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 與諸煩惱戰鬥之戰士,于戰時當遭受許多傷害,然而必須忽視承受一切傷害之苦,摧毀貪瞋等煩惱敵,諸戰勝敵人者謂之勇士,殺害其余有情者,猶如弒殺屍體,毫無意義。複次,苦惱之功德,乃令人具厭悔心,並能消除驕慢;對于具苦惱之輪回生死者,祈使遠離苦惱──産生慈悲心,羞慚于苦惱之因──罪惡,以及苦惱之對治──歡喜善行。 子二、決定思惟法忍,有叁: 醜一、遮除對能害者之瞋恚,醜二、斷除瞋恚之不合理之答辯,醜叁、結論。 醜一、遮除對能害者之瞋恚,有叁: 寅一、不由自主之能害者是瞋恚對象不合理, 寅二、破斥能自主之能害者——神我,寅叁、結論。 寅一、不由自主之能害者是瞋恚對象不合理,有叁: 卯一、承受不由自主之逆緣瞋恚不合理, 卯二、無思惟之瞋恚不合理,卯叁、結論。 卯一、承受不由自主之逆緣瞋恚不合理 或作是念:仇敵讓我感受痛苦,故我瞋恨仇敵。反觀膽、肺等許多病苦(苦之大根源),尚且不瞋恚,爲何僅瞋恚存于心意之仇敵?若作是念:膽病等緣生法乃不由自主地引發,故不瞋恚。一切能害(膽病、仇敵等)亦爲煩惱緣生之痛苦,雖如是不欲許彼煩惱之緣件,然而煩惱之緣起——仇敵亦不由自主地湧現,猶如不欲許之膽病(癌)依然産生。 卯二、無思惟之瞋恚不合理 一般人或作是念:膽病等源于無思惟意識之創傷,仇敵乃由思惟意識而瞋恚,雖謂“瞋恚”乃由不思惟意識而産生,猶如諸世俗凡夫唯僅于緣件卑劣時産生瞋恚;又雲:“唯僅從緣件卻孳生瞋恚。”此是不思惟意識下,瞋恚皆如是情況而生。 卯叁、結論,有二: 辰一、不由自主所引生之瞋恚,辰二、無思惟意識所引生之瞋恚。 辰一、不由自主所引生之瞋恚 盡所有煩惱等過患生起之種種罪惡,皆緣于各種條件之組合而産生,非由一“自力”(譯注:“自力”乃造物者、創造者、一元論)而生。 辰二、無思惟意識所引生之瞋恚 諸罪惡之緣件──種種因之行相,說明諸罪惡之異熟果呈現于無思惟意識。緣起而生瞋恚之果──緣生性,亦無所謂“(增上緣)我所生”之想法。 寅二、破斥能自主之能害者──神我 (若作是念:外道數論師與正理師等承許神我主宰一切。如下述說“自性”與“神我”等自在者)仇視之害心産生諸惡果。破斥此說有二:一、通常破斥神我與自性。二、破斥神我是常。 一、通常破斥神我與自性 〔有 〔所立法〕:爲能害者等之作用故,思惟之後“應生神我”,其實應不生神我。 〔因 〔 因相成立彼諸外道,“承許神我是常自在”。若是緣生則是無常,因緣力故“我”應轉成依他起。 〔遍相成立〕:“無生”,即使“神我是常”亦終究無,彼時雲何欲許能害者等之生,遍滿無有能害者。 二、破斥神我是常,有二: (一)、破斥神我是能享用者, (二)、破斥神我是能生結果。 (一)、破斥神我是能享用者 若謂:神我是自性專注之主體──能享受作用? 〔有 〔所立法〕:應如“煩惱敵”執持獨一體性──永恒常駐:水無“破滅”,或終變成無。 〔因 (二)、破斥神我是能生結果 《入行論大疏》雲:正理師欲許“我是常”是一種無思惟──诠說滅谛故。 〔有 〔所立法〕:應顯示非能害性之作義者。 〔因 若謂:雖我是常,然而須與諸無常之(衆生、物質等)他緣相遇,而成辦事業?雲:彼說法亦不合理,自性是不變性,他緣作用與否,豈有差別?無差別。如此藉他緣利益作用之時,若我亦如前不變,則他緣作用性不成立,相對地我前時(單獨存在)──無他緣,又有何差別作用?若是變異,則常之特性喪勢。因此我饒益彼,謂我是作用者,豈有何彼能利、所利二者之關系,因爲“常”不能達成利益之原因。 寅叁、結論 是故諸法乃依他起,若諸緣亦隨前時之依他起而生,彼諸外緣無自主。無盡前際故,終究無能自主之體性。如是了知,一切如無谛實之幻相,對逆緣諸法不應瞋恚。 醜二、斷除瞋恚之不合理之答辯 倘若一切如幻化,諸法非谛真,以何種補特伽羅或方法,遮阻何種瞋恚?“遮除”本身亦非合理?若依于世俗谛遮除瞋恚,欲許諸瞋恚或諸痛苦永遠斷除,亦無不合理,此爲善天論師于注釋中之說法。《入行論大疏》雲:“若諸法從緣而生,遮除瞋恚不合理。”此乃答辯之說法。 醜叁、結論 因此不論仇敵或親友,若現見做不合理之事,類此“不合理事”即不能自在,應思惟此乃因緣所生,心意應該安然而不錯亂地忍受。倘若將成辦汝所期望之事,則無論誰亦不希望産生痛苦,故一切有情身,誰皆不願有痛苦。 子叁、不作憶念所有危害──忍辱,有叁: 醜一、能害者是慈悲之對象爲合理,醜二、能害者是瞋恚之對象爲不合理, 醜叁、教說瞋恚之原因是顛倒見。 醜一、能害者爲慈悲之對象爲合理 諸能害或因自己散亂心——煩惱業力使然,對自身以刺刀等戮傷(自我虐待);爲獲得女色和珠寶等,産生貪戀而且絕食,有些人爲了自毀而跳崖,或食毒、飲硫酸等,皆非福善之行爲,乃對自己長期之虐待。當煩惱業力極爲強烈,甚而自殺時,豈能不損害他人之身?類似此由煩惱業力,而心住于自殺等行爲者,對彼等産生慈悲心乃合理,縱使不生慈悲心,亦爲何生瞋恚心?故知生瞋恚心是不應理。 醜二、能害者是瞋恚之對象爲不合理,有二: 寅一、觀察能害自之體性,寅二、觀察傷害本身之罪過。 寅一、觀察能害自之體性,有二: 卯一、體性,卯二、觀察傷害理趣。 卯一、體性 倘若加害他人爲諸愚者──凡夫… 《入菩薩行論·善解義海 第六章 忍辱品(上)》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