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应一说「我」的意义。印度当时一般人,都认为我是一种常恒、自在者。这里的两个主要命题,是「命与身一」,「命与身异」。命是生命,就是我;身是以根身为中心的一切能所和合的活动。简单说,命与身就是我与五蕴(或六处)。有的外道,主张命与身是一,谓我就是法,法就是我,法是自我活动的表现,佛教就叫它「即蕴计我」。另有外道,主张命与身异,在五蕴身心之外,别执一个形而上的我,就是所谓「离蕴计我」。自我的基本主张,不外这两种。
因自我而执身命一异,虽是完全虚妄;但有情与身心,为一切中心,在佛法中是要建立的。扩大的观点,命与身,就是我与世间或我与宇宙的问题。我,不单是自己,而是一一有情。对有情而存在的,就是世间。这「世间」,可以包括根身与境界;我则单是身心相续的生命。如上面引的『杂含』二七三经,问「云何为我」,答复时谓以六处为本的身心活动叫我。这样,好象我的范围比世间狭了些。不过『杂阿含』二三0经约六处来安立世间;第三七经又谓:「色(五蕴)无常苦变易法,是名世间世间法」,另约五蕴来安立世间法。以有情为本的蕴 [P63] 、处出发,以此安立我(有情),同时也以此安立法。这样,我与世间毕竟是不相离而相等的了。不但如此,即一切法,照『杂含』三二一经「眼及色……是名为一切法」的意义看来,也还是安立在(外有所对境界,内有身心活动的)有情中心上的,也是不能离开有情去谈一切法的。总之,命与身,我与世间,我与一切法,都是以有情为中心而说到一切。我们对佛法以有情为中心的意义,必须时时把握住,才能对后代的诤论,彻底了解。
从有情因缘业果相续言,如佛说:我以天眼观见某人生天,某人堕地狱;或说过去顶生王就是我等等。不要以为佛说无我就无个性,须知在因果系统相续不断的流变中,此彼生命之间,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各个生命的特性,不但有,而且是被坚强的保留下来。这是因果相续,所谓「无常无恒变易之我」。有如长江大河,其最后或汇归到大海而无别,但在中流,确是保留着它的不同。一一有情也是同样的,在因果相续流中,有其相对独立的因果系。就在这意义上,安立各各有情的差别;也在这意义上,安立自作业自受报的理论。假使一概抹杀的否认 [P64] 它,则是毁坏世间。所以,这无常相续的假名我,是可以有的(释尊说的顶生王是我之我,就是这种我);可是绝不容许在因果相续之外去另加执着。
一切法,有情中心的一切,必须建立缘起的存在,可说假名我,法俱有。而从颠倒妄执去看,这才我无法有,甚至我法皆无。要知道,佛法处处说无我,所无的我,其意义与假名我是不同的。众生在相续不断的因果系中,执有一个自在的我;这我,向内执为自体,安立为自在者,就是我。对外,有自在者,必有所自在支配控制的,就是我所。我我所的烦恼根本是萨迦耶见;有萨迦耶见,必然就有内包的我与外延的我所两方面的计执。所以佛说:萨迦耶见是生死的根本。
萨迦耶见使众生下意识或本能的,自觉到自生命相续中有一常恒不变的自在者,这是我见。它不用分别推理来成立,就在日常生活中有意无意间存在着,总觉得好象应该有这么一个自在者。有了我见,向外发展,就自然生起了我所见。这种我我所见,是自我见(萨迦耶见)的两面。佛法无此,而对之建立起「我无法有」说。 [P65]
我见与我所见,可说完全没有固定性的范围。先从大看到小,众生最初先觉到外在世间的名位、产业及家庭,是属于「我所」有的;内在五蕴、六处和合的身心报体,是能有的「我」。如『杂阿含』第四五经云:
「若诸沙门、婆罗门见有我者,一切皆于此五受阴见我。」
这以五蕴为我。『杂阿含』三○六经云:
「如是说:我眼见色,……我意识法,……此等法名为人。」 这以六处为我。他们都是以这身心综合的生命体(蕴、处),是有其自在主宰性的。如果退一步觉察到肉体诸根的变坏不可靠,尤其是承认生死轮回的人,肉体,明明是随着某一生命阶段的结束而结束,不能说「我」,是限在这一生死的阶段上「我所」有的躯壳;真正的「我」,该是属于精神的受、想、行、识。『杂阿含』云:「心识转于车」。这正是说只有精神心识,才是轮回生死的主体── 我。这样,我是缩小一圈了。若再退一步,还可以发现受、想、行、识这些精神活动,还是时时刻刻在客观环境的压迫下改变,不能自由,不够常恒,不够自在 [P66] ,不该就是我。于是又将我缩小,退出了五蕴,在现实的身心世界以外去建立一个形而上的我(离蕴我);而现实身心世界,只是我所活动的舞台,我所支配、我所享受的对象,是我所而非我。