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虛靜,無複馳逸。
行陰已盡,六根雖存,識不馳散,故曰六根虛靜,無複馳逸。
內外湛明,入無所入。
長水作內內湛明,今仍依經文作解。既已識不馳散,則內根不著,外塵不染,故曰入無所入。
深達十方十二類受命元由。受命元由者,即識陰也。觀由執元,即執著識陰區宇也。雖識陰未破,然已不受業系,故曰諸類不召。
既已深達識陰,則知十方衆生,皆依識所生,乃已獲其同。精色不沈,謂所觀識陰已顯也。十二類生,同以識陰受生,識爲十二類受命元由,此元由至爲幽秘。
心經雲五陰皆空,行人至此,雖已見識陰,然猶未究盡真空,故名爲識陰區宇
。
若于群召已獲同中,銷磨六門,合開成就,見聞通鄰互用清淨。
群召者,業系也。行陰既盡業不爲系,已獲其同者,已見識陰也。六根者,識心之分別用也。六用不行,分別不生,故曰銷磨六門。合開成就者,六用不行,則返流全一,合則分別而無分別,乃無分別智。開則無分別而分別,乃差別智。如是成就後,則明而不循根,寄根明得發也。故見聞覺知之用,通鄰清淨。
行者到此地步,則世界身心內外明徹,如吠璃。此名識陰盡,此人能超命濁
。以識陰爲十二類生,受命元由,識陰既盡,故能超命濁。罔象虛無顛倒妄想者,識陰本空,顛倒執有,故爲罔象虛無顛倒妄想。
【阿難當知是善男子窮諸行空。于識還元已滅生滅。而于寂滅精妙未圓。
能令己身根隔合開。亦與十方諸類通覺。覺知通能入圓元。若于所歸
立真常因生勝解者。是人則墮因所因執。娑毗迦羅所歸冥谛成其伴侶。
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名第一立所得心。成所歸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
生外道種。】
善男子至此行陰已空,識陰已現,故曰于識還元。此時已滅生滅,以行陰空故
。然滅生滅之「滅」未滅,以識陰猶存故。所以說于寂滅精妙未圓。
能令己身根隔合開,亦與十方諸類通覺。覺知通能入圓元。
識陰現故,己之根身六用歸一性則合,一性起六用則開,故曰己身根隔合開。己身與十方衆生,生滅根元,同一識性,故曰與十方諸類通覺。者玄遠不二,與十方同一識性通不二,故能入圓元。
若于所歸,立真常因,生勝解者。……
此是言行人生計著也。如果不達識陰空,而計著識陰是真常因。生勝解者,以識陰爲真常因,生決定意也。
是人墮因所因執,執一切萬法之因,爲識陰也,故曰墮因所因執。
娑毗迦羅,外道師名。冥谛者,外道思惟識陰,不能了知,便計此識從冥漠處生,故稱冥谛。彼以爲一切世間,以此冥谛爲本性。
是人迷佛菩提,失正知見。是名第一立所得心,成所歸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外道種。
如是外道,執冥谛爲能生一切法之決定因。不知無有定法方爲無上菩提,故迷佛菩提,失正知見。當知有所得,皆是外道,無所得方爲佛道。彼以有所得故,違圓通背涅槃,生外道種。
【阿難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于寂滅精妙未圓。若于所歸覽爲
自體。盡虛空界十二類內所有衆生。皆我身中一類流出生勝解者。是人
則墮能非能執。摩醯首羅現無邊身。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
名第二立能爲心。成能事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大慢天我遍圓種。】
若于所歸,覽爲自體。
前計己身及十方衆生,生滅根元同一識陰。既然識陰遍一切,乃轉計識陰即我自體,故曰若于所歸覽爲自體。
既然識陰爲我自體,而十二類所有衆生,皆以識爲生元,故執所有衆生,皆我身中一類流出。若如此思惟生勝解者,是人則墮能非能執。
能非能執者,有二意,一者我爲能生,所有衆生皆非能生。二者五陰皆空,一切法無生,故知識陰非能生,今執爲能生,故曰能非能執。
摩醯首羅天,即大自在天,居色界頂。彼天以爲一切衆生皆我身所現(以識遍一切故),故彼自以爲現無邊身。是人執識爲自體,故摩醯首羅成其伴侶。
于是迷佛菩提,失正知見,名第二立能爲心成能事果,以爲所有衆生皆我身中流出故。乃違圓通背涅槃,生大慢天,以爲我身遍圓種性。大慢天者,摩醯首羅天也。彼天自以爲能生萬物,爲萬物父,故名大慢天。
【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于寂滅精妙未圓。若于所歸有所歸依
。自疑身心從彼流出十方虛空鹹其生起。即于都起所宣流地。作真常身
無生滅解。在生滅中早計常住。既惑不生亦迷生滅。安住沈迷生勝解者
。是人則墮常非常執。計自在天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名第
叁立因依心。成妄計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倒圓種。】
若于所歸,有所歸依。
上段文是若于所歸覽爲自體,是于識生我執。今于識生法執,以爲所歸依之識
,是有所歸之法。于是疑自己身心,及十方虛空,一切諸法,皆從彼法生起。
都起所宣流地者,即識陰也。即于識陰,作真常身。既然以識陰爲真常,所以起無生無滅之決定解。
