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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薩行論·善解義海 第六章 忍辱品(下)

  壬二、遮阻讓親友衍生四過之瞋恚,有二:

  癸一、(爲害者)無損害于境,癸二、遮阻爲害者之惡行引生之瞋恚。

  癸一、(爲害者)無損害于境

  于塔像正法,有謗及破壞,佛等無苦惱,我瞋不應理。

   若有人對佛像塔寺正法等誹謗──非理辱罵,甚而破壞它,亦應以慈悲心對他,遮阻彼之瞋恨乃不合理;縱使對佛像等作稍許之破害,亦無妨,破害者爲值得悲憫之對象。

  

  癸二、遮阻爲害者之惡行引生之瞋恚,有叁:

  子一、堅決思惟正法,子二、不畏懼迫害,子叁、坦然承受痛苦修習忍辱。

  子一、堅決思惟正法

   師長並眷屬,親友諸損害,鑒于宿昔緣,知已遮止瞋。

  若上師、眷屬、親朋好友等遭受傷害,亦應了解“宿昔、現世之一切是依他起”之理趣,現見業緣所生之後,遮止憤恨。

  子二、不畏懼迫害,有叁:

  醜一、怨敵是瞋怒之對象不應理,醜二、斷除對怨敵之瞋怒,醜叁、斷除形成瞋恚之方便。

  醜一、怨敵是瞋怒之對象不應理,有叁:

  寅一、類同無情迫害,寅二、瞋恚者類同之惡行,寅叁、由迫害業力引生故瞋恚怨敵不應理。

  寅一、類同無情迫害

   情無情二者,俱害諸有情,雲何瞋有情?故我應忍害。

   有情與無情二者,迫害諸有情身之作用相同,雲何唯獨記恨有情?故應忍辱迫害者。

  寅二、類同瞋恚者之惡行

  某某癡惡行,某某癡成瞋,此中誰無過?誰爲有過者?

   某些怨敵因愚癡而傷害他人,某些怨敵因愚癡而瞋恨他人,這兩者誰無過失?誰有過失?此二者俱有類同之過失。

  寅叁、由迫害業力引生故瞋恚怨敵不應理

   爲何昔造業,今受他傷害,一切皆隨業,我爲何瞋彼。

   往昔汝爲何造業?此業力促使他人于現世傷害我。故一切受害乃隨附自己之業力,爲何我瞋恨他敵。

  醜二、斷除對怨敵之瞋怒

   見事實如是,慈心互對待,我今一心作,精勤諸福善。

   現見領受諸破害業等如是,無論如何,一切有情相互對待關懷,應斷除瞋恨而孳長慈悲心,是故我專心而努力地致力于福善行。

  醜叁、斷除形成瞋恚之方便

   譬如屋著火,燃及他屋時,草等助燃物,理應速抛棄。

   如是心所貪,能助燃瞋火,慮燃著福德,應舍棄彼貪。

   喻如房屋著火時,火焰燃向他屋之際,任何助燃火勢者,如草、薪……等物,理應抛舍于外。如是任何所欲求之事物──心所貪焚,若作障或貪求不得等諸外緣,因助長瞋恚之火故,思慮燃及福德,應立即抛舍所貪之事物。

  

  子叁、坦然承受痛苦修習忍辱

   待殺者斷手,逃脫豈非善?若以人之苦,離獄豈非善?

   現前少分苦,若我不能忍,地獄痛苦因,何不遮瞋恚。

   爲欲而灼傷,曆百千地獄,且我未成辦,自利與利他。

   此非唯彼傷,亦將成大利,棄除衆生害,欣喜受此苦。

   若作是念:怨敵使我産生極大苦以致不能忍受?雲:如有一待殺之人,若唯僅砍下手後即能逃脫,豈不善妙?倘若唯僅忍受此痛苦,即能遠離地獄,豈不善哉?現時僅此痛苦,我若不能忍受,則地獄痛苦因──瞋恚,爲何不遮止?理應遮止。若爲成辦五欲功德而瞋恚,將經曆百千燃焰之地獄。《入行論大疏》雲:“因爲瞋恚。”雖唯領受少分之痛苦,我即不能成辦自利與他利之事業。現時坦然承受痛苦,則地獄之痛苦將無法傷害,以能忍辱故,且將成就大利事業。棄除一切對衆生之傷害,欣然地承受傷害或忍受此傷害之苦乃爲應理。

