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筋等,判入轻物;事轻用重,如大小帐、枕、扇、毡褥、床席、俗人衣服等,这些会妨碍修道,恣情废业,因此摄入重物。
2、广明别相: 以上从总的方面略判轻物与重物。若从别相分别,可分为七种:
(1)丝麻毛绵所作:在戒律中,以丝、麻、毛、绵四种纺织品,摄尽了一切衣物。依《四分律》、《五分律》等所说,可以将衣物等划分轻重如下:
《四分律》中,坐褥、卧褥等,凡褥里有棉花装治的,都属于重物;毛毯之类,如果在宽五肘,广三肘,毛长在三指之内的,属于轻物;棉被、被单、地毯属重物,床单属轻物。《僧癨律》中规定:覆疮衣、雨浴衣、漉水囊、二种腰带、卧具,入轻。《五分律》规定:棉布做的单层褺身衣、针线囊、钵囊、革屣囊,入轻;蚊帐入重。丝麻缕线,无论多少,都属于轻物。如果线中有含有虫茧,则入重物摄;盛衣袋属轻物;连袋、长袋、被袋等入重;一切俗家衣服,凡是已经坏色或折破的,属于轻物;白色俗装、男女衣服、巾袋等属重物;刺绣的钵袋,可以随钵判为轻物。
(2)瓦石铁木竹等:由瓦、石、铁、木、竹五种原材料制成的物品,轻重有异:
《四分律》规定:铜瓶、铜盆、绳床、木床、水瓶、澡罐、锡杖、扇、斧、凿、灯台、枕、车舆以及铁、皮、竹、陶、木五种作器属于重物。木料属于重物,如果已经作成器皿,则通轻重。剃头刀属轻物;钱宝等入重物摄,包括了金、银、铜、、铁、珍珠、摩尼、珊瑚、
磲、玛瑙、碧玉等。
《十诵律》规定:刮汗篦、灌鼻筒、熨斗、香炉、薰钵钩、壁上钩、禅镇匙、钵支、钵、小钵、半钵、钳、镊、截爪刀子、截衣刀、户牌、曲户钩等属于轻物。如果是水晶、贝、齿(即兽牙)、角做成的器皿,以姬周所用斗为准,超过半斗以上入重;以下入轻。
《僧癨律》中讲:钱、金银、珍珠、琉璃、珂贝、珊瑚、颇梨、
磲、玛瑙、玉石入重。卧床、坐床、木盘、木瓶、木盆、竹筐、竹
也属于重物。若是过量好钵,虽然体、色都如法,但亦属重物,不应受持。
《入楞伽经》中讲:比丘可以蓄为四寸小刀,为了要割截袈裟,属于轻物;若大于四寸就归重物。衣柜、竹箱、屏风等入重。《四分律》将钵、减量钵、碗等入轻;夹褻铜钵等判入重。香炉若能随身携带的属轻物;用宝装饰、体积较大的入重。经架、香案、经函、念珠等,凡是轻可随身的,都入轻物摄。
(3)田园房舍:《四分律》将僧伽蓝、属僧伽蓝的果树、别房、别房中的物品等,都归于重物。也就是说,寺院内外所有园田、果菜、谷米、众具等物都属于重物。道宣律师在《量处轻重仪》中将僧伽蓝园田果树分为七类:第一类是园圃中所种的蔬菜,分为四种:现植五生种 、离地菜茹、余留种子、治园调度;〔35〕第二类是栽种的五种果树,又分为三种:现树五果、离地果子、树枝皮壳;〔36〕第三类是田农产值,分为四种:水陆田具、现种五谷、离地五谷、萁蒿等;〔37〕第四类是贮积仓廪,分为二种:所贮库藏、量准之器;〔38〕第五类是造食众具,分三种:转生食具、熟食之具、盛食之具;〔39〕第六类是现成五熟:蒸熟、煮熟、褼熟、炙熟、炮熟;第七类是四药:时药、非时药、七日药、尽形药。
(4)皮革:皮制衣屣是在严寒地区开用的,革屣在原始僧团中是允许在寺院中穿的。如《四分律》中说:“为护身、护衣、护卧具故,听在寺内着一重革屣。”〔40〕依律所说,比丘不应着皮衣、树皮衣等重物;平靴、斜靴也不是修道人应着,故都入重物。其余革屣属轻。另外,世俗的书画作品属于重物,笔墨纸砚等,若是能利于修道的,就归于轻物,否则入重。由文房四宝的轻重归属的判别,可以了知,物品本身是没有善恶分别的,能够用于修道,成为助道之缘,则佛开受用。若贪着世法,庄严文字,则判属重物。
(5)畜生:寺院中的驼、马、驴等畜生,以及豢养这些畜生所用的房舍、园、果、瓶、盆等物都属重物,应归于常住。
(6)人民奴婢:《四分律》中僧伽蓝所属的人民、奴婢属重物。奴婢个人拥有的财物,不论轻重,属于私人财产。如果奴婢死亡,则财物属于他的亲属,如果没有亲属,则归常住僧用。若是私人奴婢,依《毗尼母论》所说,应该放去。如果不放,应在寺院中作净人。
(7)四药:饮食中无论生熟谷米、饭酱汤丸膏煎等,都入重物摄。
僧物的轻重判别非常微细,而且事相繁杂,各部律所判标准也不尽相同。比如:澡罐、锡杖、扇、针、刀子等物,《四分律》判重,余部判轻。
(四)财物分类的意义
僧团财物的分类非常微细复杂,为什么要将财物清楚地分类呢?