在生滅中早計常住,既惑不生,亦迷生滅。
諸法不生者,性空也。諸法生滅者,緣起也。性空能隨緣,隨緣則無性。性空緣起,緣起性空,此中無有定法。此人不如實知,竟執著定有生滅,于生滅中複執著定有不生不滅常住之識陰。于畢竟空中,執著究竟有法,所以既惑不生,亦迷生滅。既惑不生者,不如實知性空也。亦迷生滅者,不如實知緣起也。于不如實知中
,安住于沈迷,生決定之勝解,是人則墮常非常。執著定有之識陰,能生萬法爲常
,執著定有之一切法,被識所生爲無常。
計自在天能生一切法爲常,而事該天以成伴侶。
迷佛菩提,失正知見,是名第叁立因依心,計識陰爲能生之因也。成妄計果者
,不知五陰皆空,竟執其爲有也。以致違圓通背涅槃,生顛倒想,以爲識陰爲圓種也。
【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于寂滅精妙未圓。若于所知知遍圓故。
因知立解十方草木。皆稱有情與人無異。草木爲人人死還成十方草樹。
無擇遍知生勝解者。是人則墮知無知執。婆咤霰尼執一切覺成其伴侶。
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名第四計圓知心。成虛謬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
生倒知種。】
若于所知,知遍圓故,因知立解,十方草木,皆稱有情,與人無異。
若于所知之「所知」,即是識陰。識能了別一切,故其知遍圓。既然識陰其知普遍圓滿,故十方草木亦與人無異,同一知覺,所以十方草木,皆稱有情。
佛亦說山河化爲無上覺,然其旨與此大異。佛說無上覺者,如實知性空即緣起
,緣起即性空。緣起即性空,故緣起不可得,不可得方成性空。性空即緣起,故性空不可得,不可得方成緣起。此人執定有有情無情可得,其誤一也。
性空是無分別性,緣起是差別相。性空不可得,故無分別即差別。緣起不可得
,故差別即無分別。佛無上覺于一知無量,即知無分別即差別也。佛于無量知一,即知差別即無分別也。
無分別即差別,差別即無分別者,法爾如是。例如五陰成人,人即五陰。人是無分別,五陰即差別。故不得廢其差別,而偏執無分別。若廢其差別,當亦無「無分別」矣。例如人無分別,手腳自然差別,手以取物,腳以行走。若廢手腳之差別用,豈得手以行走,腳以取物哉?此人廢差別用,而執無分別,違無上覺,其誤二也。
由于其錯誤執著,故謂草木爲人,人死還爲草木。于法無有選擇,執識遍知,生決定解。
是人則墮知無知執。草木無知,執爲知也。
婆咤與霰尼,皆外道師,執一切覺者。是名第四計識陰圓知,不如實知識陰本空,因緣而知。成虛謬果者,成其虛謬見也。終至違圓通背涅槃,生倒知種。
【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于寂滅精妙未圓。若于圓融。根互用中
已得隨順。便于圓化一切發生。求火光明樂水清淨。愛風周流觀塵成就
。各各崇事以此群塵。發作本因立常住解。是人則墮生無生執。諸迦葉
波並婆羅門。勤心役身事火崇水。求出生死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
見。是名第五計著崇事。迷心從物立妄求因。求妄冀果違遠圓通。背涅
盤城生顛化種。】
若于圓融,根互用中,已得隨順。
諸根之用,因緣無性,圓融無礙。圓融無礙者,理事無礙,事事無礙也。此人于諸根圓融互用中,尚未徹證。僅知諸根之用,一識所作,故曰已得隨順。
便于圓化一切發生,求火光明……。
一切諸法之變化,謂之圓化。一切諸法之變化,皆由地水火風四大發生。以求其發生根源故,于是求火光明,樂水清淨,愛風周流,觀塵(地)成就。各各崇事群塵者,崇事四大也。
發作本因,立常住解。
以四大爲一切諸法發生之本因,四大既爲本因,故立四大爲常住之決定解。是人則墮生無生執,四大皆空,一切法無生,此人卻執四大爲一切發生之本因,故墮生無生執。
諸迦葉波,並婆羅門……。
諸迦葉波者,叁迦葉也。叁迦葉波未歸佛前,皆事火外道。故諸迦葉波並婆羅門者,皆外道也。皆以事火崇水,求出生死者。
是名第五計著崇事四大,迷真心而從事物,非因而執爲因,求妄而冀得果。違圓通背涅槃,生顛化種。
【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于寂滅精妙未圓。若于圓明計明中虛。
非滅群化以永滅依。爲所歸依生勝解者。是人則墮歸無歸執。無相天中
諸舜若多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名第六圓虛無心。成空亡果
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斷滅種。】
若于圓明,計明中虛,非滅群化,以永滅依,爲所歸依生勝解者。
圓明者,識陰也。計明中虛,計識陰空也。非,即毀也,滅也。非滅群化者,色受想行已滅也。以永滅依,此人計識陰斷空,而色受想行四陰以識爲依。故曰爲所歸依,以此而生決定勝解。
此人不如實知性空即緣起,故墮歸無歸執。若性空不是緣起,則此空便是斷滅空。斷滅空者,無所歸依,此人竟執爲…
《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拾遺卷第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