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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原始僧團的財物製度(釋恭融)▪P5

  ..續本文上一頁常住物之間是可以相互轉換的。比如:當負責庫房的執事或典座師,將倉庫中的食品分入當日供僧範圍,在打板集僧後,常住常住物就正式轉成十方常住物。大衆僧吃完後,將剩下的飲食還回常住,就又成爲常住常住物。現在,有的寺院常住爲僧衆准備了自行取用的各種食品,如糖果、飲料等,在上午某一時間打板,大衆僧自恣取食。這樣的做法較爲可取,使大衆僧不必存留過多飲食,節省了時間和精力,安心用功辦道。

  第叁,現前現前物。信徒供養僧衆的物品,無論是衣、藥、房舍、用具等,都是現前對面而施。即是指人現前、物也現前。如:信徒供養的物品現在面前,要供養的僧衆也現前,如果人不現前則沒有份。這就是現前對面供養僧。

  第四,十方現前物。它與現前現前物一樣,都是現前施,所以通名“現前”。現前現前物處所固定,十方現前則通寺內外一切僧,十方僧衆只要打板入界,則分得一份。如衆僧所得的各種供養,時施、非時施等,或亡五衆輕物,這些物品十方僧衆皆應有份。雖然體通十方,但十方僧衆是很難盡集,因此隨現前僧數多少,到者有份。如果已將物品分發到每人手中後,才進入大界的,則不再重新分配。另外,分物時從上座起,依戒臘次第分。如此體現了大衆僧團的和合無诤。

  四種僧物分配情況列表如下:

  僧物分配情況常住常住物屬處永定,不可分割十方常住物雖局處,隨人分食現前現前物人局現數,物據即分十方現前物物雖即分,人無限定,羯磨遮限

  由上表可以清晰地看出僧物的分配情況。在僧團的日常財物的處理中,會遇到各種不同的問題,還需要掌管寺院的執事對財物問題分別清楚,依法處斷。

  2、檀越所施:叁寶是世間之福,居士用清淨心將衣物、飲食、房舍等供養叁寶,可以增長善根,培植無量的福報。一切檀越所施從時間上可以分爲時施與非時施兩類:

  (1)時施,又分爲兩種:時現前與時僧得施。

  第一,時現前。僧衆安居結束後,在自恣日,諸佛歡喜日,居士發心供養安居的僧衆。他們把供養的衣食等物拿到寺院,數清安居人數,即可依人數多少分配,不需作羯磨。原因有四:一是時定,供養的時間固定,是七月十五日,夏安居後;二是處定,即在此大界內前安居的僧衆;叁是人定,只限定在現前同住僧衆,外界比丘不在供養範圍之中;四是法定,即依安居人數將物品相參,依人分配。《四分律》說,人若在此寺安居,則不可以到其他寺院受功德衣,如果安居沒有結束,也不應乞衣、受衣。

  第二,時僧得施。居士發心供養,心中沒有限製,凡是安居的人,只要是僧就有份,這就叫“僧得”。應作法集僧而分。關于作羯磨法的問題,在《行事鈔》或《羯磨疏》中都沒有具體的羯磨文。故弘一大師在《扶桑集釋》中說:“律中時僧得施,而無羯磨;又注羯磨集法篇無之,祖師義准耳。”〔46〕又引《簡正記》說:“須僧羯磨者,大德雲破古師也。古雲:但同時現前直爾而分,不須作法,所以爾者,謂律衣法中,無羯磨文。”〔47〕由此可知,弘一大師也主張必須作羯磨分物才是如法。

  如《四分律》記載,七月十六日有人供僧衆多物品,舊住比丘見許多客比丘來寺,故生貪心不肯分物。待八月十六客比丘離去,才作非時現前物分。而此時,前安居的比丘已經移住他寺,未得到應得的供養。佛即罰舊住人,召集十方僧共分此物。依律所講,時中不作法分,則非時中令作羯磨法分物,反顯出時中若分物,也應作羯磨法。

  (2)非時施,也分爲兩種:非時現前、非時僧得施。

  第一、非時現前。居士在一年當中的任何時候,請僧到家中,或將供養拿到寺院中,數人數多少,隨物而施。《四分律》中記載,居士家中若准備造池、造井,爲保平安,就施物供僧。居士供養許多價格昂貴的布料,佛就令數清僧數多少,若不夠每人一份,則用刀裁破分給每個僧人。

  僧團分物,沙彌等是否有份呢?《十誦律》說:“若時、非時僧施,乃至亡人衣,一切布施物,沙彌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多少,屬沙彌。若檀越不分別,分作四分:叁分與比丘,第四分與下叁衆。”〔48〕也就是說,僧團分物,沙彌也應分得應得之份。《五分律》說:“一比丘分與叁沙彌。”〔49〕這和《十誦律》的規定相同。《僧癨律》又補充說,如果沙彌得意者,可以平等分與或分一半。總之,從各部律的觀點來說,二種現前物可與沙彌平等分,二種僧得則隨僧和合給予。只要大衆師和合,意見統一,那麼平等分給沙彌或分一半、或分叁分之一都可。《四分律》中要求:“若守僧伽藍人四分與一,若不與不應分,若分如法治。”〔50〕就是說在寺院的淨人、守僧伽藍人可以給四分之一,若大衆不同意,或布施的居士心有局限,只供僧衆,則不應分給淨人。

