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自敘》(1924),《全集》卷七,第419頁上;《學四分律入門次第》、《學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入門次第》,《全集》卷一,第200~201頁上。又弘一早年曾就《有部律》作摘錄,見本文第五節。
〔91〕《全集》卷七,第419頁。
〔92〕《全集》不見收錄《表記》的凡例。這裏引用自和裕出版社1996年版。
〔93〕《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題首》、《扶桑本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釋序》(1936),《全集》卷七,第419、421頁上。
〔94〕《全集》卷一,第309頁。
〔95〕二理法師曾對《在家備覽》的前兩篇以較淺易的文字作釋述,可參看。見網頁http://bookgb.bfnn.org/books2/1033.htm(檢索日期:2007年6月25日)。
〔96〕同上注,第318頁。
〔97〕《全集》卷一,第356頁。
〔98〕同上注,第375~376頁。
〔99〕《全集》卷一,第472頁。
〔100〕七滅诤法,弘一只存目,沒有任何說明或解釋。或因爲滅诤法是處理僧事的法規,而非個人戒條的緣故。
〔101〕括號內的數字乃戒條的序數,下同。
〔102〕《全集》卷一,第3~5頁。
〔103〕同上注,第35、98頁。
〔104〕《戒相表記·凡例》。
〔105〕《全集》卷一,第6頁。
〔106〕《戒相表記·凡例》。
〔107〕《全集》卷一,第11頁。
〔108〕同上,第41頁。
〔109〕同上,第36頁。
〔110〕同上,第169頁。
〔111〕同上,第157頁。
〔112〕同上,第5頁。
〔113〕同上,第8頁。
〔114〕同上,第30頁。
〔115〕同上,第145頁。
〔116〕同上,第81頁。
〔117〕同上,第41頁。
〔118〕同上,第70頁。
〔119〕同上,第27頁。原律文參看《四分律》卷叁《十叁僧殘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冊,第585~586頁上。
〔120〕《全集》卷一,第65頁。
〔121〕同上,第14頁。
〔122〕同上,第82頁。
〔123〕同上,第61頁。
〔124〕同上,第52頁。
〔125〕同上,第91頁。原律文見卷十二《九十單提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冊,第643頁中。南山著作引文見《戒疏》卷四上,《全集》卷四,第584頁上。
〔126〕《全集》卷一,第105頁。原律文見卷十叁《九十單提法之叁》,《大正藏》第22冊,第654頁上。南山著作引文見《資持》卷二叁,《全集》卷叁,第234頁上。
〔127〕《全集》卷一,第97頁。原律文見卷十二《九十單提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冊,第647頁下。南山著作引文見《戒疏》卷四上,《全集》卷四,第586頁下;《事鈔》卷七,《全集》卷二,第153頁上。另參看《行宗》卷十叁,《全集》卷五,第482頁下;《資持》卷二叁,《全集》卷叁,第229頁上。
〔128〕《全集》卷一,第50頁。原律文見卷七《叁十舍墮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冊,第611頁中。
〔129〕同上,第63頁。
〔130〕《全集》卷一,第41頁。南山著作引文見《含注戒本》卷叁中,第534頁上。另參看《事鈔》卷六,《全集》卷二,第127頁下,《資持》卷二十,《全集》卷叁,第156頁下;《行宗》卷十,《全集》卷五,第367頁下。
〔131〕《全集》卷一,第96頁。南山著作引文見《戒疏》卷四上,《全集》卷四,第586頁下。《資持》卷二叁,《全集》卷叁,第228頁上。
〔132〕《全集》卷一,第30頁。筆者查看《四分律》,不見弘一所言的錯誤(卷四《十叁僧殘法之叁》,《大正藏》第22冊,第589頁上)。《毗尼止持會集》也沒有注明曾作訂正(卷四,《卍續藏經》第61冊,第723頁下)。
〔133〕《全集》卷一,第128頁。原律文見卷十六《九十單提法之六》,《大正藏》第22冊,第672頁中。南山著作引文見《戒疏》卷四中,《全集》卷四,第608頁下;《事鈔》卷七,《全集》卷二,第166頁上。另參看《行宗》卷十五,《全集》卷五,第529頁下;《資持》卷二四,《全集》卷叁,第267頁下。
〔134〕《全集》卷一,第67頁。道宣的說法見《戒疏》卷叁下,《全集》卷四,第560頁下;《事鈔》,《全集》卷二,第142頁上;元照的說法見《行宗》卷十二,《全集》卷五,第421頁下;《資持》卷二一,《全集》卷叁,第196頁。《十誦律》的記述見卷八《明叁十尼薩耆法之4》,《大正藏》第23冊,第55頁。
〔135〕《戒相表記·自序》,《全集》卷七,第419頁上。
〔136〕《四分律宗在中土流傳之次第》,《全集》卷一,第195頁下。
〔137〕《手書有部戒經題記》(1921)。這題記不見于《全集》,轉引自林子青:《弘一大師年譜》,第122頁。
〔138〕《學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入門次第》,《全集》卷一,第200~201頁上。
〔139〕《校刻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箋要序》附《例言》第十二條,見林子青:《弘一大師年譜》,第146~147頁。這《例言》的首十條即《新集受叁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的內容。林的案語說《例言》十二條乃據李芳遠編《弘一大師文鈔》錄出。《法集》卷叁也有收入《新集受叁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附案語說“此凡例據民國二十叁年十一月天津刻經處刻行本錄,若文鈔所載,則與此不同”(第20頁)。
〔140〕《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第21頁。
〔141〕《集要》卷首,《卍續藏經》第63冊,第335頁下。
〔142〕《八不道人傳》,《宗論》,第799頁。
〔143〕《集要》卷十一,《卍續藏經》第63冊,第510頁上。
〔144〕《法海觀瀾自序》,《宗論》,第407頁。
〔145〕《余弘律之因緣》(1933),《全集》卷一,第194頁上。
〔146〕《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6頁下。
〔147〕《犯相摘記題記》(1924)。這題記見《犯相摘記》附錄之末段,不見于《全集》。參見《法集》卷叁,第1396頁。
〔148〕現存《學南山律誓願文》,見《全集》卷一,第260頁。
〔149〕釋亦幻:《弘一大師在白湖》,《全集》卷十,第47~48頁下。
〔150〕《全集》卷一,第53頁。
〔151〕原文見《四分律》卷七《叁十舍墮法之2》,《大正藏》第22冊,第614頁上。
〔152〕《在家備覽·例言》,《全集》卷一,第309頁。所引文字見第354、356頁。
〔153〕《全集》卷一,第309頁。由《貫攝》以下,乃取自《資持》卷一,第365頁下。
《弘一法師的南山律學(屈大成)》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