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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薩行論·善解義海 第六章 忍辱品(上)▪P2

  ..續本文上一頁> 決戰諸煩惱,戰時受多害,漠視一切苦,摧毀貪瞋敵。

   勝彼謂勇士,其余如弒屍。苦惱有功德,厭離除驕慢,

   悲憫輪回者,羞惡喜善行。

  與諸煩惱戰鬥之戰士,于戰時當遭受許多傷害,然而必須忽視承受一切傷害之苦,摧毀貪瞋等煩惱敵,諸戰勝敵人者謂之勇士,殺害其余有情者,猶如弒殺屍體,毫無意義。複次,苦惱之功德,乃令人具厭悔心,並能消除驕慢;對于具苦惱之輪回生死者,祈使遠離苦惱──産生慈悲心,羞慚于苦惱之因──罪惡,以及苦惱之對治──歡喜善行。

  子二、決定思惟法忍,有叁:

  醜一、遮除對能害者之瞋恚,醜二、斷除瞋恚之不合理之答辯,醜叁、結論。

  醜一、遮除對能害者之瞋恚,有叁:

  寅一、不由自主之能害者是瞋恚對象不合理,

  寅二、破斥能自主之能害者——神我,寅叁、結論。

  寅一、不由自主之能害者是瞋恚對象不合理,有叁:

  卯一、承受不由自主之逆緣瞋恚不合理,

  卯二、無思惟之瞋恚不合理,卯叁、結論。

  卯一、承受不由自主之逆緣瞋恚不合理

   不瞋膽病等,痛苦之根源,豈瞋諸有情,彼皆緣促成。

   譬如不欲事,此病仍然生,如是不欲事,緣力生煩惱。

  或作是念:仇敵讓我感受痛苦,故我瞋恨仇敵。反觀膽、肺等許多病苦(苦之大根源),尚且不瞋恚,爲何僅瞋恚存于心意之仇敵?若作是念:膽病等緣生法乃不由自主地引發,故不瞋恚。一切能害(膽病、仇敵等)亦爲煩惱緣生之痛苦,雖如是不欲許彼煩惱之緣件,然而煩惱之緣起——仇敵亦不由自主地湧現,猶如不欲許之膽病(癌)依然産生。

  卯二、無思惟之瞋恚不合理

   雖不思瞋恚,瞋諸人之過,無意識而生,瞋恚如是生。

  一般人或作是念:膽病等源于無思惟意識之創傷,仇敵乃由思惟意識而瞋恚,雖謂“瞋恚”乃由不思惟意識而産生,猶如諸世俗凡夫唯僅于緣件卑劣時産生瞋恚;又雲:“唯僅從緣件卻孳生瞋恚。”此是不思惟意識下,瞋恚皆如是情況而生。

  卯叁、結論,有二:

  辰一、不由自主所引生之瞋恚,辰二、無思惟意識所引生之瞋恚。

  辰一、不由自主所引生之瞋恚

   所有一切過,種種諸罪惡,皆緣件所生,全非由自力。

  盡所有煩惱等過患生起之種種罪惡,皆緣于各種條件之組合而産生,非由一“自力”(譯注:“自力”乃造物者、創造者、一元論)而生。

  辰二、無思惟意識所引生之瞋恚

   彼諸衆緣聚,謂生無意識,緣生謂我生,此思爲非有。

  諸罪惡之緣件──種種因之行相,說明諸罪惡之異熟果呈現于無思惟意識。緣起而生瞋恚之果──緣生性,亦無所謂“(增上緣)我所生”之想法。

  寅二、破斥能自主之能害者──神我

  (若作是念:外道數論師與正理師等承許神我主宰一切。如下述說“自性”與“神我”等自在者)仇視之害心産生諸惡果。破斥此說有二:一、通常破斥神我與自性。二、破斥神我是常。

  一、通常破斥神我與自性

   何許謂自性,爲何假立我?彼性應生我,思惟應不生,

   無生故無彼,彼時豈許生。

  〔有 法〕:所謂欲許“自性”爲何?假立“神我”名是何因?

  〔所立法〕:爲能害者等之作用故,思惟之後“應生神我”,其實應不生神我。

  〔因 支〕:因爲無生。

  〔 〕:如石女。

  因相成立彼諸外道,“承許神我是常自在”。若是緣生則是無常,因緣力故“我”應轉成依他起。

  〔遍相成立〕:“無生”,即使“神我是常”亦終究無,彼時雲何欲許能害者等之生,遍滿無有能害者。

  二、破斥神我是常,有二:

  (一)、破斥神我是能享用者, (二)、破斥神我是能生結果。

  (一)、破斥神我是能享用者

   于境恒散敵,亦非變成滅,爲何我是常?如虛空無作。

  若謂:神我是自性專注之主體──能享受作用?

