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业有自性,更不能成为感果之因。此如陶土可以成器,而破陶片则不能。
是即谓业有自性,不但破坏出世间,同时亦破坏世间。故抉择其自性之有无,实为行人之大事。
然而若究竟而言,亦不可但言业因果无自性、业作者受者无自性,如是亦成空执,易坏其名言有,故下颂即纠正唯空。
[论]经广说有,云何言无耶?
答云——
44 说有或说无 或说亦有无
诸佛密意说 此难可通达
[论]经中有处说有、有处说无、亦有处说亦有亦无。诸佛密意语言,于一切种不易通达。
[疏]“一切种”谓佛智境,佛于经中或说业因果为有、或说为无、或说为亦有亦无,是则如何抉择?
论主云,如是说即是诸佛密意。密意者,未明白宣说,而其意实如此。此即世间之所谓“暗指”。譬如盖楼,曰:“桩脚须稳。”其密意即谓“否则楼房当塌下来”。
小乘修十二缘起,执缘起有实自性,无明实有,以其为缘而生行,行亦有实自性:如是至生有实自性,以其为缘而生有实自性之老死,此际业因果即有实自性。
及至逆观,由老死尽而观生尽,或说为断灭老死,如是即说其自性受断灭而为无。如是等等,此际业因果即亦无有,以行支已尽故。
然而佛实说十二缘起及业因果等,为非有非无,以无自性故为非有;以名言有而实有力用,故为非无。此即佛所暗指,小乘行人难以通达其意。
何以难通达?以其但求永断轮回,故即但求永断诸业及其所起之果,是故即可不悟入其亦有亦无之边际。
大乘行人不同,彼因菩提心故,须求乘愿再来世间作佛事业,故因果不断(此时对圣者而言,当说为功德不断),由是即须离四边际,证业因果究竟无生,无生而生一切,是故无自性而具功德。
上来说业及其因果、作者受者无自性竟,如是已于体性边,圆满宣说缘起无自性。下来即就行人于修持时之能缘识与所缘境而说,此即为实际修持而建立。
是即说根、境、识三者,即涉及修持所依之法相 (蕴、处、界等),由是下来更说。
六.由蕴、处、界证成空性
[论]问言:此中说色是大种生,故有。余非色诸法亦应是有。
答云——
45 色从大种生 则非从真生
非从自性生 非他生故无
[论]若说色是大种所造,色则从非真实生。从非真实者,谓非从自,是故色非从自性生。
诤言:是事实尔,非从自性生,是从他生,以诸大种是他故。
破曰:彼无,非他生,谓色(自性门)非从他生。何以故?以彼无故。彼无,即他无。云何他无?谓(他之)自性亦不成,故从他(而有自性)非理。说无从他生固非理,说无之他亦非理故。
[疏]颂文末句,法尊译为“彼无、非他生”,若不加标点则实易误解,今姑且改译如上。
说根、境、识,先说色法者,以外境悉是色法故。疑云:佛说“四大种所造色”,是则色由四大种生起,如是色即应有自性,有四大种之性故。
答云:谓色从四大种生,则色非从自而生,如是即无自性。
是故说一切色法皆非从自性生。
疑者认可曰:事实如此,谓其从四大种生,即是由他而生,以四大种即是他故。如是疑者以为即可成立色法有大种性。若色法有大种性,则缘色之根(如眼根),起分别之识(如眼识),便悉皆有大种性,何以故?缘于四大种而作分别故,如是即皆以大种之性以为性。
论主于此破曰:色非从他生,是故无有自性。何以由四大种所造亦无自性?以“他无”故,即四大种亦无自性。无自性之大种不能生起色法之自性,故其自性非从他而有。
故云:若说色法非从他生固是非理,然而若由无自性之他而成立色之自性,是亦非理。
上来所言,即以四大种亦无自性为立论之根据,故下来即须证成四大种何以无自性。
[论]复次,大种非有。若说大种从相生,彼相在大种前,不应正理。若无能相,则所相之大种亦不得成。复次
46 一中非有四 四中亦无一
依无四大种 其色云何有
[论]由四中无一,一中无四故,依止无体之四大种,其色如何得有耶?无者,谓非有也。
[疏]先说能相、所相。其关系,能相为因,所相即由此因生。如是即能相为本体,所相为由本体呈现之相。
今说色法由四大种所造,是即四大种应为能相,色法即为所相。然而事实所见却似恰恰相反,大种从何而见其有耶?由色法之相而见其有,如水,实见水相而谓其由水大种而成,如是则是水相为能相,水大种为所相。然而此实不合理。何以故,水相不应先于水大种而成立故。
如是即知,大种不能成立为有相。
可是色法却有相。然则是此一色法中有四大种耶?若如是,此即如水相中非只具水大种,而是四大种,一色法中具四大种,是则此色法则应具四重自性。此显然不合理,一色法不能具四重自性故,如水不能取火性等。是知一色中非有四大种性。
复次,四大种中无论何者,皆不能说其具有一色法性,如人由四大种所成,不能说地、水、火、风任一大种具有“人”之自性。
故知四大种实无本体,如是依止无体性之四大种,其色又如何得而有自性耶。
故可如是说:色法与四大种仅相依而成有,是世俗有。即非色依大种而自性有。
如是破大种色能成色自性,然则,非色法之心识又是否可成色法自性?此即于下来抉择。
[论]复次——
47 最不可取故 由因因亦无
从因缘生故 有无因非理
[论]最不可取故,色即非有。何以故?由最不可取故。色是最不可取,若无可取,云何是有?