又反转来,从小看到大:先觉得「我」似乎与精神特别有关,「我」虽不就是一般的意识(意识是不自在的),但我总是属于能边的,与精神活动性质最相近。那么,就应该是精神背后的本体,这本体应不会离开精神活动而存在。这样,我从离蕴走进非色四蕴。再进一步,「我」不应该太空虚了,应是具体的,于是见这身心综合体(五蕴)就是我的体相;这又进到即蕴我了。再推而至于觉得一切外境无不是我的具体的开显表现;不说古来泛我、遍我的哲学,就是常人生活间也每每有这种意识的表露,如身外的名位财产被侮辱侵夺时,必控告之曰:「他侮辱我」,「他侵夺我」。这样我又扩大到一切上,几乎是没有我所了。但这我我所,不管范围谁大谁小,总是在自他相待的关系上安立的;扩大了,我可与身心或世界合一,包容了一切法;缩小了,我可以退出身心世界一切万有而单独存在。我我所,遍及到一切的一切,这一切也就 [P67] 无往而不加以否定了。这与上面所说的「身与命一」、「身与命异」二见的意义,是完全相合的。这是「我」的两点根本命题,只要认为有我,都不出这两种看法,所以契经中说这二见是诸见(六十二见)的根本。印证到宗教上,有的宗教家说:上帝是超越宇宙万有而存在的。佛法看,上帝是「我」的扩大;那么,这就是「命与身异」,「离蕴计我」。另一类宗教家说:上帝是充满一切的,现实的宇宙万有,是上帝具体的表现;这是「命与身一」,「即蕴计我」了。这在哲学上,则叫做超越神论与泛神论。总之,这二见,是以我我所见为根本,演进即成我与世间,我与一切法。这自他、内外,能所的关系,或以为即,或以为离,便成为「身与命一」、「身与命异」的二见,乃至于六十二见,一切邪见。追根结柢说:一切邪见皆出自二见,二见是建立在自他、内外、能所对待关涉的我我所见上,我我所见的根本是执有常恒不变自在者的萨迦耶见。所以一切邪见执着,都建立在「我」执上的。
在这里,我们应该认识,「我无法有」,确是佛法的根本义,释尊确不曾开 [P68] 口就谈一切法空。一切执着(法执当然也在内),都是建立在我执的根本上的;「无我」,就可以无我所,就可以无一切执;不谈法空,而一切法的常恒自在的实有性必然是冰消瓦解,不能存余。那么,这「法有」当然是别有意义了。释尊的教授重在无我,在这意义下,只要彻底体证无我,则不一定说法空,岂不同样可以得到解脱生死的效果吗?
所以,「我无法有」,可说我与法即表示两种性质:一因缘有,它存在于因缘和合的关系上,合着因果法则的必然性,所以说「法有」。二妄执有,本来没有,纯由认识的妄执而存在;这有,就是我。本来无我,由于萨迦耶见的惯习力,在法上现起常恒实有的错乱相,主观地认定它是实有。若把萨迦耶见打破,我就根本没有,所以说「我无」。佛法中不问大小空有,共同都说有这因缘有与妄执有的两方面。如唯识家的依他起与遍计执,中观家的缘起有与自性有。这,都出自根本佛教「我无法有」的根本命题。我无法有,在根本佛教的立场看,它是正确的指出一切有是缘起的存在;在这缘有上附增的一切妄执,都是建立在我执 [P69] 上,都可以而且必须由无我而否定它。
现在一论我与法的关系。从上面,已可知我法的关涉,一切以有情为中心。但我们每以为:即我是无而法可以有,我与法似乎是两回事。其实,在佛法上,二者有着密切的关连,是不可分割的。第一、从流转面说,以我故有法:上文引过『杂含』五七经所说的:「凡夫于色见是我,若见我者是名为行」。执此色为我,即可由此执而使其流演相续下去;所以一切法都是存在于妄我上的。从还灭面说,我无则法灭:一切法存在于我的妄执上,假使我的妄执遣除了,如声闻圣者证得「我生已尽,梵行已立,不受后有」的时候,抽去我执而得涅槃,法也是同样的归乎寂灭。第二、从流转面说,因法而计我:必须由身心和合的五蕴、六处法(乃至由蕴处所演绎的一切法)为计着的对象,我执才能够生起。上文说过,「我不离于蕴」,离开了蕴、处诸法,无所着境,我我所见当然不会凭空生起(有法不必皆计我,如圣者见法而不计我;计执与否,全以萨迦耶见的有无而决定。但有我必定有法,却是无异议的)。还灭言之,法空我乃息;有学圣者,以 [P70] 智慧观察我不可得,断了我见,但我慢还是要生起;必须要体验到涅槃无相寂灭的境地,才能彻底断我慢,证无学而不受后有。『成实论』云:「灰聚不灭,树想还生」。即是说:不能真见法不可得,我见还是要现起的。总之,我与法,一是妄执存在的无,一是因缘和聚的有,无始来就相互交涉:流转则因我执法,缘法计我;还灭则我断而后法寂,法空而后我息。约缘起,则我法俱有,约自性妄执,则我法俱无。由于诸见以我为本,所以偏说「我无法有」。若一定在理论上把二者严格分开去说有说无,不一定合乎佛的本意…
《性空学探源》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