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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傳菩薩道(下)▪P6

  ..續本文上一頁告訴我這個消息對我來說並無驚奇之處。奇妙的是在那個時候,我會回答天神說:「天神,不管你是否告訴我,事實上,佛陀的教法是善說的。」(他並不是因爲天神告訴他才相信佛陀的教法是善說的,而是他自己親身體驗了佛法的確是如此。)雖然我可以跟天神們如此交談,我並不會因此而感到驕傲。這是第七個奇妙。

  八、 若我比世尊先死,而世尊說:「郁伽居士已完全根除導向欲界輪回的五個結,他是個阿那含。」,這也是無可驚奇的。即使佛陀沒有說,我已經知道自己已成爲了阿那含。這是第八個奇妙。

  在郁伽居士所形容的八個奇妙之中,第六個是平等地布施給聖者、有德者與無德者。我們應該知道在這種情形之下如何會有平等而不分別之心。這平等的態度是可以如此理解的:「由于我存著欲供養整個僧團才作出邀請,當我布施給聖者時,我不會視他爲聖者,心中只是想著在供養僧伽。而當我布施給戒行不清淨比丘時,我不會視他爲無德者,而只是在心中想著供養整個僧團,佛陀的整體聖弟子。」如此則可保持平等心。

  我們應學習郁伽居士的榜樣,在布施時不去理會受者的層次、不對他有個人的感受,以及致力保持心向著整個僧團,以便所做的布施是屬于聖潔的僧伽施。

  根據佛陀在《施分別經》裏明確的指出,在行僧伽施時,即使受者戒行不清淨,但若心中想著的是供養整個僧團,那麼,這布施還是會帶給施者無可計數的利益。

  在行僧伽施時,必須對整個僧團具有恭敬心才算符合,但是這並不是易于辦到的。例如某人決定了要做僧伽施,在做好一切准備之後,他去到寺院裏向衆比丘說:「尊者們,我想要做僧伽施,請您們派一個人來代表僧團。」若比丘們派了一個當時輪到他作爲代表的沙彌,施者就可能感到不快;若他們選了一位大長老作爲代表,他又可能會過份興奮狂喜,說:「我得了個大長老作爲受者。」這種受到受者個人爲誰影響之布施已不算完滿的僧伽施。

  只有能夠完全沒有疑惑地接受僧團輪流派出的任何代表,不去分別受者是個沙彌或比丘,是個年輕比丘或年老比丘,是個愚蠢的比丘或博學的比丘,以及在布施時只是想「我供養給僧團」,心中又是對僧團滿懷敬意,這樣他才是做了真正的僧伽施。

  一個寺院施者的故事

  這件事發生在印度。有一個布施了寺院的富有在家居士想要做僧伽施。在做好一切准備之後,他去到僧團那裏向他們說:「尊者們,請您們派一個人代表僧團接受我的供養。」剛巧那天輪到一個戒行不清淨的比丘作僧團代表接受供養。雖然他很清楚地知道受派來的比丘戒行是不清淨的,但是他還是滿懷恭敬地招待那比丘。有如是爲了慶典地布置那比丘的座位,上面挂了個白色華蓋,再以花來點綴及噴些香水。他爲那比丘洗腳,又很恭敬地擦上些油,就好像是在服侍佛陀本人一般。然後他對僧團充滿敬意地供養那位比丘。

  當天下午那比丘再來到他的家,站在門口向他借把鋤頭,以便修理寺院。那寺院施者甚至懶得從座位起身,只是用腳把鋤頭推向那位比丘。他家裏的成員就問他:「今早你恭敬得好像是個乞丐般來服侍那位比丘,但是現在連對他表示一點敬意都沒有。爲什麼在早上和下午對待那位比丘的態度會有差別呢?」那人回答:「親愛的,今早我是在向僧團表示恭敬,並非向這位戒行不清淨的比丘。」

  一些對于個人施與僧伽施值得考慮的要點

  有些人依然認爲若人來向我們托缽,而我們又早已知道他是戒行不清淨之人,那麼,我們就不應該布施給他,若我們布施的話,那就好像是在澆水給一棵有毒之樹。

  但是我們不能說一切明知地布施給戒行不清淨之人的行爲是應受責備的。在此我們必須考慮到施者的動機。若施者認同受者的惡習,又是爲了支持與鼓勵他繼續行惡而布施,那他的布施就像是在澆水給一棵有毒之樹。若施者並不認同受者的惡習,也無意鼓勵他繼續行惡,而只是學習上述的寺院施者之模範來布施,那麼其布施即是真正的僧伽施,這樣的布施是無可指責的。

  再者,有些人認爲受者的戒行好壞與施者並無關聯,那只是受者個人的事,因此無需理會受者的人格是好的,還是壞的,施者只應在心中謹記「這是一個聖人(或阿羅漢)。」他們認爲這樣的布施是無可指責的,而且就好像布施給阿羅漢一樣地好。這種觀點也是站不住腳的。

  外道的弟子沒有能力分辨某人是否聖人或阿羅漢,因此誤信他們的導師是聖人,誤信導師是已證悟的阿羅漢。這種相信是邪勝解,即做了錯誤的判斷或結論,因此是惡的。若某人明知受者並非聖人,卻還是在心中緊挂著「這些人是聖者,是阿羅漢」,那麼他肯定做了錯誤的判斷,因此肯定是惡的。因此持有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當面對這樣的受者時,正確的態度是:「菩薩在成就布施波羅蜜時,並沒有分別受者的地位或修爲是上、中或下等。我也應該向菩薩學習,毫無分別心地布施給一切來向我討取之人。」如此,我們不是在支持或鼓勵惡習,也不會對受者的修爲作出錯誤的判斷或結論。這樣的布施是無可指責與沒有瑕疵的。

