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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萨行论·善解义海 第六章 忍辱品(上)▪P2

  ..续本文上一页> 决战诸烦恼,战时受多害,漠视一切苦,摧毁贪瞋敌。

   胜彼谓勇士,其余如弒尸。苦恼有功德,厌离除骄慢,

   悲悯轮回者,羞恶喜善行。

  与诸烦恼战斗之战士,于战时当遭受许多伤害,然而必须忽视承受一切伤害之苦,摧毁贪瞋等烦恼敌,诸战胜敌人者谓之勇士,杀害其余有情者,犹如弒杀尸体,毫无意义。复次,苦恼之功德,乃令人具厌悔心,并能消除骄慢;对于具苦恼之轮回生死者,祈使远离苦恼──产生慈悲心,羞惭于苦恼之因──罪恶,以及苦恼之对治──欢喜善行。

  子二、决定思惟法忍,有三:

  丑一、遮除对能害者之瞋恚,丑二、断除瞋恚之不合理之答辩,丑三、结论。

  丑一、遮除对能害者之瞋恚,有三:

  寅一、不由自主之能害者是瞋恚对象不合理,

  寅二、破斥能自主之能害者——神我,寅三、结论。

  寅一、不由自主之能害者是瞋恚对象不合理,有三:

  卯一、承受不由自主之逆缘瞋恚不合理,

  卯二、无思惟之瞋恚不合理,卯三、结论。

  卯一、承受不由自主之逆缘瞋恚不合理

   不瞋胆病等,痛苦之根源,岂瞋诸有情,彼皆缘促成。

   譬如不欲事,此病仍然生,如是不欲事,缘力生烦恼。

  或作是念:仇敌让我感受痛苦,故我瞋恨仇敌。反观胆、肺等许多病苦(苦之大根源),尚且不瞋恚,为何仅瞋恚存于心意之仇敌?若作是念:胆病等缘生法乃不由自主地引发,故不瞋恚。一切能害(胆病、仇敌等)亦为烦恼缘生之痛苦,虽如是不欲许彼烦恼之缘件,然而烦恼之缘起——仇敌亦不由自主地涌现,犹如不欲许之胆病(癌)依然产生。

  卯二、无思惟之瞋恚不合理

   虽不思瞋恚,瞋诸人之过,无意识而生,瞋恚如是生。

  一般人或作是念:胆病等源于无思惟意识之创伤,仇敌乃由思惟意识而瞋恚,虽谓“瞋恚”乃由不思惟意识而产生,犹如诸世俗凡夫唯仅于缘件卑劣时产生瞋恚;又云:“唯仅从缘件却孳生瞋恚。”此是不思惟意识下,瞋恚皆如是情况而生。

  卯三、结论,有二:

  辰一、不由自主所引生之瞋恚,辰二、无思惟意识所引生之瞋恚。

  辰一、不由自主所引生之瞋恚

   所有一切过,种种诸罪恶,皆缘件所生,全非由自力。

  尽所有烦恼等过患生起之种种罪恶,皆缘于各种条件之组合而产生,非由一“自力”(译注:“自力”乃造物者、创造者、一元论)而生。

  辰二、无思惟意识所引生之瞋恚

   彼诸众缘聚,谓生无意识,缘生谓我生,此思为非有。

  诸罪恶之缘件──种种因之行相,说明诸罪恶之异熟果呈现于无思惟意识。缘起而生瞋恚之果──缘生性,亦无所谓“(增上缘)我所生”之想法。

  寅二、破斥能自主之能害者──神我

  (若作是念:外道数论师与正理师等承许神我主宰一切。如下述说“自性”与“神我”等自在者)仇视之害心产生诸恶果。破斥此说有二:一、通常破斥神我与自性。二、破斥神我是常。

  一、通常破斥神我与自性

   何许谓自性,为何假立我?彼性应生我,思惟应不生,

   无生故无彼,彼时岂许生。

  〔有 法〕:所谓欲许“自性”为何?假立“神我”名是何因?

  〔所立法〕:为能害者等之作用故,思惟之后“应生神我”,其实应不生神我。

  〔因 支〕:因为无生。

  〔 〕:如石女。

  因相成立彼诸外道,“承许神我是常自在”。若是缘生则是无常,因缘力故“我”应转成依他起。

  〔遍相成立〕:“无生”,即使“神我是常”亦终究无,彼时云何欲许能害者等之生,遍满无有能害者。

  二、破斥神我是常,有二:

  (一)、破斥神我是能享用者, (二)、破斥神我是能生结果。

  (一)、破斥神我是能享用者

   于境恒散敌,亦非变成灭,为何我是常?如虚空无作。

  若谓:神我是自性专注之主体──能享受作用?

