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领他财物,侵公益私,侵私益公,损彼利此,损此利彼。割他自饶,口与心吝。窃没租估,偷渡关津。私匿公课,藏隐使役。如是等罪,皆悉忏悔。
此忏横取强夺等的盗业。盗有种种的盗法,只要是以不正当的方法,谋取得来的钱财,皆名为盗。在会“某等自从无始以来”,一直“至于今日”,盗取很多:
“或”者“盗”取“他”人“财宝”,不是悄悄偷来,乃是“兴刃强夺”得来。刃是刀刃,或是刀口,即知别人有些什么珍贵财宝,偷是没有办法偷到,于是运用刀刃,或如现在用抢,强而有力的将之抢来。对方抵抗求保财宝,就老实的给予一刀,或将其人杀伤,或结束其生命,人为保全生命,只好看他将财宝取走。“或”者虽不用抢用刀,唯是“自奋”不顾“身”的,运用自己勇悍之力,将对方财产夺取过来。“或”用极为恐怖的“逼迫”手段,恐吓对方将财宝拿出“取”为己有,不然就要对方的小命,甚至说你要命还是要财,使得有钱人乖乖奉献财宝。
“或”有仗“恃公”家官府“威”势,所谓“狐假虎威”,欺骗普通老百姓,诈取人民财产以为己有。“或”有“假”借自己特殊“势力”,如贪官污吏之流,不用势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反用这势力谋人民财产,这在政治不上轨道,贪污风行的国家,这一现象可说很多。或有自制“高桁大械”刑具,冤“枉”的“压”迫“良善”的人民,良善人民本极守法,从没有做不法的事,但因受不了刑具的苦逼,只好“屈打成招”,花费金钱赎罪,得以无事放回,不也同样的风行世间吗?或有“吞纳奸货”,利归于己,如将他人的财宝吞占过来,纳于自己袋中慢慢享受。货是货物,奸货,是以奸欺的办法,将他人的货物,用以卖给他人,所得的财宝利润,完全属自己所有。
或有在政府做官,如警策首长等,人民做错什么事,理应本法律处理,但为了贪图钱财,“拷直为曲”,就是原来理直的,即自己没有做错,但因没有用钱买通,受不了残酷拷打,有理的反成理曲,有钱人本来理曲,因对官人的贿赂,无理反成为有理,这样一来,两边金钱,岂不都入自己的荷包。殊不知这是违法的,国家并不曾要你这样,“为此因缘,身罹宪网”。国家法律本是公正无私,对的就是对的,不对就是不对,由你受人贿赂,对的反而说为不对,不对反而说是对的,以此不合法的因缘,自己就陷入宪法之网,投入牢狱之中,如鱼鸟的投网,没有办法脱出,廉洁的政府,绝对不容有这样不法之徒。
“或”有“任”由下属,用不合律法“邪治”人民,使人民因而破产。原因上级长官,得到部下孝敬,部下怎样乱来,就不加以过问,只要领到部下的“财物”就好。或有在公家服务,公家财物当然属于公家,但为贪心驱使的公务人员,却将公有财物,私吞以益自己,名为“侵公益私”。如报上常有报导,“监守自盗”,就是此类。或有自己在于公位,就“侵”犯“私”人的财物以“益公”家,便向公家邀功,以求公家奖赏,同样是要不得。私有财物,在法律保障下,神圣不可侵犯,现你利用自己地位,将私有财物变成公有,当然亦是犯法,在一个政治上轨道的国家,是不容官员这样乱来的。
或有“损彼利此”,如彼为自己的怨仇,此是自己的亲友,在他们发生财务纠纷,运用自己的职权,损害我的怨仇,利益我的亲友。反过来,就是“损此利彼”,此是我的怨仇,彼是我的亲友,为使我的亲友得益,不惜损害我的怨仇。或有口头上说得很漂亮,我对此事的判决,绝对是大公无私,分“割他”人的财物,以“自饶”益,亦即所谓“中饱私囊”,根本不曾秉公处理。或有对双方说:你们这笔财物,不要相争不让,既不归你所有,亦不归他所有,我替你们去做善事,虽则“口”头说捐“与”某个慈善机构,而实内“心”悭“吝”不舍,根本没有捐给慈善团体,乃是自己袋袋平安而已。
或有身为国家关税人员,“窃没租估”,就是查出行人携带的私货,课税本来是很重的,但向国家报告,说所税款很少,多出来的自是查税人员私吞。或有做生意的,为了避免纳税,“偷渡关津”渡口,免为关税人员查到,是为“私匿”货物,使国家的“公课”,亦即使国家的税收减少,这不是盗取国有财物是什么?过去时代,人民有为国家服劳的义务,但一般使役总是逃避,有将逃避的差役“藏匿”起来,从而向他们索取藏匿的费用,得以免为“使役”。还有,当兵是每个国民应尽的义务,在现代民主国家,没有哪个国民不服兵役,可是过去当兵,不特受训时要受鞭笞之苦,必要时还要调到边区守戍,同样是很苦的。因此,稍有办法的人,或富家的子弟,总想逃避兵役,于是也就有人,提供藏匿之处,好让适龄壮丁,不致去服兵役。但藏匿的人,不是白做的,要相当代价,才肯这样做,亦为权谋取财的办法之一。
众生有“如是等”这么多的“罪”恶,今日唯有诚挚的“皆悉忏悔”,方可免除未来的苦患。
癸二 忏混用三宝物罪
又复无始以来至于今日,或是佛法僧物不与而取。或经像物,或治塔寺物,或供养常住僧物,或拟招提僧物,或盗取误用,恃势不还。或自借,或贷人,或复换贷漏忘,或三宝物,混乱杂用。或以众物,谷米、樵薪、盐豉、酱醋、菜茹、果实、钱帛、竹木、缯綵、幡盖、香花、油烛,随情逐意。或自用,或与人。或摘佛花果,用僧鬘物。因三宝财物,私自利己。如是等罪,无量无边,今日惭愧,皆悉忏悔。
此明混用三宝物的罪业:各宗教有各宗教所属财物,当然不可随便混用。现专约佛教财物说,是属三宝所有,不是佛物,就是法物,再是僧物,而三宝的财物,佛法向说不得互用,属佛物就得用在佛,属法物就得用在法上,属僧物就得用在僧上,绝对不可将佛物用在法上,法物绝对不可用在僧上,僧物同样不能转用到佛上、法上。互用尚不可,盗用更不可。现实世间,“或是佛法僧物”,本是供养三宝,以求福德,但竟有人“不与而取”,敢以盗取而去。如现在有些大寺庙,常有香炉等被偷,实在是罪大恶极。三宝物都敢偷,还有什么罪恶不敢做?
