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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原始僧團的財物製度(釋恭融)▪P6

  ..續本文上一頁輕物

  根據僧衆人數的多少,亡五衆輕物的分法就有四種不同:五人以上僧法、四人法、對首法、心念法。

  五人以上僧法:先將亡人所有財物收集好,打板鳴鍾,召集十方僧衆,不論僧尼,不得閉門限客,或暗夜分物,使外來僧不得分。

  集僧後,亡人的持戒弟子或執事將亡者所有衣物交給大衆說:“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處現前僧應分。”(叁說)〔55〕衆中明律的執事應在僧中檢問:“有誰知道亡者負叁寶物或負別人物否?又誰知道叁寶或別人負亡者物否?”一一檢問後,有負債的問題,則分別處理。若無負債問題,則將亡者所有重物登記在一處,歸入常住。輕物登記在一處,在賞勞具德後,大衆僧作白二羯磨法分。《四分律》中無羯磨文,道宣律師注說:“今准非時僧施法。”〔56〕應雲: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57〕

  作法後,即數僧衆人數,把衣物好壞相參,抽簽分取。

  四人法:如果五人共住,有一人死。則其余叁人經口頭商議,就可以將衣缽賞勞給另一看病比丘。剩下的輕物,可直接作分衣羯磨,四人共分。羯磨文中除去“僧今持此衣物與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等字,其余作法同上。如果羯磨法作完,但物品還未分入手,又有客比丘入界,則須重新作法再分。

  對首法:若四人共住,有一人死,則用對首法分物。叁人彼此相語:“二大德憶念。此物應屬我等。”(叁說)〔58〕若叁人住,一人死,則二人亦用對首法分物。

  心念法:若二人共住,一人死。則獨住比丘用心念法雲:“此亡比丘物應屬我。”〔59〕這樣說完之後,再來人也不得分。

  賞勞與分物法以下表列出:

  賞勞分物五人以上僧法白二羯磨白二羯磨分輕物四人法展轉口和賞勞白二羯磨直分輕物叁人法口和賞勞衆法對首二人法直付看病人衆法對首一人法直付獨住比丘衆法心念

  佛陀示現在世間,僧團示現在世間。當代的僧團應該以佛教的戒律爲准繩,結合現代法律的規定,處理好亡人物的問題。在處理亡人物的過程中,體悟一切財物如夢如幻的道理。因此,生時少蓄財物,一心修道才是最重要的。

  4、分房臥具法

  房舍臥具也是重要的修道資具。從律典中可以看到,佛製比丘在僧伽藍中共住,一年當中應叁次調整居住的房間,即春、夏、冬叁時重新調整僧房臥具。以免久住而生起執著。佛法傳入中國之後,這種做法常被忽視。許多寺院是僧衆各住別房,而且長年固定不動。道宣律師慨歎說:“且君子安遷,小人懷土。況出世高逸,反更守株。致使聖訓空存,行儀永墜。嗚呼!”〔60〕

  佛最初製令僧衆分房的原因,是因寺院有客比丘來安居,而本寺執事比丘心量狹小,故意將住宿條件較差的房間分給客僧,引起客僧的不滿和譏嫌。因此,佛製衆僧作法分房臥具。依《行事鈔》及《四分律》等所說,將分房臥具法簡略介紹如下:

  (1)推選作法人:寺院主持分房的人必須具備五德: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知可分不可分。由具五德之人來主持分房事,一來他能依律明斷,二來也能令衆僧止息鬥爭。差五德之人,應用白二羯磨。文雲: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白如是。大德僧聽,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誰諸長老忍。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61〕

  (2)集物:大衆推選出的五德接受衆僧的委托後,即作單白告衆說:“一切僧各將衣物集堂,不得使住處有余物。”〔62〕大衆僧將房間裏的私人財物全部搬出,先暫時放在大堂內。使房間裏只留下常住的床榻、桌椅、被褥及配套設施等。

  (3)分房臥具:執事人清點各房舍臥具,了知好壞差別。分房前,經營房主享有優先權。因爲寺院由他建造或修治有功,所以分房時應賞其功勞。《行事鈔》說:“營事比丘房成,莊嚴香熏所須具足者,與房住九十日一移。”〔63〕比丘建房有功,因此可以優先挑選房間。大衆僧分房應從上座開始,到第一上座前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臥具,隨意所樂便取。”〔64〕第一上座挑選完後,第二上座選房。若大衆僧次第分完,還有剩余房間,應從上座再分。還有剩余房間,應開客比丘住處,如果是惡比丘來,不應分給。

  爲什麼僧中飲食的分配平等,而分房卻從上座挑選?這是否是不平等呢?其實飲食可以平等一味,大衆過堂進齋,行堂人不可偏饒上座。而房舍臥具有好有惡,個人喜好也不同。有的上座喜靜,要住靠邊的小房;有的想離殿堂近些;有的想靠近齋堂;有的想修福,專住破舊的房子,方便修福……種種想法不同,而房舍有限。因此,分房時不可太急促,要給足夠的時間讓上座挑選。

