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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理思維,對治瞋心▪P2

  ..續本文上一頁――自己做主)不傷害我,卻(故意)強作傷害,因而我瞋恚呢?還是他沒有自在(不能做主),只是受其它因素的驅使而加害我,因此我瞋恨他呢?(即他有沒有自主能力)

    (一)、觀察有自在不應瞋分二:

    一、損害心最初生起無自在

    二、整個損害過程全由煩惱支配故無自在

    1、損害心最初生起情況――無自在

  只要煩惱種子、能引發瞋心的境界[不可愛相]現前、非理作意[這裏即虛妄增益不可愛相,越想越不高興。]等叁種因緣聚合,就一定會生起損害心,即使沒有故意思惟,依靠這些因緣也能生起。相反,若這叁緣中有所缺少,那麼即使故意思惟想讓它生起,也必定不會産生。

  如此即可成立,怨敵對生起損害心是不自主的。[所謂“自在”,即能夠隨自己的心意而轉、能以自己的意志轉移。然而,](佛法因果法則告訴我們,因緣具足時,結果自然呈現,如種子、土壤、水分等具足,自會發芽、生長,在此)當煩惱種子、(外在)境界、非理作意叁者和合時,即使不想讓損害心生起,也只能任由惡念生起而束手無策。這叁者中只要一者不具,即便刻意生起瞋心,也不可能現前。由此可見,怨敵對于損害心毫無自在。

  實際上,生害心的人就如同種子生長一樣,只要叁種因緣一聚合,就不得不發作,這就叫做“不得自在”。

    2、整個損害過程全由煩惱支配故無自在

  再觀察整個損害的過程。

  隨著這一念煩惱“損害心”的生起,由損害心推動而起損害行爲,導致自己感受害苦。可見,怨敵其實是被煩惱支配,是煩惱的奴仆,完全沒有自在。損害者絲毫[不能作主],,任由煩惱支配。

  總的說來,他對損害沒有自在(不能自主)。前面講了最初損害心的生起並無自在,且隨後損害的行爲和結果也沒有自在,如此就能證成他對整個損害過程完全沒有自在。

  以上破斥了怨敵對損害有自在的觀點。

    (二)、觀察無自在不應瞋

  其次,對方若是無自在而損害我,則更不應生瞋。如果他完全不能自主,只是受其它因素控製而作損害,則瞋他極不合理。

  1.比如:

  應當思惟:他是受煩惱魔控製,無法自主才做出這樣的惡行(打罵傷害等),我非但不應對他生絲毫瞋心,更應發起大心,爲了讓他早日遠離煩惱,我應當精進修行,早成佛道,才能有能力利益他。

  通過以上觀察,必須體會以下叁層涵義:

    一、怨敵對我的損害,實際是極爲可憐、被煩惱控製、不得自在的表現。(如精神病人)

    二、對待怨敵的態度:對這樣毫無自在的可憐衆生,以瞋恨相待極不合理,見到衆生的苦難,理應發起更大的悲憫心。

    叁、對待怨敵的行爲:不應在他已有的痛苦之上再加損害,那是落井下石殘忍之舉。所以,對待怨敵的行爲,應當是精勤地爲他拔苦。

  2.《大智度論》中說:菩薩思惟:我最初發心時,[煩惱無盡誓願斷]發誓要爲一切衆生治療心病,現在這個衆生正飽受瞋病折磨,我應當爲他治療,怎麼反而以此讓自己患病﹝對衆生生瞋﹞呢?應當不瞋。比如,醫生治療各種疾病,如果患者得了鬼狂病[瘋病],不知好歹地拔刀相向、辱罵醫生,醫生知道這是鬼病發作,只會盡力爲他治療,而不會計較瞋怒,[會不會與病人對打對罵?]同樣,若被衆生瞋惱怒罵,菩薩知道對方是被瞋恚折磨、被狂心所驅使,所以菩薩只會想方設法爲他治療,並不會責怪他。

  《入行論》中雖然宣說了許多能遮破瞋心的正理,但唯獨這條道理容易引生定解,對治瞋恚也最有力量。因此,應著重對此精勤修習。

  以下再從兩個角度觀察“有情是無自在的”。

  第一個角度:

  【若諸有情能有主宰,皆應無苦,以此諸苦非所願故,有自在故。】

  如果有情能夠自主,就應該都沒有痛苦,因爲這些痛苦都不是有情想要的,而且有情自己又有自在的緣故。

  衆生都不願受苦,若有自在,則誰也不會去受苦,如此理應沒有痛苦了。比如,囚犯是迫于無奈才受刑的,若有自在,誰願受刑罰之苦呢?然而,有情都有苦惱,這就說明有情都不自在。更直接地說,有情均是隨煩惱而轉的。

  第二個角度:

  而且,有情最愛惜自己的身體,貪生怕死,但如果被猛烈的煩惱所激,尚且會損害自己的身體,或者跳樓、上吊自殺,或者以刀劍等自殘,或者絕食等,更何況對其他人能不損害嗎?