  〔有 法〕:神我。

  〔所立法〕:应如“烦恼敌”执持独一体性──永恒常驻:水无“破灭”,或终变成无。

  〔因 支〕:如“烦恼敌”──独一体性变成散乱于外境(六根"六尘"六识),彼能执性是常故。因为承许因相故;亦或连常名称也不能契入是常故。

  (二)、破斥神我是能生结果

   纵与他缘遇,不变有何用?作时亦如前,彼作有何用?

   谓彼作是此,岂有何关系?

  《入行论大疏》云:正理师欲许“我是常”是一种无思惟──诠说灭谛故。

  〔有 法〕:类似彼神我。

  〔所立法〕:应显示非能害性之作义者。

  〔因 支〕:我倘若是常,因常之故如虚空。

  若谓:虽我是常,然而须与诸无常之(众生、物质等)他缘相遇,而成办事业?云:彼说法亦不合理,自性是不变性,他缘作用与否,岂有差别?无差别。如此藉他缘利益作用之时,若我亦如前不变,则他缘作用性不成立,相对地我前时(单独存在)──无他缘,又有何差别作用?若是变异,则常之特性丧势。因此我饶益彼,谓我是作用者,岂有何彼能利、所利二者之关系,因为“常”不能达成利益之原因。

  寅三、结论

   是故一切法,依他非自主,如是知如幻,不瞋诸实事。

  是故诸法乃依他起,若诸缘亦随前时之依他起而生,彼诸外缘无自主。无尽前际故,终究无能自主之体性。如是了知,一切如无谛实之幻相,对逆缘诸法不应瞋恚。

  丑二、断除瞋恚之不合理之答辩

   由谁除何瞋,遮除之非理,许瞋除苦灭,故非不应理。

  倘若一切如幻化,诸法非谛真,以何种补特伽罗或方法,遮阻何种瞋恚?“遮除”本身亦非合理?若依于世俗谛遮除瞋恚,欲许诸瞋恚或诸痛苦永远断除,亦无不合理,此为善天论师于注释中之说法。《入行论大疏》云:“若诸法从缘而生,遮除瞋恚不合理。”此乃答辩之说法。

  丑三、结论

   若见敌或友,作不合理事,思此乃缘生,忍受甘如饴。

   若将成办事,谁亦不欲苦,是诸有情身,谁亦不愿苦。

  因此不论仇敌或亲友,若现见做不合理之事,类此“不合理事”即不能自在,应思惟此乃因缘所生,心意应该安然而不错乱地忍受。倘若将成办汝所期望之事,则无论谁亦不希望产生痛苦,故一切有情身,谁皆不愿有痛苦。

  子三、不作忆念所有危害──忍辱,有三:

  丑一、能害者是慈悲之对象为合理,丑二、能害者是瞋恚之对象为不合理,

  丑三、教说瞋恚之原因是颠倒见。

  丑一、能害者为慈悲之对象为合理

   散乱心迷惑,刺等自戮伤,为得女色等,贪恋亦绝食。

   有人跳崖死,如饮毒药食,非福善之行,恒时自损伤,

   尔时烦恼力,自虐且自尽,彼时于他身,岂能不损害?

   如是生烦恼,心住于自杀,纵不生慈悲,生瞋亦不当。

  诸能害或因自己散乱心——烦恼业力使然,对自身以刺刀等戮伤(自我虐待);为获得女色和珠宝等,产生贪恋而且绝食,有些人为了自毁而跳崖,或食毒、饮硫酸等,皆非福善之行为,乃对自己长期之虐待。当烦恼业力极为强烈,甚而自杀时,岂能不损害他人之身?类似此由烦恼业力,而心住于自杀等行为者,对彼等产生慈悲心乃合理,纵使不生慈悲心,亦为何生瞋恚心?故知生瞋恚心是不应理。

  丑二、能害者是瞋恚之对象为不合理,有二:

  寅一、观察能害自之体性,寅二、观察伤害本身之罪过。

  寅一、观察能害自之体性,有二:

  卯一、体性,卯二、观察伤害理趣。

  卯一、体性

   倘若害他人,诸愚者自性,瞋彼不应理,灼性如怨火。

   然瞬间忽过,有情之本性,则瞋亦非理,如瞋烟蔽空。

  倘若加害他人为诸愚者──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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