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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原始僧團的財物製度(釋恭融)▪P7

  ..續本文上一頁有無盡財,是不相混雜的。我們現在將寺院資金存入銀行,最好也能分類清楚,以免錯亂因果。

  既然叁寶財物因果分明,那麼個別僧人有特殊情況,是否可以暫借叁寶物呢?道宣律師引《十誦律》說:“別人得貸塔僧物,若死,計值輸還塔僧。”〔71〕個別僧人若有急事,可以借塔物、僧物,將來還要還回塔僧的無盡財中。又引《善見律》說:“得貸借僧財物,作私房。”〔72〕由此可知,僧衆是可以向叁寶暫借財物的,但歸還時一定要歸入叁寶中,不可擅自留用。《五百問》中說:“佛物出與人,取子息用犯罪否?答:與佛物同體俱犯重。出入合子與佛,由故無福,以壞法身而爲形故。”〔73〕若將佛物的利息辄爲己用,如同五逆之業,不可不慎。

  3、瞻待道俗的問題

  僧中長老、執事爲衆發心,掌管僧中大小事宜,若賞勞執事應如何處理?《四分律》說:“若知法、知律、知摩夷者,凡至所在,皆應迎逆,供給飲食。”〔74〕長老、執事來到某寺,應受到接待和供養。可以用十方現前物供養。道宣律師說:“准與知事人衣,是十方現前物,故知非是四方常住物也。”〔75〕不可以十方常住物供養執事,而應以十方現前物供養。

  在家人來到寺院是否應該給飲食呢?這是許多僧衆都遇到過的問題。《五分律》中記載,不信叁寶的人來到寺院,因僧衆不給飲食便起嫌心。佛告大衆應該給食。僧衆便用破舊餐具盛飯,又被譏嫌。佛說應用上好餐具盛飯。道宣律師感慨說:“此謂悠悠俗人,見僧過者。若在家二衆及識達俗士,須說福食難消,非爲悭吝。”〔76〕到寺院來參拜的人,未必都是信心居士。悠悠俗人就是遠離叁寶、心無所歸的人。叁寶飲食本應不給,爲令他遠種佛因,不譏謗叁寶,所以方便給與。即使如此,其因果是要自負的。若是信心居士來寺,則應爲他講清因果,並不是佛家吝啬不給飲食。

  另外,寺院所在地區有許多地方官員,若他們來到寺院索要東西,該如何處理呢?

  《十誦律》說,國王大臣來寺用薪火燈燭等,佛許可以用十九錢。在此價格範圍內,不需白僧。若索要更多的,需白僧後才給與。在盜戒中,盜五錢即犯重罪,可知給王大臣十九錢的數目已相當多。若是惡賊來寺,佛製大衆僧要隨時把物品准備好,不限數量多少。這正是爲大衆僧的安全著想。道宣律師引《僧癨律》說:“若惡賊、檀越、工匠,乃至國王、大臣,有力能報益者,應與飲食。”〔77〕即是說,以上五種人有勢力,或者對寺院有大損益的,當給飲食。這並非是佛法不平等,因爲僧食難消,不能虛受。如果辄受僧食,因果絲毫不爽。

  如果有病人來索要僧中貴重藥品,依《十誦律》所說,應給兩錢半價。《善見律》說,在寺院工作的淨人,如果他午前做僧食,午後爲自己做事,那麼午前可供給飲食,午後不許。如果長年爲寺院工作的,就長期供給。《行事鈔》說,在寺院做建築的工人或水泥工、木工等,應“量其功勞,看其勤惰,雖複設經半日,而工敵全天者,亦與本價,必惰者亦減。”〔78〕

  目前,許多寺院在擴建或修複,工程巨大者不在少數。這必然會與建築公司等部門有相關的交涉工作。僧中執事在處理報酬問題時,應靈活對待,既令工匠歡喜,又能善用叁寶之財。

  (二)個人財物的使用

  上節概括介紹了叁寶物的使用方法,本節則從衣食住用等方面,談談僧衆個人財物的使用方法。

  1、身著袈裟出俗道標

  袈裟是世間難遇的法服,能夠披著袈裟,實爲甚難。《衣缽名義章》說:“俗人索破袈裟欲禳災者,得與小者。”〔79〕小塊袈裟的功德尚且如此,可知袈裟之難得可貴。難怪順治皇帝慨歎:“黃金白玉非爲貴,唯有袈裟披最難。”

  (1)製作袈裟:袈裟是出世法服,它的製作方法也與俗服有異。從質料的選擇及顔色、大小、條數長短、重數與作法上都有具體的要求。依次介紹如下:

  袈裟所用布料的質地必須厚重熟致,不可以細薄。因爲袈裟是僧衆日常所穿,可遮體又保暖,布料太細薄則不可做成袈裟。《行事鈔》中說:“細薄、生疏绫羅錦绮紗鄃細絹等,並非法物。”〔80〕另外,衣料刺繡裝飾也是不如法的。《四分律》記載:“比丘著繡手衣,往佛所白言:此是頭陀端嚴法,願佛聽。佛言:不應著,此是外道法,若蓄如法治。”〔81〕刺繡的衣是不成受持的。律中又說:“如是衣若草衣、裟婆草衣、樹皮衣、樹葉衣、珠璎珞衣,如是一切衣不得蓄。若蓄如法治。”〔82〕《僧癨律》中說,一切生疏毛發、樹皮、草衣、皮衣並不成。《五百問》說,生絹不得作成袈裟。如果能障形不露,則允許製成袈裟。

