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經》簡讀之七
2.1.1 (有人認爲)當能夠確切地認識到多個事物所具有的共同特性時不會産生疑,當確切地認識到一個事物的特性時,也不會産生疑。
對于疑,前邊兒已經給下了定義,說疑就是“由于事物表現出矛盾;有時能認識,有時不能認識,這兩種情況無規律地出現,(在這種情況下)看不到區別性特征的認識”,對于這麼一個定義,就有人提出了疑問。
這一句經文有兩種說法,咱先說第一種。這第一種說法是烏地阿塔克拉在《<正理經釋論>疏》中的說法。烏地阿塔克拉把這一句經文分了幾個步驟來解說:
A,咱們先看那些已經確切感知到的東西,比如說這張桌子,我清清楚楚地知道這是一張桌子!我會不會對它産生疑惑?不會!那麼,對于那些還沒有感知到的東西呢?因爲我根本就沒有感知到任何東西,你讓我對什麼東西産生疑惑?既然産生不了疑惑,也就是說沒有疑!事物對我們來說,只有兩種,一種是我們已經感知到的,一種是我們沒有感知到的,現在呢,感知到的我不會對它産生疑惑,沒有感知到的我也不會産生疑惑,所以,疑惑是根本不存在的。也就是說,你正理派說的疑惑是沒有道理的。
B,我們發現瓶、盆、聲音等等東西都有一個共同性――無常,這時我根本不會對這個事實疑惑,因爲我確實知道它們的無常,我只能更加肯定無常性。注意,我這麼說你們可能不大明白,剛才我說的是事物,我感知到一個事物或感知不到一個事物,都不會對之産生疑惑。現在是說的事物的性質――無常性,我發現有不少的事物都有無常性,我就對無常的普遍性有了確定的認識,我沒有發現不具無常性的東西。這就象科學家們做實驗一樣,我先提出一個假設――無常性,然後用實驗來驗證這個假設:拿一切可以調動的手段,來驗證這個無常性是不是具有普適性。或者我提出“人要死”這個假設,我就拿人來驗證,一個一個地來驗證,沒有發現不死的人,我就說這個“人要死”具有普適性。按《正理經》經文的意思就是說,我見某甲有死,我又發現某乙、某丙、某丁等等人都有“要死”這個性質,我就對“人有死”更加肯定。既然是更加肯定,那兒有什麼疑惑呢?這就是經文中說的,“當能夠確切地認識到多個事物所具有的共同特性時不會産生疑”。這是說,發現事物有共同性時,不會有疑惑,既然不會有疑惑,則你正理派立疑就是沒有道理的。
剛才咱們說了,說當我們能夠確切地認識到多個事物都有無常性的時候,不會有疑惑,只會對無常性有更強烈的認同感。到底是不是真的這樣呢?不見得吧!毛主席說過,“世界上的事兒怕就怕認真兩字”,本來在稀裏糊塗的時候,我們憑我們初步印象就可以做出判斷:瓶、盆、聲音等事物都有無常性,但是,當我們再認真地追究下去的時候,我們會發現,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瓶盆的無常,其實與聲音的無常有很大的差異,既然有很大的差異,我們怎麼能把瓶盆的無常與聲音的無常都叫無常呢?這是不是有點兒太籠統了?若都叫無常的話,根本就沒有顯示出它們之間的那些不同的地方。然後再往下追究、再追究、再追究,叁追兩追你就産生疑惑了!也就是說,是會産生疑惑而不是不會産生疑惑的。這就是說,事物都有無常性也不耽誤我疑惑的産生。
看,烏地阿塔克拉有本事吧,能把你本來覺得很清楚的給你說得你自己也覺得糊塗,這就是哲學家們的本事――把簡單的事情攪複雜,還讓你覺得他挺有道理。
我們看到許多東西都有某種性質――比如說無常性,這時是會産生疑惑的!世界上只有兩種情況:有某種性質、沒有某種性質,既然有某種性質時會産生疑惑,那麼沒有某種性質時該不會産生疑惑了吧?
咱再看。好象這麼說也不對,你說有某種性質時會産生疑惑,沒有某種性質就不會産生疑惑,可我們知道,有時候會出現這種情況:事物會出現互相矛盾的性質!比如說熱脹冷縮,水是有這種性質的,冬天裏一結冰,它能夠把瓶子給脹破。但是,在某種情況下,水就是不熱脹冷縮。水不熱脹冷縮是在什麼樣的條件下?這是初中物理上就講的東西,你們怎麼可能不知道呢~~在0-4℃之間!在0-4℃之間,溫度上升,體積反而縮小,0℃的水浮在表面結成冰,而4℃的水卻沈在底下。水就出現了熱脹冷縮與熱縮冷脹兩種性質,這就是矛盾,如果我籠統地說的話,就不好說對不對了,既然不能判斷對不對,就是疑惑。再比如說張叁這個人,說他是個好人吧,可他有時候做的事情又不是甚好,但你能說他是個壞人嗎?有時候也蠻善良的,很難用好與壞這樣來說。這也是疑惑。所以,當我們看到有許多東西都有某種性質時,是會産生疑惑的!