  第二、非時僧得施。這種供養是信心居士心廣周遍,在一年當中的任何時候,把物品拿到寺院或請僧到俗家供養。只要打板鳴鍾後,在大界內的十方僧衆都應有一份。這樣的分物法須作羯磨。《四分律》記載,住處比丘得到居士供養的許多衣物,但因有客比丘數數前來,令大衆師分物疲極。因此,佛令僧差一人白二羯磨分物,後再入界者無份。

  如果僧分物時有尼衆在場,或尼分物時有僧在場,該如何分配呢?律中說,僧尼二部互正,可有四種施法:二部僧得二部現前,各有時施、非時施兩種。如下表:

  二部互正僧通尼時施非時施尼通僧時施非時施

  《行事鈔》說:“若施比丘僧,乃至無一沙彌。若施尼僧,乃至無一沙彌尼。如是五衆互取,就寺。不簡僧尼等別,皆僧得現前,同合受故。”〔51〕也就是說,僧尼都是福田,尼到僧寺中時,若有供僧,尼衆也應有份;僧到尼寺,亦如是。律中記載,有住處比丘僧,多得可分衣物。此時比丘尼有因緣來到僧寺,僧多尼少,佛令分作二分。若沒有比丘尼,只有式叉尼、沙彌尼,也分作二分。如果沒有尼叁衆,則比丘僧分。僧到尼寺處理方法相同。

  3、亡人物的處理

  出家修道之人,心無牽挂。生時仰仗叁寶功德,資身辦道;死後遺物應如何處理?是否由其弟子或家屬繼承呢?現在,社會上因遺産問題引起的爭端,常有耳聞。佛門中,若僧衆不明律製,也會在處理亡人物時引起紛爭。財産乃至五衆的遺産處理問題,雖然不是出家修證的重點,但若處理不當,就會導致僧團不合,甚至引起居士的譏嫌、誹謗。因此,我們必須了知亡五衆物的處理方法。

  由上章敘述可知,出家亡五衆重物應歸屬常住,不可以分。輕物屬十方現前物,唯十方現前僧應分。在現實僧團中,常常會遇到分亡人物的問題。因此,根據《行事鈔》與《羯磨疏》等所說,將分亡人物的方法歸納介紹如下:

  (1)整理、登記遺産

  當出家衆剛剛過世,不宜立即關閉封鎖他的房間。如果他有可信的持戒弟子,應讓弟子保管好房間鑰匙。若不可信,可將鑰匙交給寺院執事。先處理亡人的火化、舍利入塔供養等事。待這些事全部料理完畢後,由持戒弟子將師父的財物全部拿出。弟子若不可信,則由幾位執事一起整理亡人所有遺産,將輕物與重物分別登記清楚。重物歸給常住,輕物入現前僧。

  與此同時,要對亡者的負債情況了解清楚。這裏有很多種情況:若別人欠亡者輕物,後以重物相還,應將重物賣掉,換成輕物,歸入現前僧分;若本欠重物,以輕物還回,則歸入常住,不能共分;如果常住欠亡人重物,則不需索取,因爲索取還是要歸入常住;若常住欠亡人輕物,應追還,入現前僧分;若亡者生時欠叁寶物,應還給叁寶。佛製若亡人的遺産不多,可以取衣缽來還。

  根據亡者負債情況不同,遺産應歸屬的地點也不同。《四分律》中記載,跋難陀生時財物衆多,大衆僧在分物時就出現很多問題。因此,佛製根據五種情況不同,分法也不同:①衣缽寄在余處,而身死在另一處。在這種情況下,財物隨衣缽寄存處比丘僧得;②比丘生時有負債處,而身死在余處。此時財物屬負債處比丘僧分;③比丘死一處,又有出息處或保任處,〔52〕則財産歸保任處僧得分;④比丘死在一處,又有財物低壓處、取錢處,則低壓處得;⑤比丘死一處,又有爲比丘掌管存折處、取錢處,則掌管存折處比丘僧得。

  (2)賞勞德者

  在亡者重病期間有照顧病人的,應依德賞勞。照看病要具備五德:①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②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③有慈憫心不爲衣食;④能經理湯藥乃至差死;⑤能爲病人說法,令病者歡喜。〔53〕根據看病情況的不同,賞勞也不相同:若小瞻視,佛不許賞勞;若有許多人都照顧過病人,則送終的人得賞勞;若是暫時照料,或是僧差看病的,或貪著福德而去照料病人的,佛製都不得賞勞。如果是真心侍奉病人,希望他早日康複,下至爲他點燈時遇到病者命終,也應賞勞。

  《五分律》與《十誦律》都說,七衆都來看病比丘,只有比丘與沙彌二衆可得賞勞,其余五衆不得。比丘尼病,則比丘尼、式叉尼、沙彌尼叁衆可得賞勞,其余比丘、沙彌不得。即使是父母兄弟照料病人,也不應賞勞。

  賞勞所給的財物,無論是誰,只能給受持的衣物。若不知哪些是受持衣物,則根據情況來賞勞:若能竭盡所能照料病人的,就分給最好的叁衣;若瞻病做得普通,就分給一般質料的叁衣。

  賞勞時應作賞看病人六物羯磨。集僧後,作白二羯磨法說: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叁衣、缽、坐具、針筒、盛衣貯器等,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看病比丘某甲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大衣、七條、坐具等,此現前僧應分。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比丘,七條、五條、缽及袋衣幞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缽、坐具、缽、針筒、盛衣貯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54〕

  (3)大衆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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