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者殺害嗔恚的恩主。
“由瞋親友厭,施攝亦不依,總之有瞋恚,全無安樂住。”
因爲嗔恚而令親友厭離,即使以財物等布施攝受,他也不會依止。總之,若被嗔恚控製,心中根本沒有安樂安住。
安忍者是晝夜常安樂,而嗔恚之人是全無安樂住,因此想獲得安樂,一定要破嗔修忍。
《大智度論》中說,一次,帝釋天問佛:“何物殺安隱?何物殺不悔?何物毒之根,吞滅一切善?何物殺而贊?何物殺無憂?”
佛說:“殺瞋心安隱,殺瞋心不悔,瞋爲毒之根,瞋滅一切善,殺瞋諸佛贊,殺瞋則無憂。”
以下《本生論》的頌詞有一段緣起:
佛陀因地曾誕生在婆羅門的家庭中,出家後即與俗家妻子一起在深山中修苦行。
一次,一位國王看見他們時,心想:我應觀察他是否有能力修苦行,如果沒有,我就奪走他的妻子。
國王說:“出家人!你在深山靜處修行,若有人奪走你的妻子,你也無可奈何,所以還是讓我將她帶回王宮更好些。”
菩薩說:“國王!若事情真的發展到這一步,縱然沒有保護者,我也會像暴雨打濕大地的塵土一樣,把損害者摧毀無余。”
國王心想:他仍然貪戀妻子,沒有絲毫苦行的能力。
于是,國王便命人去搶奪出家人的妻子,但菩薩泰然處之,不生絲毫嗔恨。
國王說:“你還記得你之前說過的大話嗎?現在怨敵就在你眼前,爲何不施展你的威力呢?”
菩薩說:“我並沒有失壞誓言,我征服了怨敵!”
國王問:“你的怨敵是誰?”
菩薩答:“我的怨敵是嗔恚。”于是菩薩便宣說了以下偈頌。
《本生論》亦雲:“忿火能壞妙容色,雖飾莊嚴亦無美,縱臥安樂諸臥具,忿箭刺心而受苦。”
《本生論》也說:嗔心的烈火能毀壞美妙的容色,即使飾以莊嚴的飾品也不美觀;嗔心的烈火能毀壞身心的喜樂,縱然睡臥在舒適的床榻上,也會由于忿箭刺心而備受痛苦。
“忘失成辦自利益,由忿燒惱趣惡途,失壞名稱及義利,猶如黑月失吉祥。”
嗔心一旦生起,就會令人忘了成辦自己的利益,因忿恚燒惱而趣向險惡之途。嗔恚令人失壞名聲、義利,猶如下弦月失去吉祥的光輝。
“雖諸親友極愛樂,忿墮非理險惡處,心于利害失觀慧,多作乖違心愚迷。”
雖然親友們和自己很親密,但自己因嗔恚而墮入非理的險境,內心對于何者是利益、何者是損害,已經失去觀察的智慧,所做之事大多違背道理,內心愚癡迷亂。
“由忿串習諸惡業,百年受苦于惡趣,如極損他來複雠,怨敵何有過于此?”
由于嗔恚而串習種種殺生、惡口等惡業,在惡趣中長期感受痛苦,曾被自己極度傷害的怨敵前來複仇,哪有較此更嚴重的過患?
“此忿爲內怨,我如是知已,士夫誰能忍,令此張勢力?”
這忿恚是我內心的怨敵,我既已如是了知,大丈夫誰能容忍這嗔魔擴張勢力?
此等過患皆從忿起,乃至未得決定了解,應當修習。
以上這些過患都是從嗔恚引生的,乃至對此沒有獲得定解之前,應當持續修習。
由此可見,菩薩的行持和一般世人截然不同,一般人的妻子、兒女若被奪走,一定會想盡辦法報複。他們認爲最凶險的敵人在外境上,而不知敵人其實就是自己內心的嗔恚。由此也可見行持安忍度的艱難。依世人的觀點反而會認爲修安忍的人軟弱無能,世間法和出世間法的差別就是這麼大。
如《入行論》雲:“無如瞋之惡,無如忍難行,故應種種理,殷重修堪忍。”
如《入行論》所說:沒有像嗔恚這般嚴重的罪業,能令自他受苦、摧壞善根、障礙地道功德,也沒有像安忍這般難行的修持。因此,應運用種種正理,殷重修習安忍。
“種種理修”,即依靠種種正理思惟修習。《菩薩地》中也說,菩薩以思擇力爲所依,對一切都能堪忍。所謂“思擇力”,即依靠種種正理思擇的能力,這是修安忍最重要的所依。
申叁、攝義
由見勝利、過患爲先,應以多門勤修堪忍。
“由見勝利、過患爲先”:運用正理觀察,見到安忍的勝利和不忍的過患,以此作爲修忍的前方便。
趣入修忍之前,首先須通過思惟見到安忍的勝利和嗔恚的過患,之後應從多方面精勤地修忍。
以下解釋“無如嗔之惡”的理由。
初句之理由,如《入中論釋》雲:“如大海水,非以秤量能定其量,其異熟限亦不能定。故能如是引非愛果及能害善,除不忍外,更無余惡最爲強盛。”若僅生最大非愛異熟而不壞善根,則非如此最大惡故。
初句(指“無如嗔之惡”)的理由,按照《入中論釋》所說:“如同海水不可鬥量,嗔恚的異熟果報也無法定量。因此,能像這樣引發極不悅意的果報及能損害善根的惡業,除了不忍之外,再也沒有其余較此更深重的罪業了。”如果不計毀壞善根,而僅從引生最大不可愛異熟的角度衡量,則嗔恚不是最大惡業的緣故。
因此,是從“引生最大非愛異熟”和“壞善根”兩方面綜合衡量,而說“無如嗔之惡”。