  對分房臥具的問題,律中還有許多相關的規定。《僧癨律》說:“不得與沙彌房。”〔65〕原則上沙彌不能單獨分得房間,但如果他的師父同意爲弟子料理住房,則可以分與。若寺院住房很多,可一人分兩房,不得不受。因爲這不是要自己享用,而是爲料理修治,所以應接受。一年當中,若春冬季分房時,有上座來寺,應隨次第分與。若安居時,房舍等已分完,即使上座來亦不應重分,應安置寺中的其它房舍。因爲春冬分房有修治、受用二義,夏安居分房則專爲修治故,所以不特爲上座而重分房。《四分律》說:“若安居竟,客比丘來移舊比丘。佛言,不應移亦不應去。”〔66〕若寺院房多人少,一人兩房也可;若人多房少,則五人、十人一房也可。房舍臥具分給每個僧衆後,住房及臥具的所有權依舊屬于常住,分得房間的僧人只有使用權和料理權。

  從以上分房臥具法,我們可以看出佛製分房的用意,主要是爲了對治弟子對住房的執著和貪心。定期調換房間,是原始僧團常有的事,大衆僧也習以爲常。大衆日常生活用品既少又簡單,隨時准備搬遷也沒有太大障礙。試想,若現在的寺院,讓久住的僧衆調換房間,那真是件辛苦的事啊!

  四、財物的如法使用

  (一)叁寶物的使用

  1、叁寶物的互用問題

  僧團事務衆多,叁寶物在日常的使用中是否可以互相轉用呢?律中對此有詳細規定:

  (1)佛物、法物、僧物之間不可以互相轉用。寺院執事人或僧衆不可以將僧衆用的糧食、器具等轉爲佛物使用;同樣,佛物及法物也不可以轉爲僧用。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拿僧物來修治佛塔等,必須依法作羯磨,大衆和合沒有異議才可以。

  由此可知,若在佛堂中設僧床臥,或僧房中安置經像等,妨礙僧用,原則上也是屬于互用範疇。但如果沒有妨礙,是允許暫時安放的。《行事鈔》說:“本非佛堂,設像在中,比丘共宿臥,作障隔者,不犯。由佛在世,亦與弟子同房宿故。”〔67〕

  (2)就叁寶物當體而言,也不可互用,即當分不可互用。例如:信心居士供養建造釋迦佛像,不可改造阿彌陀佛;本發心印《大品般若經》,不可改印《法華經》等;本發心建僧寮,不可改建車庫等。

  叁寶物當分不可互用,因爲居士本發心願而供養,若改爲其他,違背施主本願,會令施主心中失望,甚至衍生譏嫌誹謗的事情,因此明了叁寶物的使用,對于僧衆,尤其是寺院執事來講,更是意義重大。

  (3)供養理體叁寶之物不可改爲供住持叁寶,即像寶不可互用。這一點在我國是很少見的,律中也沒有結罪的明文,故此不列。

  (4)隨相物中,一一物都不可互用。這種情況在寺院日常財物管理中,若執事人不能詳細了解每一種物品的使用,一不小心就會錯用。甚至是好心而犯戒,實在可惜。因此應詳細了知:

  首先,佛受用物不可互轉。即堂宇、衣物、床帳等,佛曾經受用的物品,應放在佛塔中供養,不可以轉易。《行事鈔》說:“若佛園坐具者,一切天人供養,不得辄用,皆是塔故。”〔68〕施屬佛物中,允許變賣。可以買供養具,但不可以隨便拿到其他寺院使用。如果寺院供養佛物過多,可以轉賣,買成香、燈來供養。若還有剩余,則可以賣掉,放在佛的無盡財中。

  應當提醒注意的是,若居士發心供養幡、花等,心有局限,不同意賣掉,則不可以賣,因爲有違施主本意。另外,佛前所獻的飲食等,香燈師有權處理。

  其次,法物中,法受用的經櫥、經櫃、蓋經的毛巾等,不可互易,不可改寶所轉作他用。其他叁種法物體相與叁種佛物相同,不再贅述。

  最後,僧物中常住常住物和十方常住物局處固定,不可以轉移到其他寺院。《行事鈔》中說:“僧有五種物不可賣、不可分:一地、二房舍、叁須用物、四果樹、五華果。”〔69〕如果遇到極特殊情況要救濟其他寺院,就必須大衆作羯磨,和合通過。元照律師感歎說:“世有講者,或遷住處,隨意持去,不敬佛言,不識因果,不畏來苦,地獄罪人,何可語也!”〔70〕僧衆、執事要掌管僧事,必須識因達果。

  2、叁寶物的出貸問題

  出貸即是暫借的意思。既然談到暫借問題,就說明在某些情況下,叁寶物是可以暫時出借的。我們必須了解戒律的開遮,才能在遇到具體事情時開合自在。《僧癨律》說,塔物與僧物若互貸,應登記清楚,在某時借,某時還。而且應在大衆僧中宣讀登記疏文,讓後人知道。即使執事更換,交接工作時也有賬可查。

  《十誦律》、《僧癨律》中都說,若是佛塔的利息,還應放在佛塔的無盡財中;佛物的利息放在佛的無盡財中。叁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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