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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原始僧團的財物製度(釋恭融)▪P4

  ..續本文上一頁筋等,判入輕物;事輕用重,如大小帳、枕、扇、氈褥、床席、俗人衣服等,這些會妨礙修道,恣情廢業,因此攝入重物。

  2、廣明別相: 以上從總的方面略判輕物與重物。若從別相分別,可分爲七種:

  (1)絲麻毛綿所作:在戒律中,以絲、麻、毛、綿四種紡織品,攝盡了一切衣物。依《四分律》、《五分律》等所說,可以將衣物等劃分輕重如下:

  《四分律》中,坐褥、臥褥等,凡褥裏有棉花裝治的,都屬于重物;毛毯之類,如果在寬五肘,廣叁肘,毛長在叁指之內的,屬于輕物;棉被、被單、地毯屬重物,床單屬輕物。《僧癨律》中規定:覆瘡衣、雨浴衣、漉水囊、二種腰帶、臥具,入輕。《五分律》規定:棉布做的單層褺身衣、針線囊、缽囊、革屣囊,入輕;蚊帳入重。絲麻縷線,無論多少,都屬于輕物。如果線中有含有蟲繭,則入重物攝;盛衣袋屬輕物;連袋、長袋、被袋等入重;一切俗家衣服,凡是已經壞色或折破的,屬于輕物;白色俗裝、男女衣服、巾袋等屬重物;刺繡的缽袋,可以隨缽判爲輕物。

  (2)瓦石鐵木竹等:由瓦、石、鐵、木、竹五種原材料製成的物品,輕重有異:

  《四分律》規定:銅瓶、銅盆、繩床、木床、水瓶、澡罐、錫杖、扇、斧、鑿、燈臺、枕、車輿以及鐵、皮、竹、陶、木五種作器屬于重物。木料屬于重物,如果已經作成器皿,則通輕重。剃頭刀屬輕物;錢寶等入重物攝,包括了金、銀、銅、、鐵、珍珠、摩尼、珊瑚、

  磲、瑪瑙、碧玉等。

  《十誦律》規定:刮汗篦、灌鼻筒、熨鬥、香爐、薰缽鈎、壁上鈎、禅鎮匙、缽支、缽、小缽、半缽、鉗、鑷、截爪刀子、截衣刀、戶牌、曲戶鈎等屬于輕物。如果是水晶、貝、齒(即獸牙)、角做成的器皿,以姬周所用鬥爲准,超過半鬥以上入重;以下入輕。

  《僧癨律》中講:錢、金銀、珍珠、琉璃、珂貝、珊瑚、頗梨、

  磲、瑪瑙、玉石入重。臥床、坐床、木盤、木瓶、木盆、竹筐、竹

  也屬于重物。若是過量好缽,雖然體、色都如法,但亦屬重物,不應受持。

  《入楞伽經》中講:比丘可以蓄爲四寸小刀,爲了要割截袈裟,屬于輕物;若大于四寸就歸重物。衣櫃、竹箱、屏風等入重。《四分律》將缽、減量缽、碗等入輕;夾褻銅缽等判入重。香爐若能隨身攜帶的屬輕物;用寶裝飾、體積較大的入重。經架、香案、經函、念珠等,凡是輕可隨身的,都入輕物攝。

  (3)田園房舍:《四分律》將僧伽藍、屬僧伽藍的果樹、別房、別房中的物品等,都歸于重物。也就是說,寺院內外所有園田、果菜、谷米、衆具等物都屬于重物。道宣律師在《量處輕重儀》中將僧伽藍園田果樹分爲七類:第一類是園圃中所種的蔬菜,分爲四種:現植五生種 、離地菜茹、余留種子、治園調度;〔35〕第二類是栽種的五種果樹,又分爲叁種:現樹五果、離地果子、樹枝皮殼;〔36〕第叁類是田農産值,分爲四種:水陸田具、現種五谷、離地五谷、萁蒿等;〔37〕第四類是貯積倉廪,分爲二種:所貯庫藏、量准之器;〔38〕第五類是造食衆具,分叁種:轉生食具、熟食之具、盛食之具;〔39〕第六類是現成五熟:蒸熟、煮熟、褼熟、炙熟、炮熟;第七類是四藥: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盡形藥。

  (4)皮革:皮製衣屣是在嚴寒地區開用的,革屣在原始僧團中是允許在寺院中穿的。如《四分律》中說:“爲護身、護衣、護臥具故,聽在寺內著一重革屣。”〔40〕依律所說,比丘不應著皮衣、樹皮衣等重物;平靴、斜靴也不是修道人應著,故都入重物。其余革屣屬輕。另外,世俗的書畫作品屬于重物,筆墨紙硯等,若是能利于修道的,就歸于輕物,否則入重。由文房四寶的輕重歸屬的判別,可以了知,物品本身是沒有善惡分別的,能夠用于修道,成爲助道之緣,則佛開受用。若貪著世法,莊嚴文字,則判屬重物。

  (5)畜生:寺院中的駝、馬、驢等畜生,以及豢養這些畜生所用的房舍、園、果、瓶、盆等物都屬重物,應歸于常住。

  (6)人民奴婢:《四分律》中僧伽藍所屬的人民、奴婢屬重物。奴婢個人擁有的財物,不論輕重,屬于私人財産。如果奴婢死亡,則財物屬于他的親屬,如果沒有親屬,則歸常住僧用。若是私人奴婢,依《毗尼母論》所說,應該放去。如果不放,應在寺院中作淨人。

  (7)四藥:飲食中無論生熟谷米、飯醬湯丸膏煎等,都入重物攝。

  僧物的輕重判別非常微細,而且事相繁雜,各部律所判標准也不盡相同。比如:澡罐、錫杖、扇、針、刀子等物,《四分律》判重,余部判輕。

  (四)財物分類的意義

  僧團財物的分類非常微細複雜,爲什麼要將財物清楚地分類呢?