首先,僧团是一个和合的团体,大众僧在清净和合的僧团中相互勉励,使道业增进,并为众生树立一个既出世又入世的清净和乐的典范。财物虽是身外之物,但也是办道时不可缺少的资具。财物的分类清晰,可以令僧众意见统一,达到见和同解,和而无诤。在此基础上,僧团在使用和分配财物时,才能达到利和同均。因此,僧团财物分类清晰,是僧团和合修道的保障。
其次,僧众个人修道需要有一定的福慧资粮。僧团种种财物规定不仅可以维持僧团的正常秩序,也保证了僧众个人修道所需的基本资粮,解决了衣食住用等生活问题,才能使僧众安心于道业。依律应蓄则蓄,也可以避免对物生心,障碍心地的智慧光明。
佛在世时,管理僧团事务的大多为圣僧,他们在处理僧团财物问题时,不会错乱因果。如果没有圣僧,就选择净持戒律、具足惭愧、识达业报的人为僧执事。在当代的僧团中,当家执事只有详细了知僧团财物制度的规定,才能如法地处理僧团事务。
三、财物的分配
(一)分配的原则
佛教是民主、平等的宗教,在僧团财物分配中,最能体现出民主平等的精神。僧团中依出家戒腊大小,次第排列,长幼有序。并不以在家身份高低贵贱来论,出家则身份完全平等。即使是至高无上的佛陀,与弟子也只是师徒关系,也只是出家僧团的一分子。僧团依照“利和同均”的原则,在处理利养问题时,如法共分,平等供养,乃至粒米同餐,毫不自私。
佛法是不二之法,在财物分配中,既平等分配又有差别对待。比如:对僧中老上座、病人或对僧团有贡献的执事等,可以给予特殊照顾。在某些财物的分配中,他们可以享有优先权。所以,通过大众羯磨赏劳执事僧,是僧中常有的事。
(二)分配的方法
僧团财物的分配方法非常微细。有些财物可分,有些则不可分。本节着重从三宝物、檀越施物、亡人物的处理、房舍卧具的分配四方面来探讨僧团财物的分配方法。
1、三宝物
(1)佛物有四:
第一,佛受用物。佛在世时是佛色身受用,佛灭度后,以殿堂、佛像表法故。因此,佛受用物不可以转卖,或替换成他物。道宣律师在《戒本疏》中说:“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拟供养,生世大福。”〔41〕第二,施属佛物。这是信徒将钱宝、人畜等物供养佛陀使用。因此,施属佛物是可以转易的,与佛受用物不同。《戒本疏》说:“所以得转者,由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货易。”〔42〕第三,供养佛物。凡是供养佛的幡、花、香、灯、帐、幔等供具,也同施属佛物一样,可以货易。第四,献佛物。信徒敬献给佛的饮食、水果之类,侍佛的比丘可以食用。《善见律》说:“若无侍佛比丘,有白衣侍佛亦得食。”〔43〕如果掌管佛堂的是在家人,那么这个在家人也可以受用供佛的饭菜。但若是用常住的僧食做成熟饭供佛,则供完后还应归还常住。
(2)法物有四:
第一,法受用物。一切印经、贮经之物,如笔、墨、纸、经函、经架等物品,虽然是世间之物,但从它所诠表的法而言,却是至高无价的。因此,它们是“克定永施,不许改转”〔44〕。施主供养法宝,印经布施,都是生福之业,物品在则福在。如果故意损坏,则望涅法结罪;第二,施属法物。专门布施给法宝所用的物品。如金银珠宝、奴畜等,可以转易;第三,供养法物。专门供养给法宝的财物,如花、香、灯、烛等,用来庄严法宝。这些也可以转易;第四,献法物。敬献给法宝的饮食、瓜果、饭菜等,可以分二份:一份给经法,一份供养诵经说法的法师。
现在有许多人不了解法宝的利益,随便烧毁破损的经书,还认为这是得大福报的事。道宣律师在《戒本疏》中严厉地批评这种做法。他说:“此妄思度!半偈舍身,着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45〕众生长劫轮回,不能契入如来甚深智慧性海,如果能在末法时代听闻“常住”两字,都能令众生得生天上,直至最终解脱,证知如来常住不变之理。因此,要明了法宝的不可思议功德,从内心生起难遭难遇想,珍惜法宝,不可随意损坏。
(3)僧物:在三宝物中,僧物是最微细复杂的,故要详细说明。
第一,常住常住物。寺院的殿堂、田园、人畜、米面等,它的属处永定,一定不可以分配。正如现代人所说的固定资产,属于僧团共有,大众共同受用,一切僧众都不可私自分割入己。如果有极特殊的因缘,要救济给其它寺院,必须经过大众僧共同作羯磨法,和合而与。如果未经羯磨,私自将常住物转送他寺,就犯盗戒。这是依《四分律》中所说。《僧癨律》的规定则更加严格,纵然集得僧众,也不可分。这是各部律的不同开遮。
第二,十方常住物。它和常住常住物一样,都是属处永定,因此都称为常住。常住供僧的饮食,只要听闻打板集僧的声音后,十方来的僧众都可一同受用,随人一饱。每个人的饭量不同,在受用时可以吃到饱为止。饭后,所有的饮食还要收回常住,统一收藏,或者舍给净人。个人不能私下保留,以避免犯恶触、共宿、残宿食等过。
常住常住物与十方…
《试论原始僧团的财物制度(释恭融)》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