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挣脱尘羁 超绝俗务——弘一大师於律学之贡献暨佛教律学在华流布得失探微(金易明)▪P5

  ..续本文上一页有道安法师,集制三科,上经、上讲、布萨等。先贤立制,不坠於地,天下法则,人皆习行”[[42]]。道安大师统领的数百人庞大僧团能道风井然,无疑功在戒法。中有道宣律师弘扬《四分律》,整理律典,规范律仪,立南山宗,行毗尼事,其法脉传续直到会昌法难,影响後世,功不可没;後有明末律僧读体见月於宝华山创千华宗,续南山法脉,立《传戒正范》,分三坛授戒,中兴戒法,毗奈耶再显中土道场,可圈可点;晚有弘一大师,一代律师,披览南山三大部,钩玄在家律学,弘阐南山律仪戒条,可谓法脉再传。但正如前所分析的,历代诸律师都深刻认识到中土佛教与印度佛家之不同,为此所作的适应调整与融会贯通,可谓是呕心沥血、殚精竭虑。但在中国律学传播历史上,根本有部之毗奈耶作为纯正印度律典,其流布基本受阻,未能传承於中华,《四分律》及其相应的南山宗的传播,则源远流长,较有部律典而言,经过南山道宣调适後的律学,与中土教界僧团的对机度较高;但是在僧团具体的依律行事之中,还是难以全盘接受;只有经过百丈怀海禅师等代代汉僧依据印度律典,又紧密结合汉地实际情形而进行改造的禅门《清规》,才终於克服了律典在中华教界的水土不服症,终於使佛教之律法,在汉地以《清规》的形式而流布笃行於後代丛林之中。加之会昌法难之後,各宗凋谢,经典失传,只有南禅一门独秀,一枝五叶枝繁叶茂,其禅门《清规》事实上替代了律典毗尼的功用。当然,由於《清规》与毗尼之间在意趣上的差异,其流传中有失毗尼精神的弊端,也在後世丛林中日益凸显,故有日後读体见月律师的重振律学,蕅益大师的再三重申佛门律典之摄僧效用;直到近代,随着城市的开埠,中外文化的交流渠道再度畅通,杨仁山居士等将日本所藏佛教三藏经典引回中华,才为弘一大师等重新梳理、圈点、校对南山律典,弘扬南山律学,准备了充分必要的条件。然而,这一切并未能使律学在中华的命运有根本的改观,僧团依律行事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为此,笔者以为,要推动中土僧团及广大缁素真正在汉传佛教语境、氛围和土壤上,开辟“依律行事”之气象,当应首先明确佛教的戒律精神之根本,佛陀制律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一、“戒为无上菩提本”,以之说明戒是三学之首的地位和属性;二、“以戒为师”,以之说明持戒的原则性和重要性;三、“随时毗尼”和“随方毗尼”,以此说明佛教不仅对戒律的持守,更为重视持戒的灵活性,既强调遵於律法、严净毗尼,又允许僧众因时因地之不同而对戒律有所变通;四、“小小戒可舍”,既要求持戒的严谨,又强调在持戒中更重要的是对戒律基本精神的把握,不是拘泥於细枝末节;五、重视持戒者个人的内心向善的力量和警悚,而不是重视对其肉体的惩罚。上述五个方面,在佛陀各类大乘经典中,多有阐述,特别是在《涅槃经》中,有相当的发挥[[43]]。

  要开辟“依律行事”的气象,当在明确和把握上述佛陀戒律精神之基础上,努力落实如下四项事务:

  首先,明确律学之要义,普及律学之知识,加深对律学之印象,切实把握律学的精神和本质。吕澂先生曾经明确指出:“我们必须从各种问题中提出比较重要的,来联系当前事实,予以彻底的解决,用作重明律学的准备。这可以举出三个问题:第一、是关於戒律的正确性的,即戒律的根本典据应如何再加刊定。第二、是关於戒律的灵活性的,即戒律的解释、运用应遵守如何的原则,特别是对於部执异同的一点。第三、是关於戒律的整体性的,即大小乘的戒律如何贯通得其统一。这三个问题互相联系,可以依次解决……我们应该理会到律学上还存在着好些问题,从来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那样不完全的基础上再加发挥,仍不免会遇事模糊,离开实际而落於空谈”[[44]]。吕秋逸先生所提出的问题,是中国教界的实际,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以明确律学之要义,把握律学的精神和本质为先决条件。否则一切都是自我的想象,自由的发挥,而无法契理契机。

  其二,厘清佛教律典毗尼与中国《清规》之界限,去除诸《清规》中虽与中土民俗相符,但却有违与律典精神的陋习陈规,还毗尼以纯洁和清净。毗尼可取可舍,当以因时因地为准,但不可违、不可无端增添,有违律仪精神、对摄僧无益有害之《清规》当应剔除。对於《清规》的盲目崇拜和照单全收,确实是中国僧团所遇到的窘迫境界,如将以後出现的带有很浓烈的中国传统皇朝政治色彩烙印的各种《清规》视作佛教毗尼之正统,实在是教门的悲哀,又怎能最终践行“依律行事”的宗旨而渡解脱之舟呢?