  首先,僧團是一個和合的團體,大衆僧在清淨和合的僧團中相互勉勵,使道業增進,並爲衆生樹立一個既出世又入世的清淨和樂的典範。財物雖是身外之物,但也是辦道時不可缺少的資具。財物的分類清晰,可以令僧衆意見統一,達到見和同解,和而無诤。在此基礎上,僧團在使用和分配財物時,才能達到利和同均。因此,僧團財物分類清晰,是僧團和合修道的保障。

  其次,僧衆個人修道需要有一定的福慧資糧。僧團種種財物規定不僅可以維持僧團的正常秩序,也保證了僧衆個人修道所需的基本資糧,解決了衣食住用等生活問題,才能使僧衆安心于道業。依律應蓄則蓄,也可以避免對物生心,障礙心地的智慧光明。

  佛在世時,管理僧團事務的大多爲聖僧,他們在處理僧團財物問題時,不會錯亂因果。如果沒有聖僧,就選擇淨持戒律、具足慚愧、識達業報的人爲僧執事。在當代的僧團中,當家執事只有詳細了知僧團財物製度的規定,才能如法地處理僧團事務。

  叁、財物的分配

  (一)分配的原則

  佛教是民主、平等的宗教,在僧團財物分配中,最能體現出民主平等的精神。僧團中依出家戒臘大小,次第排列,長幼有序。並不以在家身份高低貴賤來論,出家則身份完全平等。即使是至高無上的佛陀,與弟子也只是師徒關系,也只是出家僧團的一分子。僧團依照“利和同均”的原則,在處理利養問題時,如法共分,平等供養,乃至粒米同餐,毫不自私。

  佛法是不二之法,在財物分配中,既平等分配又有差別對待。比如:對僧中老上座、病人或對僧團有貢獻的執事等,可以給予特殊照顧。在某些財物的分配中,他們可以享有優先權。所以,通過大衆羯磨賞勞執事僧,是僧中常有的事。

  (二)分配的方法

  僧團財物的分配方法非常微細。有些財物可分,有些則不可分。本節著重從叁寶物、檀越施物、亡人物的處理、房舍臥具的分配四方面來探討僧團財物的分配方法。

  1、叁寶物

  (1)佛物有四:

  第一,佛受用物。佛在世時是佛色身受用,佛滅度後,以殿堂、佛像表法故。因此,佛受用物不可以轉賣,或替換成他物。道宣律師在《戒本疏》中說:“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爲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擬供養,生世大福。”〔41〕第二,施屬佛物。這是信徒將錢寶、人畜等物供養佛陀使用。因此,施屬佛物是可以轉易的,與佛受用物不同。《戒本疏》說:“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貨易。”〔42〕第叁,供養佛物。凡是供養佛的幡、花、香、燈、帳、幔等供具,也同施屬佛物一樣,可以貨易。第四,獻佛物。信徒敬獻給佛的飲食、水果之類,侍佛的比丘可以食用。《善見律》說:“若無侍佛比丘,有白衣侍佛亦得食。”〔43〕如果掌管佛堂的是在家人,那麼這個在家人也可以受用供佛的飯菜。但若是用常住的僧食做成熟飯供佛,則供完後還應歸還常住。

  (2)法物有四:

  第一,法受用物。一切印經、貯經之物,如筆、墨、紙、經函、經架等物品,雖然是世間之物,但從它所诠表的法而言,卻是至高無價的。因此,它們是“克定永施,不許改轉”〔44〕。施主供養法寶,印經布施,都是生福之業,物品在則福在。如果故意損壞,則望涅法結罪;第二,施屬法物。專門布施給法寶所用的物品。如金銀珠寶、奴畜等,可以轉易;第叁,供養法物。專門供養給法寶的財物,如花、香、燈、燭等,用來莊嚴法寶。這些也可以轉易;第四,獻法物。敬獻給法寶的飲食、瓜果、飯菜等,可以分二份:一份給經法,一份供養誦經說法的法師。

  現在有許多人不了解法寶的利益,隨便燒毀破損的經書,還認爲這是得大福報的事。道宣律師在《戒本疏》中嚴厲地批評這種做法。他說:“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45〕衆生長劫輪回,不能契入如來甚深智慧性海,如果能在末法時代聽聞“常住”兩字,都能令衆生得生天上,直至最終解脫,證知如來常住不變之理。因此,要明了法寶的不可思議功德,從內心生起難遭難遇想,珍惜法寶,不可隨意損壞。

  (3)僧物:在叁寶物中,僧物是最微細複雜的,故要詳細說明。

  第一,常住常住物。寺院的殿堂、田園、人畜、米面等,它的屬處永定,一定不可以分配。正如現代人所說的固定資産,屬于僧團共有,大衆共同受用,一切僧衆都不可私自分割入己。如果有極特殊的因緣,要救濟給其它寺院,必須經過大衆僧共同作羯磨法,和合而與。如果未經羯磨,私自將常住物轉送他寺,就犯盜戒。這是依《四分律》中所說。《僧癨律》的規定則更加嚴格,縱然集得僧衆,也不可分。這是各部律的不同開遮。

  第二,十方常住物。它和常住常住物一樣,都是屬處永定,因此都稱爲常住。常住供僧的飲食,只要聽聞打板集僧的聲音後,十方來的僧衆都可一同受用,隨人一飽。每個人的飯量不同,在受用時可以吃到飽爲止。飯後,所有的飲食還要收回常住,統一收藏,或者舍給淨人。個人不能私下保留,以避免犯惡觸、共宿、殘宿食等過。

  常住常住物與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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