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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法師的南山律學(屈大成)▪P7

  ..續本文上一頁,第540頁上;《作法說》,《宗論》,第242頁。

  〔19〕《問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3頁。智旭的說法,出自《集要》卷十一,《卍續藏經》第63冊,第514頁上~下。義淨的說法,見王邦維校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叁,中華書局1995年版,第123頁。要注意的,是弘一並非完全否定當時的新安排。例如各處叢林傳戒印有忏罪單一紙,列明某人須禮千佛忏和念大悲咒多少遍,弘一不但不反對,並認爲受戒之後仍須行持。參看《毗奈耶質疑編》,《全集》卷一,第250頁下。

  〔20〕《比丘律藏函題詞》(1924),《全集》卷八,第7頁。

  〔21〕《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9頁上。另參看《征辨學律義》(1931),《全集》卷一,第251頁下。

  〔22〕同上,第198頁上。

  〔23〕《征辨學律義》,《全集》卷一,第251頁下。

  〔24〕《陳罪求哀疏》、《寄徹因大德》,《宗論》,第46、296頁。

  〔25〕原文見《占察善惡業報經疏自跋》,《宗論》,第434頁。

  〔26〕《征辨學律義》,《全集》卷一,第251頁下。

  〔27〕智旭:《與了因及一切缁素》,《宗論》,第307頁。

  〔28〕《全集》卷一,第253頁下。原經文見卷上,參看高楠順次郎、渡邊海旭編:《大正新修大藏經》(下簡稱《大正藏》),第17冊,新文豐出版公司1983年翻印本,第904頁下。《占察經行法》收入《卍續藏經》第129冊。

  〔29〕《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9頁下。

  〔30〕《征辨學律義》,《全集》卷一,第251頁下。

  〔31〕《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9頁下。

  〔32〕卷二七《明雜誦跋渠法之5》,《大正藏》第22冊,第448頁。又卷十四《明單提九十二事法之叁》規定如比丘向未受具足戒者說輕重不一的戒條,會犯上相應輕重不一的罪。參看第338頁上。

  〔33〕卷九《妄說自得上人法學處第4》,《大正藏》第23冊,第672頁下。

  〔34〕《大正藏》第22冊,第197頁上。

  〔35〕卷二《初品中總說如是我聞釋論第3》,《大正藏》第25冊,第66頁上。

  〔36〕《征辨學律義》,《全集》卷一,第251~252頁上。

  〔37〕《四分律》卷叁四《受戒犍度之4》,《大正藏》第22冊,第812頁中;《摩诃僧祇律》卷十七《明單提九十二事法之6》、卷二叁《明雜誦跋渠法之1》,《大正藏》第22冊,第363、417頁中;《薩婆多部毗尼摩勒伽》卷叁,《大正藏》第23冊,第578、579頁下。

  〔38〕《征辨學律義》,《全集》卷一,第252頁上。

  〔39〕另可參看弘一于《隨機羯磨隨講別錄》(1937)的解釋,《全集》卷六,第723頁上。

  〔40〕原文見卷一中,《全集》卷六,第35~36頁下。

  〔41〕《征辨學律義》,《全集》卷一,第252頁上。

  〔42〕原文見《資持》卷叁八,《全集》卷叁,第548頁下。《事鈔》原文附于此。

  〔43〕《征辨學律義》,《全集》卷一,第252頁上。

  〔44〕同上,第252頁下。

  〔45〕在家者可否學律,乃極具爭議的課題,參看釋聖嚴:《律製生活》,法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00~101頁;勞政武:《佛律與國法》,考古文化事業公司1999年版,第521~527頁;中觀:《白衣不應閱出家毗尼》,見網頁:http://www.whpq.org/visitor/200206/200206/002.htm;弘律:《白衣不得聞律》,《人海燈》2005年,第2期,見網頁:http://www.plm.org.hk/qikan/rhd/2005.2/200502f11.htm(以上網頁檢索日期:2007年6月28日)。

  〔46〕智旭:《祖堂結大悲壇忏文》,《宗論》,第55頁。

  〔47〕《藥師如來本願經》,《大正藏》第14冊,第402頁下。另參看弘一:《普勸出家常應受八戒文》,《全集》卷一,第257頁。

  〔48〕《資持》卷八,《全集》卷叁,第543頁上。

  〔49〕以上參看《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7頁上。

  〔50〕《新集受叁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79頁。

  〔51〕大殺生如殺人,小殺生如殺畜生;大妄語如未悟言悟,小妄語如一般的口不對心。

  〔52〕《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7~198頁上。另參看《致缪滌源》(1934)、《致龔勝信》(1942),《全集》卷八,第234、264頁。盜戒難守也是道宣提出,參看《資持》卷十七,《全集》卷叁,第95頁上。

