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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薩行論·善解義海 第九章 智慧品(上)▪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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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叁、結論

  

執實能生苦,于彼應生懼,空性能息苦,雲何生畏空?

  

若作是念:畏懼空性故,不修習空性?雲:任何“執持實有”之思想能生一切痛苦,故應對其産生畏懼。修習“無生之空性”,能止息一切痛苦之力量,對空性爲何産生畏懼?故不應産生畏懼。

  

己二、趣入無我之智慧,有二:

  

庚一、人無我,庚二、法無我。

  

庚一、人無我,有二:

  

辛一、總義,辛二、詳說。

  

辛一、總義

  

若我少實有,任何皆可懼,終無少實我,是誰生畏懼?

  

倘若畏懼者實有少許之我,則對任何境界理應産生畏懼,既然無少許“我”之存在,是誰生畏懼?

  

辛二、詳說,有叁:

  

壬一、總破斥詳析五蘊,壬二、別破斥實我,壬叁、斷除無我之诤論。

  

壬一、總破斥詳析五蘊

  

齒發甲非我,我非骨及血,非涎非鼻涕,非膿非膽汁。

  

我非脂非汗,非肺亦非肝,他五髒非我,我非尿非屎。

  

皮肉皆非我,風熱亦非我,九竅皆非我,六識亦非我。

  

六界諸無常是無自主性之故。

  

壬二、別破斥實我,有二:

  

癸一、破斥數論師設立之實我,癸二、破斥持明派設立之實我。

  

癸一、破斥數論師設立之實我,有二:

  

子一、诠說破斥,子二、破斥斷過之答辯。

  

子一、诠說破斥

  

若聲識是常,一切時應聞,無所知豈知?如何能謂識?

  

無識若能知,樹亦應能知,是故應決定,無所知無識。

  

倘若能聞聲之識體是常,則一切無聲之時,應實有能聞聲之識。若承許此說,則能聞識是觀待于聲塵;若無所知之聲(名稱),則如何能了知對境?以何緣由能诠說“能聞聲之識”?倘若既無所聞知之聲,卻又具聞聲之識體,則樹亦應具有能聞聲之識體?故無所知境,定無能知之識。

  

子二、破斥斷過之答辯,有二:

  

醜一、答辯之設立,醜二、破斥答辯。

  

醜一、答辯之設立

  

若聞性知色,彼時豈不聞?

  

若謂無聲之時,應無(即不存在)能聞聲之識,前時聞聲之識性,後時無聲塵時,了知身等六識,彼二識(眼識、耳識)應爲同一識體?

  

醜二、破斥答辯,有叁:

  

寅一、前過存在,寅二、外相相違,寅叁、破斥互不可得因。

  

寅一、前過存在

  

若聲未近故,亦無彼聞識。

  

因此,彼識體于認知色體時,爲何無聞知聲?應可聞聲。或謂:未靠近聲之故,未聞知聲?雲:故亦不成立能聞聲之識體。

  

寅二、外相相違,有二:

  

卯一、設立因相,卯二、喻不成立。

  

卯一、設立因相

  

雲何聞聲性,豈成爲眼識?

  

雲何是能聞聲之自性?彼豈成爲緣取色體之眼識?色、聲外相相違故。

  

卯二、喻不成立

  

一人立父子,假名非真實。喜、憂、闇叁德,非子亦非父。

  

外道或謂外相相違:觀待于前後二對境後,是同一體應不相違。如有一士夫觀待其父,設立子之名;觀待其子,設立父之名。雲:汝之宗義,父與子同一體是假立名,而且非真實性、非谛實。雲何色法是谛實?彼外道欲許不顯現喜、憂、闇叁德平衡之自性,(依中觀宗義而言)彼既非子亦非父。

  

寅叁、破斥互不可得因,有二:

  

卯一、設立因相,卯二、斷除不成立。

  

卯一、設立因相

  

彼無聞聲性,不見彼自性。

  

緣取色識,不具有聞聲性,且無聞聲之識(見、聞二識同體之破斥),若實有眼識之自性,則屬于可見性,然而實際言之不見眼識之實體。

  

卯二、斷除不成立,有二:

  

辰一、正行,辰二、斷除彼未定性。

  

辰一、正行

  

如舞伎異姿,若見色非常。

  

或謂:譬如舞伎表演各種不同之舞姿,前時能聞聲之識體,後時現見相異舞姿,轉成緣取色體之眼識?雲:能聞識應變成非“常”,轉成種種他法之故。

  

辰二、斷除彼未定性,有二:

  

巳一、敵辯者,巳二、破斥彼說。

  

巳一、敵辯者

  

謂異相一體。

  

或謂:雖然變化成各種相異姿態,然而如前時之(舞者)自性──是常?

  

巳二、破斥彼說,有二:

  

午一、行相不同而自性是一體不合理,午二、別相虛妄而總相是真實不合理

  

午一、行相不同而自性是一體不合理

  

彼一前未有。若異相非實,雲何彼自性?

  

若謂唯是識,衆生應成一。“心”“無心”亦一,類同唯“有”故。

  

如是同一體性,無論如何,前所未有之同一體性。或謂:顯現成相異外相,而且非真實性之同一體?則真實之同一體诠說彼之自性又爲何?或謂:唯“識”性是同一體?如是諸士夫具相異之心,亦類似唯“識”故,應成同一體?彼諸具心之“主宰”和無心之“神我”,亦應成同一體,于所知之概念而言,類似唯“存在性”之名故。

  

午二、別相虛妄而總相是真實不合理

  

別相成顛倒,雲何相似依?

  

爾時識之別相,緣取色相──眼識,聞知聲──耳識等,一切虛妄,是顛倒不實,彼時相似唯“識”之所依,雲何總相是同一真實體?決不存在。

  

癸二、破斥持明派設立之實我,有二:

  

子一、诠說破斥,子二、破斥彼說。

  

子一、诠說破斥

  

持明吠陀外道主張:有一常體──神我之相續心,具有不同物質色法與心識故,爲享用者之我。

  

子二、破斥彼說,有叁:

  

醜一、設立因相,醜二、斷除錯亂之遍相,醜叁、結論

  

醜一、設立因相

  

無心亦非我,無心故如瓶。

  

既是無心之法,即非享用者之我,因爲無心之體性故,如瓶、柱等。

  

醜二、斷除錯亂之遍相

  

具有心之故,知應滅無知,若我無變異,心于彼何用?

  

或謂:唯一真實義體性,雖是無心之體性,然而具有相異心之故,是享用者(神我)?雲:不合理,我是不可知之自性,若具有心,應可了知“不可知之我”之思想,應將滅壞且成爲無常。倘若我是永恒不變之常體,而且具有心故,則于不可知之我,應可了知。雲何造作諸差別相(山河大地諸有情等情器世間),是不適宜?

  

醜叁、結論

  

無知離作用,虛空亦成我。

  

如是(徧計所執之)色法性,既是無知之境且又具恒常性,遠離所創造之結果,依此而言,欲許爲我,則虛空亦應成爲我。

  

壬叁、斷除無我之诤論,有二。.

  

癸一、斷除業果不合理,癸二、斷除空性之慈悲不合理

  

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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