若谓由因,因即缘色之心。若有缘色之心,则能成彼色,以若无境,则心不生,由此心为因,故知有色。
破曰:由因,因亦无。因亦无有,因非有也。何以故,从因缘生故。其为因之心从因缘生,故彼非有。
又,有而无因,非理·若谓色是有,而无成立有色之因,亦非正理。谓因非有,非正理也。
[疏]上来破色法已,今则谓色为所取,心识为能取,既可成立能取所取,则心识必有所取,既有所取,是则焉能谓色法无自性耶。
论主破云:色法最不可取。
何以最不可取?心亦由因缘而生,故彼亦无自性。若以无自性之心以取境,而谓境以心为因而有自性,是知色法实非能成立有自性之所取。以其(能取)因已非有,是则焉能由取而成立所取色为有耶?故曰最不可取。
无因而有,是为非理。今谓心缘外境即此是矣。谓色有,而无成立有色之因,故不应理。
如是否定色可由心而成为有自性。
[论]复次——
48 若谓能取色 则应取自体
缘生心无故 云何能取色
[论]若说(心)能取色,则应取自体。然以自体能取自体,未见此事。从缘所生之心由自性空故无体,彼云何能取无(自性之)色?
[疏]论主于此指出,心非能取色法。何以故?若彼能取色法,则心当可以自取心,如是即“能取心”取“所取心”。自能取自,未有是事,此如刀不能自割,故具有体性之心即不能自缘心之体性,以其即更无作分别之功能。
由是谓缘生之心,无自性故无有自体,如是彼始堪成为心。
今心既不能自取,且无自性,是则如何能取无自性之色而令其为实有?如是证成“色最不可取”。
[论]问言:经说过去色、未来色,故取色应有。
答云——
49 若刹那生心 不取刹那色
云何能通达 过去未来色
[论]此约刹那色心而破。
刹那生心尚不能取刹那生色,况能通达过去及未来之色;以非有故,不应通达。言“云何”者,是除遣义。由此理趣,色最不可取。
[疏]疑者以佛说过去色、现在色、未来色等三世见色法,故说所取色应实有。今论主所破,则曰:刹那生之心,不能取刹那生之色(此理于第31颂中已说),以心实不住于境,无住而住,唯名言住。既刹那心尚不取刹那色,是则云何能认知过去、未来之色耶。
由是知无自性心,于三时中皆不取有自性之色,故曰色法最不可取,如是即不能说为心所取之色即有自性。
然则所谓不可取,是谓不见其显色与形色耶?下颂故即说此。
[论]又虽许显色,形色,然说取色亦不应理。何以故? (说云——)
50 显色与形色 异性终非有
不应取彼异 许同是色故
[论]若显色、形色有异者,取彼二为异,容应正理。然许显色,形色同是色法,故不应理。
[疏]能取之心虽能取颜色(显色)与形状(形色),但并非因此即谓其能取一具有自性之色法。
何以故?若颜色与形状为异,则于取色时,亦当分别成二者而取,即应见颜色时不见形状,见形状时不见颜色,如是容或尚可许为正理。然而事实却非如此,于见色法时,颜色与形状实同时而见,故即谓此二者不应为异,以其同为色法之二分。
既为色法之二分,即色法不能有其成为色法之自性,以自性应为独立而自存,今既已说为二分,是则至少亦不成为独立。
故许取显色与形色,不但不能说此为许色法有自性,恰恰相反,此正足以成立色法无自性而成空性。
上来诸颂,已破色法,即已破外境。下来即说眼根与眼识等,如是为内。
[论]复次——
51 眼识非在眼 非色非中间
彼依眼及色 遍计即颠倒
[论]若真实观察,眼识非眼中有,非色中有,亦非彼二者之间而有。遍计依眼及色有彼(眼识)生者,即是颠倒。
[疏]何以由说色法,复须说眼根?以眼根若有自性,则其所缘之色便亦当有自性,因至少可成立其“为根所缘自性”,或“可见性”。此亦谓,色能为眼所见,是即可谓其实有自性。
论者于此提出,眼根非能分别,眼识始能起分别,是故非眼能见色,实由眼识对色起分别而见。今者,眼识不在…
《四重缘起深般若 第二章 龙树四重缘起 5 《七十空性论疏》》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