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經,你卻爲他改印大涅槃經;施主原本發心要造僧房,你卻爲他改供僧食;施主原本發心供養二部僧的,你卻爲他改入一部僧中;施主原本發心供養十方僧的,你卻替他改爲供養現前僧衆。諸如此類,有違施主心意,當然皆得罪過。
“或”有“以”僧“衆”所有“物”,諸如“谷米”,乃至“油燭”,各有各用,不得“隨情逐意”,任意胡亂妄用,“或”者私“自”受“用,或”者給“與”自己所鍾意的“人”受用,“或”有將本用以供佛的華果,現在將該“華果”,“摘”來不用供佛,反而“用”來“僧”衆所需的華“鬘”璎絡之“物”,以爲莊嚴,怎麼可以?要知聖凡之僧,皆是佛的弟子,弟子供佛是應該的,反將佛所有的華果,用作僧的莊嚴品,試想其過多重?
或有“因”將“叁寶財物私自利己”,其罪更是如恒河沙。叁寶財物,如上所說,互用尚且不可,怎可藏匿私自取用?大般涅槃經說有八不思議,第七不思議,是顯佛法大海,不宿死屍。如一闡提人,或犯四重禁、五無間罪、誹謗大乘、非法說法、法說非法,此等皆是佛法大海所不宿的死屍。還有畜香、華、金、銀、寶物、妻子、奴婢的八不淨物,其罪同樣很重。
“如是等”所有“罪”惡,可說有“無量無邊”那麼多,過去不知不談,“今日”知是錯誤,除了生大“慚愧”,唯有在叁寶前,“皆悉”至誠“忏悔”,求罪消滅。
癸叁 忏盜親鄰物罪
又複無始以來至于今日:或作周旋朋友,師僧同學,父母兄弟,六親眷屬,共住同止,百一所須,更相欺誷。或于鄉鄰比近,移籬拓牆,侵他地宅,改標易相,虜掠資財,包占田園,因公托私,奪人邸店,及以屯野。如是等罪,今悉忏悔。
此明忏有關人士互相侵占的罪業。在這世間明顯看到,不論是怎樣有關的人,盡管平時彼此很好,一旦到了金錢問題,總是想得別人便宜,甚至有所欺騙侵占。是以“又複”衆生,從“無始以來”一直“至于今日”。
“或”在彼此之間,有“作周旋朋友”,意即朋友間的往還應對,好像關系親切得很,不時還有金錢周轉,但到利害關頭,立刻忘掉友誼,不知什麼叫做良朋好友。或有“師僧同學”,當亦相當重要。如以出家者說,和尚爲師,清衆爲僧。辭親出家,師僧最親,理應真誠相處,但是仍有不和,關鍵亦在金錢。或爲“父母兄弟,六親眷屬”,就世俗說,彼此有著血統關系,理應極爲親切,要當相互關懷,但這有關的人,或是“共住”在一家、一村、一鄉中,或是“同止”于某個集團,某個機構。“百一所須”,即不論大小、多寡受用之物,都各有其分際,屬于父母的自屬父母,屬于某個人的自屬某個人,有時互通有無,自沒什麼問題,絕對不可欺詐,可是事實,如是人等,“更相欺”詐,互相誣“誷”。誷同罔,就是昧之以理。如明明是有說無,明明是多說少,諸如此類,比比皆然。不說別人,就以父子、母女來說,各顧自己金錢,特別是兄弟間,爲了祖上留下幾個錢或遺産,往往爲了爭取或多或少,親兄弟成寇仇。這不是造罪是什麼?
