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入菩萨行广释(中册)▪P7

  ..续本文上一页量,它也只是藉因缘假合而生,与此相同,他人恼害我们实际也是无法自主,业缘逼迫而已。作为人,大都是不愿意恼害他人,即使是性格暴戾之人,他也不愿意生起烦恼,而导致他人与自己为仇。虽然他心里很明白:“不能烦恼”,然业力习气现前,因缘逼迫时,他不由自主地烦恼起来,以此而做出种种伤害别人的行为。我们如果对自己的烦恼作观察,就会非常清楚地明白:烦恼如同疾病一样,业力现前时,是无法自主的。因此,大家要推己及人,他人对我们作恼害时,应当生起悲悯、理解,而毫无怨恨地安忍。

  心虽不思嗔,而人自然嗔。

  如是未思生,嗔恼犹自生。

  内心虽然不想生起嗔恨,但人们仍然自然地嗔恼起来。内心虽然没有去作意生起嗔恼,但嗔恼同样还是习惯地自动生起。

  从嗔恨的起因与过程上分析,都是毫无主体的,并没有一个人在主宰它,只是由于因缘条件具足,嗔恨自发地生起。从嗔恨的起因去分析,因缘聚合时,人们内心虽然不想生嗔恨,但是对一般的凡夫来说,往往无法自主,嗔恨会自然地爆发起来。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即使你不去作意当如何如何生起嗔恨,没有这种主动的心理预设过程,嗔恨也会自动地生起。大家去细细观察自己生嗔的原因、过程,也就会发现:这些只是一个习惯的执着过程,并非有我们自主的力量。

  因此,我们应该明白,嗔恨恼害是因缘假合而起的法,它没有主人,不存在任何主体、实体,只是观待无明习气才有这类烦恼的起现。既然如此,我们在感受到某种嗔害时,又怎么可以去怨恨别人呢?

  所有众过失,种种诸罪恶,

  彼皆缘所生,全然非自力。

  所有的大小过失,各种各样的轻重罪恶,它们都是因缘而生,完全没有自主的力量。

  “所有众过失”,指以嗔心为主的贪、痴、怀疑、骄慢五种根本烦恼及二十种随烦恼。“诸罪恶”指烦恼发动的种种罪业,如杀盗等所有的佛制罪和自性罪。这些烦恼过失和罪业与嗔心一样,都是依靠因缘聚合才现起,没有一个独立的主体以自力生起。诸法因缘生的道理,在许多经论中阐述得很详细,《释量论》中说:“诸因聚合时,其果怎不生?”一切事物显现生起的原因就是因缘聚合具足,如果进一步去追溯根源,就会像《圆觉经》中所说那样“宛如空花,从空而有……”,根本找不到实有的本体、来源。

  在山谷中可以听到回音,这种空谷音其本身并不会自动自主的出现,只有依赖因缘的聚合。而且只要因缘条件具足,它必然会不由自主地出现,让我们听到,这个道理,我想大家都会明白。观察世间上的一切法,无不与空谷回音一般,它们都不能独立自主,只有依缘种种外力才可出现。在自然界,大至宇宙天体,小至分子、原子,要找到一个完全独立存在的法,根本不可能,详细地思维观察,这些道理并不太难明白。在嗔害的事件显现时,只要我们能了知它是缘起法,嗔害法与嗔害者都是如此,根本无有自主,那就会平静地安忍他人的嗔害。正如贾操杰大师在讲义中所说:“思维此理,故应破除嗔恚,如于水之往下流不应嗔恨也。”

  彼等众缘聚,不思将生嗔,

  所生诸嗔恼,亦无已生想。

  那些聚合在一起引生嗔恼的众多因缘,没有“要生嗔恨”的动机;而因缘所生的嗔等烦恼,也没有“我已产生”之类的主体执着念。

  如上所述,在遭受他人伤害时,不能嗔怪他人,但是不是可以另外找出一个罪魁祸首呢?否则有些人一肚子不满意,无处发泄,会乱生嗔恼。此偈继续剖析:生起嗔害法的因缘,是不是该负责任呢?不应怪因缘,因为“彼等众缘聚,不思将生嗔”,生起嗔害烦恼的种种因缘,也是没有主体的,它们并没有主动生起嗔害的意念。人们要生起嗔恼,一般来说需要外境,也需要感受外境的色根,其次还需要有意识。举个例子,我们看见一个人而生气,这个事件中先有生气的对境存在;然后以眼耳色根见闻感受到;再产生分别心念,由不满而生嗔恨等。这个嗔恨心到底由谁主动生起呢?外境、眼耳诸根自然是无法生起嗔恨,那么是不是意根呢?也不是,如果意根能独立自主地生嗔,那在外境、色根不具时,为何不生嗔恨呢?那是不是三个因缘聚在一起,经过一场会议商量去制造嗔恨心呢?这也是不可能出现的情况,就如冷热空气不均而产生风,这根本不是哪一个因缘主动、有意去制造。而且各个因缘本身,亦是依缘而起,并没有一个有意的操纵者。

