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量,它也只是藉因緣假合而生,與此相同,他人惱害我們實際也是無法自主,業緣逼迫而已。作爲人,大都是不願意惱害他人,即使是性格暴戾之人,他也不願意生起煩惱,而導致他人與自己爲仇。雖然他心裏很明白:“不能煩惱”,然業力習氣現前,因緣逼迫時,他不由自主地煩惱起來,以此而做出種種傷害別人的行爲。我們如果對自己的煩惱作觀察,就會非常清楚地明白:煩惱如同疾病一樣,業力現前時,是無法自主的。因此,大家要推己及人,他人對我們作惱害時,應當生起悲憫、理解,而毫無怨恨地安忍。
心雖不思嗔,而人自然嗔。
如是未思生,嗔惱猶自生。
內心雖然不想生起嗔恨,但人們仍然自然地嗔惱起來。內心雖然沒有去作意生起嗔惱,但嗔惱同樣還是習慣地自動生起。
從嗔恨的起因與過程上分析,都是毫無主體的,並沒有一個人在主宰它,只是由于因緣條件具足,嗔恨自發地生起。從嗔恨的起因去分析,因緣聚合時,人們內心雖然不想生嗔恨,但是對一般的凡夫來說,往往無法自主,嗔恨會自然地爆發起來。而且在這個過程中,即使你不去作意當如何如何生起嗔恨,沒有這種主動的心理預設過程,嗔恨也會自動地生起。大家去細細觀察自己生嗔的原因、過程,也就會發現:這些只是一個習慣的執著過程,並非有我們自主的力量。
因此,我們應該明白,嗔恨惱害是因緣假合而起的法,它沒有主人,不存在任何主體、實體,只是觀待無明習氣才有這類煩惱的起現。既然如此,我們在感受到某種嗔害時,又怎麼可以去怨恨別人呢?
所有衆過失,種種諸罪惡,
彼皆緣所生,全然非自力。
所有的大小過失,各種各樣的輕重罪惡,它們都是因緣而生,完全沒有自主的力量。
“所有衆過失”,指以嗔心爲主的貪、癡、懷疑、驕慢五種根本煩惱及二十種隨煩惱。“諸罪惡”指煩惱發動的種種罪業,如殺盜等所有的佛製罪和自性罪。這些煩惱過失和罪業與嗔心一樣,都是依靠因緣聚合才現起,沒有一個獨立的主體以自力生起。諸法因緣生的道理,在許多經論中闡述得很詳細,《釋量論》中說:“諸因聚合時,其果怎不生?”一切事物顯現生起的原因就是因緣聚合具足,如果進一步去追溯根源,就會像《圓覺經》中所說那樣“宛如空花,從空而有……”,根本找不到實有的本體、來源。
在山谷中可以聽到回音,這種空谷音其本身並不會自動自主的出現,只有依賴因緣的聚合。而且只要因緣條件具足,它必然會不由自主地出現,讓我們聽到,這個道理,我想大家都會明白。觀察世間上的一切法,無不與空谷回音一般,它們都不能獨立自主,只有依緣種種外力才可出現。在自然界,大至宇宙天體,小至分子、原子,要找到一個完全獨立存在的法,根本不可能,詳細地思維觀察,這些道理並不太難明白。在嗔害的事件顯現時,只要我們能了知它是緣起法,嗔害法與嗔害者都是如此,根本無有自主,那就會平靜地安忍他人的嗔害。正如賈操傑大師在講義中所說:“思維此理,故應破除嗔恚,如于水之往下流不應嗔恨也。”
彼等衆緣聚,不思將生嗔,
所生諸嗔惱,亦無已生想。
那些聚合在一起引生嗔惱的衆多因緣,沒有“要生嗔恨”的動機;而因緣所生的嗔等煩惱,也沒有“我已産生”之類的主體執著念。
如上所述,在遭受他人傷害時,不能嗔怪他人,但是不是可以另外找出一個罪魁禍首呢?否則有些人一肚子不滿意,無處發泄,會亂生嗔惱。此偈繼續剖析:生起嗔害法的因緣,是不是該負責任呢?不應怪因緣,因爲“彼等衆緣聚,不思將生嗔”,生起嗔害煩惱的種種因緣,也是沒有主體的,它們並沒有主動生起嗔害的意念。人們要生起嗔惱,一般來說需要外境,也需要感受外境的色根,其次還需要有意識。舉個例子,我們看見一個人而生氣,這個事件中先有生氣的對境存在;然後以眼耳色根見聞感受到;再産生分別心念,由不滿而生嗔恨等。這個嗔恨心到底由誰主動生起呢?外境、眼耳諸根自然是無法生起嗔恨,那麼是不是意根呢?也不是,如果意根能獨立自主地生嗔,那在外境、色根不具時,爲何不生嗔恨呢?那是不是叁個因緣聚在一起,經過一場會議商量去製造嗔恨心呢?這也是不可能出現的情況,就如冷熱空氣不均而産生風,這根本不是哪一個因緣主動、有意去製造。而且各個因緣本身,亦是依緣而起,並沒有一個有意的操縱者。
