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自叙》(1924),《全集》卷七,第419页上;《学四分律入门次第》、《学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入门次第》,《全集》卷一,第200~201页上。又弘一早年曾就《有部律》作摘录,见本文第五节。
〔91〕《全集》卷七,第419页。
〔92〕《全集》不见收录《表记》的凡例。这里引用自和裕出版社1996年版。
〔93〕《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题首》、《扶桑本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释序》(1936),《全集》卷七,第419、421页上。
〔94〕《全集》卷一,第309页。
〔95〕二理法师曾对《在家备览》的前两篇以较浅易的文字作释述,可参看。见网页http://bookgb.bfnn.org/books2/1033.htm(检索日期:2007年6月25日)。
〔96〕同上注,第318页。
〔97〕《全集》卷一,第356页。
〔98〕同上注,第375~376页。
〔99〕《全集》卷一,第472页。
〔100〕七灭诤法,弘一只存目,没有任何说明或解释。或因为灭诤法是处理僧事的法规,而非个人戒条的缘故。
〔101〕括号内的数字乃戒条的序数,下同。
〔102〕《全集》卷一,第3~5页。
〔103〕同上注,第35、98页。
〔104〕《戒相表记·凡例》。
〔105〕《全集》卷一,第6页。
〔106〕《戒相表记·凡例》。
〔107〕《全集》卷一,第11页。
〔108〕同上,第41页。
〔109〕同上,第36页。
〔110〕同上,第169页。
〔111〕同上,第157页。
〔112〕同上,第5页。
〔113〕同上,第8页。
〔114〕同上,第30页。
〔115〕同上,第145页。
〔116〕同上,第81页。
〔117〕同上,第41页。
〔118〕同上,第70页。
〔119〕同上,第27页。原律文参看《四分律》卷三《十三僧残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册,第585~586页上。
〔120〕《全集》卷一,第65页。
〔121〕同上,第14页。
〔122〕同上,第82页。
〔123〕同上,第61页。
〔124〕同上,第52页。
〔125〕同上,第91页。原律文见卷十二《九十单提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册,第643页中。南山著作引文见《戒疏》卷四上,《全集》卷四,第584页上。
〔126〕《全集》卷一,第105页。原律文见卷十三《九十单提法之三》,《大正藏》第22册,第654页上。南山著作引文见《资持》卷二三,《全集》卷三,第234页上。
〔127〕《全集》卷一,第97页。原律文见卷十二《九十单提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册,第647页下。南山著作引文见《戒疏》卷四上,《全集》卷四,第586页下;《事钞》卷七,《全集》卷二,第153页上。另参看《行宗》卷十三,《全集》卷五,第482页下;《资持》卷二三,《全集》卷三,第229页上。
〔128〕《全集》卷一,第50页。原律文见卷七《三十舍堕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册,第611页中。
〔129〕同上,第63页。
〔130〕《全集》卷一,第41页。南山著作引文见《含注戒本》卷三中,第534页上。另参看《事钞》卷六,《全集》卷二,第127页下,《资持》卷二十,《全集》卷三,第156页下;《行宗》卷十,《全集》卷五,第367页下。
〔131〕《全集》卷一,第96页。南山著作引文见《戒疏》卷四上,《全集》卷四,第586页下。《资持》卷二三,《全集》卷三,第228页上。
〔132〕《全集》卷一,第30页。笔者查看《四分律》,不见弘一所言的错误(卷四《十三僧残法之三》,《大正藏》第22册,第589页上)。《毗尼止持会集》也没有注明曾作订正(卷四,《卍续藏经》第61册,第723页下)。
〔133〕《全集》卷一,第128页。原律文见卷十六《九十单提法之六》,《大正藏》第22册,第672页中。南山著作引文见《戒疏》卷四中,《全集》卷四,第608页下;《事钞》卷七,《全集》卷二,第166页上。另参看《行宗》卷十五,《全集》卷五,第529页下;《资持》卷二四,《全集》卷三,第267页下。
〔134〕《全集》卷一,第67页。道宣的说法见《戒疏》卷三下,《全集》卷四,第560页下;《事钞》,《全集》卷二,第142页上;元照的说法见《行宗》卷十二,《全集》卷五,第421页下;《资持》卷二一,《全集》卷三,第196页。《十诵律》的记述见卷八《明三十尼萨耆法之4》,《大正藏》第23册,第55页。
〔135〕《戒相表记·自序》,《全集》卷七,第419页上。
〔136〕《四分律宗在中土流传之次第》,《全集》卷一,第195页下。
〔137〕《手书有部戒经题记》(1921)。这题记不见于《全集》,转引自林子青:《弘一大师年谱》,第122页。
〔138〕《学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入门次第》,《全集》卷一,第200~201页上。
〔139〕《校刻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序》附《例言》第十二条,见林子青:《弘一大师年谱》,第146~147页。这《例言》的首十条即《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的内容。林的案语说《例言》十二条乃据李芳远编《弘一大师文钞》录出。《法集》卷三也有收入《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附案语说“此凡例据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天津刻经处刻行本录,若文钞所载,则与此不同”(第20页)。
〔140〕《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一,第21页。
〔141〕《集要》卷首,《卍续藏经》第63册,第335页下。
〔142〕《八不道人传》,《宗论》,第799页。
〔143〕《集要》卷十一,《卍续藏经》第63册,第510页上。
〔144〕《法海观澜自序》,《宗论》,第407页。
〔145〕《余弘律之因缘》(1933),《全集》卷一,第194页上。
〔146〕《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6页下。
〔147〕《犯相摘记题记》(1924)。这题记见《犯相摘记》附录之末段,不见于《全集》。参见《法集》卷三,第1396页。
〔148〕现存《学南山律誓愿文》,见《全集》卷一,第260页。
〔149〕释亦幻:《弘一大师在白湖》,《全集》卷十,第47~48页下。
〔150〕《全集》卷一,第53页。
〔151〕原文见《四分律》卷七《三十舍堕法之2》,《大正藏》第22册,第614页上。
〔152〕《在家备览·例言》,《全集》卷一,第309页。所引文字见第354、356页。
〔153〕《全集》卷一,第309页。由《贯摄》以下,乃取自《资持》卷一,第365页下。
《弘一法师的南山律学(屈大成)》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