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轻物
根据僧众人数的多少,亡五众轻物的分法就有四种不同:五人以上僧法、四人法、对首法、心念法。
五人以上僧法:先将亡人所有财物收集好,打板鸣钟,召集十方僧众,不论僧尼,不得闭门限客,或暗夜分物,使外来僧不得分。
集僧后,亡人的持戒弟子或执事将亡者所有衣物交给大众说:“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处现前僧应分。”(三说)〔55〕众中明律的执事应在僧中检问:“有谁知道亡者负三宝物或负别人物否?又谁知道三宝或别人负亡者物否?”一一检问后,有负债的问题,则分别处理。若无负债问题,则将亡者所有重物登记在一处,归入常住。轻物登记在一处,在赏劳具德后,大众僧作白二羯磨法分。《四分律》中无羯磨文,道宣律师注说:“今准非时僧施法。”〔56〕应云: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白如是。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现前僧应分。僧今持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谁诸长老忍。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57〕
作法后,即数僧众人数,把衣物好坏相参,抽签分取。
四人法:如果五人共住,有一人死。则其余三人经口头商议,就可以将衣钵赏劳给另一看病比丘。剩下的轻物,可直接作分衣羯磨,四人共分。羯磨文中除去“僧今持此衣物与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等字,其余作法同上。如果羯磨法作完,但物品还未分入手,又有客比丘入界,则须重新作法再分。
对首法:若四人共住,有一人死,则用对首法分物。三人彼此相语:“二大德忆念。此物应属我等。”(三说)〔58〕若三人住,一人死,则二人亦用对首法分物。
心念法:若二人共住,一人死。则独住比丘用心念法云:“此亡比丘物应属我。”〔59〕这样说完之后,再来人也不得分。
赏劳与分物法以下表列出:
赏劳分物五人以上僧法白二羯磨白二羯磨分轻物四人法展转口和赏劳白二羯磨直分轻物三人法口和赏劳众法对首二人法直付看病人众法对首一人法直付独住比丘众法心念
佛陀示现在世间,僧团示现在世间。当代的僧团应该以佛教的戒律为准绳,结合现代法律的规定,处理好亡人物的问题。在处理亡人物的过程中,体悟一切财物如梦如幻的道理。因此,生时少蓄财物,一心修道才是最重要的。
4、分房卧具法
房舍卧具也是重要的修道资具。从律典中可以看到,佛制比丘在僧伽蓝中共住,一年当中应三次调整居住的房间,即春、夏、冬三时重新调整僧房卧具。以免久住而生起执著。佛法传入中国之后,这种做法常被忽视。许多寺院是僧众各住别房,而且长年固定不动。道宣律师慨叹说:“且君子安迁,小人怀土。况出世高逸,反更守株。致使圣训空存,行仪永坠。呜呼!”〔60〕
佛最初制令僧众分房的原因,是因寺院有客比丘来安居,而本寺执事比丘心量狭小,故意将住宿条件较差的房间分给客僧,引起客僧的不满和讥嫌。因此,佛制众僧作法分房卧具。依《行事钞》及《四分律》等所说,将分房卧具法简略介绍如下:
(1)推选作法人:寺院主持分房的人必须具备五德:不爱、不恚、不怖、不痴、知可分不可分。由具五德之人来主持分房事,一来他能依律明断,二来也能令众僧止息斗争。差五德之人,应用白二羯磨。文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谁诸长老忍。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61〕
(2)集物:大众推选出的五德接受众僧的委托后,即作单白告众说:“一切僧各将衣物集堂,不得使住处有余物。”〔62〕大众僧将房间里的私人财物全部搬出,先暂时放在大堂内。使房间里只留下常住的床榻、桌椅、被褥及配套设施等。
(3)分房卧具:执事人清点各房舍卧具,了知好坏差别。分房前,经营房主享有优先权。因为寺院由他建造或修治有功,所以分房时应赏其功劳。《行事钞》说:“营事比丘房成,庄严香熏所须具足者,与房住九十日一移。”〔63〕比丘建房有功,因此可以优先挑选房间。大众僧分房应从上座开始,到第一上座前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卧具,随意所乐便取。”〔64〕第一上座挑选完后,第二上座选房。若大众僧次第分完,还有剩余房间,应从上座再分。还有剩余房间,应开客比丘住处,如果是恶比丘来,不应分给。
为什么僧中饮食的分配平等,而分房却从上座挑选?这是否是不平等呢?其实饮食可以平等一味,大众过堂进斋,行堂人不可偏饶上座。而房舍卧具有好有恶,个人喜好也不同。有的上座喜静,要住靠边的小房;有的想离殿堂近些;有的想靠近斋堂;有的想修福,专住破旧的房子,方便修福……种种想法不同,而房舍有限。因此,分房时不可太急促,要给足够的时间让上座挑选。
对分房卧具的问题,律中还有许多相关的规定。《僧癨律》说:“不得与沙弥房。”〔65〕原则上沙弥不能单独分得房间,但如果他的师父同意为弟子料理住房,则可以分与。若寺院住房很多,可一人分两房,不得不受。因为这不是要自己享用,而是为料理修治,所以应接受。一年当中,若春冬季分房时,有上座来寺,应随次第分与。若安居时,房舍等已分完,即使上座来亦不应重分,应安置寺中的其它房舍。因为春冬分房有修治、受用二义,夏安居分房则专为修治故,所以不特为上座而重分房。《四分律》说:“若安居竟,客比丘来移旧比丘。佛言,不应移亦不应去。”〔66〕若寺院房多人少,一人两房也可;若人多房少,则五人、十人一房也可。房舍卧具分给每个僧众后,住房及卧具的所有权依旧属于常住,分得房间的僧人只有使用权和料理权。
从以上分房卧具法,我们可以看出佛制分房的用意,主要是为了对治弟子对住房的执著和贪心。定期调换房间,是原始僧团常有的事,大众僧也习以为常。大众日常生活用品既少又简单,随时准备搬迁也没有太大障碍。试想,若现在的寺院,让久住的僧众调换房间,那真是件辛苦的事啊!