然能雙具引大異熟及壞善根所有惡行,除瞋而外余尚衆多,謂誹謗因果所有邪見及謗正法,並于菩薩尊長等所起大輕蔑、生我慢等,如《集學論》應當了知。
然而,具有“能引最大非愛異熟”和“摧壞善根”這兩種作用的惡業,除了嗔恚之外還有許多,比如:誹謗因果的邪見,誹謗正法,對于菩薩尊長等對境生起大輕蔑、生起我慢等,應如《集學論》所說而了知。
未叁、忍之差別分叁:一、耐怨害忍 二、安受苦忍 叁、思擇法忍
申一、耐怨害忍分叁:一、破除不忍怨所作害 二、破除不喜怨家富盛、喜其衰敗 叁、
攝義9
第叁,忍差別分叁:一、耐怨害忍;二、安受苦忍;叁、思擇法忍。
初中分二:一、破除不忍怨所作害;二、破除不喜怨家富盛、喜其衰敗。
耐怨害忍:
一、體相:他人損害時能忍耐的心。
二、分類:未入道者的耐怨害忍,以及叁乘入道者的耐怨害忍。
叁、地界:一般的耐怨害忍未入道時也有,而對損害者忍耐的波羅蜜多,則從大乘資糧道開始才有。
四、釋詞:怨敵損害時不動嗔心,即是耐怨害忍。
未修好耐怨害忍之前,很難忍受怨害,因爲即便是修行人,在受到他人傷害時,也很容易大發嗔火。所以,必須按正確的方法反複串習忍辱。
此處所要遮止的,有兩方面:一、遮止受到怨敵傷害時,生起嗔心;二、遮止見到怨家圓滿時,生起嫉妒不歡喜之心,以及遮止見到怨家衰敗、痛苦時幸災樂禍的心理。
如何才能真正遮止呢?即依靠思惟以下各種道理,以思擇力即能遮止。
酉一、破除不忍怨所作害分二:一、破除不忍障樂作苦 二、破除不忍障利等叁、作毀等叁
戍一、破除不忍障樂作苦分二:一、顯示理不應嗔 二、顯示理應悲愍
初中分二:一、破除不忍障樂作苦;二、破除不忍障利等叁、作毀等叁。
初中分二:一、顯示理不應嗔;二、顯示理應悲愍。
注意:此處兩個“理”字,非常要緊!實際上,以下都是運用緣起的正理作觀察修,“見緣起”是所有修法的眼睛,倘若具此法眼,便能通達以下修法。
亥一、顯示理不應嗔分叁:一、觀察境 二、有境 叁、所依嗔非應理
初中分叁:一、觀察境;二、有境;叁、所依嗔非應理。
第一,“顯示理不應嗔”,即按正理觀察之後,可以洞察到“嗔恚”完全是一種錯誤的反應。
所觀察的對象,可以是境、有境或所依,觀察的結果是生嗔不合理。
金一、觀察境分四:一、觀察有無自在皆不應嗔 二、觀是客現及是自性皆不應嗔 叁、觀其直接間接由何作損皆不應嗔 四、觀能發動作害之因不應嗔恚
今初。
首先是觀察對境。
初中有四。
木一、觀察有無自在皆不應嗔分叁:一、觀察有自在不應嗔 二、觀察無自在不應嗔 叁、攝義
一、觀察有無自在不應瞋者。
此處觀察的焦點是:整個損害的過程有自在還是無自在,由此是否應起嗔心。
應當觀察,于能怨害應瞋之因相爲何。如是觀已,覺彼于自欲作損害意樂爲先,次起方便遮我安樂,或于身心作非愛苦。
首先應觀察:對于能損害自己的怨敵,應當嗔恨的理由是什麼;觀察之後發現:怨敵最初生起想要損害我的意樂,然後發起損害的方便障礙我的安樂,或者對我的身心作了我不喜歡的苦害。
這是說,嗔恨怨敵的理由是因爲他損害了我,具體是:他最初對我生起損害心,然後又用方法,讓我得不到安樂,或者造成我身心的痛苦,因此由不得我不恨他。這種反應方式就是,他損害了我,我就恨他。
但是,如此反應合理嗎?觀察之後便會發現:這完全是錯誤的反應。
若未以智慧仔細觀察,往往會認爲,既然別人給我製造痛苦,那我也要讓對方不得好受。所謂“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其實這種報複觀念毫無道理,只是一種顛倒的串習或者世俗中的習俗而已。
下面開始觀察。
爲彼于我能有自在不作損害強作損害,而瞋恚耶?抑無自在由他所使而作損害,故瞋恚耶?
是他能有自在不傷害我,卻強作傷害,因而我嗔恚呢?還是他沒有自在,只是受他法驅使而加害我,因此我嗔恨他呢?
水一、觀察有自在不應嗔分二:一、損害心最初生起無自在 二、整個損害過程全由煩惱支配故無自在
若如初者,瞋不應理,他于損害無自在故。
若是前者,則嗔恨他並不合理,因爲他對損害不能自主的緣故。
爲何說他對損害沒有自在呢?因爲損害的開端是生起損害心,有了損害心就會引生損害的加行和結果,若能證明最初損害心的生起並無自在,則隨後損害的加行和結果也沒有自在,如此就能證成他對整個損害過程完全沒有自在。
對此可分爲兩個階段觀察。
火一、損害心最初生起無自在
謂由宿習煩惱種子、境界現前、非理作意因緣和合起損害心,縱不故思,此諸因緣亦能生故。若彼因緣有所缺少,則故思令生,亦定不生故。
只要過去串習的煩惱種子、能引發嗔心的境界現前…
《《菩提道次第廣論講記》第七冊》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