  〔53〕《在家律要之開示》,《全集》卷一,第251頁上。另參看《致丁葆青》(1940)、《致性常法師8》(1936),《全集》卷八,第262、301頁下。

  〔54〕《全集》卷一,第254頁下。

  〔55〕《新集受叁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82~983頁。

  〔56〕《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8頁上;《青年佛徒應注意的四項》(1936),《全集》卷七,第379頁下。

  〔57〕《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全集》卷四,第652頁下。

  〔58〕同上注,第652頁上。

  〔59〕《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全集》卷四,第660頁下。

  〔60〕《梵網經》卷下,《大正藏》第24冊,第1006頁下。

  〔61〕《問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3~254頁上。《占察經》經文見卷上,《大正藏》第17冊,第904頁下。

  〔62〕《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全集》卷四,第652頁上。《涅槃經》原文見南本卷十《一切大衆所問品第17》,《大正藏》第12冊,第666頁下。

  〔63〕《新集受叁皈五戒八戒法式》,《法集》卷二;《致崔樹萍2》(1934),《全集》卷八,第233頁下。

  〔64〕《致姚石子》(1924),《全集》卷八,第207頁上。

  〔65〕《剃發儀式》(1942),《全集》卷一,第305~308頁。

  〔66〕《致竺摩法師》(1941)、《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1942),《全集》卷八,第321、8~9頁上。

  〔67〕《問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3頁上。

  〔68〕弘一指已改正的習慣有七條:食不言、不非時食、衣服樸素整齊、別修禮誦等課程、不閑談、不閱報、常勞動;還有兩條有待改正:食碗所剩飯粒;坐時雙腿左右互相翹架、聳立或直伸,未能平列。《改習慣》(1933),《全集》卷八,第386頁。

  〔69〕《毗奈耶質疑編》,《全集》卷一,第248頁下。

  〔70〕《人生之最後》(1932),《全集》卷八,第10頁;《致丁福保1》(1920)、《致性常法師37》(1940)、《致傳貫法師1》(1935)、《致果清法師》(1937),《全集》卷八,第125、307、309、315頁上。

  〔71〕《致郁智朗11》(1940),《全集》卷八,第248頁上。

  〔72〕弘一自身持戒所面對的困難,曹仕邦嘗加以探究:《弘一大師對持律的實踐》,《香港佛教》1982年,第269期,第32~34頁;《戒律與僧製之間——弘一律師的兩難之局》,收入傅偉勳編:《從傳統到現代》,東大圖書公司1990年版,第169~180頁。

  〔73〕《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全集》卷四,第652頁下。

  〔74〕同上注,第652頁上。

  〔75〕弘一于1931年曾協助興辦南山律學院,惜因人事問題告吹,故其學律規劃未有機會執行。參看岫廬:《南山律學院昙花一現記》,見《弘一大師年譜》,第192頁。

  〔76〕《含注戒本》是道宣對《四分戒本》的簡釋,本文開首提及的《戒疏》乃道宣對《含注戒本》的疏解。

  〔77〕《全集》卷一,第200頁。弘一于此文末指出如想研究其他律部者,可先閱《摩诃僧祇律》、《五分律》、《十誦律》及相關律論,後閱《根本說一切有部諸律》和《南海寄歸內法傳》,以及懷素、允堪的律著。

  〔78〕《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全集》卷四,第652頁下。

  〔79〕《致北平佛學研究社諸居士》(1935),《全集》卷八,第322~323頁。弘一嘗自言學律近二十年,只算入門;再要花二十年,方見成績。參看《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7頁。

  〔80〕《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題首》(1934)、《行事鈔資持記校後記》(1935)、《行事鈔資持記本考後序》(1934)、《扶桑本四分律資持記跋》,《全集》卷七,第419、421、421頁下。

  〔81〕《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序》(1934)、《隨機羯磨疏跋》,《全集》卷七,第423、423頁下。

  〔82〕《四分律含注戒本序》(1935),《全集》卷七,第421頁下。

  〔83〕《隨機羯磨疏濟緣記校記》(1936),《全集》卷七,第423~424頁上。

  〔84〕《拾毗尼義鈔校記》(1934),《全集》卷七,第424頁上。

  〔85〕《全集》卷一,第352頁。筆者所見弘一著作的版本都是黑白印刷,未能親睹色彩缤紛的原版。

  〔86〕《在家備覽·例言》,《全集》卷一,第310頁。

  〔87〕《全集》卷六,第720、743、746頁。

  〔88〕《全集》卷一,第308頁上。

  〔89〕《全集》未收,見《法集》卷叁,第1409~1411頁。

  〔90〕《戒相表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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