  這是從無自在的作用上觀察,煩惱發展到最猛烈時能導致自殺、自殘,以重例輕,有情生煩惱時,更會傷害他人。

  【第二,觀是客現及是自性皆不應瞋者。

  [自性或不是自性,本性或不是本性]

  “客現”與“自性”是一對。客現,即忽爾顯現,如客人來訪是暫時性的,過後客人還會離去,並非永恒常住。自性,即本性——本自即有的性。

  此處是要觀察:損害他人若是有情的客現或是有情的本性,該不該生瞋。

  損害他人的過失不外乎兩種情況,即是有情的自性,或不是有情的自性。

  如果傷害他人是有情的自性,瞋恨他則不合理,因爲損害人既然是他的本性便無法改變,自己只有小心提防。就像被火燒傷,不應瞋恨本性是灼熱的火焰(恨火是沒有道理的,只有自己謹慎防火)。

  如果過失只是忽爾現的,也不應生瞋,因爲這是他忽爾現的過失,該瞋的是過失,並不是具過失的人。就像虛空中忽現濃煙,唯一是煙的過失,不應以煙的過失而瞋恨虛空。應當如是思惟而滅除瞋恚。

  譬如:吃黃連苦得咧嘴時,能怪黃連嗎?黃連本身就是苦的,怪它又有何用?腳被碎玻璃刺傷,能瞋玻璃嗎?同樣,如果損害他人是對方的本性,他本身是像刀子般具有傷害性的人,那麼有必要瞋怪他嗎?

  又如:廚房的牆壁被油煙熏黑,能怪牆壁不幹淨嗎?應該責怪的是油煙。佛像沾染了髒東西,能因爲不幹淨而瞋怪佛像嗎?這顯然不合理。同樣,衆生自性是佛,任何煩惱過失均是忽爾現的客塵障垢,如同空中忽爾現的雲煙,若因有情忽爾現的過失而瞋恨他,則非常不合理。

  小結:

  邪見者說:應當瞋恨損害者,因爲他是故意損害我的。

  破斥:不定!因爲:損害他人若是他的本性,就不該瞋他;而過失若是忽爾現,也不該瞋他。

  前者成立,即:瞋他不應理,因爲損害人是他的本性之故。此因也決定,因爲損害人既然是他的本性便無法改變,自己只有小心提防。比如,被火燒傷,恨火是沒有道理的,只有自己謹慎防火。

  後者也成立,即:瞋他不應理,因爲他損害人的過失只是忽爾現的。此因也決定,因爲這是他忽爾現的過失,該瞋的是過失,並不是具過失的人。比如,虛空被雲煙遮蔽,不應責怪虛空,而應歸咎于忽爾現的雲煙。

  【第叁、觀其直接間接由何作損皆不應瞋

  此處觀察的重點是作者,分爲直接的作者和間接的作者兩種。間接的作者就是操縱者。

  (比如有人以刀杖等傷害我:)

  如果瞋恨直接作害的凶手,就應像瞋恨凶手一樣,去瞋恨直接傷身的刀杖等。

  如果瞋恨間接發動損害的凶手,則如刀杖等是被人所使用一樣,此人也是受瞋恚驅使而作損害,因此理應瞋恨他的瞋心煩惱,因爲這才是幕後的指使者。

  《入行論》說:是棍杖等直接損害了你,如果你一定要瞋恨驅使作害的主謀,則怨敵也是受瞋心驅使,故應瞋恨指使他的瞋心煩惱。

  因此,如果你不瞋棍杖,也就不應瞋恨使用棍杖的人;如果瞋恨指使者,同理也應憎恨他心中的瞋恚煩惱。

  如果不是這樣執著,就是自己的心趣入了非理之道(偏離了正理之路,被無明控製而落入“非理”)。因此,要對“此二者各方面的道理完全平等”生起定解,讓自己的心不瞋有情,就像不瞋棍杖一樣。

  如果有人反駁:在直接的損害者方面,棍杖和使用者不同,因爲棍杖沒有怨害心,它沒有自在,而使用者有怨害心,是有自在的,因此道理上並不平等。

  對此運用上述“遮破自在之理”予以破斥,即二者在“隨因緣他自在轉”上完全平等,並沒有一者自在、另一者無自在的差別。

  【第四、觀能發動作害之因不應瞋恚

  觀察的重點是能發動損害的因。

  因果的道理告訴我們

  1.業決定

  2.業增長廣大(因小果大),

  3.未造業不遇,

  4.已造業不失。

  一切由業決定,善因感樂果,惡因感苦果,無因不會感果。同樣,感受怨敵傷害之苦有因無因?感受害苦的因必定是宿世的惡業。

  由此可知:遭受怨害之苦唯一是由自己的惡業所感召的。

  “因爲是由自己的業力發動,而使對方不由自主地損害自己,唯是自業所感召,所以不應瞋恨別人”,這樣思惟之後,只應責怪是自己所致,在任何情況下都要破除瞋心。

  因果律最公平,過去生中我也曾這樣損害過有情,因此,曾經損害有情的我,現在理應遭受損害(我先是墮入惡趣感受了此業的異熟果,現在是以等流果引生他對我的損害)。既然是由自己的罪業而令自己感受害苦,怎麼能憎恨別人呢?(一切怨害之苦都是由自己的惡業造成的,全是自己的錯。)這樣思惟之後,應當對此安忍。

  譬如,地獄中的獄卒和劍葉林令自己受苦,這並非別人造成的,唯一是由自己的惡業引起的。同樣,由自己的罪業導致今生遭受種種損害,這能怪誰呢?因爲全是自己的業造成的。因此,今後該做的是精勤斷除痛苦之因,隨緣消舊業,更莫造新殃。

  平常佛教徒受到傷害時,脫口便說“他在給我消業障,這是我前世傷害他的報應”,這叫“作消業想”、“作還債想”,是由思惟因果而深植于心中的觀念。

  龍樹菩薩也在《大智度論》中教導我們,遭遇怨害時作還債想:別人傷害我們時,該怎麼忍辱呢?應思惟:一切衆生受罪業因緣的牽引而互相損害,我現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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