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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悲叁昧水忏講記卷中(2)▪P10

  ..續本文上一頁領他財物,侵公益私,侵私益公,損彼利此,損此利彼。割他自饒,口與心吝。竊沒租估,偷渡關津。私匿公課,藏隱使役。如是等罪,皆悉忏悔。

  此忏橫取強奪等的盜業。盜有種種的盜法,只要是以不正當的方法,謀取得來的錢財,皆名爲盜。在會“某等自從無始以來”,一直“至于今日”,盜取很多:

  “或”者“盜”取“他”人“財寶”,不是悄悄偷來,乃是“興刃強奪”得來。刃是刀刃,或是刀口,即知別人有些什麼珍貴財寶,偷是沒有辦法偷到,于是運用刀刃,或如現在用搶,強而有力的將之搶來。對方抵抗求保財寶,就老實的給予一刀,或將其人殺傷,或結束其生命,人爲保全生命,只好看他將財寶取走。“或”者雖不用搶用刀,唯是“自奮”不顧“身”的,運用自己勇悍之力,將對方財産奪取過來。“或”用極爲恐怖的“逼迫”手段,恐嚇對方將財寶拿出“取”爲己有,不然就要對方的小命,甚至說你要命還是要財,使得有錢人乖乖奉獻財寶。

  “或”有仗“恃公”家官府“威”勢,所謂“狐假虎威”,欺騙普通老百姓,詐取人民財産以爲己有。“或”有“假”借自己特殊“勢力”,如貪官汙吏之流,不用勢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反用這勢力謀人民財産,這在政治不上軌道,貪汙風行的國家,這一現象可說很多。或有自製“高桁大械”刑具,冤“枉”的“壓”迫“良善”的人民,良善人民本極守法,從沒有做不法的事,但因受不了刑具的苦逼,只好“屈打成招”,花費金錢贖罪,得以無事放回,不也同樣的風行世間嗎?或有“吞納奸貨”,利歸于己,如將他人的財寶吞占過來,納于自己袋中慢慢享受。貨是貨物,奸貨,是以奸欺的辦法,將他人的貨物,用以賣給他人,所得的財寶利潤,完全屬自己所有。

  或有在政府做官,如警策首長等,人民做錯什麼事,理應本法律處理,但爲了貪圖錢財,“拷直爲曲”,就是原來理直的,即自己沒有做錯,但因沒有用錢買通,受不了殘酷拷打,有理的反成理曲,有錢人本來理曲,因對官人的賄賂,無理反成爲有理,這樣一來,兩邊金錢,豈不都入自己的荷包。殊不知這是違法的,國家並不曾要你這樣,“爲此因緣,身罹憲網”。國家法律本是公正無私,對的就是對的,不對就是不對,由你受人賄賂,對的反而說爲不對,不對反而說是對的,以此不合法的因緣,自己就陷入憲法之網,投入牢獄之中,如魚鳥的投網,沒有辦法脫出,廉潔的政府,絕對不容有這樣不法之徒。

  “或”有“任”由下屬,用不合律法“邪治”人民,使人民因而破産。原因上級長官,得到部下孝敬,部下怎樣亂來,就不加以過問,只要領到部下的“財物”就好。或有在公家服務,公家財物當然屬于公家,但爲貪心驅使的公務人員,卻將公有財物,私吞以益自己,名爲“侵公益私”。如報上常有報導,“監守自盜”,就是此類。或有自己在于公位,就“侵”犯“私”人的財物以“益公”家,便向公家邀功,以求公家獎賞,同樣是要不得。私有財物,在法律保障下,神聖不可侵犯,現你利用自己地位,將私有財物變成公有,當然亦是犯法,在一個政治上軌道的國家,是不容官員這樣亂來的。

  或有“損彼利此”,如彼爲自己的怨仇,此是自己的親友,在他們發生財務糾紛,運用自己的職權,損害我的怨仇,利益我的親友。反過來,就是“損此利彼”,此是我的怨仇,彼是我的親友,爲使我的親友得益,不惜損害我的怨仇。或有口頭上說得很漂亮,我對此事的判決,絕對是大公無私,分“割他”人的財物,以“自饒”益,亦即所謂“中飽私囊”,根本不曾秉公處理。或有對雙方說:你們這筆財物,不要相爭不讓,既不歸你所有,亦不歸他所有,我替你們去做善事,雖則“口”頭說捐“與”某個慈善機構,而實內“心”悭“吝”不舍,根本沒有捐給慈善團體,乃是自己袋袋平安而已。

  或有身爲國家關稅人員,“竊沒租估”,就是查出行人攜帶的私貨,課稅本來是很重的,但向國家報告,說所稅款很少,多出來的自是查稅人員私吞。或有做生意的,爲了避免納稅,“偷渡關津”渡口,免爲關稅人員查到,是爲“私匿”貨物,使國家的“公課”,亦即使國家的稅收減少,這不是盜取國有財物是什麼?過去時代,人民有爲國家服勞的義務,但一般使役總是逃避,有將逃避的差役“藏匿”起來,從而向他們索取藏匿的費用,得以免爲“使役”。還有,當兵是每個國民應盡的義務,在現代民主國家,沒有哪個國民不服兵役,可是過去當兵,不特受訓時要受鞭笞之苦,必要時還要調到邊區守戍,同樣是很苦的。因此,稍有辦法的人,或富家的子弟,總想逃避兵役,于是也就有人,提供藏匿之處,好讓適齡壯丁,不致去服兵役。但藏匿的人,不是白做的,要相當代價,才肯這樣做,亦爲權謀取財的辦法之一。

