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常住物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比如:当负责库房的执事或典座师,将仓库中的食品分入当日供僧范围,在打板集僧后,常住常住物就正式转成十方常住物。大众僧吃完后,将剩下的饮食还回常住,就又成为常住常住物。现在,有的寺院常住为僧众准备了自行取用的各种食品,如糖果、饮料等,在上午某一时间打板,大众僧自恣取食。这样的做法较为可取,使大众僧不必存留过多饮食,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安心用功办道。
第三,现前现前物。信徒供养僧众的物品,无论是衣、药、房舍、用具等,都是现前对面而施。即是指人现前、物也现前。如:信徒供养的物品现在面前,要供养的僧众也现前,如果人不现前则没有份。这就是现前对面供养僧。
第四,十方现前物。它与现前现前物一样,都是现前施,所以通名“现前”。现前现前物处所固定,十方现前则通寺内外一切僧,十方僧众只要打板入界,则分得一份。如众僧所得的各种供养,时施、非时施等,或亡五众轻物,这些物品十方僧众皆应有份。虽然体通十方,但十方僧众是很难尽集,因此随现前僧数多少,到者有份。如果已将物品分发到每人手中后,才进入大界的,则不再重新分配。另外,分物时从上座起,依戒腊次第分。如此体现了大众僧团的和合无诤。
四种僧物分配情况列表如下:
僧物分配情况常住常住物属处永定,不可分割十方常住物虽局处,随人分食现前现前物人局现数,物据即分十方现前物物虽即分,人无限定,羯磨遮限
由上表可以清晰地看出僧物的分配情况。在僧团的日常财物的处理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问题,还需要掌管寺院的执事对财物问题分别清楚,依法处断。
2、檀越所施:三宝是世间之福,居士用清净心将衣物、饮食、房舍等供养三宝,可以增长善根,培植无量的福报。一切檀越所施从时间上可以分为时施与非时施两类:
(1)时施,又分为两种:时现前与时僧得施。
第一,时现前。僧众安居结束后,在自恣日,诸佛欢喜日,居士发心供养安居的僧众。他们把供养的衣食等物拿到寺院,数清安居人数,即可依人数多少分配,不需作羯磨。原因有四:一是时定,供养的时间固定,是七月十五日,夏安居后;二是处定,即在此大界内前安居的僧众;三是人定,只限定在现前同住僧众,外界比丘不在供养范围之中;四是法定,即依安居人数将物品相参,依人分配。《四分律》说,人若在此寺安居,则不可以到其他寺院受功德衣,如果安居没有结束,也不应乞衣、受衣。
第二,时僧得施。居士发心供养,心中没有限制,凡是安居的人,只要是僧就有份,这就叫“僧得”。应作法集僧而分。关于作羯磨法的问题,在《行事钞》或《羯磨疏》中都没有具体的羯磨文。故弘一大师在《扶桑集释》中说:“律中时僧得施,而无羯磨;又注羯磨集法篇无之,祖师义准耳。”〔46〕又引《简正记》说:“须僧羯磨者,大德云破古师也。古云:但同时现前直尔而分,不须作法,所以尔者,谓律衣法中,无羯磨文。”〔47〕由此可知,弘一大师也主张必须作羯磨分物才是如法。
如《四分律》记载,七月十六日有人供僧众多物品,旧住比丘见许多客比丘来寺,故生贪心不肯分物。待八月十六客比丘离去,才作非时现前物分。而此时,前安居的比丘已经移住他寺,未得到应得的供养。佛即罚旧住人,召集十方僧共分此物。依律所讲,时中不作法分,则非时中令作羯磨法分物,反显出时中若分物,也应作羯磨法。
(2)非时施,也分为两种:非时现前、非时僧得施。
第一、非时现前。居士在一年当中的任何时候,请僧到家中,或将供养拿到寺院中,数人数多少,随物而施。《四分律》中记载,居士家中若准备造池、造井,为保平安,就施物供僧。居士供养许多价格昂贵的布料,佛就令数清僧数多少,若不够每人一份,则用刀裁破分给每个僧人。
僧团分物,沙弥等是否有份呢?《十诵律》说:“若时、非时僧施,乃至亡人衣,一切布施物,沙弥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多少,属沙弥。若檀越不分别,分作四分:三分与比丘,第四分与下三众。”〔48〕也就是说,僧团分物,沙弥也应分得应得之份。《五分律》说:“一比丘分与三沙弥。”〔49〕这和《十诵律》的规定相同。《僧癨律》又补充说,如果沙弥得意者,可以平等分与或分一半。总之,从各部律的观点来说,二种现前物可与沙弥平等分,二种僧得则随僧和合给予。只要大众师和合,意见统一,那么平等分给沙弥或分一半、或分三分之一都可。《四分律》中要求:“若守僧伽蓝人四分与一,若不与不应分,若分如法治。”〔50〕就是说在寺院的净人、守僧伽蓝人可以给四分之一,若大众不同意,或布施的居士心有局限,只供僧众,则不应分给净人。
第二、非时僧得施。这种供养是信心居士心广周遍,在一年当中的任何时候,把物品拿到寺院或请僧到俗家供养。只要打板鸣钟后,在大界内的十方僧众都应有一份。这样的分物法须作羯磨。《四分律》记载,住处比丘得到居士供养的许多衣物,但因有客比丘数数前来,令大众师分物疲极。因此,佛令僧差一人白二羯磨分物,后再入界者无份。