  从嗔恨等烦恼产生后去观察,“所生诸嗔恼”,因缘聚合所生起的嗔恼果,它也只是一个暂时的缘起现象而已,没有独立自主的本体,就像是一堆建筑材料聚合而有了房子的显现。房子只不过是我们安立的一种假名,并非有它实存的主体,它自己也不会有“我是已修好的房子”之类主体观念;嗔恼果也如是,“亦无已生想”,它不会有自我主体的观念,不会有“我已产生出来了”之类有自我主体的意念。任何一个法,都不是有意而生,生亦无意,都仅仅是依各种条件具足后而现。《稻秆经》中说:“彼无明不念,我从行起,行亦不念,我从无明得起……。”构成生命轮回整个世间的基本规律之十二缘起,都是依缘而生,只要前面的条件具足,后者就毫无自主地产生了。要去找它的主人,找它的负责人,永远无法找到。其因无主,其产生过程无主,其果也无主,明白这个道理后,我们对受到的嗔害该找谁去负责,该怨恨谁呢?“诸法缘起生,此乃佛所说”,佛早就把真相告诉了后人,而我们却是无明覆心,积习难返,盲目地生起怨恨,这只有找自己的无明为此负责任了。

  纵许有主物,施设所谓我,

  主我不故思,将生而生起。

  虽然数论外道主张有所谓的“主物”,而且也施设了所谓的“我”,但是“主”和“我”都不会自主地去作意:“我将要生起某种法”而产生诸法。

  在前面数偈中,分析了嗔害与嗔者不是独立自主而生起的法,但在数论外道中,他们主张诸法都有自主的因,在此作者特加以破斥。

  数论外道的观点,在《七宝藏》、《澄清宝珠论》、《入中论 •善解密意疏》等论典中,都有过较详介绍破斥,在此我们对这种邪见不作广泛的介绍,只结合颂义而直解。数论外道归纳一切所知为二十五谛,其中神我能享受一切法,而非作者;情、尘、暗三德平衡时的“自性”(主物)为神我的一切行境之因。神我为意识,其余皆无情法,神我与自性是常有法。

  分析他们的观点,神我、自性为常有法,神我可享受乐苦等非异体之实有法,这种观点是无法成立的。因为主、我是常有不变的法,既然为常有不变的法,如同虚空,恒无变动,那怎么又会有种种作用与觉受呢?常有的主我如果能有种种作用与觉受产生,那就已经变成非常有不变的法了。因此常有的主我,不可能去自主地作意“我要生起嗔贪”,由此而导致贪嗔等法产生。再者,他们承认自性是无情法,不可能有作意生起的功能;神我又是无所作的法,既无所作,也不会有作意生起嗔恼的功能。

  不生故无果,常我欲享果,

  于境则恒散,彼执永不息。

  既许主物(自性)是常而不生,那么它就没有所生的果;想要享受生果的我,也是常有不变的法,因此它将永远散乱地执着于境,而这种执着也将永远不会止息。

  上偈已分析了数论外道所建立的主物、神我都没有自主生法的功能,以此而破除嗔恼有自主因的邪见。此偈再分别破斥主物、神我。数论外道许主物(自性)是常有法,又许从它生起其余二十三种现象,这种观点其实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不生的常有法是不会有生灭变异的法,既无生灭变异,怎么会有所生的果呢?

  数论外道又许有神我的意识法,能享用一切现象,遍于一切法,且是常有法。既是常有不变,又是能遍享一切法,则它应恒常不变散乱地执着外境,永远地陷于“享受外境”之中,而且应永远执着同样的外境,因为是常有法,是不变的法。而实际上,某种外境存在时,眼耳等意识才缘之而执着;外境灭了后,眼识等也就随之而灭,这些都说明意识是很明显的无常法,其中怎会有常而不变的神我意识存在呢?

  彼我若是常,无作如虚空,

  纵遇他缘时,不动无变异。

  如果胜论派所许的“我”真正是常恒不变的,那么它就应像虚空一样毫无作用;纵然遇到其他外缘,也不会影响它的不变异性。

  在种种外道邪见中,数论派与胜论派可以说是两大主派,而其它的外道宗派都是以此二为基础建立的。在前面破斥了数论外道许嗔等诸法有主因的观点,现在开始破胜论外道的观点。

  胜论外道也建立一个“常我”,他们所谓的常我有几种特点:我是万法的作者,是无情法,是恒常不变的法,可以享用万法。按他们的观点,苦乐贪嗔等法是由“我”自主产生的内无情法。他们所许的“我”既然为常有法,那就决定不能有任何作用,这个道理前面也作过讲解。如果承认“我”有生起嗔恨损恼的作用,则“我”为恒常的观点就无法成立。如果许“我”为常有法,则决定会如无为法的虚空一样,不可能有任何能作所作,也不可能有任何享受。胜论外道为了弥补这个漏洞,又自圆其说,许“我”虽然是恒常不变的无情法,但它借助俱生缘时,就可以生起种种外境法等等。这也是很明显的谬论,如果“我”真正是恒常实有不变,那就不会因遇上俱生缘而有变动;如果有变动,那所谓的“常”又怎么能成立呢?因缘不具时,他们的“我”是常有不变法;而因缘具足时,又马上成为了可以变动的无常法,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

  作时亦如前,则作有何用,

  谓作用即此,我作何相干!

  如果在遇缘发生作用的时候,“我”仍和从前一样,那么这种作用对它又有什么功用呢?如果说它的作用就是如此,那么“我”和“作”又有什么关系呢?

  胜论外道说“我”遇缘而起作用生起外境诸法时,仍和从前一样,亦是保持着常恒自性的。如果是这样,那么这种缘又怎么…

《入菩萨行广释(中册)》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