“或”有“于鄉”村間,彼此相互爲“鄰”,相“比”左右,極爲靠“近”,俗說“遠親不如近鄰”,理應相互和睦相處,亦即一般說的睦鄰,應該守望相助,但是常聽人說:“不做鄰居好鄰居,做了鄰居是怨家”。爲什麼會這樣?即因住處鄰近,有些心量小而想占便宜的人,不是“移”動鄰家的“籬”笆,以便侵占鄰居一些土地,就是“拓”開鄰家的“牆”基,同樣是想多得一尺或數寸土地,所以說“侵他地宅”。如最近新加坡聯合晚報發出消息說:“鄰居建圍牆官司,原告獲判得勝訴”。因被告建圍牆,確占原告的一塊地段,約有十一點八方公尺。可見這類事情,不特過去鄉村有,現在城市中亦有,問題就在人們一念貪心。還有鄰居之間,在未建立圍牆,或尚未豎籬笆,先立木標,或立界石,以定彼此的交界限度。可是有些貪心的鄰居,爲想多得一些土地,偷偷的“改”立“標”記,暗暗的換“易”原來界“相”,這不但是犯罪行爲,鄰居發現還要向你興師問罪,要想和睦就很困難。
或有搶“虜”劫“掠”他人的“資財”,或有“包占”別人的“田園”。古德舉例說:“如四圍田地,並屬黃家,而中間一丘屬白姓,白弱黃強,田絕水道,地絕行路,使其必棄,白必歸黃,是以田地包裹于外而據之也”。或有“因公托私”,就是假藉公事而徇己私。或有藉惡勢力“奪人邸店”。邸是客舍,即現在所說的旅館,店是商店,即一般做生意的店面。商店的地勢好,生意非常的旺;或旅館的賓至如歸,天天客滿,有人看到眼紅,就用暴力強奪,由自己來做這生意。“及以屯野”,是指鄉村山野的曠地,爲商家屯積貨品的處所,或農家聚積稻谷的倉庫,有人以非法手段,將之奪爲己有,豈非惡霸行爲?
如上所說種種,世人或認平常,甚至司空見慣,因而貪心重的人,往往起而效尤,不特爲自己造下極大重罪,亦爲社會造成大不安甯。過去爲貪心所使,以爲這是小事,沒有什麼關系,現知這是造罪,將來會感苦果。對于“如是等罪”,沒有其他辦法可以消除,唯有于“今”在叁寶前,皆“悉”誠懇“忏悔”,乞求罪業清淨。
癸四 忏盜百姓物罪
又複無始以來至于今日,或攻城破邑,燒村壞柵,偷賣良民,誘他奴婢;或複枉壓無罪之人,使其形殂血刃,身被徒鎖,家緣破散,骨肉生離,分張異域,生死隔絕。如是等罪,無量無邊,今悉忏悔。
此明忏悔盜取百姓財物的罪業,而且這樣的盜取,是公開的用暴力手段搶奪,亦即一般說的打家劫舍。文說:“又複”衆生從“無始以來”,一直“至于今日”,做了如下所說的各種罪業:
“或”是“攻城破邑”,以便搶劫民物。城邑,指古代地方的區域,大的叫都,小的叫邑,如邑宰,是舊時代縣令的尊稱;都稱都督,古時藩鎮的長官,民國初年各省軍民長官。縣令的官小,等于現在的縣長,都督的官大,等于現在的首長或省主席,皆負防守自己所管轄的地方責任。古代常有成群結黨的盜賊,在認爲力量足夠時,不顧一切的去攻城破邑,如攻破下,會搶很多金銀,這在曆史上常有記載。甚至官兵無法守得住時,會棄城邑而逃,或待中央政府大軍協助,始能克服所棄守的城邑。
或有“燒村壞柵”。村是鄉村,較城鎮都邑人口較少的地方,古時中國以一萬二千五百家的區域,稱之爲鄉。鄉有鄉官或鄉長,是管理一鄉事務的下級基層人員,負有保衛一鄉的責任。但暴惡的匪徒,爲洗劫這鄉村,如遇強力頑抗,就放火燒村莊,以泄內心其忿。這在過去亦是常有的事。柵是關柵,古代大都用木做成,不論是在小鎮,或是在一鄉村,爲防盜賊侵犯,特于四陲立柵,以防不測之患。現在有人,爲了便于出入,故意燒壞木柵,好到村莊打劫,不致受到限製,當然是罪惡的行爲。
還有罪大惡極的人,“偷賣良民,誘他奴婢”。良民是指安分守己的人民,或身家清白的老百姓,從來沒有做過不道德的事,家庭環境亦還可以,根本不曾想到賣身,可是惡人爲了金錢,特地將你擄去,偷偷賣給別人,以圖得大價錢。良民本想自食其力,安心過老百姓生活,惡人將你賣出以後,去過牛馬不如生活,這不是罪惡是什麼?又如人家的婦女,惡人以誘騙方法將你逼出,從而使你做人的奴婢,惡人從中得大利益。不但古代有這現象,到了現代有些地方,還有人在做販賣人口的勾當!像這樣誘逼人民爲奴爲婢,過失當然是很大的,怎可只顧自己利益,將人作爲貨物買賣!買賣人口豈是人所應有的行爲!