接著來說,《正理經》經文中說“確切地認識到多個事物所具有的共同特性”,既然用了共同特性這個詞,就是說某一特性不是這個事物獨有的。這時候就出現一個問題,既然是共同特性,就不是一個事物僅有的,那麼,如果這樣的話,我怎麼認識一個事物呢?我想認識甲事物,我就得研究甲事物,發現了屬于它自己的性質,于是我才知道這是甲而不是別的呀?現在還有一個流行的觀念,叫做“每個孩子都是獨特的”,就是說每個人都有屬于自己的性質,但你能找出來嗎?你找不出來!既然你沒有找到屬于這個事物個體的性質,你憑什麼說甲事物有這性質?你不是在臆猜嗎?咱們佛教給“法”下的定義就是“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任持自性”就是說“法”有屬于這一法自己的性質,每一個事物都有僅屬于它的性質的!我們只要能找到它,那麼我們就解脫了。這個說法“好多事物都有某個性質才可以用共同特性”到底是想說什麼呢?是想說,我對這個性質認識得很清楚,我有這個知識。外人的這個說法有什麼用呢?正理派會說,你有這個知識但這知識當下並幫助不了你呀,它不能使你分清當下這到底是柱子還是人。就是說,沒有這知識是不行的,但有這知識也不一定就行!到後邊兒正理派反駁的時候還會說到的。
這就扯得與《正理經》遠了些兒,咱們還說這一句經文,這一句經文其實就是咱們剛才解釋的。把剛才咱們解釋的總結一下子,就是說:無論共同性質是多個出現還是單個出現,都不會産生疑惑。
再說第二種解說法,這第二種說法是明莊嚴說的。明莊嚴舉了一個例子,比如說在黃昏時,光線很蒼,我看見遠處有一個高東西在移動,我搞不清這個高東西到底是什麼,也可能是個個子很高的人,也有可能是根柱子,他說這時候我是不會産生疑惑的,因爲雖然說人和柱子在高這一點兒上相似,但在動這一點兒上是不相似的。這就是既看到了事物的共性又看到了事物的不共性,共性和不共性在同一個事物上出現,被我覺察,這時不會疑惑。
接著說。如果是只看到共性而沒有看到不共性呢?就是說我只是在黃昏時看到一個高高的東西在那兒立著,它到底是一個人還是一根柱子呢?不知道。明莊嚴說,按《正理經》的這一句經文,這也不叫疑惑!爲什麼呢?因爲我既然把這高的東西當成人或者柱子,就是說我是有關于人、柱子的知識的,我知道它們都是高的,既然我有它們的知識,怎麼能說是疑呢?因爲疑與知識是水火不相容的,有疑就沒有知識,有知識就不會有疑,我現在有關于柱子和人的知識,那就不是疑!不然的話我怎麼沒有把那個高高的東西當成一只小雞呢~~要是當成小雞了才是疑。
烏地阿塔克拉的說法確實是不如明莊嚴的說法好懂。
咱們往下看經文.
2.1.2 (那人接著說)而且疑也不會在有矛盾沖突時産生、也不會在不敢肯定時出現。
這還是問難者在說。通過剛才上一句經文的說明,我們會覺得問難者純粹是在詭辯。你看到一個高東西,你分不清到底是人還是柱子,你既然分不清,分不清就是疑!這要不是疑的話天下就沒有疑了。注意,可千萬別這麼說,我要是說“這要不是疑的話天下就沒有疑了”,問難者馬上就敢接口說“對,天下沒有疑”,這就壞了,這就讓問難者得逞了,我正理派提出十六谛中是有“疑”的,我要是一說“天下就沒有疑了”,問難者就能趁坡打滾兒。可問難者說你沒有把它猜成小雞就說明沒有疑,這咋行呢?
在一方闡述時,別人就不要插話,讓他把他的話說完。所以,在問難者說話時,正理派並沒有插話,而是讓問難者說。咱們在分析時是一句句來分析了,所以覺得問難者的上一句就不合理。實際上到現在正理派還沒有說話呢,還是問難者在說個不停。這一句還是問難者在說。這一句話就是說,當有矛盾沖突的時候,根本就不會産生疑,當我們對一個事物進行肯定時也是不會有疑的。
爲什麼這麼說呢?看下一句經文。
2.1.3 在有矛盾沖突時,雙方都對自己的觀點十分肯定,怎麼會有疑問呢?
爲什麼當矛盾沖突時不會有疑,當肯定一個事物時也不會有疑呢?問難者要解釋他這麼說的道理。
問難者是這麼解釋自己的說法的,他說,甲與乙兩個人對一個事物起爭論,既然他兩個人爭論,則肯定是這兩個人的觀點兒不同,有矛盾。從甲和乙兩個人的觀點兒來說,是矛盾的,但是對甲來說,他認爲自己的觀點兒的說的,對乙來說,乙自己也認爲自己的觀點兒是說的。甲既然堅持認爲自己的觀點兒是對的,是不是疑?不是吧~~乙呢,乙堅持認爲自己的觀點兒是對的,這也不能說是疑吧~~
所以,根本就沒有疑,你正理派在十六句義中立疑就是不必要的。
再往下看,問難者是越說越來勁兒了。
2.1.4 在不敢肯定時也沒有疑惑産生。
這句經文是說,你敢肯定你有疑惑嗎?你要是敢肯定,那就不是疑惑,你要是不敢肯定你有疑惑,則就有兩種情況:或者有、或者沒有。要有的話,就回到了上一個――根本就不是疑惑,要沒有的話,則疑惑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你要不敢肯定,則也沒有疑惑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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