如果僧分物时有尼众在场,或尼分物时有僧在场,该如何分配呢?律中说,僧尼二部互正,可有四种施法:二部僧得二部现前,各有时施、非时施两种。如下表:
二部互正僧通尼时施非时施尼通僧时施非时施
《行事钞》说:“若施比丘僧,乃至无一沙弥。若施尼僧,乃至无一沙弥尼。如是五众互取,就寺。不简僧尼等别,皆僧得现前,同合受故。”〔51〕也就是说,僧尼都是福田,尼到僧寺中时,若有供僧,尼众也应有份;僧到尼寺,亦如是。律中记载,有住处比丘僧,多得可分衣物。此时比丘尼有因缘来到僧寺,僧多尼少,佛令分作二分。若没有比丘尼,只有式叉尼、沙弥尼,也分作二分。如果没有尼三众,则比丘僧分。僧到尼寺处理方法相同。
3、亡人物的处理
出家修道之人,心无牵挂。生时仰仗三宝功德,资身办道;死后遗物应如何处理?是否由其弟子或家属继承呢?现在,社会上因遗产问题引起的争端,常有耳闻。佛门中,若僧众不明律制,也会在处理亡人物时引起纷争。财产乃至五众的遗产处理问题,虽然不是出家修证的重点,但若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僧团不合,甚至引起居士的讥嫌、诽谤。因此,我们必须了知亡五众物的处理方法。
由上章叙述可知,出家亡五众重物应归属常住,不可以分。轻物属十方现前物,唯十方现前僧应分。在现实僧团中,常常会遇到分亡人物的问题。因此,根据《行事钞》与《羯磨疏》等所说,将分亡人物的方法归纳介绍如下:
(1)整理、登记遗产
当出家众刚刚过世,不宜立即关闭封锁他的房间。如果他有可信的持戒弟子,应让弟子保管好房间钥匙。若不可信,可将钥匙交给寺院执事。先处理亡人的火化、舍利入塔供养等事。待这些事全部料理完毕后,由持戒弟子将师父的财物全部拿出。弟子若不可信,则由几位执事一起整理亡人所有遗产,将轻物与重物分别登记清楚。重物归给常住,轻物入现前僧。
与此同时,要对亡者的负债情况了解清楚。这里有很多种情况:若别人欠亡者轻物,后以重物相还,应将重物卖掉,换成轻物,归入现前僧分;若本欠重物,以轻物还回,则归入常住,不能共分;如果常住欠亡人重物,则不需索取,因为索取还是要归入常住;若常住欠亡人轻物,应追还,入现前僧分;若亡者生时欠三宝物,应还给三宝。佛制若亡人的遗产不多,可以取衣钵来还。
根据亡者负债情况不同,遗产应归属的地点也不同。《四分律》中记载,跋难陀生时财物众多,大众僧在分物时就出现很多问题。因此,佛制根据五种情况不同,分法也不同:①衣钵寄在余处,而身死在另一处。在这种情况下,财物随衣钵寄存处比丘僧得;②比丘生时有负债处,而身死在余处。此时财物属负债处比丘僧分;③比丘死一处,又有出息处或保任处,〔52〕则财产归保任处僧得分;④比丘死在一处,又有财物低压处、取钱处,则低压处得;⑤比丘死一处,又有为比丘掌管存折处、取钱处,则掌管存折处比丘僧得。
(2)赏劳德者
在亡者重病期间有照顾病人的,应依德赏劳。照看病要具备五德:①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应与;②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唾吐;③有慈悯心不为衣食;④能经理汤药乃至差死;⑤能为病人说法,令病者欢喜。〔53〕根据看病情况的不同,赏劳也不相同:若小瞻视,佛不许赏劳;若有许多人都照顾过病人,则送终的人得赏劳;若是暂时照料,或是僧差看病的,或贪着福德而去照料病人的,佛制都不得赏劳。如果是真心侍奉病人,希望他早日康复,下至为他点灯时遇到病者命终,也应赏劳。
《五分律》与《十诵律》都说,七众都来看病比丘,只有比丘与沙弥二众可得赏劳,其余五众不得。比丘尼病,则比丘尼、式叉尼、沙弥尼三众可得赏劳,其余比丘、沙弥不得。即使是父母兄弟照料病人,也不应赏劳。
赏劳所给的财物,无论是谁,只能给受持的衣物。若不知哪些是受持衣物,则根据情况来赏劳:若能竭尽所能照料病人的,就分给最好的三衣;若瞻病做得普通,就分给一般质料的三衣。
赏劳时应作赏看病人六物羯磨。集僧后,作白二羯磨法说: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等,此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看病比丘某甲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大衣、七条、坐具等,此现前僧应分。僧今与某甲看病比丘,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看病比丘,七条、五条、钵及袋衣幞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看病比丘衣钵、坐具、钵、针筒、盛衣贮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54〕
(3)大众僧分…
《试论原始僧团的财物制度(释恭融)》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