“或複”曾經做過“枉”屈“壓”迫欺詐“無罪”的人。如有本是善良的人,從沒有犯過罪,錯事亦未做過,但想得他錢財,“使其形殂血刃”,結束他的生命!形殂是使身體死亡,血刃用刀傷害他的生命,俗說“白刀子進去,紅刀子出來”。其人本不應死,因此死于非命!即或不使他的身首異處,亦會將之“身被徒鎖”,如將其人作爲囚徒一樣的關閉起來,並用枷鎖牢牢的扣住他,使他不得自由活動,並受各式各樣痛苦。此人如是一家之主,從而使得這個“家”庭,“緣”于主人被害被囚,致令整個家庭“破”碎分“散”,如父母子女的“骨肉,生”而分“離”不能團聚。“分張異域”,異域指不同地方,如父母在家鄉,兒女在他邦,不能歡聚一處,見面的機會都沒有。不但生離如此,還有“生死隔絕”。如將所壓迫的對象,終于使之形殂血刃,生老雖仍在人世間,但死者已走入黃泉路上,要想重溫家庭親情溫暖,不複可得!“如是等”這麼多的罪惡,真可說是“無量無邊”。要想將來不感罪惡苦果,唯有現“今悉”皆“忏悔”,若不誠懇忏悔,罪業始終存在,要想不受苦報,絕對是不可能!
癸五 忏悔貿易罪業
又複無始以來至于今日:或商估博貨,邸店市易,輕秤小鬥,減割尺寸,盜竊分铢,欺誷圭合,以粗易好,以短換長,欺巧百端,希望毫利。如是等罪,今悉忏悔。
此明忏悔貿易欺騙謀利等的罪業。在這世間做人,有時經商貿易,沒有什麼不好,但在做生意時,理應公平買賣,賺所應賺利潤,可是常聽人說,十商九奸,無奸不商,總想謀取更高利潤,就不免有不如法處。所以說:“又複無始以來”,一直“至于今日”,不法貿易是很多的:
“或”有“商估博貨”:商指做生意的人,亦即經營商業的人,或總稱爲商賈。如將貨品運去出售叫商,存于店內貨品待售叫賈,古代亦有說爲“坐賈行商”,就是行賣叫商,坐販叫賈。商估,是說在賣貨物時,討價還價的論價。博貨,就是兌換貿易,亦即換取意思。或作“邸店市易”。邸店亦名邸舍,就是市中的商店,在商店裏,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名爲市易。“輕秤小鬥”,約輕重說。買進來時,用重秤稱,賣出去時,用輕秤稱;買進來時,用大鬥量,賣出去時,用小鬥量。“減割尺寸”,約長短說。如賣布等,總是減割客人的尺寸,客人買一丈布,商…
《慈悲叁昧水忏講記卷中(2)》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