  衆生有“如是等”這麼多的“罪”惡,今日唯有誠摯的“皆悉忏悔”,方可免除未來的苦患。

  癸二 忏混用叁寶物罪

  又複無始以來至于今日,或是佛法僧物不與而取。或經像物,或治塔寺物,或供養常住僧物,或擬招提僧物,或盜取誤用,恃勢不還。或自借,或貸人,或複換貸漏忘,或叁寶物,混亂雜用。或以衆物,谷米、樵薪、鹽豉、醬醋、菜茹、果實、錢帛、竹木、缯綵、幡蓋、香花、油燭,隨情逐意。或自用,或與人。或摘佛花果,用僧鬘物。因叁寶財物,私自利己。如是等罪,無量無邊,今日慚愧,皆悉忏悔。

  此明混用叁寶物的罪業:各宗教有各宗教所屬財物,當然不可隨便混用。現專約佛教財物說,是屬叁寶所有,不是佛物,就是法物,再是僧物,而叁寶的財物,佛法向說不得互用,屬佛物就得用在佛,屬法物就得用在法上,屬僧物就得用在僧上,絕對不可將佛物用在法上,法物絕對不可用在僧上,僧物同樣不能轉用到佛上、法上。互用尚不可,盜用更不可。現實世間,“或是佛法僧物”,本是供養叁寶,以求福德,但竟有人“不與而取”,敢以盜取而去。如現在有些大寺廟,常有香爐等被偷,實在是罪大惡極。叁寶物都敢偷,還有什麼罪惡不敢做?

  “或經像物”,經指經典,像指佛像,亦即佛物、法物。“或治塔寺物”,塔是佛舍利塔,寺是寺廟,如是修建佛塔及寺廟用的材料。塔在印度叫窣堵波,或名塔婆,中國譯高顯處、功德聚、方墳、圓冢、墳陵、歸宗等。以磚等爲安置佛舍利等高建築的建築物。摩诃僧祇律第叁十叁說:“有舍利者名塔,無舍利者名支提。如佛生處、得道處、轉*輪處、般泥洹處、菩薩像、辟支佛窟、佛腳迹,此諸支提,得安佛華蓋供養具”。是以舍利有無而爲二者的區別,不過到了後世,不問二者差別,只要外形類似,總名爲塔。寺是寺刹,佛寺、僧寺等,是安置佛像,僧及止住的處所。僧寺在中國最初得名,由于西域僧人初來中國,沒有寺廟可住,特先館于向來招待外賓的鴻胪寺,後雖移于別處安住,爲了不忘其本,特仍標以寺號,後來凡是僧所住處,皆名爲寺。

  “或供養常住僧物”,僧物是指僧團公共所有財物。常住僧對四方僧說,四方僧是往來僧,亦即中國說的挂單僧,來不拒而去不留,只要不違僧規,可以自由來去;常住僧是指長期安住寺廟用功修行的僧人。四方僧物,是屬四方僧人所有,不論該僧從哪兒來,如有施主到寺供僧,每個客僧都有一份;常住僧物,是屬十方常住所有,不論原住僧人,或是新來客僧,只要在常住安單下來,都可受用十方常住所有物,不可有不同的對待。“或擬招提僧物”,招提具說招鬥提舍,又作柘鬥提奢,中國譯爲四方,或四方僧房,又稱四方僧,即四方衆僧可以依住的客舍。法顯傳說:“作四方僧房,供給客僧”。就是指此。

  不管是常住僧物或四方僧物,“或”有“盜取”,其過失很重。南山律主說:“盜通叁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數,施僧得大果報”。僧物尊貴,不可盜取,如妄盜取,其罪極重。古德說:“常住一根草,勸君休要討,佛地有伽藍,陰司有閻老”。伽藍是護法的,不要以爲盜取沒有人知,護法伽藍看得很清楚。閻老是判死後罪人的,你有什麼罪,就判什麼罪,“隨罪輕重,考而罰之”,是極公平而不妄入人罪的。

  盜取而用固然不可,混“誤”而“用”亦要不得。誤用,如將買磚的錢買瓦,或將買木的錢買鐵,是爲混誤而用,雖說同樣用在僧寺,但仍不免屬于犯罪。或有仗“恃”自己爲官的“勢”力,或是地方上有惡勢力,初說借用常住物,過一個時期還來,但對此生起貪心,欲將所借據爲己有,恃勢欺淩僧人,不說沒有去要“不還”,就是僧人去討亦不肯還,僧人態度如稍不好,借者更不客氣對僧人說,不還就是不還,和尚又將怎樣?諸如此類的“恃勢不還”,在這世間很多,特別是鄉村寺廟,更常發生類似事件。不管現在你是怎樣橫行,到閻老那兒,是賴不了的,結果還是要來還債,怎可仗恃勢力而不奉還?

  “或”有親“自”來“借”常住物,“或貸人”,貸是借的意思,以常住物借與他人,但該人沒有信義,借了給他就不還來。“或複換貸”,以有換無,先貸後還,以輕換重,以賤易貴,日子一久,不記其事,文說“漏忘”。忘而失記是漏,遺忘不還名忘。雖非存心不還,未還則是事實,同樣是有罪的。

  “或”有將“叁寶物,混亂雜用”,亦要不得。如信衆施一塊旃檀木,本意是塑佛像用的,不知作爲木柴燒去,或有信衆施錢放生,將放生錢混爲齋僧,使得很多生命不獲解救,或有發心來寺齋僧,乃將該錢混爲建寺,這都犯誤用罪。再如施主省吃儉用,將錢送到寺內鑄鍾,期收鍾聲一響,遠近都能聽到,聖凡皆得受用,這對施主說,會得大福德,現將該款別用,不但自己有罪,施主亦少得福。罪福決疑經清楚說:施主原本發心塑造釋迦佛像,你卻爲他塑彌陀佛像;施主原本發心要印大般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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