  袈裟的顔色應是染作袈裟色,即不正色。《四分律》說:“六群比丘蓄上色染衣。佛言不應蓄。”〔83〕上色,即是青、黃、赤、白、黑五種純色,這五種顔色的衣不應蓄。應用青、黑、木蘭,隨用一種染成壞色。《十誦律》說:“以叁種壞色作淨,不得著五種純色衣,除衲衣。”〔84〕道宣律師在《行事鈔》中廣引律、論及經,證明出家衆不得用純色衣,應染成壞色,否則不成受持。

  按照佛製,袈裟應是壞色,而且五大正色是不如法色,出家人不應穿著。刺繡錦文衣或具也不應用。《四分律》說:“不應蓄錦文臥具、氈褥、枕等。”〔85〕但佛教傳入中國後,按照中國的民族習慣和風格,紅色代表吉祥喜氣。僧伽梨也製成了紅色,甚至使用刺繡精美的臥具……元照律師慨歎宋代僧團風氣說:“今時禅衆,多作九條,長短不定,或紗、或绫、或绯、或碧,自號法衣,體色量相,俱乖正製,何法之有!”〔86〕

  袈裟的大小應有一定尺度。《四分律》說:“以長四肘、廣二肘衣作安陀會,廣叁肘、長五肘作郁多羅僧,僧伽梨亦如是。”〔87〕元照律師解釋說:“安陀會長七尺二寸,廣叁尺六寸,此謂下衣,道行作務,故不宜大。余二衣長九尺,廣五尺四寸。”〔88〕道宣律師說:“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89〕因此,作袈裟應根據自己身高胖瘦而作。元照律師說:“從肩下地踝上四指以爲衣身,余分葉相,足可相稱。”〔90〕袈裟應從肩上到踝上四指,過短過長都不適宜。

  袈裟堤數長短的規定在《四分律》中並無明文。《行事鈔》說:“大衣下者兩長一短,中者叁長一短,上者四長一短,名如法作。”〔91〕如果增減作,成受持,但著用得罪。

  關于袈裟重數的規定,《隨機羯磨》中說:“若作新衣,一重作安陀會、郁多羅僧,二重作僧伽梨。若故衣者,二重作安陀會、郁多羅僧,四重作僧伽梨。若糞掃衣隨意多作。”〔92〕若用新布料做袈裟,大衣應作二層,七衣與五衣各作一層。若全部用舊布作,則七衣與五衣作二層,大衣作四層。若是糞掃衣,則隨意多少層都可以。如果用新布舊布參合來作袈裟,則新布用一層,舊布用二層,大衣共做叁層。

  裁製袈裟時,可以個人縫製,也可以請大衆僧幫忙。佛陀也曾親自爲弟子裁衣,教導比丘做衣的方法。從作衣的時間上說,如果一天作不完,可以粗糙縫製成形,先加法受持後,再慢慢細作。《行事鈔》說:“若作衣,余人相助。一日恐不成,應粗行急竟。受持後,更細刺。”〔93〕《中阿含經》記載,世尊親自爲阿那律裁叁衣,八百比丘同時縫合而成。如果比丘尼作僧伽梨,佛製五日完成,否則犯舍墮。因爲針線活是女衆所擅長,所以佛製尼衆此戒重于比丘僧。

  作袈裟時,佛親自教比丘作鈎紐法。在袈裟前離邊緣四指處縫鈎,後離邊緣八指處縫紐扣。這樣袈裟搭在左肩,用右角覆肩,袈裟不會掉落。現在藏傳及南傳佛教袈裟式樣,還保留著佛世時袈裟的樣子。

  縫袈裟的方法,應用卻刺縫,不可以直縫。卻刺就是倒針縫,這樣縫製的袈裟不易破損。過去作衣都是手工製作,不像今天用縫紉機。目前也很少有出家衆親自動手作衣,大多是將布料交給僧裝店來作。雖然如此,僧衆還是應了知如法作衣的方法。

  (2)加法受持:衣的受持法有兩種:對首法、心念法。《四分律》只說叁衣應受持。如果心中有疑惑,應先舍衣,然後再受,如果不受得吉羅罪。律中並沒有加法受持的羯磨文,現依《十誦律》等文加以說明:

  受衣前應先了知叁衣的品數。叁衣共有七十二種。隨條數多少,有正、從兩類。正即是本位之衣,從即缺本位衣,而用其他衣代替而加法受持。大衣正有十八品,從有六品。七衣正有二品,從有二十二品。五衣正有叁品,從有二十一品。缦衣可做五衣受、七衣受或大衣受。五衣有割截、揲葉、褶葉叁種作法,七衣及大衣皆有割截、揲葉二種作法。

  叁衣品數如下表〔94〕:七十二種衣大衣(二十四種)七衣(二十四種)五衣(二十四種)正:十八品九條至二十五條共九種 ,各二種作法(割截、揲葉)——18品從:六品七衣受成大衣(割截、揲葉)——2品

  五衣受成大衣(割截、揲葉、褶葉)——3品

  缦衣受成大衣——1品 正:二品七條(割截、揲葉)——2品 從:二十二品大衣十八品受成七衣——18品

  五衣受成七衣(割截、揲葉、褶葉)——3品

  缦衣受成七衣——1品 正:叁品五衣受成七衣(割截、揲葉、褶葉)——3品從:二十一品大衣十八品受成五衣——18品

  七衣受成五衣(割截、揲葉)——2品

  缦衣受成五衣——1品

  了解自己所受衣的品數、正衣、從衣之後,再加法受持。

  受安陀會法,找一位比丘雲:“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安陀會五條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95〕這是正衣受持法。若是從衣,用大衣十八品,七衣二品來受作安陀會,則應說:“大德一心念,我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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