四、财物的如法使用
(一)三宝物的使用
1、三宝物的互用问题
僧团事务众多,三宝物在日常的使用中是否可以互相转用呢?律中对此有详细规定:
(1)佛物、法物、僧物之间不可以互相转用。寺院执事人或僧众不可以将僧众用的粮食、器具等转为佛物使用;同样,佛物及法物也不可以转为僧用。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拿僧物来修治佛塔等,必须依法作羯磨,大众和合没有异议才可以。
由此可知,若在佛堂中设僧床卧,或僧房中安置经像等,妨碍僧用,原则上也是属于互用范畴。但如果没有妨碍,是允许暂时安放的。《行事钞》说:“本非佛堂,设像在中,比丘共宿卧,作障隔者,不犯。由佛在世,亦与弟子同房宿故。”〔67〕
(2)就三宝物当体而言,也不可互用,即当分不可互用。例如:信心居士供养建造释迦佛像,不可改造阿弥陀佛;本发心印《大品般若经》,不可改印《法华经》等;本发心建僧寮,不可改建车库等。
三宝物当分不可互用,因为居士本发心愿而供养,若改为其他,违背施主本愿,会令施主心中失望,甚至衍生讥嫌诽谤的事情,因此明了三宝物的使用,对于僧众,尤其是寺院执事来讲,更是意义重大。
(3)供养理体三宝之物不可改为供住持三宝,即像宝不可互用。这一点在我国是很少见的,律中也没有结罪的明文,故此不列。
(4)随相物中,一一物都不可互用。这种情况在寺院日常财物管理中,若执事人不能详细了解每一种物品的使用,一不小心就会错用。甚至是好心而犯戒,实在可惜。因此应详细了知:
首先,佛受用物不可互转。即堂宇、衣物、床帐等,佛曾经受用的物品,应放在佛塔中供养,不可以转易。《行事钞》说:“若佛园坐具者,一切天人供养,不得辄用,皆是塔故。”〔68〕施属佛物中,允许变卖。可以买供养具,但不可以随便拿到其他寺院使用。如果寺院供养佛物过多,可以转卖,买成香、灯来供养。若还有剩余,则可以卖掉,放在佛的无尽财中。
应当提醒注意的是,若居士发心供养幡、花等,心有局限,不同意卖掉,则不可以卖,因为有违施主本意。另外,佛前所献的饮食等,香灯师有权处理。
其次,法物中,法受用的经橱、经柜、盖经的毛巾等,不可互易,不可改宝所转作他用。其他三种法物体相与三种佛物相同,不再赘述。
最后,僧物中常住常住物和十方常住物局处固定,不可以转移到其他寺院。《行事钞》中说:“僧有五种物不可卖、不可分:一地、二房舍、三须用物、四果树、五华果。”〔69〕如果遇到极特殊情况要救济其他寺院,就必须大众作羯磨,和合通过。元照律师感叹说:“世有讲者,或迁住处,随意持去,不敬佛言,不识因果,不畏来苦,地狱罪人,何可语也!”〔70〕僧众、执事要掌管僧事,必须识因达果。
2、三宝物的出贷问题
出贷即是暂借的意思。既然谈到暂借问题,就说明在某些情况下,三宝物是可以暂时出借的。我们必须了解戒律的开遮,才能在遇到具体事情时开合自在。《僧癨律》说,塔物与僧物若互贷,应登记清楚,在某时借,某时还。而且应在大众僧中宣读登记疏文,让后人知道。即使执事更换,交接工作时也有账可查。
《十诵律》、《僧癨律》中都说,若是佛塔的利息,还应放在佛塔的无尽财中;佛物的利息放在佛的无尽财中。三宝各…
《试论原始僧团的财物制度(释恭融)》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