  其三,严格分清“作持”与“止持”,深刻体认佛陀制律精神上的积极向上本质。对於戒律,中国佛教信徒和一般民众基本上都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即佛教讲“清规戒律”,不仅视“清规”与“戒律”为一体,更有认同佛教戒律为纯粹束缚人们行为之桎梏的偏见,因此或视守戒为畏途而不敢作为,或因无法守戒而将受戒视形式。其实,戒律之规范本身即有“二持”两个方面,即所谓“止恶扬善”。所以,止持与作持即是“止恶”与“修善”的并称。《百论》有言:“佛略说善法二种,止相行相,息一切恶是名止相;修一切善是名行相。何等为恶?身邪行、口邪行、意邪行。身杀盗淫、口妄言两舌恶口绮语、意贪嗔恼邪见。复有十不善道,所不摄鞭杖系闭等,及十不善道前後种种罪,是名为恶。何等为止?息恶不作,若心生、若口语、若受戒,从今日终不复作,是名为止。何等为善?身正行、口正行、意正行,身迎送合掌、礼敬等。口实语、和合语、柔软语、利益语、意慈悲正见等。如是种种清净法,是名善法。何等为行?於是善法中信受修习,是名为行。……若行者不止恶不能修善”[[45]]。故作为持戒者,要依律行事,必须明确戒律不仅仅是不允许做什么,更重要的是应当践行什么,律学的一体两面都应当得到体现、把握和实践。

  最后,明确戒律不仅关涉出家众之行止,更关乎在家修行者之行持。历史上,中国佛教界似乎总是将律学仅仅限定於出家众范围,对於在家众,要提到戒定慧三学,实际上在戒方面,仅仅以“三皈”、“五戒”,至多加之“八关斋”和“菩萨戒”而已,至於有关比丘与比丘尼所需要遵循的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等 “五遍”戒律,似乎与在家中无关。虽然,佛陀制定戒律,是为僧团立行、立言,是以摄僧为目的。但是,律法的精神对於在家众同样适用;佛陀制戒,其戒法上有共通交汇之处,戒相上确实有在家与出家两众之别,而作为由作礼乞戒等仪式所引发的内心持戒功能及防非止恶力量的戒体、以及由受持佛陀所制之律法而随顺戒体,使之身口意三业不违法的戒行,原则上则应无差异。由此,必须於在家和出家二众中均形成“依律行事”的风气,方能真正实现所有佛教信徒都走上以戒启定,由定发慧的解脱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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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一大师是中国现代律学的一代大师,其留下的丰富的律学思想,以及他对於中国佛教律学经典的梳理、整合,对中国佛教所特有的广泛流传的《传戒正范》、《清规》、《毗尼日诵》作出了原则性的质疑和澄清,对於当代佛教界整顿僧祇、刷新道风、重振教制,有着莫大的示范作用和指导意义。这是大师留给中土众生的丰硕的宝贵遗产。每当我们纪念大师时,佛教界同仁当以发扬光大大师留下的弥足珍贵的“法宝”为己任,以弘法振律为家务,以期中土佛教能真正传续佛陀的法脉於绵长。

  [1]吕澂《律学重光的先决问题》,见《现代佛学》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号,页五~八。

  [2]智旭《灵峰宗论》卷四之一《祖堂幽栖寺丁亥除夕普说》,台南和裕出版社,一九九三版,页五九一。

  [3]参见《弘一大师永怀录》收录的《弘一大师年谱》中“一九一八年”栏下记载。见上海佛学书局二零零五年四月新版,页三六二。

  [4]《弘一大师永怀录》中的收录的夏丏尊居士之《弘一法师之出家》一文。见上海佛学书局二零零五年四月新版,页二五。

  [5]《弘一大师行谊大事年表简化版》,转引之佛教导航网站之http://www.fjdh.com/zhuanti/hongyi/01nianbiao/01hynbj.htm网页。其中在“一九一八年”栏下有记载到:“八月十九日到九月十九日,计三十天,在灵隐寺受比丘戒,因读《宝华传戒正范》、《灵峰辟尼事义集要》,与现实相印证,动悲心,立誓学戒宏律”。

  [6]转引自《弘一大师永怀录》中的收录的达居法师之《弘一律师的修养与感化》一文,上海佛学书局二零零五年四月新版,页五七。

  [7]《善见毗婆沙律》卷一序品第一,《大正新修大藏经》第二十四册,页六七四~六七五。

  [8]参见作者拙作《近代汉传“居士佛教”现实成因分析》,发表於北京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佛学研究》二零零九年号

  [9]济群法师《弘一律师对律学的贡献》,引自http://www.xuefo.net/show1_6280.htm

  [10]原文见佛教导航网站http://www.fjdh.com/wumin/HTML/130456.html

  [11]《四分律》由罽宾国佛陀耶舍於姚秦弘始十年(四零八年)在长安中寺译出。系汉语系佛教僧尼奉行的一部广律。收在《大正藏》第二十二册。《四分律》因由“四分”构成而得名。初分为比丘戒,第二分为比丘尼戒和二十犍度中的前三个半犍度(北宋、丽藏本,依旧写本如此,南宋、元、明藏本改作前二犍度),第三分为中间十四个半犍度(北宋、丽藏本如此,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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