  〔有 法〕:神我。

  〔所立法〕:應如“煩惱敵”執持獨一體性──永恒常駐:水無“破滅”,或終變成無。

  〔因 支〕:如“煩惱敵”──獨一體性變成散亂于外境(六根"六塵"六識),彼能執性是常故。因爲承許因相故;亦或連常名稱也不能契入是常故。

  (二)、破斥神我是能生結果

   縱與他緣遇,不變有何用?作時亦如前,彼作有何用?

   謂彼作是此,豈有何關系?

  《入行論大疏》雲:正理師欲許“我是常”是一種無思惟──诠說滅谛故。

  〔有 法〕:類似彼神我。

  〔所立法〕:應顯示非能害性之作義者。

  〔因 支〕:我倘若是常,因常之故如虛空。

  若謂:雖我是常,然而須與諸無常之(衆生、物質等)他緣相遇,而成辦事業?雲:彼說法亦不合理,自性是不變性,他緣作用與否,豈有差別?無差別。如此藉他緣利益作用之時,若我亦如前不變,則他緣作用性不成立,相對地我前時(單獨存在)──無他緣,又有何差別作用?若是變異,則常之特性喪勢。因此我饒益彼,謂我是作用者,豈有何彼能利、所利二者之關系,因爲“常”不能達成利益之原因。

  寅叁、結論

   是故一切法,依他非自主,如是知如幻,不瞋諸實事。

  是故諸法乃依他起,若諸緣亦隨前時之依他起而生,彼諸外緣無自主。無盡前際故,終究無能自主之體性。如是了知,一切如無谛實之幻相,對逆緣諸法不應瞋恚。

  醜二、斷除瞋恚之不合理之答辯

   由誰除何瞋,遮除之非理,許瞋除苦滅,故非不應理。

  倘若一切如幻化,諸法非谛真,以何種補特伽羅或方法,遮阻何種瞋恚?“遮除”本身亦非合理?若依于世俗谛遮除瞋恚,欲許諸瞋恚或諸痛苦永遠斷除,亦無不合理,此爲善天論師于注釋中之說法。《入行論大疏》雲:“若諸法從緣而生,遮除瞋恚不合理。”此乃答辯之說法。

  醜叁、結論

   若見敵或友,作不合理事,思此乃緣生,忍受甘如饴。

   若將成辦事,誰亦不欲苦,是諸有情身,誰亦不願苦。

  因此不論仇敵或親友,若現見做不合理之事,類此“不合理事”即不能自在,應思惟此乃因緣所生,心意應該安然而不錯亂地忍受。倘若將成辦汝所期望之事,則無論誰亦不希望産生痛苦,故一切有情身,誰皆不願有痛苦。

  子叁、不作憶念所有危害──忍辱,有叁:

  醜一、能害者是慈悲之對象爲合理,醜二、能害者是瞋恚之對象爲不合理,

  醜叁、教說瞋恚之原因是顛倒見。

  醜一、能害者爲慈悲之對象爲合理

   散亂心迷惑,刺等自戮傷,爲得女色等,貪戀亦絕食。

   有人跳崖死,如飲毒藥食,非福善之行,恒時自損傷,

   爾時煩惱力,自虐且自盡,彼時于他身,豈能不損害?

   如是生煩惱,心住于自殺,縱不生慈悲,生瞋亦不當。

  諸能害或因自己散亂心——煩惱業力使然,對自身以刺刀等戮傷(自我虐待);爲獲得女色和珠寶等,産生貪戀而且絕食,有些人爲了自毀而跳崖,或食毒、飲硫酸等,皆非福善之行爲,乃對自己長期之虐待。當煩惱業力極爲強烈,甚而自殺時,豈能不損害他人之身?類似此由煩惱業力,而心住于自殺等行爲者,對彼等産生慈悲心乃合理,縱使不生慈悲心,亦爲何生瞋恚心?故知生瞋恚心是不應理。

  醜二、能害者是瞋恚之對象爲不合理,有二:

  寅一、觀察能害自之體性,寅二、觀察傷害本身之罪過。

  寅一、觀察能害自之體性,有二:

  卯一、體性,卯二、觀察傷害理趣。

  卯一、體性

   倘若害他人,諸愚者自性,瞋彼不應理,灼性如怨火。

   然瞬間忽過,有情之本性,則瞋亦非理,如瞋煙蔽空。

  倘若加害他人爲諸愚者──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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