“或经像物”,经指经典,像指佛像,亦即佛物、法物。“或治塔寺物”,塔是佛舍利塔,寺是寺庙,如是修建佛塔及寺庙用的材料。塔在印度叫窣堵波,或名塔婆,中国译高显处、功德聚、方坟、圆冢、坟陵、归宗等。以砖等为安置佛舍利等高建筑的建筑物。摩诃僧祇律第三十三说:“有舍利者名塔,无舍利者名支提。如佛生处、得道处、转*轮处、般泥洹处、菩萨像、辟支佛窟、佛脚迹,此诸支提,得安佛华盖供养具”。是以舍利有无而为二者的区别,不过到了后世,不问二者差别,只要外形类似,总名为塔。寺是寺刹,佛寺、僧寺等,是安置佛像,僧及止住的处所。僧寺在中国最初得名,由于西域僧人初来中国,没有寺庙可住,特先馆于向来招待外宾的鸿胪寺,后虽移于别处安住,为了不忘其本,特仍标以寺号,后来凡是僧所住处,皆名为寺。
“或供养常住僧物”,僧物是指僧团公共所有财物。常住僧对四方僧说,四方僧是往来僧,亦即中国说的挂单僧,来不拒而去不留,只要不违僧规,可以自由来去;常住僧是指长期安住寺庙用功修行的僧人。四方僧物,是属四方僧人所有,不论该僧从哪儿来,如有施主到寺供僧,每个客僧都有一份;常住僧物,是属十方常住所有,不论原住僧人,或是新来客僧,只要在常住安单下来,都可受用十方常住所有物,不可有不同的对待。“或拟招提僧物”,招提具说招斗提舍,又作柘斗提奢,中国译为四方,或四方僧房,又称四方僧,即四方众僧可以依住的客舍。法显传说:“作四方僧房,供给客僧”。就是指此。
不管是常住僧物或四方僧物,“或”有“盗取”,其过失很重。南山律主说:“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故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并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数,施僧得大果报”。僧物尊贵,不可盗取,如妄盗取,其罪极重。古德说:“常住一根草,劝君休要讨,佛地有伽蓝,阴司有阎老”。伽蓝是护法的,不要以为盗取没有人知,护法伽蓝看得很清楚。阎老是判死后罪人的,你有什么罪,就判什么罪,“随罪轻重,考而罚之”,是极公平而不妄入人罪的。
盗取而用固然不可,混“误”而“用”亦要不得。误用,如将买砖的钱买瓦,或将买木的钱买铁,是为混误而用,虽说同样用在僧寺,但仍不免属于犯罪。或有仗“恃”自己为官的“势”力,或是地方上有恶势力,初说借用常住物,过一个时期还来,但对此生起贪心,欲将所借据为己有,恃势欺凌僧人,不说没有去要“不还”,就是僧人去讨亦不肯还,僧人态度如稍不好,借者更不客气对僧人说,不还就是不还,和尚又将怎样?诸如此类的“恃势不还”,在这世间很多,特别是乡村寺庙,更常发生类似事件。不管现在你是怎样横行,到阎老那儿,是赖不了的,结果还是要来还债,怎可仗恃势力而不奉还?
“或”有亲“自”来“借”常住物,“或贷人”,贷是借的意思,以常住物借与他人,但该人没有信义,借了给他就不还来。“或复换贷”,以有换无,先贷后还,以轻换重,以贱易贵,日子一久,不记其事,文说“漏忘”。忘而失记是漏,遗忘不还名忘。虽非存心不还,未还则是事实,同样是有罪的。
“或”有将“三宝物,混乱杂用”,亦要不得。如信众施一块旃檀木,本意是塑佛像用的,不知作为木柴烧去,或有信众施钱放生,将放生钱混为斋僧,使得很多生命不获解救,或有发心来寺斋僧,乃将该钱混为建寺,这都犯误用罪。再如施主省吃俭用,将钱送到寺内铸钟,期收钟声一响,远近都能听到,圣凡皆得受用,这对施主说,会得大福德,现将该款别用,不但自己有罪,施主亦少得福。罪福决疑经清楚说:施主原本发心塑造释迦佛像,你却为他塑弥陀佛像;施主原本发心要印大般若…
《慈悲三昧水忏讲记卷中(2)》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