可以進入實地操作階段。
(二)執法
執法是指執法部門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次序,從而保持國家正常運行的行爲。佛陀在世時,就爲僧團建立起了完備的執法系統──僧伽布薩大會,共有五個要點:1、佛陀規定弟子每半個月必須舉行一次“布薩”;2、在一定區域(界,Sima)內的所有比丘,包括常住衆和新挂單者,都有義務出席布薩大會,從而使得這樣的聚會成爲名符其實的全體僧伽大會;3、如因病而不能參加,必須委托同住的比丘向大衆表明:對布薩大會的一切決定,將無條件接受;4、推舉一位長老誦戒,每讀一條戒,長老即問大衆有沒有人犯戒。有則回答,無則沈默,如是誦叁次。這種製度對犯戒的人來說是一種警戒,他必須在大衆面前發露,求忏悔,忏悔得清淨;對未犯戒的人來說是一種提醒和教育;如果有人明明是犯了戒而不肯發露,就需要依靠大衆的力量來舉他的罪,接受僧團的製裁,期滿後又可成爲清淨之人;5、清淨的僧團一起討論決定僧伽中的相關事務。
由以上分析可知,僧伽布薩大會成了僧團真正的執法機構。在僧團大會上,每一個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力,人人是能治者,人人是所治者。在戒律現代化的進程中,我們有必要恢複僧伽布薩大會的運作,強化其功能,以使佛教的執法有保障。
(叁)司法
佛教雖然是一個宗教,但爲了更有效地實踐弘法利生的理念,便建立起了自己的組織──僧團,製訂了一整套教團法──戒律。爲了確保僧團的健康發展,佛陀建立起了完備的司法程序──審查與裁決。譬如說,若有比丘犯了十叁僧殘中的任何一戒,就必須接受僧團的審查與裁決,主要有四道程序:1、治覆藏情過。犯戒而不肯主動承認,就犯了覆藏罪,將會受到“別住法”的處罰,時間的長短取決于掩蓋自己錯誤的天數。別住靜思期間,犯錯誤的人必須單獨居住,他被奪去僧團成員應享有的叁十五種權利。平時大衆不會和他交談,在僧衆聚會時他也無權發表任何意見;他必須默默地做苦力,照顧清淨比丘;無論是有客人訪問本寺或自己外出辦事,都必須表白自己是行別住比丘的身份。假使在行別住期間,違反了上述任何一事,就把已行的別住天數取消,從頭開始,接受處罰。2、治覆藏罪。若犯錯誤的比丘無法確定何時犯的僧殘戒,掩蓋自己錯誤的天數無法計算時,那麼“別住”的期限應以受大戒那天算起。3、治衆殘情過。“別住”比丘若能如法接受處罰,僅剩下最後六天時,看到犯錯誤的比丘將會改過自新,忏悔得清淨,重新做人,大衆無限歡喜,應給予犯錯誤的比丘贊許和鼓勵,名爲行意喜行。若比丘犯了僧殘罪,能立即發露忏悔,沒有隱藏所犯之罪過,無須經過前兩個程序,而是直接進入第叁個程序──行意喜行,接受六天的“別住法”處罰。4、治衆殘罪。“別住法”處罰完畢後,應在二十位清淨比丘面前舉行出罪羯磨,重新成爲清淨比丘,恢複他的一切權力。[[36]]
由此可見,佛教本有一套完備的司法程序,使錯誤的行爲得到糾正,確保清淨比丘修行,僧團得以維持並延續至今,承擔起弘法利生的責任。可惜在強調法治社會的今天,由于僧團尚未建立起自己的司法程序,大多數情況下靠長老的威德來治理僧團,更多情況下必須依賴僧團的每一位成員自…
《戒律現代化的理論與實踐探析》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