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系眼,乃至若意系法,若法系意),佛法都将没有着力的空间,佛陀也就无从教人修行解脱。
正因为性欲是「非眼系色,非色系眼,乃至非意系法,非法系意」,而以「中间欲贪」为其系缚力量,亦即:是欲贪的心理,让生理随境界而被牵动,这才有修行解脱的下手处:「当断欲贪,则心解脱」。
但是心理的念头是如此隐微,而且心识与内身、外境已经打成一片,心识如何可能不随内身、外境而转?一旦心随境转,又如何可能避免生理需求的渴切呢?这是功夫论的范畴,下文将说明「当断欲贪,则心解脱」的修道原理。
(四)「恋情」与「性欲」皆为障道法
「欲」较诸「情」,有更多自体爱的成分,希望满足自体舒服的感觉;而「情」则无论是由我爱而扩大为我所爱,还是转化与升华而为慈悲,都会以希求自我满足的心,转向而为希求满足对方的心。
但男女(或男男、女女)之恋情(以下简称「恋情」)则较为特殊,它所投射出来的爱,有一个专注的对象,因此无法扩大,也无法转化与升华;这种专注使令系着更深,无论是异性恋或同性恋都是如此。许多人若心心念念都在所系着的情爱对象,常会坐不稳、站不牢,「求之不得,辗转反侧」,严重的甚至哭泣、沮丧,完全无法自拔,情感系着的强烈程度近乎病态。看似情有所钟而忘却自己(殉情者乃至可以毁灭自己),但源头依然是由「我爱」转向的「我所爱」。这种情爱由于胶着过深,多半在付出情感的同时,也希望掌控对方的情感,因而容易产生强烈的占有欲。倘若独占不成,亦往往转化成强烈的恨意或妒意。这种情感的互动,犹如一根绳子把两个人牢牢拴住,其牵扯力量之强大,非一般情感所可比拟。
恋情」的产生过程中,心理上有了套牢对方的欲贪,生理上也有满足自体爱与境界爱的性欲,这是双重的强烈系着,让生命不得解脱,因此会构成障道法。如果性欲如同其它五欲(如食欲),仅祇是心理需求所引起生理变化(饥饿),那么性欲所产生的心理困扰,就像饥饿所产生的心理困扰一样,让它满足即可,问题还是较为容易解决的。然而人的性欲与恋情是很难切割的,即使主观意愿是「只要性欲,不要恋情」,但由于涉及的对象是有情众生,而非无情事物,因此必须照顾对方的心情,而不能诉诸单方面的主观意愿,这使得问题经常变得非常棘手。
在清华大学女研究生命案发生时, 何春蕤教授为文表达看法,主张「不但需要性解放,也需要爱的解放」,要积极的松动爱情的强制,松动投注太多但是回报不足时的怨忿。以更宽广的情欲空间和交往机会来克服妒恨,推动更明确的爱情分众管道,来培养一套「来去自如的爱情分合技巧」与「更自在的进出分合哲学」。
问题就在于,爱情分合很难「来去自如」,这不仅是社会上的婚姻与爱情文化出现了问题,而是恋情本身胶着、系缚的特质。恋情发生的两造,只要有其中一人(如洪晓慧),不能对爱情分合「来去自如」,就很难做到单方面的「爱解放」。肚子饿了,个人可以单方面决定要忍耐饥饿还是要多吃两碗,然而性欲的互动却涉及双方,不可能任由单方面宣称「只要性欲而不带情感」,即使透过某种爱情分众管道,两造最初有其「只要性欲而不带情感」的共识与承诺,也无法保证尔后的发展过程中,会不会有一方面「假戏真做」。只要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从性欲开始转化为恋情,而生命境界又不够无私、超越,就必然会产生无法「来去自如」的问题。
这也就是为什么佛陀会特别强调「淫欲」是障道法,而要求僧侣全面摒绝「行淫欲」的原因。佛说一切「欲贪」所系的眼、色乃至意、法,只要「取于色相,取随形好」,皆能妨碍解脱,并且容易导致烦恼丛生,堕于恶趣,但最麻烦的欲贪所系,还是伴随恋情而来的性欲,或是伴随性欲而起的恋情。因此其它滋生物,僧侣只要少欲知足以取用之,唯独禁行淫欲,却是列为一点都不打折扣的首要戒法。
即使真能抽开恋情而纯粹满足性欲,性欲依然还是障道法。原因是:由于「心理需求引起生理变化」,但欲贪是无止尽的,为了寻求生理变化的满足,自体爱会使人不断寻求让身体满足的亢奋与刺激;但是毫无节制的感官追逐,将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因为「初以习成性,次依性成习」,这将会加深个人对性的依赖习性。
再者,性解放运动者认为,情欲只要不伴随情感的羁绊,就会在性欲满足的过程中获得生理的解放。然而生理的满足不但会形成惯性,而且久了还会麻木。事实上,所有五欲追求都有这样的倾向,如前言所引经云:「宁以火烧热铜筹,以烧其目,令其炽然,不以眼识取于色相,取随形好。所以者何?取于色相,取随形好故,堕恶趣中,如沈铁丸。……」 老子也说:「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五欲,令人心发狂。」 一个人如果没有自省能力,当生理的满足感麻痹时,为了重新得到刺激亢奋的感觉,心理将会不断探索新的花样,不是加重刺激,就是转变对象。表象上看,似因放任感官的满足,而获得了渴求的纾解,实则已使自己逐步形成身体的奴隶,完全无法自拔。由于欲贪转增,生、心理上对性的依赖惯性亦已养成,这时不但不得自在,反而系缚转增深重。