  

  壬叁、四善遮除敵人之瞋恚(善待怨敵遮止瞋恚),有叁:

  癸一、遮止稱頌他敵之瞋恚,癸二、遮止他敵安樂之瞋恚,癸叁、遮止他敵成辦利得之瞋恚。

  

  癸一、遮止稱頌他敵之瞋恚,有叁:

  子一、教說擇取自身安樂之因,子二、舍棄他人安樂之因不應理,子叁、诠說錯誤之取舍方式。

  

  子一、教說擇取自身安樂之因

   他贊敵功德,若得隨喜樂,意汝何不悅?如是贊頌彼。

   汝之隨喜樂,唯樂無性罪,諸佛皆稱許,是勝攝他法。

   倘若他人稱頌“怨敵有功德”後,稱贊者獲得取悅他人功德之快樂,而汝自身不能忍受乃不應理。汝自身爲何不喜悅?爲何不能如同稱贊者稱頌怨敵?隨喜他功德,稱頌此功德,諸快樂根源于無性罪且具功德,是諸佛等所稱許。應了知無嫉妒意識可轉成恭敬故,亦是最上乘之攝他方便法。

  

  子二、舍棄他人安樂之因不應理

   謂如是得樂,若汝厭彼樂,斷除支付故,退失現後樂。

   或謂:有人因稱頌他人而獲得快樂,若汝不期許稱頌他人而獲快樂,則支付薪資于辦事者等所獲得之安樂因,勢必斷除──不給付。如是說法等同:現見今世之辦事者等,而喪失未現見之異熟果和(隱含之)他世所領受布施之異熟果等。

  

  子叁、诠說錯誤之取舍方武

   贊己功德時,亦承許他樂,贊他功德時,我不許他樂。

   他人稱贊自己之功德時,承許彼贊揚之快樂;至于稱贊他人之功德時,我不期許他人受稱贊之快樂,此乃錯誤之想法。

  

  癸二、遮止他敵安樂之瞋恚

   欲諸有情樂,而發菩提心,有情獲自樂,雲何瞋恚他?

   欲安置一切有情于安樂之境地,故發無上菩提心;其後,若不須我之協助,有情即能獲得安樂,則爲何瞋恚他?瞋恚乃不應理。

  

  癸叁、遮止他敵成辦利得之瞋恚,有二:

  子一、他敵獲利得之因瞋恚他人不應理,子二、他敵不獲利得之因理應瞋恨自己。

  

  子一、他敵獲利得之因瞋恚他人不應理,有二:

  醜一、他敵之利得成就爲自己之期許,醜二、他敵之利得無害自身故瞋恚不應理。

  

  醜一、他敵之利得成就爲自己之期許

   欲令諸有情,成佛叁界供,唯見劣利得,何故起憂惱?

   汝所應養育,當由汝供施,彼已得生計,不喜豈反瞋?

   不願人獲利,豈願彼菩提?瞋怒他財富,豈有菩提心?

   若希望一切有情成佛──佛乃叁界有情供養之究竟處。現見諸有情僅有卑劣之利得與侍候之能力,爲何對他起苦惱?

   譬如任何需要養育之親友,是汝養育之對象,故汝務須供施食物等;汝不須供施之親人若已獲得生計,爲何不喜歡反而瞋恚?短暫人生,若僅此短少之利得,尚不願有情獲得,雲何欲許有情得菩提?此乃不可能;善天論師敘說爲:“不欲許敵人。”任何瞋恨他人之財富者豈有菩提心?絕無菩提心。

  

  醜二、他敵之利得無害自身故瞋恚不應理

   若已從他得,或安住施家,皆非汝所有,施否何相幹?

   無論他敵從施主獲得財物與否,確仍安住于施主家宅,此二者均與汝無關;施與不施,獲得與否,汝因嫉妒不喜有何用?此乃無意義。

  

  子二、他敵不獲利得之因理應瞋恨自己

   爲何舍福德?誠信己功德,不持己得利,爲何不瞋己?

   汝不僅不憂,昔自所爲惡,同時欲競爭,他所作福德。

   倘若對他敵之利得起瞋恨,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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