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弘一法师的南山律学(屈大成)▪P7

  ..续本文上一页,第540页上;《作法说》,《宗论》,第242页。

  〔19〕《问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3页。智旭的说法,出自《集要》卷十一,《卍续藏经》第63册,第514页上~下。义净的说法,见王邦维校注:《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三,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23页。要注意的,是弘一并非完全否定当时的新安排。例如各处丛林传戒印有忏罪单一纸,列明某人须礼千佛忏和念大悲咒多少遍,弘一不但不反对,并认为受戒之后仍须行持。参看《毗奈耶质疑编》,《全集》卷一,第250页下。

  〔20〕《比丘律藏函题词》(1924),《全集》卷八,第7页。

  〔21〕《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9页上。另参看《征辨学律义》(1931),《全集》卷一,第251页下。

  〔22〕同上,第198页上。

  〔23〕《征辨学律义》,《全集》卷一,第251页下。

  〔24〕《陈罪求哀疏》、《寄彻因大德》,《宗论》,第46、296页。

  〔25〕原文见《占察善恶业报经疏自跋》,《宗论》,第434页。

  〔26〕《征辨学律义》,《全集》卷一,第251页下。

  〔27〕智旭:《与了因及一切缁素》,《宗论》,第307页。

  〔28〕《全集》卷一,第253页下。原经文见卷上,参看高楠顺次郎、渡边海旭编:《大正新修大藏经》(下简称《大正藏》),第17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翻印本,第904页下。《占察经行法》收入《卍续藏经》第129册。

  〔29〕《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9页下。

  〔30〕《征辨学律义》,《全集》卷一,第251页下。

  〔31〕《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9页下。

  〔32〕卷二七《明杂诵跋渠法之5》,《大正藏》第22册,第448页。又卷十四《明单提九十二事法之三》规定如比丘向未受具足戒者说轻重不一的戒条,会犯上相应轻重不一的罪。参看第338页上。

  〔33〕卷九《妄说自得上人法学处第4》,《大正藏》第23册,第672页下。

  〔34〕《大正藏》第22册,第197页上。

  〔35〕卷二《初品中总说如是我闻释论第3》,《大正藏》第25册,第66页上。

  〔36〕《征辨学律义》,《全集》卷一,第251~252页上。

  〔37〕《四分律》卷三四《受戒犍度之4》,《大正藏》第22册,第812页中;《摩诃僧祇律》卷十七《明单提九十二事法之6》、卷二三《明杂诵跋渠法之1》,《大正藏》第22册,第363、417页中;《萨婆多部毗尼摩勒伽》卷三,《大正藏》第23册,第578、579页下。

  〔38〕《征辨学律义》,《全集》卷一,第252页上。

  〔39〕另可参看弘一于《随机羯磨随讲别录》(1937)的解释,《全集》卷六,第723页上。

  〔40〕原文见卷一中,《全集》卷六,第35~36页下。

  〔41〕《征辨学律义》,《全集》卷一,第252页上。

  〔42〕原文见《资持》卷三八,《全集》卷三,第548页下。《事钞》原文附于此。

  〔43〕《征辨学律义》,《全集》卷一,第252页上。

  〔44〕同上,第252页下。

  〔45〕在家者可否学律,乃极具争议的课题,参看释圣严:《律制生活》,法鼓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00~101页;劳政武:《佛律与国法》,考古文化事业公司1999年版,第521~527页;中观:《白衣不应阅出家毗尼》,见网页:http://www.whpq.org/visitor/200206/200206/002.htm;弘律:《白衣不得闻律》,《人海灯》2005年,第2期,见网页:http://www.plm.org.hk/qikan/rhd/2005.2/200502f11.htm(以上网页检索日期:2007年6月28日)。

  〔46〕智旭:《祖堂结大悲坛忏文》,《宗论》,第55页。

  〔47〕《药师如来本愿经》,《大正藏》第14册,第402页下。另参看弘一:《普劝出家常应受八戒文》,《全集》卷一,第257页。

  〔48〕《资持》卷八,《全集》卷三,第543页上。

  〔49〕以上参看《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7页上。

  〔50〕《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79页。

  〔51〕大杀生如杀人,小杀生如杀畜生;大妄语如未悟言悟,小妄语如一般的口不对心。

  〔52〕《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7~198页上。另参看《致缪涤源》(1934)、《致龚胜信》(1942),《全集》卷八,第234、264页。盗戒难守也是道宣提出,参看《资持》卷十七,《全集》卷三,第95页上。