  只有在個人施的事件才會發生爭執與難以分辨的困惑,因爲有許多種善或惡的個人;在僧伽施的事件裏,只有一個僧伽存在,並沒有善惡兩者。(在此僧伽是指佛陀的聖弟子。)聖僧伽並不會被分有上、中或下等的層次或修爲,他們都是同樣地聖潔。因此,有如前面已解釋的,每當有受者前來時,我們都應該不去理會他的人格來行布施,心中想著「我供養佛陀的弟子,聖潔的比丘僧團。」這樣即是僧伽施,而受者即是僧團。前來接受供養的受者只是僧團的代表。無論他的戒行如何低劣,真正接受供養的是聖潔的僧團,因此這是真正高尚的布施。

  有些人認爲這是很難實行的,很難不去理會戒行不清淨的受者之人格,也很難把心導向僧團而不是他,把他只當作是僧團的代表。這種困難只是因爲缺少了在這方面有慣常的修習。在恭敬地向佛像頂禮時,我們只把它當成佛陀的代表,我們如此習慣于把它當作佛陀本人,沒有人會說這是難做到的。就有如佛陀時代的郁伽居士與印度的寺院施者已經慣于在布施給戒行不清淨的比丘時只把他當作是僧團的代表,現代的佛教徒也應該把心訓練到變成慣于持有這種心態。

  律藏提及的四種僧伽施

  律藏把原意是對僧團所做出的布施分爲四種。但是這四種僧伽施跟在家衆並無關系,只有上述的七種僧伽施才跟在家衆有關。律藏的方法只是爲僧團而設的,以便他們懂得如何在他們之間分配施物。這四種是:

  一、 現前僧伽物:把施物分配于在當時當地出席的僧團。例如在某個市鎮或村子裏有人把袈裟供養給一些在當地集合的比丘衆,而施者是布施給整個僧團,說道:「我把這些布施給僧團。」這樣是很難把施物分配給那市鎮或村子裏的所有比丘。因此應該把施物分配于在當時當地出席的僧團。因此它被稱爲「現前僧伽物」。

  二、 園住僧伽物:把施物分配于住在寺院範圍之內的僧團。例如有個施者進入一間寺院的範圍之內,然後把袈裟供養給他遇到的比丘或比丘衆,說:「我把這些布施給僧團。」由于這布施是在寺院的範圍之內進行的,因此它是屬于住在那間寺院裏的整個僧團共有,並非只屬于幾個現前的比丘所有。由此它被稱爲「園住僧伽物」。

  叁、 往返僧伽物:無論被帶往何處,施物即是屬于當地的僧團所有。例如有個施者來到一間只有一位比丘的寺院,然後布施了一百件袈裟,說:「我布施這些給僧團。」若那位住院比丘精通戒律,他只需要說「當下在這寺院裏,我是唯一的比丘,因此這一百件袈裟都是屬于我的,而我擁有了它們。」,就可以獨自擁有所有的施物。根據戒律,他是有權如此做的,不能指責他獨享供養給僧團之物。若那位比丘並不精通戒律,他可能不懂應該怎麼做。若他沒有決定「我是唯一的擁有者,我擁有了它們」,那麼,當他帶著那些袈裟去到其它地方時,而其它比丘們又問他如何獲得那些袈裟,知道後若他們爲獲得分配而說:「我們也有獲得分配的份」,結果就必須在他們之間平均分配那些袈裟。這樣地分配袈裟是正確的。但若他沒有把袈裟分配出去就繼續他的旅程,那麼,他所遇到的比丘都有權獲得分配那些袈裟。如此,無論那位比丘把袈裟帶到何處去,其它的比丘都有權獲得分配那些袈裟。由此它被稱爲「往返僧伽物」。

  四、 四方僧伽物:施物屬于來自四方的一切比丘。這些施物是貴重與應受到敬重的處理,例如寺院。它們不可以用來分配,而應該給來自四方的僧團共享。由此它被稱爲「四方僧伽物」。

  由于沒有覺察到戒律裏有這四種僧伽施物的分配法,有些比丘錯誤地享用施者所做的供養。舉個例子來說,若某個居士由于對某位比丘的敬愛,而建了間寺院想要布施給僧團,但是並非布施給那位比丘而已。在布施的儀式,他邀請了十位比丘,包括他所敬愛的比丘。在誦完保護經(paritta) 之後,應該正式宣布布施時,那位比丘卻要把這布施作爲個人施,因爲他覺得住在一間屬于僧伽的寺院有太多的工作與責任。但是施者卻比較喜歡做僧伽施,因爲他相信這種布施比較高尚與有許多功德。那群比丘最終決定平息施者與那位比丘的爭執,而叫施者在布施時說:「我布施這間寺院給現前的僧團。」然後其它九位比丘就向那位比丘說:「我們向您舍棄對這間寺院的擁有權。」,就把新寺院交給他而離去。

  如此有些人就會跟隨這種程序,以爲這樣做就能完成施者行僧伽施的心願,同時又令到喜歡獨自擁有的受者歡喜,因爲其它九位共同擁有者已經舍棄了他們的擁有權,而使他成爲唯一的擁有者。

  但是事實上這種程序是不正確及不可依循的。布施寺院是貴重的布施,那十位接受布施的比丘不可以把它用來分配。而施者也沒有做到布施給整個僧伽,只是布施給現前的十位比丘而已。

  二十、應時施與非應時施

  在特別的時刻做的布施是「應時施」;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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