從嗔恨等煩惱産生後去觀察,“所生諸嗔惱”,因緣聚合所生起的嗔惱果,它也只是一個暫時的緣起現象而已,沒有獨立自主的本體,就像是一堆建築材料聚合而有了房子的顯現。房子只不過是我們安立的一種假名,並非有它實存的主體,它自己也不會有“我是已修好的房子”之類主體觀念;嗔惱果也如是,“亦無已生想”,它不會有自我主體的觀念,不會有“我已産生出來了”之類有自我主體的意念。任何一個法,都不是有意而生,生亦無意,都僅僅是依各種條件具足後而現。《稻稈經》中說:“彼無明不念,我從行起,行亦不念,我從無明得起……。”構成生命輪回整個世間的基本規律之十二緣起,都是依緣而生,只要前面的條件具足,後者就毫無自主地産生了。要去找它的主人,找它的負責人,永遠無法找到。其因無主,其産生過程無主,其果也無主,明白這個道理後,我們對受到的嗔害該找誰去負責,該怨恨誰呢?“諸法緣起生,此乃佛所說”,佛早就把真相告訴了後人,而我們卻是無明覆心,積習難返,盲目地生起怨恨,這只有找自己的無明爲此負責任了。
縱許有主物,施設所謂我,
主我不故思,將生而生起。
雖然數論外道主張有所謂的“主物”,而且也施設了所謂的“我”,但是“主”和“我”都不會自主地去作意:“我將要生起某種法”而産生諸法。
在前面數偈中,分析了嗔害與嗔者不是獨立自主而生起的法,但在數論外道中,他們主張諸法都有自主的因,在此作者特加以破斥。
數論外道的觀點,在《七寶藏》、《澄清寶珠論》、《入中論 •善解密意疏》等論典中,都有過較詳介紹破斥,在此我們對這種邪見不作廣泛的介紹,只結合頌義而直解。數論外道歸納一切所知爲二十五谛,其中神我能享受一切法,而非作者;情、塵、暗叁德平衡時的“自性”(主物)爲神我的一切行境之因。神我爲意識,其余皆無情法,神我與自性是常有法。
分析他們的觀點,神我、自性爲常有法,神我可享受樂苦等非異體之實有法,這種觀點是無法成立的。因爲主、我是常有不變的法,既然爲常有不變的法,如同虛空,恒無變動,那怎麼又會有種種作用與覺受呢?常有的主我如果能有種種作用與覺受産生,那就已經變成非常有不變的法了。因此常有的主我,不可能去自主地作意“我要生起嗔貪”,由此而導致貪嗔等法産生。再者,他們承認自性是無情法,不可能有作意生起的功能;神我又是無所作的法,既無所作,也不會有作意生起嗔惱的功能。
不生故無果,常我欲享果,
于境則恒散,彼執永不息。
既許主物(自性)是常而不生,那麼它就沒有所生的果;想要享受生果的我,也是常有不變的法,因此它將永遠散亂地執著于境,而這種執著也將永遠不會止息。
上偈已分析了數論外道所建立的主物、神我都沒有自主生法的功能,以此而破除嗔惱有自主因的邪見。此偈再分別破斥主物、神我。數論外道許主物(自性)是常有法,又許從它生起其余二十叁種現象,這種觀點其實是自相矛盾的,因爲不生的常有法是不會有生滅變異的法,既無生滅變異,怎麼會有所生的果呢?
數論外道又許有神我的意識法,能享用一切現象,遍于一切法,且是常有法。既是常有不變,又是能遍享一切法,則它應恒常不變散亂地執著外境,永遠地陷于“享受外境”之中,而且應永遠執著同樣的外境,因爲是常有法,是不變的法。而實際上,某種外境存在時,眼耳等意識才緣之而執著;外境滅了後,眼識等也就隨之而滅,這些都說明意識是很明顯的無常法,其中怎會有常而不變的神我意識存在呢?
彼我若是常,無作如虛空,
縱遇他緣時,不動無變異。
如果勝論派所許的“我”真正是常恒不變的,那麼它就應像虛空一樣毫無作用;縱然遇到其他外緣,也不會影響它的不變異性。
在種種外道邪見中,數論派與勝論派可以說是兩大主派,而其它的外道宗派都是以此二爲基礎建立的。在前面破斥了數論外道許嗔等諸法有主因的觀點,現在開始破勝論外道的觀點。
勝論外道也建立一個“常我”,他們所謂的常我有幾種特點:我是萬法的作者,是無情法,是恒常不變的法,可以享用萬法。按他們的觀點,苦樂貪嗔等法是由“我”自主産生的內無情法。他們所許的“我”既然爲常有法,那就決定不能有任何作用,這個道理前面也作過講解。如果承認“我”有生起嗔恨損惱的作用,則“我”爲恒常的觀點就無法成立。如果許“我”爲常有法,則決定會如無爲法的虛空一樣,不可能有任何能作所作,也不可能有任何享受。勝論外道爲了彌補這個漏洞,又自圓其說,許“我”雖然是恒常不變的無情法,但它借助俱生緣時,就可以生起種種外境法等等。這也是很明顯的謬論,如果“我”真正是恒常實有不變,那就不會因遇上俱生緣而有變動;如果有變動,那所謂的“常”又怎麼能成立呢?因緣不具時,他們的“我”是常有不變法;而因緣具足時,又馬上成爲了可以變動的無常法,這豈不是自相矛盾嗎?
作時亦如前,則作有何用,
謂作用即此,我作何相幹!
如果在遇緣發生作用的時候,“我”仍和從前一樣,那麼這種作用對它又有什麼功用呢?如果說它的作用就是如此,那麼“我”和“作”又有什麼關系呢?
勝論外道說“我”遇緣而起作用生起外境諸法時,仍和從前一樣,亦是保持著常恒自性的。如果是這樣,那麼這種緣又怎麼…
《入菩薩行廣釋(中冊)》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