  〔53〕《在家律要之开示》,《全集》卷一,第251页上。另参看《致丁葆青》(1940)、《致性常法师8》(1936),《全集》卷八,第262、301页下。

  〔54〕《全集》卷一,第254页下。

  〔55〕《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82~983页。

  〔56〕《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8页上;《青年佛徒应注意的四项》(1936),《全集》卷七,第379页下。

  〔57〕《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全集》卷四,第652页下。

  〔58〕同上注,第652页上。

  〔59〕《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全集》卷四,第660页下。

  〔60〕《梵网经》卷下,《大正藏》第24册,第1006页下。

  〔61〕《问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3~254页上。《占察经》经文见卷上,《大正藏》第17册,第904页下。

  〔62〕《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全集》卷四,第652页上。《涅槃经》原文见南本卷十《一切大众所问品第17》,《大正藏》第12册,第666页下。

  〔63〕《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法集》卷二;《致崔树萍2》(1934),《全集》卷八,第233页下。

  〔64〕《致姚石子》(1924),《全集》卷八,第207页上。

  〔65〕《剃发仪式》(1942),《全集》卷一,第305~308页。

  〔66〕《致竺摩法师》(1941)、《持非时食戒者应注意日中之时》(1942),《全集》卷八,第321、8~9页上。

  〔67〕《问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3页上。

  〔68〕弘一指已改正的习惯有七条:食不言、不非时食、衣服朴素整齐、别修礼诵等课程、不闲谈、不阅报、常劳动;还有两条有待改正:食碗所剩饭粒;坐时双腿左右互相翘架、耸立或直伸,未能平列。《改习惯》(1933),《全集》卷八,第386页。

  〔69〕《毗奈耶质疑编》,《全集》卷一,第248页下。

  〔70〕《人生之最后》(1932),《全集》卷八,第10页;《致丁福保1》(1920)、《致性常法师37》(1940)、《致传贯法师1》(1935)、《致果清法师》(1937),《全集》卷八,第125、307、309、315页上。

  〔71〕《致郁智朗11》(1940),《全集》卷八,第248页上。

  〔72〕弘一自身持戒所面对的困难,曹仕邦尝加以探究:《弘一大师对持律的实践》,《香港佛教》1982年,第269期,第32~34页;《戒律与僧制之间——弘一律师的两难之局》,收入傅伟勋编:《从传统到现代》,东大图书公司1990年版,第169~180页。

  〔73〕《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全集》卷四,第652页下。

  〔74〕同上注,第652页上。

  〔75〕弘一于1931年曾协助兴办南山律学院,惜因人事问题告吹,故其学律规划未有机会执行。参看岫庐:《南山律学院昙花一现记》,见《弘一大师年谱》,第192页。

  〔76〕《含注戒本》是道宣对《四分戒本》的简释,本文开首提及的《戒疏》乃道宣对《含注戒本》的疏解。

  〔77〕《全集》卷一,第200页。弘一于此文末指出如想研究其他律部者,可先阅《摩诃僧祇律》、《五分律》、《十诵律》及相关律论,后阅《根本说一切有部诸律》和《南海寄归内法传》,以及怀素、允堪的律着。

  〔78〕《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全集》卷四,第652页下。

  〔79〕《致北平佛学研究社诸居士》(1935),《全集》卷八,第322~323页。弘一尝自言学律近二十年,只算入门;再要花二十年,方见成绩。参看《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7页。

  〔80〕《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题首》(1934)、《行事钞资持记校后记》(1935)、《行事钞资持记本考后序》(1934)、《扶桑本四分律资持记跋》,《全集》卷七,第419、421、421页下。

  〔81〕《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序》(1934)、《随机羯磨疏跋》,《全集》卷七,第423、423页下。

  〔82〕《四分律含注戒本序》(1935),《全集》卷七,第421页下。

  〔83〕《随机羯磨疏济缘记校记》(1936),《全集》卷七,第423~424页上。

  〔84〕《拾毗尼义钞校记》(1934),《全集》卷七,第424页上。

  〔85〕《全集》卷一,第352页。笔者所见弘一著作的版本都是黑白印刷,未能亲睹色彩缤纷的原版。

  〔86〕《在家备览·例言》,《全集》卷一,第310页。

  〔87〕《全集》卷六,第720、743、746页。

  〔88〕《全集》卷一,第308页上。

  〔89〕《全集》未收,见《法集》卷三,第1409~1411页。

  〔90〕《戒相表记·…

《弘一法师的南山律学(屈大成)》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