既然带着独占特质的恋情是障道法,带着恋情的性欲是障道法,不带恋情的性欲也是障道法,那么应当如何加以分别对治,以获取身心的自在解脱?本文将于下一节作进一步的解析
(五)对治障道法的关键
1、情的转化与升华——慈悲
如前所说,「情」与「欲」两者应切割来处理。解决「情」的问题,关键在于「转化、升华」。既然「情」的原理是「将爱己之心外射」,表示「情」是有可能转化的;菩萨名为「觉有情」(Bodhisattva),即菩萨也是有情,只是菩萨不会任由情感专注到紧黏着某个对象不放,而是对自己情感的发展,有一种清明的觉知,因而得以提升生命境界。若能在意识型态上跳脱「我所爱」的框架,那么便可透过理性的省视,把从我爱自然外射出来的情感,转化成为对他者的同情共感,乃至升华而为对众生的大慈大悲,而不致将情感局限在特定对象,形成「要求对方必须作对等回馈」、「必须有忠贞关系之相互承诺」的恋情。
所谓的「慈」与「悲」,分别是「自己喜爱舒服,也乐意让对方感觉舒服;自己害怕受伤,也不忍心别人受到伤害。」亦即是「与乐、拔苦」之意。情感并非可任由理性支配的心理状态,但情感依然有它导引理性的正面功效。例如:见到众生正处于某种痛苦情境时,若无法感知该情境之「痛苦」,即使理性如何想要对众生「与乐拔苦」,但在情感上对众生仍然是会无动于衷的。「自通之法」是从「爱我」之心转向而为「不忍他人痛苦」之情。持戒若只是为了害怕感得恶报,虽依然有持戒功德,但却无法转凡成圣。转凡成圣的关键在于持「圣戒」,亦即持守的每一条戒律,都来自于情感上对他人的不忍之心。因此「情」若能将之转化、提升,则「发乎情,止乎礼」的持戒,正是转凡成圣的资粮。
2、欲的节制与超越——戒行与止观
「欲」不像「情」可以转化,而必须要以戒行来加以节制,以止观来加以超越。首先要在理性上认知到「心为形役,身是苦本」,倘若不加节制,终究会成为性欲的奴隶,求解脱不啻是缘木求鱼,因此对于「欲」的第一个处理方式,就是「节制」。
性欲不像饮食、衣服、卧具等无情物,后者固然也会牵动人们对于微妙五欲的恋着,总还是较为单纯;而对饮食资具之不知节制,通常也还只是自我伤害。性欲的满足则大都牵涉到他者,唯有自我节制,才能让他者(如配偶、子女、第三者)免于受到伤害,这是一种「因为我不喜欢自己被伤害,所以也不去伤害他人」的道德感,亦即依「自通之法」(同情共感)的持戒态度。
性欲的节制要从两个面向来思考:一者、欲望不加节制的危险,即所谓「驰骋五欲,令人心发狂」。二者、「性欲」的满足关涉他者,基于对他者的尊重与疼惜,必须加以节制。或许是基于这两个理由,因此,「性欲必须加以节制」,这在人类社会大都有着高度的共识,也因此而建立了性伴侣稳定的婚姻制度。节制性欲,接受婚姻的形式规范,能达成维系家庭、抚育幼儿等良好的社会功能。
性行为之自我节制,已可解决部分问题,但还是会面临身、心、环境等诸种挑战。而心理需求所引发的生理变化,也有落差极大的个别差异。欲贪炽盛者,很难透过理性的自我要求,就顺服于性伴侣稳定的社会规范。此所以情色图像、戏曲、小说、影视等声色诱惑,或网络上的种种色情信息,永远无法断绝,娼妓是历久弥新的古老行业,而婚外情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因此循着制度来加以管理,固然能够使人在行为上对性欲加以节制,却无法杜绝受到诱惑的一切外缘,也更无法禁制人在想象空间里驰骋其心。
随着避孕术的普及,「性」不再必然与「生儿、抚幼」的义务作一连结,因此将「性」与婚姻、家庭共构的需求锐减,性观念日趋开放。又复随着网络时代的到临,多元的性欲满足方式,提供了多元的分众管道,当事人可各取所需,他人无从置喙。因此「节制性欲」之言,宛若呶呶不休的卫道陈腐之论。
有人或许会认为:既然声色诱惑在所不免,驰心情色之想象未尝不是纾解之道,只要形式上忠于配偶,或是根本不接受婚姻的系缚,就无所谓伤害配偶的问题。然而即令只是其心驰骋于情色之想象,则由于身心交感的因缘牵动,生理上亦会因心之欲贪而增其热恼,生理的欲望增强之后,对自心的控制力就会益形削弱,卒至无法有效地节制行为。
因此对「欲」不只是节制而已,还必须要学习超越。超越之道有止、观二途:
一、修习禅定:奢摩他(śamatha),中译为「止」,是一种专注其心的有效训练,摄心而不被外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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